刘良军 胡友军
党的十九大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①新时代,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仍然是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是新时代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向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把“三农”发展置于优先位置,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繁荣昌盛、加大农民增收幅度力度。
对此,作为近些年聚焦“三农”,将前途命运系于“三农”,力求在“三农”领域大展宏图,并彰显自身存在价值的涉农企业,务必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自觉将涉农企业发展理念、目标追求、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具体活动内容等,集中统一到乡村振兴的大势之上、大局之中,确保“乡村振兴因我而得力,我因乡村振兴而受益”,既因缘际会投身于乡村振兴的时代洪流,又切切实实通过助力“三农”发展繁荣,实现各项预期收益。某种程度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就是带给过往那些“跟着感觉走”,成立随意、理念模糊、发展无序、经营困难、前途未卜的涉农企业最大的福音,涉农企业无异于久旱逢甘霖,有助于自身迅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航向,校正坐标,沿着科学的路径,向着光明的前景进发。概而言之,乡村振兴要求涉农企业呈现新状态,展现新作为,焕发新气象。
一般说来,涉农企业姓“农”,服从、服务于“三农”发展,并从中受益,与“三农”共同步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涉农企业的理想信念与初心、宗旨。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涉农企业只是打着姓“农”的招牌,以姓“农”为幌子,口惠而实不至,干着“偷鸡摸狗”的不入流行当。譬如,有的涉农企业“圈地”,搞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只是“挂羊头卖狗肉”,日常生产经营业务与“三农”毫不沾边;有的涉农企业名称上还真是不折不扣的带有“农”字,生产经营内容也很接地气,可就是只顾埋头走路,而不抬头看路,丝毫不在乎农产品收成及销售情况怎样。明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只为借“三农”的招牌坐地收银,骗取国家高额补贴,或从银行争取更多贷款,用于其他赢利目的。
凡此种种,仔细分析起来,其实殊途同归、概莫能外,即完全不是实现涉农企业与“三农”发展“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而是背后捅刀、暗地割肉,将自身发展壮大建立在以牺牲“三农”发展利益为代价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这些涉农企业近年来不但在农村不受欢迎,自身发展也是举步维艰。因此,涉农企业应引以为戒,涉农企业应明白,只有与“三农”构建新型良性互动关系,着力打造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才能在“三农”繁荣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获得可喜进步,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
“革命不分贵贱,英雄不问出处。”要看到无论涉农企业属于什么性质,只要其立足“三农”、面向“三农”、服务“三农”、建功“三农”,就断然离不开与“三农”建立起唇亡齿寒、血浓于水的紧密联系和特殊关系,要求咬住“三农”不放松,使所有经营决策与具体业务都尽可能考量“三农”的利害得失,实现涉农企业赢利与“三农”发展并行不悖、互利互惠、联动共赢。
恰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的重大政治判断,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确,由彼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递进到今天的乡村振兴,说明党的十九大以民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通盘考虑的基础上,终于有了清晰的规划、准确的定位、前瞻性的谋略,这是相当务实的顶层设计。尤其“业态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乡村振兴方针②,为涉农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有作为、大显神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言下之意,农业不再是传统意义的第一产业,而是国际上所谓的“第六产业”。事实也是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发展日新月异、更上一层楼,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让国人的饭碗主要装国产粮食之外,还从中进一步衍生出第二、第三产业,如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观光农业、乡村“一日游”、健康养老产业,等等。党的十九大将“业态兴旺” 作为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说明新时代我国农业不仅根基稳固,还将开枝散叶,让所有涉农产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传统意义上的第一产业沿着一二三产业的演化路径发达兴旺,真正成为一二三产业形态兼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变美;中国要绿,农村首先得绿。广袤的农村是人们“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重要载体,更是农民群众日常休养生息的重要活动场所。曾几何时,农民群众腰包鼓了,却因为家园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今不如昔,而禁不住“儿嫌母丑”,恨不得快快逃离生养之地。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就是要正本清源、返璞归真,让乡村成为颐养天年、尽享天伦的乐土、净土。生态宜居,重在让农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同时,也从自然汲取无穷的养分与能量,进而天人合一,“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
全面小康不止是物质上的小康,更有精神文化层面的与时俱进,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农村如期实现全面小康,必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乡村振兴的重点在哪里?乡风文明是其一。乡村振兴的短板是什么?乡风文明最迫切。乡村振兴的弱项有何表现?乡风文明建设首当其冲。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相协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推进,无不要求将乡风文明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要求在乡村大力弘扬、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农民群众的全面发展、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唯有乡风文明,人人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公而忘私、见义忘利、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才能为国家文明、民族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是我国乡村社会一直以来有条不紊、行稳致远的基本政治制度。但不得不承认,囿于农村社会治理涉及的事务林林总总,基于农民群众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尤其民主法治意识淡漠、公共事务参与意愿冷漠,导致乡村治理陷入盲目、无序、混乱状态,极端时出现个别人的“一言堂”、“家长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目标要求渐行渐远,格格不入。因此,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就是要在社会治理层面实现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与依法依规治村相结合,确保乡村治理得法、正确、科学、有效。实践表明,唯有把党的主张化作农民群众的意愿,既依法治村又以德治村,乡村就能生机勃勃、长治久安,农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各得其所。
“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目标指向,就是让农民群众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小康,一个不能少;富裕路上,一个不掉队”。不仅如此,生活富裕还是推动农业农村平衡、充分发展的源动力,是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检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成效、成就、成色的“试金石”和“温度计”。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应该看到,“小康不小康,关键在老乡”,关键在想方设法尽快让农民群众富裕起来,使农民群众不断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事实上,无论是面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让农民群众生活富裕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意味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的提出,虽然秉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为的是着力解决当前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攻坚领域与薄弱环节,力争使“三农”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同步。就涉农企业而言,一定意义上也是其举棋定向、谋篇布局、规划行程、建功立业的总依据,是对其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和活动内容大致边界的总框定,要求涉农企业以此为蓝本,再逐一细化,确保“形散而神不散”,在乡村振兴的伟大进程、巨大飞跃中,同步彰显自身独特的作用和价值。
毋庸置疑,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既由其企业姓“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又是涉农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的生动体现,更是落实我们党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思想的务实呈现。俗话说得好,“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基于涉农企业自身发展定位,以及所处不同发展生命周期,其助力乡村振兴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此,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要结合自身业务拓展,尤其所拥有相对成熟的比较优势,选准主攻方向,倾力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涉农企业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必须保持自身发展战略的相对独立性,而不能鹦鹉学舌、人云亦云、盲目跟从、亦步亦趋。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农企业之所以“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很大程度上就是缘于对涉农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定位不清晰,在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怎样发展、发展的资源禀赋、现实条件和后发优势等,都没有详尽把握,没能未雨绸缪。因此,“磨刀不误砍柴功”,成立涉农企业不容易,制定正确、科学的前期发展战略十分必要,要因地制宜、缜密思考、谋划周全。总体来看,“路隔十里,风俗有所不同”,彼此相似的涉农企业应根据差异化原则,有针对性地安排本企业的主导业务、努力方向。同时,即便面向发展区位、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相类似的乡村地区,涉农企业制定发展战略也没有必要一味趋同。
其次,涉农企业不应、也不可能承担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的方方面面,只能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发展优势,开展精准、精确、精细的“三农”服务,力所能及地提供支持与帮扶。涉农企业要围绕有益于乡村振兴开展涉农业务,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美丽、农民富裕。仔细分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是“撒胡椒粉”,而是主次有别,重点与非重点泾渭分明。至少其主攻方向在“融资助农、科技兴农、旅游活农、品牌为农”等四个方面得到体现,其余领域只能算作外溢效应。因此,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只有在涉农企业业务精进、规模壮大、实力增强、发展持续的基础上,才有底气彰显辐射带动的帮扶功能,实现涉农企业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共赢局面。
最后,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要结合自身所处不同发展阶段动态性地进行。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所开展的涉农业务,大多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步铺展、延伸,并相对成熟、定型,而非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同时,随着涉农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其服务“三农”的方向与内容不可能一成不变。因此,涉农企业应基于自身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助力乡村振兴,而不能不切实际、好高骛远,看似统筹兼顾,却不过蜻蜓点水、浮光掠影。唯有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要求,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做,一年接着一年干,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才能让涉农企业发展与助力乡村振兴的成效成正比,往正方向发展推进。
现实中,涉农企业借“助力乡村振兴”之名,伤害农民群众应享尽享的正当合法权益屡见不鲜。譬如,借口业态兴旺,罔顾当地农民群众生产种植偏好,硬性要求农民群众一律唯涉农企业“马首是瞻”,严格按照涉农企业单方面的要求调整生产种植结构,导致农民群众产生反感情绪;又如,打着生态宜居的招牌,强令农民群众集中居住,肆意对延续至今的乡村民居进行改造、翻新,使原本质朴的乡村风貌面目全非;再如,不顾民意,或串通基层干部,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群众流转自己的承包地。如此种种,固然有利于涉农企业在广阔的农村天地“大有作为”,却因为损害了农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农民群众的首肯,而难免陷入“孤家寡人”的境地,最终导致涉农企业无法在当地长久立足。对此,涉农企业不忘“农”字,情系“三农”,倾力乡村振兴,必须事先求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认可与支持,并尽可能在干事创业的全过程以民主协商的形式听取农民群众的想法、意见和建议,确保尊重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人、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拥护,积极配合、热情参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乡村振兴来说,既有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有生态宜居、社会治理、乡风文明等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涉农企业开展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之前,应事先弄明白自己的强项、专长在哪里,更要搞清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部位,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要切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将精气神贯注在乡村振兴“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五大歼灭战之中,使“三农”发展通过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迎来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新阶段新方位。③尤其在助力农业现代化方面,涉农企业既有优势又有条件,既有能力又有平台。要通过积极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农民群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创新发展动力;要通过吸收农民群众到企业就业,引导、指导农民群众创业,以“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农民群众共建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等各种形式,帮助农民群众尽快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④要通过选派公司干部、技术人员进驻乡村,包片包联农户村庄等有效方式,既让乡村振兴搭乘涉农企业发展的快车、便车,又使涉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与乡村振兴举措融合融通。
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应在赢得当地党委、政府信任和欢迎的前提下,在村两委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下,在与乡村生产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民间集体组织结成联盟的基础上,适时适度介入乡村振兴建设的蓬勃热潮。尽管乡村振兴战略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但无论如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需要村两委的具体执行、有效落实,同时也得依靠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如农业生产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民间集体组织的积极作为。换言之,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只是尽一己之力,不能代替上述组织与机构相应职责功能的发挥。实践表明,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农企业助力“三农”发展,却落得“人出了力,戏还不好看”的尴尬局面,就缘于错位、越位,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因此,乡村振兴人人有责,但责任有大小、轻重之分。就涉农企业来说,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值得肯定,却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一旦出手定当让乡村振兴如虎添翼,而不是忙中添乱、横生枝节。
总之,涉农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既是安身立命之基、发展壮大之需,也是乡村振兴戮力同心、众志成城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助力乡村振兴过程中,妥善处理好与农民群众、各级党委和政府、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面关系,做到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开放包容、合作共赢,涉农企业就能行稳致远,不断开创新业绩,呈现新格局,拥有新天地。
注释:
①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页。
②刘江、张旭东等,《十九大报告的新思想新论断新提法新举措》[N],《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9日,第7版。
③金嘉捷、龚洁琼:《“一号文件”明确农业供给侧改革路线图》[N],《中国证券报》,2017年2月6日,第3版。
④刘辉、方天堃:《规范引导涉农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J],《对外经贸》,2017年第1期,第68~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