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引领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2018-02-20 21:28刘锦森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条例

刘锦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1月依法选举产生以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职权,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新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地方性法规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了新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工作成效显著

五年来,新疆地方立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引领,从新疆全局出发,不断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确定立法项目坚持“确有需求、重点突出、适当倾斜、务实管用”的原则,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符合新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满足了对地方性法规的需求。

一是审议通过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去极端化条例、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共39件。其中,新制定地方性法规23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7件,自主性地方性法规32件,实施性地方性法规7件。

二是作出了关于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的决议,关于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决议等法规性决议、决定13件。其中,警示性、倡导性、效力性6件,程序性7件。

三是批准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社会公益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条例、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吐鲁番市林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32件。其中,批准决定26个,批准修改决定1个(含6件地方性法规)。

四是批准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23件。其中,批准决定22件,批准废止决定1件。

五是自治区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共两件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草案于2017年11月29日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审。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五年来,新疆地方立法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新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重点做好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宗教和谐和民族团结、维护网络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和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活动。

首先,反恐维稳地方立法得到加强。反恐维稳是新疆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针对新疆正处于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三期叠加”的特殊历史阶段,为把反恐怖斗争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推动反恐维稳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和规范化,当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7月29日出台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针对新疆实际,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由于民族分裂势力以宗教极端为思想基础、以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来实现其分裂国家的最终目的,为预防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有效遏制极端思想渗透,防范极端化侵害,稳步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在总结自治区“去极端化”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3月29日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新疆陆地边境线长达5600多千米,占我国陆地边境线的四分之一。随着大量人员涌入边境地区从事各类活动,边境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呈现出境外回流、疆内外潜“双重高压地带”的新特征,使边境管控面临着更大的现实风险。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2016年1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2013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定》,旨在对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严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打击煽动犯罪和制造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起到一定的警示、宣传、引导、教育作用,

其次,维护宗教和谐和促进民族团结地方立法成绩明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宗教工作和民族工作是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重要地位,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地方立法责无旁贷。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2014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已实施了二十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明确宗教事务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并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疆历来是多民族聚居、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因素决定了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15年12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形成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强大合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的决议》。

再次,网络安全立法紧随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互联网时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效推动了新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技术创新。但是,在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运行系统、系统信息、信息传播、信息内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网络煽动犯罪、制造和散布谣言、宣扬和传播暴力恐怖言论,煽动、教唆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严影响了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从网络安全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和部门职能、网络安全保障与促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分别对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网络运营商、网络终端使用者的活动和行为作出规范、提出要求、明确权力与责任、界定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秩序。

为保障电话和互联网使用及其信息安全,维护电话和互联网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2016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

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分散、发布成本低、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导致网络信息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侵害公民荣誉,伤害个人感情,破坏新闻秩序,降低媒体公信力,进而损害了国家形象,在一定程序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为规范新疆互联网、手机等信息网络传播秩序,防范和惩治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

第四,节约能源和生态环保立法进一步巩固。新疆地理位置特殊,封闭的内陆盆地形成了干旱气候条件,降水量稀少且南北疆分布不均,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易遭破坏且难以恢复,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科学有效节约能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理念,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新疆的煤炭、石油、天然气蕴藏丰富,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资源开发的重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控制的重点,有效处理好这三大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实现有序、合理、可持续开展显得尤其重要,而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证明,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保护重在预防,应当重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为此, 2014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确定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明确了具体的监督保护措施。

位于准噶尔盆地东缘荒漠中心的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仅有的两种大型荒漠动物——蒙古野驴和普氏野马的栖息区域,也是数量可观的鹅喉羚等荒漠野生动物的栖息区域,且这一区域矿产资源丰富,具有世界罕见的自然景观资源。但由于自然保护区结构和功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活动的加剧,致使保护压力越来越大,保护区内的有蹄类野生动物栖息地减少并破碎化,迁徙通道受阻,种群数量下降,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对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5月审议通过了《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塔里木河流域非法开荒使得流域用水量剧增、沿河打井开采地下水过度,河(湖)周边人工育苇面积增加较快阻碍了入河水道等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为强化对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科学配置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适应改革后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的新体制、新要求,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014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第五,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不断深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事项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使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用关系和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职工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工因病或者因工伤得不到保护,滥用劳务派遣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14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存续、解除、终止中依法享有的权益,以及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与对职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途径等。

前面提到过,从外观来看,尼康D500的体积要比富士X-H1大了不少。但当你拿起它们时,你会发现D500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重,反而X-H1拿在手上时会有一种压手的感觉。这是因为两者手柄设计不同,尼康D500更深更大的手柄让更大面积的皮肤分担了相机的重量,在搭配长焦镜头时,D500的平衡性更好。相比之下,X-H1轻薄的机身对手柄设计造成一定限制,更轻的机身在搭配16-55mm f/2.8这类中号镜头时就会发生重心前移。在搭配更长更重的长焦镜头时前移问题还会变得更加严重,此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搭配专用竖拍手柄使用,手柄不但可以平衡重心,还能提升电池续航和连拍速率,在竖拍时也能拥有完整的操作键位。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4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过程中,适度将全区各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功的经验和成熟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法规条文,为新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供最直接保障,依法保障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合法权益。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保安管理、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但在物业管理中,还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或难以有效运作,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之间许多责、权、利关系不明,致使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从而引发各类纠纷。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2017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7月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凡属城市居民,不论什么民族,均可生育两个孩子;凡属农村户口,不论什么民族,均可生育三个孩子,并且对男女双方休产假等方面的优惠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维护市场秩序立法继续加强。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准确把握新疆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机遇,以及新疆经济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重视以地方立法维护新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指出:“根据中亚、西亚、南亚以及东欧市场的需求,在喀什、霍尔果斯设立经济开发区,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设立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就是要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和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为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切实推动对外开放新格局,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016年9月和2017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执行12年来,对推进交通法制建设、促进公路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公路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交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实施办法中的有些规定,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出来,特别是公路法的修改和国务院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7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疆道路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使长期存在的交通运输紧张状况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道路运输已成为新疆综合运输体系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1998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2008年9月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全区道路运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疆道路运输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开业条件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2014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新疆维吾尔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1995年8月,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新疆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指标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进行“放、管、服”改革,对农业机械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但在实践中新疆农业机械化发展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农机化管理和服务方式落后、基础建设滞后、科研创新能力不强、政策扶持不到位等问题。2017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对农业机械科研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等作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定。

三、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为依法及时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做好服务和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这是完善立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自治区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为做好自治区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授权工作,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首先,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精神,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机构建设。一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要求,加强对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赴地州市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等硬件、软件筹备情况;二是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做全面的专题汇报,自治区党委原则同意关于增加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两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应工作机构和立法人员编制;三是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办法》的通知,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立法权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赋权程序。

其次,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对待,为及时获得地方立法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工作,为及时解决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立法专项经费等问题做好相应的准备;二是重视立法人才队员建设,认真物色、严格筛选立法咨询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获得立法权后有效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专业基础;三是重视立法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四是待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后,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提请批准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报告》。

第三,为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一是按照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要求,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评估报告;二是根据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申请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积极稳妥地确定其履行地方立法权的时间;三是分别作出关于确定伊犁州、昌吉州、博州、巴州、克州和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吐鲁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决定;四是分别通过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立法培训班、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辅导讲座、互相交流经验等形式,加强对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尽快进入角色。

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立法工作赋予了新使命,明确了新目标,提出了新要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适应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在进一步改善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确保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推动改革发展,努力做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通过地方立法有效推动新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保护等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注重增强改革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增强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地方立法重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通过从法规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加大了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谐、确保社会稳定、打击暴力恐怖、去极端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全面深化改革等重要领域的立法力度,解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比较迫切的问题、现实的问题、难解决的问题。

其次,重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的要求有序开展,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一是认真落实宪法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环节重视发挥主观能动性,无论是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还是确定某一项具体的立法项目,都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既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又要确保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切实增强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尊重和体现立法规律,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项目做到把握全局、总体设计,以符合实际、满足需求、解决问题、切实管用为立法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和探讨全面深化改革和重大改革事项对立法的要求,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三是把握住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适应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求,力求化解矛盾,注重切实解决问题,争取收到预期效果,使实施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

再次,树立依法立法的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法定依据,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前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和途径,必须重视做好。一是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任务、总要求,围绕顶层设计思路,编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重视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二是重视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善于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需求和具体情况相结合,增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基础;三是坚决按照修订后立法法的要求,深刻理解和严格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与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立法相关制度;四是凡属于深化改革中的重大改革事项都坚持做到“于法有据”,坚持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优先出台,及时出台,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五是重视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使所立之法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自觉遵守执行;六是善于统筹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各个方面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七是坚持立足新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改革发展客观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突出本地特色,满足本地需求,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推进立法的精细化,尽量做到具体、明确、易懂,确保所立之法站得住、行得通、用得了;八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立法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民主立法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九是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优势和作用,认真研究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议案和建议,对议案、建议中涉及地方立法或与地方立法有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量吸纳其合理、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就是根据喀什代表团在自治区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确定为立法计划后出台的法规项目。

五、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保持地方立法的政治方向

立法工作是同级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此,在地方立法中,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九次党代会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把立法工作的思路统一到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行动上来,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党委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及时将自治区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确保立法反映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三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健全党委领导立法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立法理念、立法主张、立法导向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四是编制、制定立法计划,要从自治区党委的全局工作中来思考、谋划,坚决贯彻执行党确定的立法工作方针,认真研究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立法建议,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有序进行,立法中涉及主体重大、政治敏感、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都要及时报请自治区党委研究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切实做到立法工作与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同步同调、同向同力,使地方立法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五是重大立法事项、重要立法项目,或是地方立法中遇到热点问题、敏感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都主动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以便及时取得自治区党委的领导、指示和支持,也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了解自治区党委的意图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思路和态度,以利于妥善处理好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如,已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去极端化条例、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是在自治区党委的关心、支持下出台的,在起草、调研、论证、修改过程,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都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汇报,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进调整、修改;六是坚持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重视研究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将立法决策与自治区党委改革决策、重大问题决定、中心工作部署和民生重大工程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衔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自治区党委决策的重点、人民关心的热点展开立法工作,把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群众的期盼、实际的需要、先进的经验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确保所立法规项目充分体现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村委员会选举办法、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条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等。

地方立法任重道远,责任重大。地方立法一定要坚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局面,并将实现新疆总目标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根本遵循和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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