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春霞
警民关系是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典型代表,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谐的警民关系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和谐的警民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互惠互利的、动态平衡的过程,其实质在于社会公众对于人民警察的政治信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警民冲突也时有发生,警民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同程度的危机。本文从政治信任理论视角切入,展开分析,充分挖掘政治信任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功能,进而探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现实路径,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警民关系首先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会随着社会经济基础、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它是一种动态的社会关系。其次,警民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包括接受人民警察的监督和管理。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社会职能,管理社会事务。这就决定了警民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其独特性。最后,警民关系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却是两个平等地位的关系主体,追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两者互惠互利,相互独立又相互统一,其独特性统一于一般社会性之中。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
因此,和谐的警民关系应该是一种良性的互动过程,是一种平等的互惠互利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显然,和谐警民关系最主要的评价标准有两个:一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与社会公众具有双向互动关系; 二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认同感的高低。政治信任本身与警民关系有着高度的契合性,显然在这两方面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学术界一般认为政治信任的概念至少包含三个内容,即政治信任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政治心理,是社会公众对政治体系及各要素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治信任首先是社会公众的一种积极的政治心理,是公众对政治体系、政治制度及各要素的一种积极评价、认知和认同。这种心理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政府、政治制度及体系等的高度相信、托付、服从和支持。政治信任是社会政治形势的晴雨表。其次,政治信任是社会公众与政治系统间的双向良性互动。良好的政治信任必然表现在公众对于政治系统的托付和支持,政治系统服务于社会公众,而这又源于社会公众的政治授权,并不断了解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和价值取向。也只有通过有效的积极的互动,社会公众才会熟悉政治系统的规章、制度、程序、初衷和目标等,进而增强信任度。当然,积极的良性的互动才能带来更高的政治信任,否则会带来质疑和困惑,从而降低政治信任度。最后,政治信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社会公众与政治系统间互动的过程中,政治信任是不断地发生、发展并变化着的,时而加强,时而被侵蚀然后不断修复的过程。而且政治信任的建设从来不会是一劳永逸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地关注,防止政治信任危机的发生。一般认为政治信任包含三个层次,即社会公众对政治价值、政治制度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在警民关系研究中的政治信任即包含社会公众对公安制度的信任也包含对警察群体的信任。①
政治信任能提高人民警察管理社会的绩效,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公安工作的动力,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形成政治文化,降低违法犯罪率。
政治信任是人民警察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信任和效率间存在着高度相关的正向关联,公安制度和人民警察被信任的指数越高,其管理社会的效率也就越高。这是因为社会公众的信任能使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义务时制定的相关政策首先被理解和接受,然后高效运行,同时由于社会公众的配合,也大大降低了政策运行过程中的成本。人民警察群体被信任也会提高办案、破案、走访、管理等具体事务的效率。公安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实质也是组织和动员各种资源,以形成合力的过程。这种组织和动员如果植根于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运行过程就会畅通无阻,运行成本显著降低,则必能提高其绩效。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人员,是公安工作的主体,而人民群众是被工作的客体。政治信任能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愿,并提高互动的频率和效率。人民群众的加入能起到群策群力群防的作用,而且在传达和分享信息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人民群众参与公安工作的动力源泉来自于人民对公安制度和人民警察的信任、支持、鼓励和托付。
社会公众对公安制度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政治信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能加强政治信任。这是因为:第一,政治信任能够培育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指一种公共责任意识,超越了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的,关怀公共事务和促进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意识和行为态度。对于人民警察的信任和支持,能使民众自觉地搜集提供相关信息,甚至个人资源,帮助民警办事;能使民众出于对民警的关怀和理解而自觉自愿地遵守相关规定等。第二,政治信任能有效减少社会公众行为的不确定性。社会公众行为的不确定性是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民警和社会公众彼此熟悉和相互信任,能有效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突发群体事件发生的风险概率。②
政治信任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治文化对于社会公众未来的政治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政治信任有助于培育信任文化,使社会公众潜移默化地接受相关公安制度,法律规定等而自觉遵守。即使出现一些疑惑、矛盾或争端,社会公众也能通过主动和相关部门或民警沟通而逐步化解,避免极端政治冲突,从而有效降低违法犯罪率。
显然,依据政治信任理论的分析,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在于警民之间的互信互利,其核心在于社会公众对于公安机关、公安制度和人民警察的信任。因此,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具体来说,应该遵从建设民意导向的警务决策机制、民生本位的警务实施机制、民众参与的警务过程机制和民众监督的警务评价机制。重点从强化“人民公安”的公安理念,运用善性的、情感互动式的警务工作方法,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纳入公安工作评估体系,建立社会公众不信任的干预修复机制等四个方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至关重要。
政治信任理论认为,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做出是否值得信任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于自身的需求能否获得满足,及被满足的程度。进言之,政治系统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是民众对政治系统信任的首要条件,也是建立和维系信任关系的重要前提。因此,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关切的利益问题着手,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利,主动服务解决民众面临的困难,将服务的目标定位在群众的要求与诉求的满足上,不断强化“人民公安”的公安理念,真正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依据政治信任理论,社会公众的政治信任是由公众的利益获得、政府的善意理念和诚信行为三种基本要素组成。公安机关除了在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体现善性,更重要的是在警务工作的过程中,通过沟通平台连续传达善意理念,赢得社会公众的善性认知,并用长久性的诚信行为不断强化公众的这种认知,使其上升为信任情感和意志,并最终形成忠诚信任。公安机关可以不定期开展警民见面会,可以通过多媒体搭建交流平台,建立民生警务室等方式运用情感互动式的工作方法。而且,在警民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平等、友好的氛围是达成政治信任的心理基础,这在我国传统权威式警民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平等、友好应体现在信息交换和交流过程中,民警对群众的尊重和信任,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和支持,以期达成双方的宽容、理解和妥协。③
坚持警务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不仅能形成风清气正的公安作风,更重要的是由于清澈、透明而使民众易于理解,从而信任并支持。同时,民众监督的过程也是警民互动的过程,是情感沟通、交流的机会。政治信任理论认为,信任关系的最终确立还是由个人就个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而做出的判断。因此,把群众是否赞成和支持,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作为评判公安工作的标准是最根本的。
政治信任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但是不信任却可能瞬间发生。个别公安人员的不当言行、腐败行为、政策传达不到位,或者由于部分错误舆论,亦或是由于公众的文化素质水平等原因,都可能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对警察的不信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有甄别、判断并及时修复这种不信任的机制。首先,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科学甄别社会公众的政治不信任。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政治不信任基本有两大类,一类是触及政治硬核的,对政治制度、政治价值观念等的不信任,譬如,藏独分子,邪教组织等。对此,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发现这类情况,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打击。另一类较为普遍的政治不信任,是由于社会公众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偏差,或对个别民警的执法行为的不满等原因引起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这种政治不信任,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危害,防微杜渐,通过交流沟通,上传下达,改变工作方法,提升形象等积极行为对这种政治不信任进行修复。④
注释:
①陈朋:《政治信任的理论建构:从内涵到功能》[J],《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19~20页。
②王瑶:《政治信任:概念、层次与功能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第55页。
③ 段林萍:《政治信任视角下的和谐警民关系及其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43~146页。
④上官酒瑞、程竹汝:《政治信任的结构序列及其现实启示》[J],《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