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成华,刘华辰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北京 100875)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向,对于破解金融危机带来的深层影响和复苏世界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顺应时代潮流,促进区域之间协同发展,激发自身增长潜力,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构想,为推动沿线各国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深化区域合作提供了新思路。“一带一路”倡议迅速获得了一百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成为当前国际合作的典范。2016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高达145.3亿美元,与沿线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8 158份,新签合同额1 260.3亿美元,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日益密切。
“一带一路”不仅是对外深化经济合作交流的平台,更是中国对创建区域协同可持续发展新模式的尝试。因此,中国高度重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生态环保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根本要求,这对于加深双方合作层次、保持中国良好国际形象、促进沿线国家共同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都具有重大积极意义。2017年4月,环保部、外交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全面推进“五通”绿色化,着力打造绿色“一带一路”。
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最基础、最关键的环节在于获得充足资金支持。2017年5月,环保部发布的《“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推进绿色投融资作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投融资的主要特征是能够产生环境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可持续发展。
构建完善的对外绿色投融资机制是有效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第一步,对于规范引导资金流向环境友好型项目,抑制对高环境风险项目进行投资,提高投资地区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顺应绿色发展的世界潮流。18世纪60年代至今,三次工业革命在给人类经济生活水平带来质的飞跃的同时,也让人类社会付出了惨痛的环境代价,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恶化。目前,全球每年大约有400万人因为空气污染而过早死亡,数千万人由于自然灾害而流离失所,一百多个国家自然资本出现下降,仅1981—2002年期间,由于气候变暖导致的全球玉米、小麦和其他主要作物的产量下降幅度就达到4 000万吨/年。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公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唤醒了各国对环境和资源约束问题的再认识。2015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正式通过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用以指导2015—2030年全球发展工作,其中一半以上目标与绿色发展理念直接相关。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绿色投融资则能为推进绿色发展提供强劲资本动力。
2.挖掘中国绿色投融资的巨大潜力。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绿色投融资潜力巨大。一方面,中国对外开放程度逐年提高,自2003年以来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连续13年快速增长,从2002年的27万亿美元猛增至2015年的1 456.7万亿美元,增长了近53倍,年均增速超过35.9%,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2015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89.3亿美元,占当年投资流量总额的13.0%,同比增长38.6%,在中国对外投资活动中拥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为现代化建设的必经之路。十八大之后,生态文明建设上升至更高战略层次,绿色发展被列为“十三五”规划中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随着中国对外投资市场的不断扩张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绿色产业、绿色项目和绿色技术的投资融需求必将持续增加,绿色投融资将成为中国未来深化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早日建成对外绿色投融资机制至关重要。
3.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从自然环境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复杂的区域之一,集中了全球海拔超过8 000米的所有山脉,1 000公里以上的河流有60多条。“丝绸之路经济带”因海拔高度的快速变化,造就了多样的气候条件和极端的自然环境,沿线地区以温带大陆性气候、热带沙漠气候和高山气候为主,气候干燥、降水量少、荒漠化严重是当地通病,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自然灾害如沙尘暴和地震频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则面临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海洋气象灾害频发等严峻考验。发展绿色产业,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生产模式已成为沿线很多国家的现实需求。从社会环境来看,“一带一路”经济带横穿亚欧大陆,涉及60多个国家,沿线国家人口占到全球总人口的63%,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情况复杂各异,部分国家甚至存在政局复杂、社会动荡等不稳定因素。这些国家大多处在走向工业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有些国家的法律和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环境标准更是参差不齐。而且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采矿、建筑、木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这些行业本身就存在较高的环境风险,沿线各国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无疑提高了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只有在架构完备的对外绿色投融资机制下科学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才能消除其他国家的环保顾虑,加深合作双方互相信任,减少因投资项目出现环境风险而引发的社会抗议和投资失败[1]。
从全球范围来看,绿色投融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国都在不断探索中。中国虽然已经取得了诸多骄人成绩,在某些领域引领了世界绿色投融资发展潮流,但仍有许多因素对今后中国加速发展对外绿色投融资活动形成了掣肘。
1.对非绿色投融资行为的约束力不足。虽然中国已经在对外绿色投融资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指导和建议,但在法律监管层面还不够完备,因而对企业的约束力不足,部分企业没有形成对绿色投融资的充分认识,环境风险意识不足,以致近年来在缅甸、柬埔寨、印尼等国均有投资项目遭遇东道国民众和环保组织的抵制,受到当地政府的环境处罚。
2.缺少顶层协调机制。对于“一带一路”这类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而言,仅有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个顶层协调机制,便于各部门及时沟通、商讨、协调遇到的各类重要问题,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快速拿出有效解决方案。目前,中国尚缺少一个绿色投融资的顶层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的合作仍然不够自由顺畅,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协作沟通效率低、措施落实不力等现象。
3.缺乏市场化的评价工具、技术导则等相关支持措施。国内现有绿色投融资相关政策制度,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意见和指引,进入实践环节后往往难以具体落实,致使相关金融机构的执行标准不尽相同,直接影响了绿色投融资业务的具体开展和统计数据的质量。
4.与国际通行准则或惯例的匹配对接程度低。如在全球37个国家的91家金融机构中运行的“赤道原则”,是国际主要金融机构可持续性项目投融资的通行信贷准则,有助于将项目融资过程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但中国目前仅有两家银行宣布适用这一准则。
5.引导性资金及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不够。绿色投融资涉及环境风险评估、碳交易等十分复杂且不断更新的专业技术,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应当先配备一定的引导性资金及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具备经验的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逐步吸引市场机构加入。但就目前而言,中国尚缺乏此方面的资金支持。
6.社会资本流入渠道狭窄。有研究机构估计,到2030年时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每年至少需要1.5万亿美元投资,加上绿色转型升级需要的额外成本可达到1.7万亿美元,但现有的多边开发银行仅能满足大约2.5%的需求。目前,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相较整体市场需求而言仍然势单力薄,绿色投融资活动仍以政府和国际机构为主要推动力。
为了系统解决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上述各项障碍,需要总体设计一套科学全面的对外绿色投融资机制,具体而言,可从政策体系、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组织架构四个层面出发,构建“四位一体”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2]。
一个有效的政策体系需要包含三大部分,分别是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和政策实施机制,“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政策体系的构建也应从这三大部分入手,树立三个政策目标,融合三个方面政策内容,构建两个政策实施机制。
1.政策目标。一是通过建立“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长效机制,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发展认识,形成绿色发展共识;二是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治理体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绿色化及可持续发展;三是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发展能力。
2.政策内容。一是国际层面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要加强与联合国、欧盟、OECD等国际组织和地区国家的政策对话,深化与世界银行、IFC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围绕对外绿色投融资政策制定的流程、经验、模式进行研讨和借鉴。注重各类国际环境公约、多边与区域贸易协定中对环境的特殊条款,充分考虑国际协定中的“绿色壁垒”,前者包括《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后者包括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建议措施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的条款。二是东道国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系统梳理沿线各国的绿色发展与绿色投融资政策,明确当地的绿色发展需求。三是中国国内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国内已有重要相关政策,包括《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等,这些政策制度都是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指导性文件。
3.政策实施机制。需要实现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协调。从国内来看,应建立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各主要金融投资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参与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协调机制,建设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双向或多向流动,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从国际来看,应借助国际机构和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平台,构建国际层面的“一带一路”多边绿色投融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地区之间的对话交流。
“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复杂各异的社会发展情况,标准不一的环境发展要求,给中国对外绿色投融资活动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符合国际和投融资双方发展要求的标准、充分运用先进的环境风险分析技术,有助于中国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规避可能遭遇的环境风险障碍,特别是在那些法律、制度、标准构建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
1.管理标准。“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管理标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绿色项目识别与筛选标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学习借鉴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欧盟的《在国际合作与发展中纳入环境与气候变化指南》、由19家投资机构联合发布的《金融积极影响原则》等,参考整合较为主流的绿色投融资标准,将“赤道原则”等国际通行准则或惯例纳入所建标准之中。
2.操作指南。设计“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绿色投融资导则,制定投融资主体内部的“一带一路”环境风险管理指南。重点借鉴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指南》,通过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策、法规,融合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战略与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形成一套具有实效性、可明确指导中国企业在外投资的绿色投融资政策指南[3]。
3.实用工具。开发投资项目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及管理工具,研究包含政策、法规、数据信息等在内的投资咨询服务工具,建立“一带一路”沿线重点投资国别的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和评估工具,开发配套技术支持工具,加强公共环境数据可得性。通过使用各类分析工具,实现对投资项目生态环境风险的准确评估,帮助政府、企业和社会投资者更好地进行决策。
4.服务平台。搭建环境保护评估咨询服务平台、政企银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等,针对项目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独立审议以确保项目环境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保护项目相关方利益。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对投融资项目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的全链条闭环评估管理,强调广泛参与、信息披露、独立审计以及投诉机制。
为向“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活动提供充足资金供给,需要整合既有的各类投资机构、基金、投资项目信息,拓宽绿色投融资渠道,广泛引入社会资本。“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项基金。目前中国已有“丝路基金”和“绿丝路基金”两只绿色专项基金,用于投资周期较长的绿色环保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周期较短的生态能源、生态修复、生态农业等生态产业。除此之外,还应借助区域投资基金,如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以及专项投资基金,如全球环境专项投资基金、绿色气候基金等,努力寻求全球绿色投融资力量,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2.援外资金。中国对外援助主要有成套项目、物质项目、技术援助等八种类型,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而言,在满足受援国需求的同时,可以充分考虑项目中的环境要素并计入成本。应更加积极地探索与多边国际组织、国际NGO、第三方专业机构协作,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在已有的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基础上,实现更大规模和更大范围的扩展。
3.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开放合作的协调机制,积极邀约各类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绿色投融资。各类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新兴多边金融机构,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
4.绿色金融工具。拓宽社会资金渠道,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充分发挥各类绿色金融工具在绿色市场中的杠杆作用。加速发展绿色投融资方面的公私合作治理伙伴关系,鼓励私人部门参与“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借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等在PPP融资模式探索与实践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带一路”PPP绿色产业基金,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转变,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本在海外绿色投融资市场中的积极性。
“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的建立需要有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架构作为保障,具体而言,可从多边合作组织、国内服务机制、金融机构组织机构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四个层面进行整合。
1.多边合作组织。一方面,应借助联合国、世界银行、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国—东盟等已有多边合作组织,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中国作用,搭建绿色投融资机构,制定绿色投融资管理政策、流程与标准;另一方面,应加强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新兴多边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他们在绿色投融资领域的雄厚资金、业务经验和资源组织能力,促使其成为推进“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2.国内服务机制。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部委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各主管部门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议题上的联络。
3.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引导金融机构自上而下地完善绿色投融资组织架构,在机构内部成立可持续金融事业部,设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岗位等。从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强化境内金融机构和“一带一路”投资主体的绿色投融资意识。
4.企业环境风险管理。鼓励赴“一带一路”区域投资的国内企业比照国际先进同行的做法,完善环境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使自愿开展项目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活动成为企业的常态化行为。
构建政策体系、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组织架构“四位一体”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将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效、全面、充足的资本来源,对于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发展能力、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治理体系、形成“一带一路”区域绿色发展共识、打造“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命运共同体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但是,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绿色投融资机制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需要在统一领导下,汇聚多方力量,详细研究、梳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在学习、借鉴、发扬国际机构和各国已有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现实所需实现政策、技术、资金、组织等层面的创新突破,最终形成以政策为指导、以技术为支撑、以资金为保障、以组织为基础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为中国顺利开展“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活动提供专业化的保驾护航。
[1] 董战峰、葛察忠、王金南、严小东、程翠云:《“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战略实施框架》,《中国环境管理》2016年第2期。
[2] 李玫、丁辉:《“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研究》,《环境保护》2016年第19期。
[3] 喻奇:《“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绿色金融体系如何构建》,《时代金融》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