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江川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领域掀起了一股正义风潮。很多英美学者参加到了这场大讨论中,撰写了数量可观的文章。时至今日,学者们在马克思是否有正义理论,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等重大理论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由于马克思很少对正义发表意见,又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如何走出争论不休的泥潭似乎就成了一个难题。对此,我们不妨回顾法国著名思想家卡斯托里亚迪斯对于马克思正义问题的论述,以期发现一种可能的解释路径。虽然卡斯托里亚迪斯在1978年发表了《迷宫中的十字路口》,书中有一篇长文分析了马克思正义问题。但严格说来卡斯托里亚迪斯并没有参加到艾伦·伍德引发的那场关于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马克思有没有自己的正义理论的争论中去。不同于英美学者,卡斯托里亚迪斯追本溯源,试图挖掘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关联。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探讨了正义问题,认为正义需要以平等作为其评价的标准。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正义也就是不平等,正义则内在地就包含平等。平等是一个在分析正义问题时的核心概念。它有着丰富的含义,不同类型的正义包含的平等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分配正义至少涉及四个项目,两个参与分配的人和有待分配的物。分配正义就是要使这两个人得到适度的物。适度意味着“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1],当平等的人被分配给平等的物时,正义也就实现了。然而这种分配正义并不意味着两个人必须得到相同的物,它的核心在于比例的平等,而非绝对的平等。矫正正义则不同,它不是依据比例的平等,而是依据算数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实现在于恢复之前的平等状态。如果一个人侵占了另一个人的财产,矫正正义的平等就是要把财产还给之前的所有者。
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中,平等概念具有重要作用。卡斯托里亚迪斯在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问题时基本承接了正义和平等之间的关系,没有对其提出异议。按照卡斯托亚迪斯的观点,正义和平等有时意义是相同的。追求正义也就是在追求某种平等。这就给讨论马克思的正义问题提供了可能性空间。很多学者在研究马克思正义问题时把正义概念仅仅局限在资产阶级法权之中,没有注意到正义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希腊人还没有研究哲学问题时,他们就开始关注正义问题了。可以说正义概念贯穿着西方思想史。在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之后,有关正义的探讨在学术界又掀起高潮。对马克思正义问题的争论也是在这一个背景下产生的。卡斯托里亚迪斯的贡献在于他把马克思正义问题放到了西方正义史中来考察,追溯了正义问题的古希腊起源,特别是研究了马克思从亚里士多德那里继承的问题域和研究视角。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是用来评价正义与否的尺度,同时他也注意到不同的正义类型需要不同的平等标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不同的人可能选用哪种平等作为正义的尺度。显然,由于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原因,不同的人会选用不同的标准。人既有自然原因造成的差别,又有社会原因造成的差别,物在自然属性、用途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如何把不平等的东西平等化是解决正义问题的前提条件。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设想的简单交换行为涉及四项,即农夫A、食物C、鞋匠B、鞋子D。农夫拥有食物,但他需要的是鞋子,鞋匠正好相反,他拥有的是鞋子,而他需要的是食物。这种体现在交换中的正义被亚里士多德称为互惠正义。互惠正义产生于产品交换,它和分配正义一样基于几何的平等而非算数的平等。但是在互惠正义中,人更多地是从生产者的角度来衡量的,交换双方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生产鞋子,另一个生产食物。那么,交换双方的几何平等如何建立起来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是需要把交换的双方联系到了一起,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需要,交换就不可能发生。但亚里士多德紧接着又提出了另一种把不平等的东西平等化,即通约化的标准,这就是货币。每一个物品都是根据他能换得多少货币而得以衡量的。不过亚里士多德注意到,在货币没有出现的时候,交换就已经发生了。货币只是由于习俗而成为能够交换一切其他产品的一般流通物。对于如何将不平等的东西平等化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探索了各种可能性,但似乎并没有最终的答案。
但是,亚里士多德把平等看作正义的真正尺度依然有其深远意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正义的分配”(gerechte Vertheilung)[2]12嗤之以鼻。我们不禁要问,马克思真的要完全否定正义概念吗?答案也许并非如此。马克思否定的是特定的正义,否定的是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当位置。蒲鲁东认为,“法权就是支配着社会的那些原理的总称;人类的正义就是对这些原理的尊重和遵守”[3]。不难看出,蒲鲁东颠倒了社会关系和法权关系,把处于第二位的范畴置于第一位的范畴之上。不仅是蒲鲁东,很多社会主义者也不懂得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资产者更是用正义来为自己辩护。不仅于此,在马克思所生活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正义概念和权利概念相关。在资本主义社会,首要的权利就是财产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又可能成为不平等的来源。因为它具有转变成资本的可能性,潜在地成为剥削工人的力量。可见,马克思是在双重意义上否定了正义概念,其一是成为社会主导力量的正义概念,其二是资本主义法权范畴下的正义概念。这两种意义上的正义才是马克思批评的要点。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马克思批评正义,没有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可能仅仅表示他对空想社会主义持批评态度”[4]165。马克思为了表明自己的独特立场并与各种社会主义流派划清界限,避免概念混乱而尽可能不使用正义这个已被滥用了的词。但这不等于他完全否定了正义概念。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5]442。马克思在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之后,展望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平等。如果平等是正义的真正尺度、核心要义,那么我们也就可以从正面谈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自由、平等、正义等概念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它们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也服务于这个社会,但它们作为某种价值评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能够成为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批判武器”。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体系中,“正义概念即用来批判资本主义,也用来描述共产主义社会”[4]165。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共产主义社会都存在如何平等地处理人和人以及人和物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只要平等的问题没有消除,正义的问题也不会自行消失。
如果正义和平等存在上述关系,接下来就应该分析平等概念了。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马克思在研究分配正义问题时,是沿着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足迹,并用其中的概念来寻找答案的。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之中。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派对公平分配的理解,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劳动产品不需要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表现为商品,而是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但是共产主义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分配原则也是不同的。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人们的精神境界还带着旧时代的痕迹。马克思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当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是说,在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之后,一个劳动者从社会取得的正是他给予社会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第二阶段,才能够建立起“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
根据卡斯托里亚迪斯的观点,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是以算数平等为基础的。算数平等不考虑个体的差异,而用同一种标准来衡量。这种平等追求的是双方的中间状态。得到较多的人要把多余的分给得到较少的人。在共产主义第二阶段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建立在几何平等的基础之上。几何平等既考虑到了物的差异,又考虑到了人的差异。算数平等和几何平等的划分虽然体现在马克思的分析中,但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阐述了这两种平等。具体而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算数平等就是要把双方视为平等的人,不考虑他们是好人还是坏人,是贵族还是贫民。不论他们的具体身份是什么,都被置于人的概念之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察的只是那些不同的物。马克思也应用了算数平等的概念。按照他的观点,当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占有生产资料、组织生产活动。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因而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劳动量成为产品分配的唯一标准。亚里士多德算数平等的尺度在马克思这里变成了劳动。这可以说是把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概念具体化了。平等就在于用同一尺度即劳动来衡量。虽然亚里士多德的算数平等主要分析的是矫正正义问题,马克思的算数平等主要针对的是分配正义问题。但马克思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算数平等的核心思想,即用同一种尺度衡量参与者。
算数平等在马克思看来依然是不完善的,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制度中走出来的社会在生产力尚未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分配方式。按照算数平等原则组织起来的按劳分配,相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资分配无疑是一种进步。但马克思认为生产者这时拥有的权利仍然是有缺陷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5]434。因为这时的平等仅仅在于用同一种尺度衡量。但是人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现实中的人的能力和需要各不相同、而不等同的人却要用同一种尺度来衡量,这仍然是不平等的。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马克思是在重复亚里士多德。
既然算数平等仍然不是真正的平等,那么真正的平等是什么?它存在吗?按照卡斯托里亚迪斯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都认为存在真正的平等,有无问题并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需要讨论的是什么样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算数平等由于把不同的人置于同一尺度下而不可能是真正的平等。真正的平等需要建立在几何平等之上。几何平等把人和物都考虑在内,它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差异性的平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体现了几何平等的原则。每个人由于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而具有不同的生产能力,共产主义社会承认并尊重每个人的差异性,只要求每个人“各尽所能”地从事生产。其实,“要求”这个词是不恰当的,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们摆脱了旧社会的狭隘思想,精神境界达到很高水平,劳动不再成为谋生的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从其本质属性上说就是劳动者,并且是能动地以自己的方式改造世界的劳动者。在人参加社会生产劳动,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之后,产品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分配问题和劳动贡献问题无关,贡献不是决定分配的因素。这样一来,贡献和分配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各尽所能”和“按需分配”似乎是不相称的。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他从社会所取得的产品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马克思对平等的认识确实和亚里士多德有很多相似之处。不仅是卡斯托亚迪斯,由汪子嵩等人主编的《希腊哲学史》也认为马克思使用了亚里士多德的方法,“用几何和算数的比例说明社会伦理、政治和经济的公平和不公平”[6]。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虽然是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但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说来是由个人决定的。因为对一个人劳动能力、劳动意愿最清楚的莫过于他自己,如果人们对于这一点还存有疑问,认为社会也能恰当地评估个体的劳动能力,那么对一个人的需要最清楚的是他自己则是毫无疑问的。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参加劳动,根据自己的需要参与分配。这似乎解决了亚里士多德的几何平等问题。但是,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马克思的解决方法仅仅符合逻辑,而不符合现实。
卡斯托里亚迪斯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正义分配原则。需要自然成为卡斯托里亚迪斯分析的重点。在分析“需要”在马克思正义理论中所占有的地位之前,不妨回顾一下这种分配原则的历史。虽然“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由于是马克思提出的经典命题而广为人熟知。但“财富应当根据需要分配的观点在18世纪90年代就开始流传开来”[7]。这种分配原则被很多社会主义者所接受,成为被压迫阶级表达自己诉求的口号。那么,马克思又是如何看待需要的呢?所罗门和墨菲在其主编的书中认为需要是马克思主义者正义概念的关键构成要素。[8]“社会主义的正义概念可以被视为根据对资源的需要而实行的分配原则。”[4]164-165由此可见,卡斯托里亚迪斯把需要纳入马克思正义理论之中并非孤立。
如果需要是正义理论的核心要素,那么自然就应当研究需要的性质。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马克思在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中设定了某种原始价(Proto-value),它源自于把人视为需要主体的形而上学命题。卡斯托里亚迪斯在这里是从否定的意义上使用形而上学这个概念的。形而上学的即不现实的。他之所以这样理解马克思的需要概念和马克思的表述有关。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被翻译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而马克思的原话是“Jeder nach seinen Fähigkeiten, jedem nach seinen Bedürfnissen”[2]15,英文版的翻译是“From each according to his abilities, to each according to his needs”[9]。在50年代中期以前,jedem nach seinen Bedürfnissen也是被翻译为“各取所需”。但是这样的翻译“没有能把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含义译出来,易误解为各个人可以任取自己所需的东西,以后就改译作‘按需分配’”[10]。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在马克思那里,需要是“每一个人的需要”[11]317,需要是个人的事。每一个人是其自身需要的最佳、最公正的尺度。卡斯托里亚迪斯还把他这种对马克思需要概念的理解和亚里士多德作对比,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需要是把社会联系起来的纽带。这样一来,似乎亚里士多德比马克思更强调需要的社会性。不管卡斯托里亚迪斯对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否正确,他对马克思的理解却是错误的。他仅仅从字面上理解马克思的意思,把每个人理解为孤立的个体,进而询问这些个体需要的起源、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经过一番研究,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不仅人的需要是由社会设定的,而且人的劳动能力也是由社设定的。这样,根据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从事生产就变得毫无意义。因为这些需要和能力都有赖于社会教育。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社会如何教育人,如何培养人的需要和能力。卡斯托里亚迪斯认为马克思没有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倒是亚里士多德正确地把教育问题和总体正义问题统一到了一起。虽然卡斯托里亚迪斯对亚里士多德的评价也许过高。但他看到了正义问题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也值得肯定。“我们无法从个人身上找到对正义问题的回答,人在所有的社会化之前就已经被充分决定了,如果我们相信个人能够定义他们的需要和能力,那就太荒谬了。”[11]319个人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自我决定,那么是否存在某种组织,可以代表社会作出决定呢?卡斯托里亚迪斯的回答也是否定的。他认为那些“以‘人民’或‘社会’作伪装的极权主义国家能够无限地、完全地为了人们的利益而定义他们的需要和能力”[11]319的信念也是荒谬的。总之,卡斯托里亚迪斯不相信需要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能够自行解决。在他看来,社会能够调节个人和所有其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观点只不过是一种神话。分配正义的问题将永远存在,不管这个社会存于怎样的富裕状态。卡斯托里亚迪斯在这里无疑是要质疑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观点。按照他的看法,只要存在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权利关系的问题,正义问题就会存在而且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其实,这里涉及到了一个关于人的需要是否具有历史性的问题。卡斯托里亚迪斯注意到,马克思在不断强调人的需要具有历史性,不是永远不变的。但同时,他也认为马克思思想中存在难以解决的二律背反。一方面,马克思懂得人的需要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没有处理这个问题。按照卡斯托里亚迪斯的观点,马克思假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需要是固定的、不变的,因为这样才能定义出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才能定义出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才能定义出劳动力的价值。既定的劳动力价值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初看起来,卡斯托里亚迪斯的观点有几分道理。但是马克思假设人的需要,特别是工人阶级需要的稳定性是出于理论分析的目的。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要抓住事物的本质。马克思在构建其资本主义运行机制的时候,确实没有过多阐述需要的具体内容、需要的量在历史上的变化。这是由于马克思集中研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把和物质条件更为相关的需要的具体内容、需要的量等方面放到了次要位置。并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需要是被决定因素,特别是对于工人阶级来说更是如此。它自然不是马克思研究的重点。虽然人的需要是一个被决定因素,但是却在社会生活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生产的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从事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剩余价值,人的需要也只是在这个限度内才会成为资本家考虑的因素。因而资本主义无法实现人类解放,无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既是由于它的历史暂时性,由于它已经不是生产力的推动因素,也是由于它压制了人的自由、发展与需要。
而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5]435。生产与需要达到了统一。人的需要不仅仅针对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且也针对劳动的过程。如果用卡斯托里亚迪斯的概念来说就是,需要成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贡献和索取的原始价值(Proto-value)。虽然马克思否定了资产阶级的正义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一个社会都会有也需要某种价值体系。它作为一种内在的力量调节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即使是在共产主义社会,这种调节性的力量也是不可或缺的。那种认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们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思想的。既然如此,马克思或者说马克思主义仍然需要正义理论作为一种批判资本主义、构建共产主义的武器,虽然它不是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