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罗尔斯论资本主义正义:一种合理的综合?①

2018-02-20 06:52伊恩亨特
学术交流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资本主义

[澳]伊恩·亨特 著 王 宁 译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1.引言

马克思与罗尔斯在一些重要方面似乎有所不同。马克思勾勒出一种社会理想,在那里,人们过着美好的生活,参与没有异化的自由集体生产,反之,这种集体生产又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求。罗尔斯拒斥马克思的自由主义批判并提出一种正义社会理想,在那里,关于美好生活的所有合理性观念都能被接纳,而且不受宪法或任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强制。尽管他们都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并加以反对,但是,对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资本主义正义的观点进行综合,乍一看似乎不太可能。不过,本文试图表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观点非常接近,将二人的观点相结合而非单独提及其中一人,能更加充分说明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虽然这需要对马克思社会理论的部分内容作出或多或少的修改。

为了表明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资本主义的观点接近到足以结合,需要解决以下困难。有人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根本不存在一种资本主义正义观,因为他似乎是把正义观当作意识形态的[注]See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1 (1972), pp. 244-282; and Allen W. Wood, Karl Marx (Arguments of the Philosophers), Secon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 2004), pp. 148-150. See also 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5).东西加以拒斥。即便我们说马克思有正义观,马克思似乎也会反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因为,罗尔斯把市场看作是一个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关键要素,而马克思认为市场必然使生产者发生异化。除此之外,马克思主张他的理想社会遵循“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能否适应这一原则尚未可知。

对马克思与罗尔斯进行重新阐释,能够消除这些明显的差异。当把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相结合时,我们可以看出资本主义违背了差别原则,因为它的基本结构依赖于一支劳动力后备军。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结构规则公平的一般标准,我们同样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称“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的规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资本主义下的雇佣劳动制度理论,为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任何形式的资本主义都是非正义的提供了理由,这比罗尔斯在《作为公正的正义》[1]137-138[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28-229页。——中译者注一书中给出的理由更具说服力。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属于广义的自由主义范畴,这或许会让许多(如果不是所有)马克思主义的支持者和批评者都感到惊讶。[注]See Rodney G. Peffer, in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and Arthur Di Quattro in ‘‘Rawls and Left Criticism,’’ Political Theory, Vol 11, No. 1 (983),pp. 53-78.

2.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正义观

有人认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就其本身而言是正义的,但在一种暗含“更高级的”正义概念之下又是非正义的,它预设我们可以判断一个社会比另一个社会“更高级”。[2]44-45马克思似乎在几个方面为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制定了标准。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创造出“更高级的新形态”各种要素,它提供更多的自由和更加公平的利益分配。[3]928未来社会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4]683在市场上,资本主义标准支配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在此标准下的雇佣劳动只不过是另一种公平交易,而与“商品生产完全不同的标准”形成对比的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

这些“完全不同的”标准似乎巩固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作出的尖刻的道德评价,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为这一观点提供重要论据。马克思明确地期望《资本论》的读者能够重视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进行持续的、系统的和富有激情的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贬低和剥削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转变为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4]743马克思指认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他把剥削比作盗窃,把统治比作非法监禁。只有在“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中才能实现正义的观念,这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看作是非正义的提供重要的文本支撑,尽管马克思并不认为这种正义观能够被资本主义本身所接受。

正如杰拉斯所说,也有重要的文本证据支持不要把马克思带入正义问题,因为这是一条死胡同。[5]马克思认为,正义仅仅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有不同的正义。[3]379根据杰拉斯的观点,马克思坚持认为这种相对主义的观点是思考正义唯一严肃的观点。[2]63杰拉斯断定马克思感到困惑:“他明确表述的正义概念与他思想中暗含的更广义的正义概念相矛盾。”[2]65

对于马克思观点的阐释很难在文本证据上一一对应。不过,按照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的标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而按照它自身的标准,这一观点又符合马克思否定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和他明显的相对主义的论调。通常来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及其规则在其所处的社会中是否是正义的,取决于这些规则是否与社会规则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即这些规则调节维护社会秩序。这符合马克思的观点,哈耶克也采纳了这一观点。[6]这是一种社会学的观察,而不是马克思自身规范承诺的表述。

马克思关于道德的更加相对的论断也印证了这种观察,正如他所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7]364马克思明显的相对主义可能也反映在他的黑格尔主义观点上[8],即概念展开的历史性,因而,正义在不同的社会中以不同的形式发展。最后,马克思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淡化正义的讨论,以便否定“公平的”雇佣劳动的政治策略,而不是财产分配正义。马克思反对完全或主要依靠道德诉求的政治运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从《共产党宣言》到《哥达纲领批判》及之后的文本都有所体现。好的政治策略与视资本主义为非正义的保持一致。

我们或许能在《资本论》中得出马克思暗含一种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观点,不管这是否表明马克思是困惑的,还是仅仅表明他的正义思想没有得到充分的阐述。不论是哪种情况,马克思的观点都需要被澄清。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明确阐述他的正义观,马克思是否因为资本主义违反了自我所有原则[9]12而对它从根本上进行谴责,这一点还有待商榷。

沿着洛克式的个人权利及其劳动产品的自我所有原则[9]146-155,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剥削是一种盗窃,或许是基于一种直观的权利本位的正义。基于这一观点,工人有权获得自己劳动的产品,因为他们拥有自己的劳动。无论这一初步印象如何暗示,马克思都与洛克立场相反的观点保持一致,即资本主义只是从合法的交易机会中获取利益。[4]227;674工人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工具的一部分,是资本家在劳动市场雇员所进行的自愿交易的结果。按照洛克的观点,资本家有权获得他们企业的产品,因为他们拥有生产这种产品的工具,其中包括雇员的劳动生产力。而且,如果马克思站在洛克的立场,要么他必须解释为何所有对生产的扣除都是不对的,不管其目的多么合理,甚至在社会主义之中也是如此,要么从左翼-意志主义者到左翼自由派的一系列其他观点中引入另一种正义观,以解释哪些扣除是正义的。[9]151-152[注]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63-364.

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观点需要道德哲学为其提供一种一贯的合理的基础。[10]罗尔斯的正义论可以提供这种基础,只要我们能证明它的使用只需要抛弃那些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无关紧要的主张。

3.罗尔斯正义社会制度的标准

罗尔斯认为,政治正义涉及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决定权利与义务,社会合作的负担与利益的所有主要机构。罗尔斯提出了一种义务论,要求社会制度规则在尊重个人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矛盾之间建立平衡。[11]67-72[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0-64页,第138-139页。——中译者注他通过“原初状态”[11]116-117;123-125[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03-104页,第109-111页。——中译者注装置模仿这种平衡。持这种假想立场的各方认为,他们能够把所有可接受的原则作为管理社会机构的规则,这些规则负责把“基本善”的分配代代相传。作为社会成员代表的各方从罗尔斯所谓的“无知之幕”后选择原则,排除了代表公民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公民被假定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拥有罗尔斯所谓的两种“道德能力”,并对他们自身获取罗尔斯所谓的“基本善”感兴趣,而对其他公民的获取不感兴趣。[1]18-19;57-58[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9-30页,第93-94页。——中译者注

处于原初状态的公民代表在无知之幕后,对于基本善的获取,在胁迫性规则和可行性规则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考虑他们的选择对其他社会地位占有者的影响。这并不是假设公民在本质上对他人的利益漠不关心。它只是排除妒忌他人和任何用牺牲自我获取基本善来成全他人的义务感。个人可能出于他们自身特定的道德观而嫉妒或相信这种义务,但这无法断定制度的规则是否公平。因此,公民代表只接受,收入不平等是关于平等收入份额的帕累托改进。[11]26[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15页,第23页。——中译者注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反对没有为最少受惠群体的平等收入份额提供最好的帕累托改进的制度。

隐含在“原初状态”装置之中的正义的制度规则标准是:只要他们不要求一些社会地位占有者获取基本善的机会比在最少受惠者最有利的规则下更少,那么基本结构的制度规则就是正义的。正义的基本结构排除压迫性制度,因为这些制度抑制基本的自由。它将排除那些通过迫使其他制度获得比在一种正义安排下更少优势的制度。合理繁荣民主社会的制度规则首先要符合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然后是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最后是差别原则,虽然罗尔斯认为这不应是一项宪法要求。[1]42-43[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69-70页。——中译者注

4.罗尔斯需要强化资本主义批判

在罗尔斯看来,资本主义既没有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施加政治影响的公平机会,又没有提供获取有利地位与责任的公平平等机会。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的公民代表会赞同: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作出这些规定。其他人也批判这种情况,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尽管这些批评不是结论性的,但他们表明,罗尔斯主张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理由需要强化。

柯亨认为,顺着罗尔斯的观点,资本主义所采取的形式或许是正义的。按照柯亨的观点,一些资本主义社会能够提供政治平等,虽然他们是非常不平等的。柯亨也认为,机会公平平等并不能排除资本主义,虽然资本主义伴随着巨大的不平等。[12]柯亨误解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的公平平等”和“机会的公平平等”概念。[13]在罗尔斯看来,一种“政治自由的公平平等”要求公民拥有施加政治影响的平等机会,罗尔斯认为,当拥有巨额财富的私人所有者支配政治代表的资金和政治议程时,这是不可能的。这种机会的公平平等要求平等的机会是代代相传的,这意味着财富与收入的差距不应当大到,富裕家庭的孩子比贫困家庭的孩子拥有更多获取技能的机会。虽然柯亨误解了罗尔斯,但是,资本主义能够拥有比罗尔斯所说的更多的政治平等和机会平等,这依然存在争议。正义是否要求罗尔斯所设想的形式上的政治平等和机会平等,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注]See David Estlund, “Political Quality,”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Vol. 17, No. 1 (2000); Andrew Mason, Levelling the Playing Field: the Idea of Equal Opportunity and its Place in Egalitarian Though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82-88; and Thomas Pogge, John Rawls: His Life and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128.尽管罗尔斯能够振振有词地回应更进一步的批判,但如果根据他的正义论,我们可以断定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非正义的,那么他反对资本主义的理由就会更加有力。如果能够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相结合,就能提供这样的理由。

5.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能否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相结合?

市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嵌入正义制度背景的市场允许分配遵循纯粹的程序正义。这将使正义的结果代代相传而不涉及一些外部的正义标准的结果,譬如功绩或应得。因为它们产生于正义的社会程序之中,所以结果是正义的。在正义背景的限度内,无论如何都会确保累积结果不超出公平的范围。[11]243[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16页。——中译者注马克思也反对以社会合作参与者的任何单一特征为基础的分配正义标准,比如他们所做的相对工作量,因为所有这些标准都属于“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7]365。马克思否定基于这种衡量标准的分配,因为他所赞同的是满足多种需求的分配,除了可以比较个别结果的偏序之外,不支持其他任何东西。然而,马克思不会接受罗尔斯对于纯粹程序正义的信赖,即便这标准是罗尔斯借以避开分配的方式。[11]74-75[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6-67页。——中译者注由于缺乏一种独立标准来判断特定的结果是否正义,所以依赖纯粹程序正义的分配制度无法从根本上依赖自觉导向正义的结果。由于程序只有在对最少受惠的人最有利的情况下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必须将资源和地位集中在那些最能在社会上加以利用的人手中,而不是根据公平的标准有自觉导向特定的结果。如果只有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它就必须成为纯粹程序正义的公平分配机制的基础。[14]

马克思反对市场关系,因为市场关系在本质上是模糊的,并且以一种颠倒的形式呈现生产者之间真实的社会关系。完全拥有生产资源私有财产权的生产者自视为致力于自身利益的独立代理人,而“看不见的手”[15]则引导他们在实践中顾及他人的需求。因此,他们在社会合作中所处的真实地位被遮蔽,他们既不受制于人,也不受困于天,而似乎受到如何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收益的限制。

马克思用另一种方式表达了这一点:“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4]90马克思认为,在宗教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而与之相似的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只有当一种社会合作形式得以实现,拜物教才会消失,即一种“生产者的自由联合”,合作“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4]90-97

马克思指出,把控制自然的斗争投射到理应支配世界的假想力量上,“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4]97的时候,宗教将会消失。宗教拜物教反映了人类对自然权力的现实局限性。相应地,商品拜物教也应反映社会合作的现实局限性,马克思认为这是由一般商品生产所造成的。

马克思还认为,透明可理解的社会合作受到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不过他认为,如果不对如何监管作出重大改变,就不可能加强监管。[4]96我们可以指出这个问题,但不需要争论。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合作监管或许是充分的,但它不是社会合作采取透明可理解的形式所必需的。

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自由的减少不仅仅是因为它超出有意识的集体的生产调节范围。在我们的能力缺乏某种未来技术性提高的情况下,生产调节的某些方面必然会超出有意识控制的范围,如果调节的负担不至于过大的话。这是否是全部自由的减少可能取决于某些方面的有意识控制的限度,比如这些内在的分配装置,如市场、配给程序或投票分配,超出更重要或更根本方面的控制,比如社会合作的负担与利益的正义分配。[16]

考虑到正义的个人结果缺乏独立标准,假如分配正义要求,生产者的自由联合可以选择商品生产的范围与限度。它可能在某些方面的交换不采用市场机制,比如提供教育或卫生服务,这些领域不能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当个人关系对交换显得重要时,或者当传统比新产品开发更重要时,人们可能会选择送礼,比如传统食品与家庭用品的生产与消费。

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自然地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就像棍子插入水中自然地显得弯曲一样,恰当的类比是在静止的地球之上天空明显地运动,这不是视觉错觉,它为把天空当作运动和地球当作静止提供了一种基础。[4]90-91市场的运作只是为思维方式提供了一种基础,这种思维方式掩盖了一个事实,即市场是人类所采用并可改变的制度。

再加上资本的力量对劳动力的影响,是这些思维方式而不是市场关系本身形成了商品拜物教。最高可持续的社会最低收入而不是最低的安全网要求限制不满,并限制更高收入和财富集中,市场竞争不再是一种决定几代人命运的可怕、无情的力量。[1]158-162[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59-266页。——中译者注

因此,马克思有理由反对资本主义形式下的商品生产,但是,如果市场是一种基于工人自由联合的社会性计划经济活动,即受到人力支配,那么商品生产是可以接受的。当罗尔斯宣称“……市场体系的运用并不意味着缺少合理的人类自律”,假如他是正确的,那么,工人自由联合的条件在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下会得到满足。[11]248[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20页;Justice as Fairness,pp.176-179.——中译者注

6.对人的统治和对物的管理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自由主义批判不适用于他的自由主义,他指出马克思的未来社会超越了正义。[17]马克思确实宣称“各尽其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将适用于共产主义的更高阶段,那里的社会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7]365。假如只有在一种实现没有争议和强制,财富收入与分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需求的社会中,正义才能体现出来的话,那么,罗尔斯超越了自由原则的正义概念将无处安放。

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的某些模糊原则适用于未达到充分富裕的乌托邦社会。我们或许可以推测,马克思的工人自由联合下的劳动一旦成为共产主义的基本需要,产生的需求就总是超出生产,这听起来似乎合理。[18]如果是这样的话,在共产主义条件下竞争依然存在,那么,正义的条件就仍然适用。

而且,马克思“从……到……”的规划原则表明一种互惠的理念,即那些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合作的负担作出贡献的人有权公平地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原则也依赖互惠的理念,但要根据所做之事来衡量公平的收益份额。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原则反对这种衡量,认为公平的收益份额必须充分强调需求。由于互惠理念及其要求能够在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构建的社会中得以满足,因而,如上所述,共产主义的规划原则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致的。[1]6[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0页;A Theory of Justice, pp.244-245.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17-218页。——中译者注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如果保留资产阶级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罗尔斯的正义观。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不需要权利,因为“对人的统治”被“对物的管理”所代替。[7]668在马克思的工人自由联合中,国家消亡了。

消亡的国家通过社会合作而产生执行既定制度规则的机构,在这个机构中,压倒性的致命力量最终支持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罗尔斯认为,需要能够实施刑事制裁的机构确保公民普遍遵守正义规则,尽管这些强制机构很少采取行动。[1]8-9[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3-14页。——中译者注我们只需假设,国家消亡是因为执行规则的机构最终得到致命力量的支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退回到罗尔斯所设想的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实施制裁的机构。因此,在国家消亡的地方,正义和权利仍有一席之地,虽然马克思并不这么认为。另一方面,追求共同利益的自由集体机构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蓬勃发展,或许可以在另一种意义上被称为“国家”。

要用罗尔斯的公平基本结构规则的标准来支撑马克思的资本主义道德批判,我们只需要对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作两项轻微的改变:摒弃马克思未来社会思想中的乌托邦因素;避免对马克思所主张的工人自由联合将超越资本主义权利的界限获取正义与权利作出正面的答复。

7.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

正如马克思所言,从表面上看,资本雇佣劳动似乎并没有辜负罗尔斯对分配制度基本机构的公平规则的检验:“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4]204社会并未把一种社会公认的义务强加于工人,这种义务表现为为了其他社会地位占有者的利益而非他们自身的利益,比如封建制度或传统婚姻制度。[19]

不过,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则确实要求工人接受其财富与收入分配的所有后果。罗尔斯认为,这破坏了政治自由与机会的公平平等。假如马克思是对的,它也违反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且损害了工人的议价地位,使他们在工作中受剥削、受支配。

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是丰富多样的,因为如今它们以多种方式与全球市场的其他社会相关联。例如,美国资本家拥有的企业的许多员工不是美国公民,在美国边境墨西哥一侧的美资工厂最能生动地体现这一点。墨西哥工人在墨西哥获得报酬,生产的产品则被立即运回美国。合法居住在美国的工人阶级规模大约占总劳动力的50%,这一数据在其他地方大约是70%。[20]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首先讨论从复杂的中间阶级和其他生产方式的复杂性中抽象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他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描绘成拥有各种各样企业的资产阶级雇佣工人阶级,这些工人阶级缺乏个体经营的生产资料,而且不太可能找到其他形式的就业机会,例如在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工作,甚至无法在我们如今所称的“个体经营”中安置自身。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五章及其前一章的第三、四节中,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投资的增长,大量寻求就业的人将被雇佣。资本的私人所有者只有在他们预期投资可以持续获利和劳动力持续过剩的情况下,才会增加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投资。[4]682-743;715-717

如果资本主义企业中私人投资的平均增长率低于劳动力供给的增长率,劳动力过剩是可能的,这是由每年从家庭长大成人步入社会的人口数量和从其他非资本主义经济转移过来的人口数量的增长低于人口或移民数量所造成的。另一种可能是,即便资本主义企业投资增长率高于劳动力供给的增长率,当企业预期劳动力短缺时,也会投资于节省劳动力的技术变革,以抵消工资上涨造成利润减少的预期。这种投资可以维持劳动力需求的增长率低于劳动力供给的增长率。[4]714-716;725-729;732-735马克思并不认为以这种方式维持劳动力过剩需要某种形式的协调,只不过投资者希望从他们投资的企业获取尽可能多的回报,企业却要独自应对劳动力需求的预期增长,这威胁到他们的资本投资回报。[21]71-79

这些私人投资者的银行政策与决定规定了投资的速度和形式,因此,劳动力过剩是资本主义的一个体制特征,尽管其规模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上升或下降。马克思认为:相对过剩人口是劳动供求规律借以运动的背景。它把这个规律的作用范围限制在绝对符合资本的剥削欲和统治欲的界限之内。……使相对过剩人口或产业后备军同积累的规模和能力始终保持平衡的规律把工人钉在资本上,比赫斐斯塔司的楔子把普罗米修斯钉在岩石上钉得还要牢。[4]714-743

马克思的“产业后备军”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算是一种社会地位,尽管它不像婚姻那样拥有正式的建制。马克思引用皮尔先生的例子,皮尔先生把工人们带到澳大利亚西部的斯旺河为他的农场工作,结果却发现,工人们选择占据土地而不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后备军。皮尔先生的失败揭示出“殖民地”的真相:过剩人口对于资本主义来说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它必须通过政府政策人为地创造。[4]877-878;885-886

可以肯定的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那些仅仅由一个雇主转向另一个雇主所造成的暂时性失业并不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社会地位。也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称他们为居住在“贫民窟”或所谓的“流氓无产阶级”,因为马克思把他们的贫困与无能力就业联系在一起,表明他们被视为“丧失社会地位”的人。[4]741

一种反对马克思主张劳动力后备军是资本主义制度特征的意见认为,若真如马克思所言,那么只要劳动力供过于求,工资就会持续降低。然而,劳动和劳动力都不是另外的商品。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离,劳动者在如此低廉的工资状况下从事艰苦的劳动并饱受饥苦。[22]

马克思认为,在劳动力后备军存在的情况下,工资趋向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下降。不过,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表明的那样,其他因素也决定着均衡工资。[注]Joseph E. Stiglitz,“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Dependence of Quality on Price,”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 XXV (March 1987), pp. 1-48.对雇员工作管理监督的实际限度和对熟练工人或多或少的不同要求都会导致一种均衡工资,甚至不止一种均衡工资。更高的工资支付给工人,他们就不太可能遵循这样的原则:“他们假装付钱给我们,我们假装工作。”

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后备军的压力降低了维持生计的工资和市场结算工资率的溢价,后者为有效的资本主义管理带来了足够的员工忠诚度或对被解雇的恐惧。正如施韦卡特所言,资本主义企业仍然可以在资本主义之外生存,但只有当他们的高生产率或特殊产品允许他们支付更高的效率工资,并且仍然能正常盈利时,他们才能生存。[21]77-79

把资本主义条件下最少受惠的社会地位当作马克思的劳动力后备军,问题是在其他可行的社会制度中是否存在一个更加强势的最少受惠群体。戴维·施韦卡特振振有词地声称,他所谓的“经济民主”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在其中的最少受惠群体比马克思的劳动力后备军更具优势。[23];[21]CH3经济民主提供充分就业,国家作为最后的雇主。[21]75-76

施韦卡特指出“经济民主”的基本特征是:1.企业实行民主管理。2.通过市场经济分配资源和消费品。3.新的投资由社会控制:投资基金由固定资产税收生成,按照民主的、合乎市场的计划进行。[23]68

到目前为止,它不是与罗尔斯的“私人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1]138-140[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29-232页。——中译者注相一致就是与“自由社会主义”[11]239-242;247-249[注]另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12-215页,第220-221页;and Justice as Fairness, pp. 135-140, 176-178;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25-232页,第287-290页。——中译者注相一致,对此罗尔斯并未详细讨论。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最清晰的模式是工人合作社制度,譬如孟德拉贡的合作社制度。[21]66-73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似乎是罗尔斯所能获得的关于自由社会主义最清晰的模式,但这一点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现,尽管施韦卡特声称,孟德拉贡制度预示着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民主或自由社会主义。[23]69更进一步的条件是,在政治民主下的企业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使得经济民主成为自由社会主义的一种形式。施韦卡特表示,经济民主与资本主义一样高效和创新,尽管它在推动GDP增长方面的作用较小。[23]87

它就可以驳斥:无论起点如何,经济增长放缓将意味着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最少受惠群体最终会比经济民主制度下的最少受惠群体变得更加富裕。如今,没有一个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能够按照一种指数率,即达到物质资源需求的指数增长的程度,永久地增长下去。持续的指数增长可能是在服务增长的基础上发生的,而对物质资源的需求却没有相应的增长。即使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增长也极有可能随着经济处于稳定状态而结束,尽管改变仍可能发生,比如,产品的更新换代。

总之,根据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持续的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工资或失业救济金持续的指数增长。资本寻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增长只意味着资本主义收入持续的指数增长,如果资本主义消费占需求的比例下降,就会出现稳定问题。正如马克思举用皮尔先生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如果失业者的收入高于维持生计的水平,就会削弱资本家在工资和条件方面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这些条件是使资本增长率最大化所必需的。就其所能持续的时间而言,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增长指数只会导致社会其他阶层与其最少受惠群体、产业后备军或中长期失业者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一种可行的替代制度下的最少受惠群体,譬如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制度,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最少受惠群体享有更多的优势。因此,资本主义违反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这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非正义的。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如果一个基本结构的规则强制性地要求一种社会地位的成员比其社会中占有最大优势的最少受惠群体拥有更少的基本善,以支持另外社会地位成员的主张,那么这些规则就是非正义的。劳动力后备军的存在给一些求职者带来压力,迫于法律的制约,为了所在企业实现资本投资最大限度的增长,他们接受使工作尽可能努力与高效的条款和条件。因此,在资本主义中的雇员为了雇主的利益而遭受的工作压力,比在所有规则都最有利于最少受惠群体的社会中更大,因为这样的社会缺乏马克思的劳动力后备军。

当然,作为雇员要比失业者富裕得多,不过,正如前文所示,按照正义的基本结构,雇员要比失业者贫困得多。因此,资本主义的雇员受制于罗伯特·梅耶尔所谓的“第二类剥削”,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现有的社会安排,雇员所获得的好处确实要比在公平的安排下差得多。[24]这种剥削以社会的基本结构为基础,它不同于基于特殊条件的类型众多的个别的、非法的剥削。梅耶尔的第二类剥削是否阐明了马克思自己的剥削思想,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不过,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观点表明,工人受制于梅耶尔的第二类剥削,因为他们不公平地利用雇员对失业的恐惧,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并向他们提供较低的工资。

我们只是把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中,一些经济学家已经证明是站得住脚的部分相结合,由于经济学还不是一门科学,即便在一些相当基本的问题上也难以达成共识。[25]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的其他部分,譬如他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解释下是否也能站得住脚,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8.社会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用罗尔斯的正义论来支撑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对此最后一个反对意见仍然存在。这就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承诺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一致。这倒不是冒然断言马克思对集体组织形式的承诺与罗尔斯主张基本自由在有利条件下应享有优先地位不一致。相反,它主张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社会主义必然会对一些人实施强制性压制,譬如一些认为私有财产是实现个人自主的重要条件的人。由于这些观点可以视为合理的道德观点,对他们的压制将与政治自由主义背道而驰。

诚然,马克思认为,当一种新的社会取代资本主义时,这种社会的构成会强制地取消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社会被视为对非正义的资本主义所作出的正义的回应。马克思并不认为它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因为它烙有所诞生于旧社会的胎记。因此,马克思关于工人自由联合的理想并不要求一种正义社会的宪法或基本权利取消私有制。

只要社会主义不是宪法的要求或社会的基本权利,在不违背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的情况下,通过民主政府的立法,或许会选择自由社会主义而舍弃私有制经济。这将在支持私有制经济的公民中产生强制性影响,因为他们无法实现这一理想并被迫支持他们不信任的制度。他们的自由将受到限制,尽管他们可以在一个由自由社会主义制度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单独建立私人资本主义公司。

然而,由于私有制经济的替代理想只有通过与其他人一起的集体行动才能实现,选择自由社会主义不比选一种公共支出计划而不是另一种受到少数公民支持的开支计划更加难以忍受。私有制经济的支持者被强制要求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共资金这件事,不比强制要求自由经济发展的支持者支持公共野外公园公共资金,或迫使社会主义者接受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占统治地位更加难以忍受。此外,如果社会不强行把马克思更至善论的思想作为宪法要求或基本权利,那么大多数人支持促进马克思社会理想的其他方面的立法,如非异化劳动,也将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相契合。

罗尔斯不把压制私有制看作“压迫性事实”的矛盾,这可能遭致反对。因为他主张强迫公民遵守一种全面的道德学说,即便是这种道德学说和密尔的一样自由。[1]34[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57页。——中译者注假如通过多数派宗教的公共资金有效压制少数派宗教会造成“公务上的犯罪……野蛮残酷的行为”,那么社会主义机构的公共资金为什么不也是这样呢?有人可能会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缺陷是,他不把生产性财富的私有财产权利看作基本的权利,尽管他强调道德自由。[1]46[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74页。——中译者注

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可以说是人们理性地制定、追求或修正人生终极目标所必不可少的,然而,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加强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并不是实现罗尔斯的两种“道德能力”的要求。由于罗尔斯并没有优先考虑自由本身,或认为私人财产的投资权利是基本的,对罗尔斯来说,就像国家接纳多数派的宗教一样,国家采纳自由社会主义并非压迫性事实。

正如罗尔斯所言,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如何生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单就何谓正义达成一致,是无法解决的。[1]34;41;91;151-152[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57页,第67页,第148页,第250-251页。——中译者注社会必须超越其正义框架,把对社会有益作为主要的决策依据,而不是把它强加为宪法规定的必要或基本的权利。因此,用罗尔斯的正义论来支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并不违背马克思至善论的承诺,虽然这些承诺远远超出了政治自由主义本身所承诺的范围。

显然,罗尔斯不会把马克思关于理想社会的观点看作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远远超出了具有合理的全面道德观点的公民彼此之间所能达成的共识。即便如此,一个仅仅满足正义要求的社会必然是不完整的。任何社会都必须在私有制经济和自由社会主义之间作出选择,这两种结构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是正义的。在任何一个为大多数公民谋利益的社会,这类问题都必须解决。马克思的社会理想远远超出了差别原则的要求。如果它被接受,其理由将超出社会正义问题所要求的范围。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中,马克思社会理想的益处能否吸引大多数公民,这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9.我们综合罗尔斯与马克思论资本主义正义观点的范围与限度

把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中可辩护的部分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相结合表明,资本主义违背了差别原则,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财产通过他们的投资决定行使权力,创造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后备军”[26]制度。它还表明,企业资本家压榨他们的雇员,给他们一种被“剥削”的感觉。

这强化了罗尔斯本人反对非正义的资本主义的理由。一种说法是,罗尔斯没有必要通过明确福利资本主义不可能是正义的来纠正《正义论》。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是非正义的,这为罗尔斯主张任何形式的资本主义,包括福利资本主义都是非正义,提供了另一种补充理由。反过来,罗尔斯的正义论也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依赖非正义的雇佣劳动剥削提供了支撑,从而使它更加连贯和令人信服。

马克思对商品生产的批判强调,私有财产权破坏自由自觉合作形式的可能性。商品交换的先决条件是:私人财产权的某些要素赋予企业工人和管理人员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以及接受行使其独立主动性而带来部分或好或坏结果的义务。由于这些私有制的要素不需要采取完全理想的形式,这种独立性与集体控制计划和投资是兼容的,就像在机构内,具有某种程度专业自主权的专业雇员可以继续对这些控制负责一样。不过,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的要素会对经济生活的自由集体控制施加很大的限制的观点,使我们有理由对其范围持谨慎态度,从而使我们有理由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选择自由社会主义而不是拥有民主的私有制。

罗尔斯承认,这或许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它超越了政治自由主义的界限。[1]178[注]另参见[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91页。——中译者注

假设政治自由主义定义了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那么在社会的正义体系被确立之后,大多数人进行社会选择时仍有两条道路可以遵循: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右派罗尔斯主义”和“左派罗尔斯主义”。罗尔斯会沿着右派的道路作出选择,因为他意识到他周围的文化坚定地支持私有制,他认为大多数公民都更喜欢私人生活而不是公共生活。另一方面,马克思的社会理想可以在左派的道路上得到适用与发展。当我们选择一种社会理想时,本文所完成的关于马克思与罗尔斯论资本主义观点的综合并不妨碍他们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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