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实践论》对提高领导干部法治实践能力的启示

2018-02-20 03:56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实践论守法依法治国

1937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刚结束、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际,创作了著名的“两论”,即《矛盾论》和《实践论》,“两论”对全党进行了一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及思想路线的深刻教育,对中国共产党在矛盾变化的关键历史时机,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供了重要指引。其中《实践论》关于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阐述,特别帮助广大党员和干部增强了知行合一的实践能力,为全党将马克思主义真理认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统一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方法指导。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建立在对中国当前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新的历史判断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毛泽东《实践论》中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对于当前领导干部加强知行合一、提高法治实践能力仍然具有极强的方法指导价值。因为,新时代再次把握《实践论》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有助于领导干部提高法治实践能力,推动形成全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局面。

一、面对时代新要求,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能力上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指示,对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提出了新要求。随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进入深化实践的历史新阶段。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执行者,他们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关键主体,其法治实践能力直接影响全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质量。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后经过大量法治理论教育培训学习,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有了显著提高,普遍加强了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然而在将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问题上,一些领导干部目前在法治实践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将法治喊在嘴上而深入不到行动中去的问题,存在着不善于将法治思维运用于具体工作、法治实践能力明显不足的问题。结合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些领导干部法治实践能力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借助立法推动工作的主动能力不足、落实常态执法的执行能力不足、接受司法监督的适应能力不足、接受司法监督的适应能力不足等四个方面。

(一)借助立法推动工作的主动能力不足

一些领导干部抓工作只注重某些亮点工程的迅猛推进,缺乏对类型化工作全面布局的制度建设规划。一方面,一些改革工作不能和相关地方立法清理、修订工作紧密结合,使得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出现于法无据的情况,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导致法律权威不能在现实的改革实践中得到加强,反而有所损害;另一方面,一些好的改革实践探索不能及时形成立法建议,无法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为全局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效的立法推动助力。这些现象背后的内在原因是,相关领导干部没有把握立法实践的原则和方法,还不能形成建立常态规则的行为习惯,立法实践能力有欠缺,立法主动性也就不强。

(二)落实常态执法的执行能力不足

“徒法不能以自行”,光有规矩不行,还要想办法落实它。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②,严格执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则之一。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虽然认识到了严格执法的重要性,但在法律制度执行力上却存在明显不足。一些领导干部在实践工作中还是喜欢沿用老一套“运动式”执法的做法,不能从常态执法检查、持续监督整改等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总体说来,在严格执法方面,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治要求喊得响、法治行动落实‘挂空挡’”的问题。

(三)接受司法监督的适应能力不足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不公正的审判对法律的毁坏“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然而现实中我们一些领导干部还不能很好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调研发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面对行政诉讼具体案件司法监督时,在中央严令禁止领导干部对司法独立审判不能进行不正当干预的情况下,还是习惯于抱着侥幸心理给法院打招呼、求通融;还有一些行政领导干部对行政“败诉”结果不能接受,对执行司法判决消极拖延;更有个别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对待出庭应诉,不能积极配合庭审工作。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信任。以上表明,当前领导干部接受司法监督的适应能力还十分不足。

(四)坚决带头守法的自觉能力不足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④领导干部如果能够以身示范带动全民守法,其在组织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上一定会卓有成效。然而,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台上讲法治讲规则,台下却更喜好无视规则的任性做法。他们不仅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缺乏对法律“红线”的边界恪守,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也没有率先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比如面对一些重要文物保护的特殊规则,一些领导干部总习惯于搞例外特殊的待遇,不能把自己和社会公众摆在一样的遵守规则的普遍要求上,坚决带头守法的自觉能力还亟待加强。

二、毛泽东《实践论》关于实践能力提高的主要原则和方法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的阐述能够帮助人们看清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并为人们提高实践能力提供主要的原则和方法。当前,学习领会《实践论》的这些原则和方法,能够为领导干部解决法治实践能力不足问题打开思路。

(一)毛泽东《实践论》关于实践能力提高的主要原则: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社会实践是获得真理认识的唯一途径

“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是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⑤毛泽东的这段阐述揭示了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指明了社会实践对真理认识形成的唯一性。对照这一原则,我们就会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思维层面,还没有积极将法治思维用于社会实践的检验,甚至其某些实践行为还恰恰与法治的要求相反。人治的实践难以形成法治的真理认识,脱离实践的法治认识显然是靠不住的,也不可能内化为法治信仰。如此一来,一些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想一面、干一面”的认识与实践“两张皮”现象就难免发生。可见,不将领导干部推向社会实践的“大熔炉”,其法治思维认识只能是僵化的、孤立的,没有现实支撑力的,法治信仰的形成就成了无源之水。

(二)毛泽东《实践论》关于实践能力提高的主要方法:两个“反对”,即,反对思想落后于客观现实的实践上的“顽固派”、反对思想超过客观现实的实践上的“空谈主义”和“冒险主义”

方法一:反对思想落后于客观现实的实践上的“顽固派”

在将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具体方法上,毛泽东提出首先应反对那些“思想不能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而前进”的顽固派。⑥他指出,这些顽固派不能正视矛盾斗争发生转变的历史现实,“他们不能站在社会车轮的前头充任向导的工作,他们只知跟在车子后面怨恨车子走得太快了,企图把它向后拉,开倒车。”⑦这段阐述形象地表明思想落后于时代的客观实践潮流时,个人行动上就会“扯后腿”。显然,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在面对党对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所作出的新判断时,如果不能从思想深处真正顺应中央为解决新矛盾而推行的新改革,我们的全面深化改革就存在被“扯后腿”的隐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新理念的时代践行,对于这场在“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现代化革命”,这些顽固派领导干部嘴上喊法治,脚上却还在“人治”的老路上踏步,中央强力反腐遏制了“乱作为”,他们就用消极、不作为来应对新要求,不能从行动上真正跟上时代大潮的发展方向。西安市近年来推行的行政效能改革中发现不少领导干部对法定职责不积极作为的问题,陕西省秦岭北麓生态治理久拖不决引发中央关注,客观印证了当今时代改革大潮中“顽固派”现象的存在。

方法二:反对思想超过客观现实的实践上的“空谈主义”和“冒险主义”

在将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具体方法上,毛泽东还提出要反对空谈主义。他指出:“他们的思想超过客观过程的一定发展阶段,有些把幻想看作真理,有些则把仅在将来有现实可能性的理想,勉强地放在现时来做,离开了当前大多数人的实践,离开了当前的现实性,在行动上表现为冒险主义。”⑧这段阐述对实践中存在的另一种危险现象敲响了警钟:那就是思想超越客观实际的空谈主义,具体表现为行动上的冒险主义。思想认识脱离客观实际,内在主要原因在于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由于当前我国理论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上还不能完全跟上中国实践的时代节奏,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的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唯西方论”的教条化倾向,他们谈法治思维就讲西方的“规则至上”,谈法治精神就讲西方的“契约精神”,谈民主法治就讲西方的“普选”、“三权分立”。由于不能辩证地吸收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他们对于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等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相适应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主张认识就浮于表面,不能深刻领会。因此,当前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等伪命题言论在一些领导干部中还有一定市场。显然,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警惕这种实践上的空谈主义和冒险主义,因为这样的实践路线极可能导致依法治国实践道路方向上的偏离,带来南辕北辙的实践结果。

三、运用毛泽东《实践论》主要原则和方法提高领导干部法治实践能力的现实途径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对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认识客观规律的阐释,以及对实践中行动的“顽固派”和空谈主义、冒险主义的警醒,为当前领导干部提高法治实践能力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借鉴。针对前述一些领导干部法治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运用毛泽东《实践论》主要原则和方法来探寻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

(一)谋好法治统领,提高立法实践能力

一方面,“改革要于法有据。”领导干部要遵循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将新时代新理念新主张的改革推进与当地立法清理和修订工作充分结合起来,确保法律制度设计理念与现实行动部署步调一致。另一方面,立法要及时吸收改革经验,要及时将一些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加以分析、汇总,可以引入外部专家资源进行严谨、科学的论证,对于一些能够普遍推广的机制和做法,尽快推动其在地方立法层面有所进展,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带动一些先进做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制度化推广,以凝聚更大的行动共识。概言之,在工作中要由点及面,谋划好法治统领的全局,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这是领导干部提高立法实践能力的有益路径。

(二)认清法治现实,提高执法实践能力

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严格执法绝不能靠一时的“狠抓严打”来完成,不从常态执法上下功夫,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和守法习惯就不能真正地树立起来,执法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式”执法现象就难以根本避免。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首先,领导干部要克服“顽固派”现象,跳出运动式执法老套路,全面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创新,大力推行类似“河长制”等严格执法责任的执法新机制,不断加强常态执法力度。其次,领导干部要克服行动上的冒险主义,避免简单复制国外“警察式”执法做法,不顾中国社会实际、国民素质情况强行推行所谓“刚性执法”,要把“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全面贯彻。⑨总之,领导干部执法实践能力的提高,需要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现实,开动智慧,创新提高法律执行力。

(三)把握法治规律,提高司法实践能力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正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不能准确把握司法的价值,就不能领悟法治价值的真谛。领导干部要提高司法实践能力,还需要结合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原则,不断加强对司法相对独立性的科学认识,坚决按照法治规律办事,在实践中充分尊重司法审判与其他司法监督权的行使,始终以维护社会公正的实现为核心目标,恪守职务权力边界,主动维护司法公信力,从内心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惟有如此,领导干部的司法实践能力才能有根本性的提高。

(四)做好法治表率,提高守法实践能力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中央一贯的要求。在这一点上,领导干部要结合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原则,深刻反省自己在守法行动与守法要求上的偏离,进一步加强对全民守法、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价值认识,法治实践要多从对自己和身边人的要求做起,多从小事、细节事情做起,时时事事做好法治表率,积极发挥好领导干部在社会法治文化上的引领作用,不断提高自己的守法实践能力。

四、结束语

毛泽东的《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它将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原理与中国传统“知行合一”哲学思想进行了科学融合,为解决中国革命时期矛盾转化中的历史问题发挥了重要的思想引领与方法指导作用。这些原则和方法蕴含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光辉,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我国一系列改革新举措的实践落实仍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从毛泽东《实践论》的启示中不断挖掘提高新时代领导干部法治实践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精神要求将大有裨益。

注释:

①南怀瑾:《孟子与离娄》[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2~13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③④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

⑤⑥⑦⑧毛泽东:《实践论》[M],《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84页,第295页,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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