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婧
(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117)
世界因生命而丰富多彩,在生机勃勃的生命世界里,物种进化的必然性创造了整个人类社会。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个超人”[1]7。马克思也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尽管两位先哲所论述的角度不同,但都表达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人不能单独地存在与生存,他必须依赖于群体、群居而存在,其以“独处”“自利”和“群居”“利他”之双重本性所引导而形成的生活,必然使人成为政治的动物。政治是人的生存行动的聚力和借力,使人最终实现行动自由,开辟自由的存在之境。因此,政治表征为对自由、平等的追求与呵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创建生存共同体,这一生存共同体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由最初的血缘家庭形态走向国家这一最高形态。国家必须以最高的善为目的,而承载国家之自身“善业”本质的形态就是制度,优良制度的建设道路构成了国家“善业”的基础。
国家的诞生是人类社会自身演化发展的结果,其存在的根本理由是为了让人能够过上优良生活,这也是人类创造国家的根本目的。基于这一崇高的目的,人类在创建国家社会的过程中,被赋予了崇高的本性:国家的本性即人的本性,人的本性的群体性表征就是国家的本性。人为了实现优良生活而创建国家,而创建国家则构成了人类至高无上的“善业”:国家就是人类实现优良生活而努力奋斗的伟大“善业”。制度因国家的诞生而产生,并因国家实现自身目标而发挥功能。因此,制度的本质是重大的政治学问题,是一个承载国家“善业”的伟大问题。在国家生活中,一切政治问题在本质上都是伦理学的,因而求取解决伦理问题构成了政治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制度的功能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但这些功能的实现绝不能只依赖于政治本身,还必须进入伦理层面进行探究,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共同体成员的利害关系,涉及国家、制度产生和存在的普遍依据及合法理由等问题,因而需要借助伦理的力量进行探讨与分析。
制度对国家的支撑作用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结构上重新塑造了国家形态,二是从实质上重新组织了国家权力。制度对国家的这一支撑作用的实现并不是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遵循制度自身的价值蕴含和期待的建构结果,即国家“善业”之实质是人的善良本性赋予的,也是人类对优良生活理想的表达。因此,制度自身的价值蕴含和期待构成了制度的内在本质和存在精神,并成为国家存在的实质支撑。从整体来看,制度对国家构成了形式支撑;制度对国家的实质支撑则展示了国家爱的伦理方向和道德追求。因此,国家不只是暴力机器,还是一种“善业”,是人类对“善业”的营造。制度作为国家存在的支撑,是人类实现其“善业”的精神指引和行动规范的总和。因此,制度不止是对某一阶层、阶级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之利益和国家之整体利益的维护与保障。制度不是对权力的维护,而是对权力的规训与正确引导;制度不是暴力的温床,而是促使构成共同体的人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可见,制度与伦理密切相连。伦理理想与道德精神构成了制度的内在基础,同时也构成了国家社会秩序创建的内在精神和信念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中国共产党基于我国发展现实而做出的科学判断。新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对制度进行创新。制度创新的基础是根据新时代的特点确立一个新的价值尺度与坐标,即要为制度立法,为制度选择、确立及创新提供符合共同人性、普遍发展的伦理基础和道德方向,这就必须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因此,对权利与权力之合法关系的制度构建,成为新时代制度伦理探讨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需要从三个层面具体展开。
1.自然生态权的制度确立
当今世界是一个充满风险与危机的高风险社会,人类物质欲望的无限扩张与资源的急剧短缺构成了现实的矛盾与危机,人类在向以征服与改造自然为主题的物质幸福论进军的过程中,每向前推进一步,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就会恶化一步,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之间的根本失衡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关系的根本性破裂。要真正改变这种危机重重的生态状况,需要人类认真地自我反思,消解傲慢的物质霸权主义行动纲领和绝对的经济技术理性行动原则,承认自然生态权利并把自然生态权利作为新时代制度创新的奠基原则。
人类生活的自然世界是一个综合的系统,不仅有人类而且有各种生物个体的存在,人类要想在自然世界中生存就必须依赖于自然世界中其他物种的资源供给。因此,人与自然、人与万物是血肉相连、唇齿相依的关系。人的权利、人类的权利最终来源于他的物种权利、生物权利与生命权利。当人类无视这种权利存在的时候就会遭到自然世界各方面的反抗,从而不断丧失自己所片面固守的权利。比如,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恣意砍伐树木、无视森林生态权利的时候,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甚至山洪暴发,自然界的无声抗拒使人类的权利一点点地丧失。这就迫使人类必须理性地认识自然世界的存在、地球生命物种的存在,尊重他们的存在,并努力维系自然万物的生长,促进自然世界中万物的平衡。人类是自然世界的产物,它与所有物种、生命形态一样必须适应自然世界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存。这种“适应”既表现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还表现为人与自然共生互生。人类是与地球结合在一起的,虽然表面上人类是地球最珍贵的产物,但只有和地球一起才能生存下去,而且这种束缚影响着人类的现在,更影响着人类的未来。但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自己已有的舒适生活,人类必须尊重地球,人类只能以控制自身的发展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方式来尊重地球[3]。
自然生态权利既是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生命的生态权利,也是自然世界的生物生态权利。在自然的世界中,所有的生物物种和所有的生命形式都在自然中生存,都拥有在自然之中平等共生的权利。因此,自然生态权利强调万物平等,平等是自然世界的最高法则,每个物种和每个生命都遵循着平等原理而在自然世界中成为自然的“公民”。更重要的是,平等的生态权利强调万物共生,共同生存、共同进化、共同生长构成了所有生物物种、一切生命形式的共同存在目标。因此,新时代制度伦理的探索只有建立在以万物平等为最高法则、以万物共生互生为整体目标、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为生存规律的自然生态权利思想基础之上,自然世界中动物的权利和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平等的维护与保障。如果自然生态权利得不到制度的确立和保障,那么人的平等生存的权利也将因为没有物种根基而遭受侵犯和剥夺。
2.人的存在权的制度维护
在生命世界中,人作为一种生命而客观存在,不仅仅是自然存在者,同时也是社会存在者。作为自然存在者,它必须享有物种权利和物性权利,即平等权、生命权与自由权;作为社会存在者,不仅要享有平等权、生命权与自由权,还是要在此基础上享有平等的自主权、保障权和幸福权。
人作为自然的对象,其生存深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必须依赖于自然界的供给而生活,因而是被动的、受限制的存在者;但作为自然的存在者,人则是自由自在的,这种自由自在表现为其自主自为的行为是天赋的本能。人的自由自在的存在本性决定了他的自主存在性,也构成了人的生命天性与自然本性。这一生命天性与自然本性向他者或者向世界的释放,就构成了人向世界和他者谋求独立存在的自主权;而向世界和他者谋求独立存在的自主权,既是人对自己的主权,也是人对社会、国家、政府的主权。这一双重内涵规定的存在自主权,构成了人自主生存的基础,也构成了人类共享自主生存权的理论前提。人类所应该享有平等生存自主权的依据,恰恰是自然世界赋予了人类平等的存在自主权。这是人人平等的基本生存权,只有获得平等的生存自主权,人才能在实际生存过程中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从社会属性来看,人只有实际地分享了平等的自我主权和对社会、国家、政府的主权时,才可能获得普遍平等的生命权与自由权。存在自主权具有双重功能,从存在的角度看,它是人平等生命权和自由权获得的前提和基础;从生存的角度看,它是人实现平等生命权和自由权的手段与途径。与此相反,存在幸福权是人从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方向进化的生命目的。
存在幸福权以人的“存在幸福”为前提。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顺其生命的天然本性而获得生命之乐,“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幸福出发;我们的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4]。每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是人性的天然释放,是人存在的完整性展开,也是国家社会所追求的最高的善。因此,体现自然法权与人的本性的平等存在幸福权的真实享有,构成了人类能够控制自身的生存野性、克服愚昧的根本动力。制度伦理的建设必须考虑到人的存在自主权、生存权与保障权,这是人作为社会存在者所应该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从本质上来看,制度创建应该把建立完整的保持和维护自我人权(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自主权、幸福权)的价值原则和制度机制作为首要任务,因为从天赋人权的角度讲,人具有保障自我人权的权利资格、品格与能力,这是每个人基于天赋人权的要求而必须具有的:人人必须成为自我人权的保持者、维护者与保障者;同时,制度的创建还必须全面确立以实现人的幸福为国家“善业”的目标、以规范权力和引导政府行为为基础的运作机制和保障体系。因为国家的构建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共同体成员的这一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承担起基本建设、发展、保障职能,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以平等的方式获得完整的人权保障的权利资格与能力。
3.人的生存权的制度保障
如果说人的存在权构成制度伦理的价值坐标与伦理目标,那么人的生存权就是制度伦理的实践方向。人的生存权通常是指“权利”,这个权利是相对于国家社会而言的,是人的制度权利、法律权利,也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人的权利,是人的法定人权。既然法定人权主张人人平等,那么当权利资格存在不平等或相对不平等时,就意味着剥削与压迫。但是从才与德方面看,权利之于共同体成员始终存在着相对平等,即始终是才德与贡献的平等,人的绝对平等的权利资格只有通过才德与贡献的展开才能变成实质的权利内容。权利来源于国家共同体,从静态角度来看,权利的分配者与调节者是社会制度;从动态角度来看,权利的分配与调节者是政府。权利本质上是人为的利益,即人在组织化的社会舞台上自我创造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这种利益是整个共同体的普遍利益,调节和平衡普遍利益的机制是人力机制,展开就是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国家之间的“合法期待”和“道德应得”法则,即公正法则。制度伦理建设必须融会贯通人的生存权利体系之全部内容,并要定格其整个人生存权利体系内容,使其获得全面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平等的政治权利保障。新时代制度伦理建设必须在“人创建社会”与“人缔造国家”这一双重事实基础上,建立以人人平等为价值原则的公民政治权利分配方案,从而保证国家共同体公民平等分享一切政治权利。国家是群体的“善业”,是为了实现共同体的人性、秩序、协调与和谐,因为政治的不平等几乎是政治不稳定的关键原因。政治的平等恰恰是国家共同体人性、秩序、协调、和谐的前提条件。基于此,公民的平等政治地位是这样一种权利:在国家共同体中,每个公民所分享的政治权利应该绝对平等,每个公民都应该具有平等的监督国家立法权力、国家行政权力、国家司法权力、政府各职能权力的权利。在国家共同体内,每个公民都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对权利进行侵害与破坏。
第二,平等的经济权利保障。国家作为一种“善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创建社会、缔造国家是为了应对生存环境,尤其是解决资源的来源与保障问题,这就需要对所创造的财富进行分配。不同的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和方法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与收益、贡献与索取之间的平等程度;而不平等的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和方法必然形成劳动与收益、贡献与索取之间的不平等。劳动与收益、贡献与索取不平等的抽象价值表现或伦理表现就是经济权利的不平等,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政治权利的绝对不平等。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经济决定政治就意味着经济权利的平等决定了政治权利的平等,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劳动与收益、贡献与索取之间的不平等必然使共同体成员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财富过度集中必然会“破坏竞争,并引起工资下降和工作条件变坏”[5]。新时代制度伦理建设要在两个方面平等分配经济权利:一是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平等。主要指公民劳动的自由权利必须平等,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从事体力或智力劳动而谋取生存发展资源的权利,可以依法享有从事任何形态与种类的劳动权利,可以依法自由地从事任何性质的劳动创造的权利。二是平等地享有“合法期待”与“道德应得”的权利。凡是在符合法律的范畴内都可以自由地谋划与争取自己的利益,而通过自己的正当劳动而获得的所有利益都是符合道德的。
第三,平等的教育权利保障。费希特认为:“要求实现自由的自我能动性,就是人们所说的教育。一切个人都必须经教育而成为人,否则,他们就不能成为人”[6]。教育是使自然人成为社会公民的必须方式。因此,平等教育权成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其他权利能够得到真实享有的前提性权利。平等教育权既包括平等地接受人类知识、文化、思想、技术、方法的权利,还包括每个公民都必须具备平等的自我教育的权利,包括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权利。为此,制度创新与实践必须做到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为共同体成员真实而平等地享有上述权利提供教育条件、教育环境的责任,必须肩负起不断改进、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责任。二是国家、政府必须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序,义务教育是提升全民族素质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家进步的基础保障,制度创新必须为义务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职业教育、职业技术和更高层次的教育应该向社会所有人平等开放,每个公民有权接受任何形式与水准的教育。政府有引导教育方向的优先权,但政府分配和实施这种优先权,同样必须以平等地维护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权利的完整性为前提条件和最后底线。
第四,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保障。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权包括公民的生存机会权与公民的发展权两部分,前者指每个公民都有谋求生存的权利,都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后者指每个公民都有创造生存的权利,都有获得价值的实现与尊严的权利。公民的生存发展机会是公民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是自然赋予人的,但在制度社会里,这种自然赋予人的权利需要通过制度的分配才能得到实质的定位与确立。由于新时代中国的主要社会矛盾已经发生转化,我们要建设人人平等的社会,要营造人人平等的社会舞台,并在这个舞台上促进人的全面解放和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所以,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就是以平等为准则,全面实现公民生存发展的政治机会平等,让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政治机会,确立权利平等,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全面实现公民生存发展的经济机会平等,让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生存发展的经济机会,确立经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向共同体所有成员平等开放的制度;全面实施公民生存发展的教育机会平等,使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教育机会,确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以及终身教育向共同体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制度。
亚里士多德认为“最优良的政体就应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这一政体的统治者具有出众的才德,善于为政,而且邦内受治的公众都有志于,也都适宜于人类最崇高的生活”[1]173-174。在这里,优良的政体可以表述为用才德创造,并利于才德发挥的制度。中世纪的哲学家阿尔法拉比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六种制度,他认为民主制度是善的制度建立的基础,民主制度以自由与平等为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决定了权力的基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以及居民彼此相待的态度。只有以保护、促进自由和平等为基础,权力才是正当的”[7]。由此,优良政体的社会制度是促进人人幸福生活的制度,这就决定了制度道德必须优先普通道德,政府道德、官员道德必须接受制度道德的规训与引导。因此,实践中的制度建设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探索。
1.全球性思考与负责任行动
雅斯贝尔在《时代的精神状况》一书中指出:“我们时代的精神状况包含着巨大的风险,也包含着巨大的可能性。如果我们不能胜任我们所面临的任务,那么,这种精神状况就预示着我们人类的失败”[8]。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全球生态失衡而引发的生态危机,然而导致这场危机的恰恰是社会制度及其由这种制度规范下的政府对人类中心论信仰和物质幸福论信念的强力刺激。因为人类是一种能动的生命物种,一方面他要接受自然法则的支配,另一方面又具有自我创造的能力。因此,人类能否战胜全球生态危机取决于人类自身的反省能力,取决于人类能否在其严酷的生存现实中担当起首先改变自己然后改善生态环境的使命。那么,人类要担当起这种使命的前提性任务是什么呢?欧文·拉兹洛在其《第三个1000年:挑战和前景》中指出,人类改变自己生态命运的首要任务是进行“全球性思考,如果要改变世界,我们应当从我们自己开始。我们必须考虑两项简单的规则。第一是关于全球的思考;第二是学会负责任地生活。”[9]54-55全球性思考是一个人对所做的一切事情的原因和结果的考虑,是对一个人所消费的一切东西的生成来源与循环历史的思考,是对个体的存在与整体运动变化之间的多种关联的思考;负责任地行动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地球和自然的担当,即“在生存的一切方面做出有思想和有道德的选择,从中得到满足——这些选择增加了别人生活和发展的机会,不论他们生活在近郊环境或其他地方”[9]61。全球性思考和负责任地行动构成了新时代制度建设的实践追求。因此,改变人类生态环境的当代使命和基本任务就是创建起全球性思考与负责任的行动制度,以其制度的强制力量和道德的感召力量来规范政府行为及所有社会组织的行为,推动、引导、训诫每一个社会成员去负责任地生活、负责任地行动,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平衡,其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以其他所有人和所有生命均能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行动准则,体现生命平等、维护生命平等的权利。在整个世界中,万物皆有生命,每个生命都有其自身产生、存在与生存的权利,万物的生命权与作为万物之一的人类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与保护。而且,每个生命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更在于被他人和社会所需要,生命对生命的相互使用是生命创造生命的本质含义,我们常说的“物尽其用”与“人尽其才”讲的就是一切生命存在的本性。追求普遍平等的物权与人权是对每个生命个体的尊重,也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深刻反省。在重建政府、社会、个人协调生存、限度发展的良性关系基础上,确立一种认识和尊重生命、认识和尊重地球的价值导向系统,创建一种保持全球生命系统之最低需要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体系,引导共同体所有成员承认我们不仅对其他人,而且对自然、对整个世界生命负有责任,这种责任就是营造、维持人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人与地球相协调、人与生物圈相协调的共生互生关系。
第二,根据“必须以自身之普遍平等和全面公正的道德力量”营造一个权利与权力均衡的生存世界。权利不仅指人的存在权与生存权,也包括世界上所有生命物种的权利;而权力既指国家共同体的国家权力,也指由国家权力所网结起来的其他社会权力,同时还包括由相对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及其地球生命而言的人类权利。权利与权力的均衡,既指人类权力与自然世界物种生命权利的均衡,也指国家共同体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均衡。实现权利与权力相均衡的前提,是建立普遍平等与全面公正的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并通过这样一种体现普遍平等和全面公正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来规范和引导人的生活,这就需要遵守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地球宪章》,并在实际的行动中积极践行与遵守。
2.可持续发展与限度生存
当代社会是全球生态危机重重的高风险社会,人类要解决一系列发展问题,制度是其整体的推动力量、规训力量和护卫力量。制度要担当起推动、规训、护卫的责任,不仅需要其本身要有生命—人本主义的道德胸怀与行为志向,更需要制度对人类文明发展起到可持续的推动作用。当前,这一问题的本质是如何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开发与再生,而解决此问题的首要前提是树立起物质需求限度满足的生存观和物质、精神协调发展的幸福观,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这一战略的真正贯彻需要人类有限度、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积极发展、应用科技力量,使人类以科技的手段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促进资源再生和环境改善。这一制度实践的道德取向体现为两个理念。
第一,贯彻人类生存发展与国家生存发展的资源持续再生理念。这一理念的具体展开则是为人类生存发展和国家生存发展的资源持续再生原则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原则。遵循这个原则,制度实践的任务就是以强制的方式控制人类社会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速度,对已经濒临枯竭的不可再生资源,应该限制甚至停止开发利用。可见,制度就是发挥强制性作用,规范人类行为、引导社会和发展,使之严格遵循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类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贯彻限度生存的发展理念。主要包括人类限度生存公正和地球生命限度生存公正。前者要求人类通过对制度的创新或重建,真正建立起人类自身生存的制度保障机制;后者要求人类生存应在世界生命与地球生存之间建立起共生互生的制度机制,为全面有效地规训人类善待自然宇宙、生命世界以及整个地球,促进自然、生命、人与社会之间的生态达到整体平衡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这就需要树立代内生存公正与代际生存公正的双重理念,把人的整体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纳入整体的视野中予以考察,在自己与下一代之间建立起一种生态理性的权责关系,并用制度的方式确定、维护这种关系,从而促进代际公正。
新时代制度伦理的实践方向就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限度生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而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具有刚性规训力量的社会权力边界,限制权力的运行,引导和规训政府由权力管理转向权利保障、由人类权力征服转向人类智慧保护自然权利、生命权利之方向,促进政府建立起一种多方位的、全功能的和具有生态服务品质、能力的机制,为自然、生命、人、社会之共同体能够真正地实现共生互生创造良性循环的道德舞台。
3.合法期待的价值指向与理性的行为规范
合法期待的“合法”,指既符合自然律令法则又符合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合法期待既是以真正确立人的自由存在地位和自由生存权利为基础的期待,也是以确立人的平等地位为基础的期待。合法期待的价值指向是平等和自由,制度的道德立法原理构成了“合法期待”之“法”的构成内容,或者说根本原理。在“合法期待”的价值结构里,自由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体现为一种职责。可以说,自由是权利和职责的生态整合。因此,合法期待的基本内容就是共同体每个成员都有争取和享有平等的公民地位的权利,都有平等的公民职责和人生责任。每个成员都有享有公民之平等自由的地位和权利,这是合法期待的道德要求;每个公民都有权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享有平等地位,并有平等参与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权利,这是合法期待的实质性内容;每个成员都有享有在平等条件下自由发展和维护自我尊严的权利,这是合法期待的基本内容。这一切内容都需要以公民尽职尽责为前提条件。为了保证公民的平等地位、权利以及与此相对等的职责能够相统一,政府的保障和规训必不可少。因此,根据合法期待之要求,政府必须严格守法,而且要尽职尽责,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表率地肩负起维护公民地位、权利的服务职责,引导、规训公民承担起与其权利、地位相等同的责任和义务。
合法期待的行为规范是贡献平等。虽然合法期待强调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平均,无论是自由的平等还是机会的平等,都是相对于生存基础(即权利资格)和生活底线而言的。在基础平等和底线同一的规范下,生活质量的高低、发展速度的快慢、机会概率的大小,均以个人对社会的创造与贡献价值来衡量,这就需要考虑动机与目的的统一、行为与手段的和谐、期望与结果的一致。这是衡量道德应得的基本尺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动机与目的、行为与手段、期望与结果相一致相统一的行为都是满足道德应得的。真正属于道德应得的行为还需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即动机与目的、行为与手段、期望与结果的相一致相统一必须以生活地位、行为起点的平等为前提。所以,道德应得就是在起点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动机与目的、行为与手段、期望与结果的统一,来体现其“应得”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性,是劳动效率的差异,也是人的德行和能力体现在行为努力程度上的差异,更是公民个人的创造性劳动对社会贡献的差异。观念的差异性不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枷锁,而是为了更好地激发人的主体能动性的一种潜在力量。因此,道德应得既承认差异性又区别差异性,其功能是更大限度地激发人性需求、更有力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