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

2018-02-19 08:04邓丹郸
当代旅游 2018年8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不断发展,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与规模迅猛增加,并逐步占据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更因其高利率、低风险等特点,在各种投资增值的渠道中脱颖而出。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更是因其受众范围特定,在大学校园形成稳定的受众群体。近年来不断暴露出一些监管上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一些适时的对策,以期能對目前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问题有所缓解。

关键词:校园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法律措施

一、校园网络借贷概述

根据我国当前校园网络借贷的发展,校园网络借贷主要受众群体为学生,以P2P互联网小额贷款模式为其主要形式。同时P2P也作为双方交流的媒介,一则为学生提供贷款平台,二则为贷款公司提供信息发布机会。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目前的发展日益成熟,并且其参与个人信贷的大学生在国内信贷市场占据了主要部分。在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中显示,有8.77%的大学生在资金短缺时则会选择借贷的手段,而其中又有将近一半的学生都选择了网络贷款的方式。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特征

1.主体为在校大学生的低门槛无抵押贷款

校园网络借贷的主体限定为在校大学生,以一种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为其主要贷款形式。在校大学生如有需求,只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获得相应金额的贷款。

2.成本低而覆盖范围广

作为网络借贷的典型,校园网络借贷主要借助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优势,利用大数据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取借贷双方的信息,整合借贷资源,以节约大量信息与成本。其通过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借贷模式的地域选择,只需要通过互联网便可以随时随地地响应用户的需求,实现随时随地无缝隙地交易,规避了传统贷款的地域限制。

二、校园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乱想亟待规制

1.裸贷等非法借贷现象屡禁不止

裸贷,即裸条借贷,主要以女大学生为主,以用裸照加持身份证为担保的一种畸形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其主要有以下特点:(1)借贷主体主要为女性,以女学生为主;(2)借款额度根据外貌、学历等不定;(3)利率与违约率极高。

2.变相高利贷频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高利贷的判断标准,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看来,大多数借贷平台年利率在10%-25%之间。

(二)大学生群体消费观与信用意识下滑

校园网络借贷的兴起与发展,借助于近年来消费主义之风的盛行,其反作用就是加剧了学生群体消费观的扭曲。在面对日益增长而与个人经济水平不协调的消费需求时,表面低成本的校园网络借贷就成为了广大学生群体的首选。

三、校园网络借贷乱象频发的原因

(一)法律监管的缺位

1.相关方面的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针对P2P网络借贷的专门立法,仅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在该暂行办法中对网络贷款的概念只进行了初步的界定,明确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进一步地约束与管控。

2.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明确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有“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组成。但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仅以“金融监管部门”一词予以概括,各方对于校园P2P网贷的监管分工未予明确,使得现实生活中各部门踢皮球的现象频发,实际上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校园网贷平台履职的缺失

相比于传统的贷款审核而言,校园网贷对于借款人的审核门槛低,力度小,甚至为了应对市场的竞争而进一步地放松审查力度,缺乏专业的贷款跟踪措施;其次是对于贷款出借人浮于表面的审查,以吸引更多的用户。网贷平台为了经营竞争的需要,放松安全审查的义务,同样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专门立法,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通过征信体体系规避金融风险,但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日益壮大的金融模式却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文排除在外。这显然是不利于金融信用风险的规避,以及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对社会征信体系予以完善,制定统一的金融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

(二)加强监管力度,明确职责分工

1.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监管

当前工作主要为通过制定相关细则或是工作指南,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有效的监管体系。

2.明确网贷平台的安全审查义务与连带责任

基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指导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进一步明确专门的P2P网贷平台的安全审查与连带责任。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校园网络借贷以其门槛低、审核随意,迎合了广大学生群体的消费习惯。规制校园网络借贷乱象,实现系统而有效地监管,稳定校园网络借贷秩序,需要各方面的明确与协调,期待我国校园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然.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5(4).

[2]万志尧.P2P借贷的行政监管需求与刑法审视[J].东方法学,2015(2).

作者简介:

邓丹郸(1996-),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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