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裁决中的法律原则

2018-02-19 22:24
学术探索 2018年11期
关键词:疑难裁判法官

吴 琦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中被赋予弹性的法律要素,被视为解决疑难案件的有益资源。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一般认同法律原则在解决疑难案件时的精妙作用,认为原则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主体解决疑难或便捷性案件提供正当性理由。[1](P90)我国作为主要以立法形式承认和制定法律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在一些无明确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案件中也会寻求原则的帮助。特别是当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奇案件时,法律原则进入裁判会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此类案件的解决通常需要法官对互相重叠甚至互相冲突的各方利益进行权衡。[2](P54)本文将通过对疑难案件“疑难性”的界定,找寻法律原则与疑难案件的联系,进而探讨在我国的法治环境下,法律原则何以及如何成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有效工具。

一、疑难案件的“疑难性”

疑难案件作为法律人共同遭遇的困惑之一,法哲学史上有许多学者都就此问题进行过探讨和研究,学者们各自也都对疑难案件的内涵和范围做出过自己的解读。一般而言,疑难案件被分为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和法律上的疑难案件,前者是因为发生于过去的案件事实由于空间和时间的变化,难以被完全且真实地进行还原,这类案件的疑难性主要是由无法控制的法律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后者是由于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法找到赖以裁判的明确依据,或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存在不同的见解,难以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裁判结果,这类案件的疑难性主要是由法律自身因素引起的。由于第二类疑难案件更贴近于司法裁判的过程,学界一般更为关注法律上的疑难案件。

界定法律上的疑难案件的“疑难性”时,其中一个角度是从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区别出发对二者进行划分和定义的。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则时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于是在某些领域,法律规则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适用体现出不确定性,如此就可能引起疑难案件的产生。这也是作为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的哈特教授所说的法律语言以及法律规则存在的空缺结构所引起的司法裁判的疑难性。所以在他看来,能够被法律规则涵盖的案件都是简单案件,反之,那些无法被法律规则所涵盖的案件就属于疑难案件,即那些被界定为法律漏洞的案件。不过他也强调,就疑难案件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概率而言,其所占比重相较于简单案件而言并不是很大。[3](P124~13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学理论中我们会区分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但其实二者在实践中往往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法官在裁判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难题案例”之“难”,在于这些案件的裁判都需要对相互对立的意见进行抉择,也就是说法官需要对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二次证明,最终裁判结果的获得需要其在若干不同的裁判规则之间做出选择。[4](P95)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有时需要在适用法律时判断究竟是对某一条法律规则进行严格解释还是宽泛解释,是解释和区分规则还是通过沿用判例奉行法律规则,而这些判断往往可以部分地通过借助法律原则进行推理。所以,只有当裁判者对某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以及从表面看来可以直接拿来使用的法律规则都进行充分反思后,才能判断手上的案件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案件。

另一个界定法律上的疑难案件的“疑难性”的角度,就是从法律的不确定性出发给疑难案件下定义。如果在某种意义上法律规范不足以帮助法官获得一个案件的必然结果,以至于需要其在适用法律规范后得出的几个可接受的结果之间进行抉择,而且最终做出的选择可能会改变案件的胜诉方或者是败诉方,这时就可以把法官所遭遇的此类案件认定为疑难案件。[5](P495)从规则的不确定性角度看待“疑难性”,其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处于规则的模糊边缘的案件,这一类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法律文本没有为法官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所以司法裁判的疑难来源于语言产生的不确定性;第二种是规则字面含义和背后目的存在冲突的案件,这一类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法律文本虽然为法官提供了一个答案,但是这个答案是一个十分糟糕的答案。[6](P172)因此,等待裁判案件的疑难性并不仅在于法官无法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得到一个裁判结果,而是法律的适用有多种可能性,以至于无法帮助其得出一个唯一且确定的答案。同时,案件裁判可能会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对诉讼当事人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在此类情形下法官的选择就变得至关重要。

因此,从诸多疑难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中我们可以发现,“疑难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决定某一案件裁判结果的大前提可能因为多方原因在司法过程中难以被确定。首先,假设当法官对一个案件的事实给予认定后,如果从制定法中找不到任何可以适用于该案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则时,该案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漏洞情形的疑难案件。其次,当法官在制定法中寻找适用于某一个案件的法律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都可以被适用并且每个规则适用后所产生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或者法律规则因为包含一些引发歧义、含糊不清的词语,需要法官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时,该案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规则冲突或模糊情形的疑难案件。最后,当法官发现某一现存法律规则的表面意思与立法所追求的目标相违背,继续适用将产生极端不公正的后果时,该案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规则与法律目的相冲突的疑难案件。针对上述不同疑难案件的具体情形,法律原则因其伦理背景注定可以帮助法官延展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纠纷。

二、法律原则何以可能解决疑难案件

不同法律体系国家的学者在如何处理法律规则的局限性问题上都试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增强法律运作过程的灵活性,法律原则在两大法系中都被作为一种弹性因素应用于司法过程之中。然而,对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否能够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一个可行的司法策略,不同的学者却持有不同的意见。法外裁判论的支持者一般会全盘否定原则裁判在实践中的价值,他们忽视法律原则的独特价值,将其仅仅看待为“原则性的规则”;并主张虽然法律原则在表述上援引了一些相关的伦理或政治道德,但是其在裁判中适用时需要参照特定的社会或政治思想。所以在他们眼中,法律原则的内涵不过是一种空洞性的表述,并不能在解决疑难案件问题中发挥实质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适用时所标榜的优势,即可以帮助法官在法律内部对疑难问题进行解决,也仅仅是一种安慰性的说辞。[7]

但是从法学理论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学者对于法律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地位持有积极的态度,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肯定了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价值。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论证和推理的权威式起点,可以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从不同的价值方向发现裁判的根据或者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适当规则。同时,法律原则还可以帮助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通过一个推理起点来处理接二连三且急速变化发展的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的问题。[8](P100~102)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引入增加了疑难问题解决的可能性,其不仅可以帮助法学家们设计新的规则来面对迅速发展的社会,而且可以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时、没有现成规则进行参照时、适用的规则相互冲突、内容含糊不清或者与法律目的相违背时,指引法院做出裁判。法律原则与道德的天然联系,使得法官的裁判行为可以根据原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的指引不断地向合法性和合理性靠拢,从而使解决疑难案件成为可能。

首先,针对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法官可以运用推定的方法,弥补案件事实的疑难之处,使司法裁判成为可能。具体来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一些案件因为缺少部分事实而无法进行演绎推理的情形。这时候,法官可能需要根据其他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活经验或人性法则对于无法查明的部分案件事实进行推测性还原。但是,使用推定的方式对事实疑难案件进行解决时,由于推定的高度盖然性,需要对其使用设定一些限制。贯穿于某一部门法领域始终的法律原则,体现着特定的法律精神与价值,可以在事实疑难案件中作为司法界限之一,限制推定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其所包含的内涵可以帮助法官增强法律意识,并约束和矫正其裁量行为,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比例原则等,都可以作为限制推定方法的界限,为法官能动性的发挥设置基本的门槛。

其次,针对法律上的疑难案件,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法官在法庭上会依赖于法律原则对那些无可直接适用规则的纠纷进行裁判。当法院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时,如果所有的法律渊源,诸如制定法、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都与该案所涉问题无关,而法官又不能以没有法律可以依据作为借口拒绝裁判案件时,在此类情形下法院就必须决定法律应当是什么,诉诸原则可以帮助法官获得一个裁判结果。[9](P259)同时,由于法院的裁判行为并非无拘无束,其行为要时刻受到上述法律渊源的强制性限制,一旦法官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那么法院就被暗示要根据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判了。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弥补其他法律资源的特殊司法价值,即其可以为漏洞情形的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法。

此外,法官不仅可以当其他法律资源无济于事时求助于原则进行裁判,只要其他法律资源在解决案件时运用得不适当,原则亦具有决定的作用,[10]即原则可以为规则冲突、模糊或与立法目的相违背情形的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法。从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原则功能的通说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我国法官往往在遇到此类情形时会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借助于法律原则,司法裁判可以更好地表达出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特别是我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其作为某一领域的根本方针和出发点,能够构成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正确理解法律的钥匙。一旦规则的适用出现问题,法律原则可以被用来解释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时隐藏于每个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理念会发生效力,从而避免法官在裁判中加入自己个人的一些理解,保障了裁判结果和司法目的的一致性。

法律原则给予法官的是克服法律规则局限性的一种司法手段。法律原则在裁判中的适用能够使疑难案件在法律内部得到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其他方法需要在法律之外寻找裁判答案的缺陷。面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法律原则以其自身具有的开放性使得推动司法能动、克服法律局限性成为可能,尤其在一些新型案件的裁判中,其更具有有效发挥功能的优势。

三、法律原则怎样可能解决疑难案件

首先,是规则缺失的情形,也是最常被讨论的疑难案件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兴盛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无法包揽人们日常生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内容。当未被现有法律涵摄的领域和关系出现在司法裁判中时,我们就说法律体系出现了“漏洞”。如果将司法中出现的法律漏洞都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去解决的话,人们又会对其完全不受控制的司法裁判行为产生怀疑。所以,如何才能解决法律漏洞,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裁判行为在填补漏洞时的客观性,就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也旨在缓解法律规则滞后性带来的规则缺失、同案异判等问题。

从此种意义上来看,法律原则在我国的承认和确立也是为了弥补规则的局限性,虽然单独且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例比较少,但其对于规则缺失时的填补仍然有着巨大的价值。例如,由于法律文本无法包揽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可能存在或发生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赋予了司法机关判定除了已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权力,从而保持了法律的开放性。法院可以通过运用法律原则来对那些未被列明于法律文本之中的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信或公平进行判定,在此类情形中,司法机关实质上就是运用了法律原则对规则缺失的补充作用,为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原则在解决规则缺失情形下的疑难案件时并不是完全万能的,其产生的裁判效果有时也会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原则可以通过填补漏洞的方式帮助司法机关解决无规则可依的难题,尤其是应对一些新型纠纷、事项的发生。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其赋予裁判者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原则的此种适用方式也被添加了许多的限制条件,一旦裁判者未能掌握好适用的时机,往往会招致许多的质疑和批评。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承担比适用规则时更加细致的论证说理义务,只有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去还原法律原则背后的道德理由,充分权衡不同原则之间的重要性和分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法律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作用。

其次是规则模糊和冲突的疑难案件情形。由于法律语言具有先天的模糊性和歧义性,规定法律规则的条文很可能会笼统到给予法官做出多种不同判决结果的选择权力。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需要通过必要的解释来揭示出某条法律规则的意义,并且最终通过详实的论证,选择一种最为正当的解释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裁判者需要选择一个支点,协助其将已被固化的法律规范与实际生活中被人们广泛承认和接受的价值连接起来,从而使得处于变动不居中的法律获得新生。特别是对于那些比较长远且没有被立法者纳入视野的新出现的社会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原则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当法律原则进入司法裁判后,其作为司法推理和论证的权威性起点,无疑成为法官理解和解释规则的指南,不仅能够引导法官恰当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为其论证提供正当化和合理化的外观,还承担着推动未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日常生活中走向规范世界的作用。

此外,疑难案件裁决中的法律原则能够帮助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以贴近现实的方式选择一种更加合乎正义的裁判方案,对于法官在互相冲突的法律规则中进行抉择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和论证依据。当法官思考某一法律规则能否很好地促进法律精神和价值实现时,凭借法律原则可以对既有规则的解释进行调整,使司法裁判可以保持开放性来回应社会变迁中的新情况。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另一方权利的行为的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中的第三项规定表明适用者在对该条规则进行解释适用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进行判断,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恰当且合时宜的解释。

最后,是规则与法律目的相冲突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安定性和司法权威的考量,法官在遇到需要裁判的案件时都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同时,法官在选择和适用某条法律规则时,无须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正确性审查,其所做的仅仅是找法的工作。但是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得出,疑难问题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时代的变迁引起的新事物和法律规则的矛盾冲突。如果法院不顾当下的发展变化而依旧在疑难案件中严格适用某些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很可能会违反立法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甚至导致个别案件的极端不公正后果。

在此种情形下,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可能将会受到挑战,根据什么标准来对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判断将成为解决此种疑难问题的关键。法律原则作为某一领域最高法律理想的体现,其自身就体现着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当规则出现与法律目的相冲突的情形时,法律原则可以起到控制和规范法律规则适用的作用。通过矫正法律规则中不符合法律正义的部分内容,帮助司法裁判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不过,由于在此类情形下追求个案正义的裁判行为会充满较大的任意性,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不能仅以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则为由进行论证。法官不仅要进行审慎考量,还须对优先次序问题承担充分的论证义务,通过阐释原则和规则之间的满足程度和重要性程度来论证原则在裁判中适用的原因。只有在司法裁判书中呈现出一种谨慎的法益衡量过程,法律原则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有效地塑造社会价值体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结 语

综上,完整的规则体系固然是法治国家追寻的目标,但是在只有规则存在的法律体系中,一旦社会的运行提出新需求致使某一条法律规则无法适用或者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体系都可能连锁反应而崩塌,法律原则在我国的承认和确立也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遏制上述情形的发生。基于法律原则的特殊属性,其之所以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疑难领域具有可观的价值,就是因为原则不仅能够对法律规则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而且当其进入司法裁判后,原则并不像法律规则一样会必然导致一个法律结果的产生。法官需要在具体情形下进行谨慎的权衡考量,并根据每一个原则背后所蕴藏着的基本价值,通过对存在冲突的不同的法律价值进行判断和取舍,进而最终做出司法裁判。疑难案件的解决就像是众多作家一起接连完成一部系列小说,每位作家都要对其自己所写的章节进行阐释,他们的目的在于竭尽全力创作出一部尽可能是最佳的且连成一体的小说。所以,这就需要每一位作家在写作的过程中对该小说的人物、主题、风格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分析,以便保持小说的整体性和一致性。[11](P204~207)

法律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应用,意味着法官即便在一些案件中找不到清晰的且可适用的规则来进行司法裁判时,其也不会停止研究现有的法律材料,而是会从中挖掘出一些可供裁判的依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利用法律原则处理疑难问题时持有与立法机关不同的思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全盘考量,审慎地决定哪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最佳的,以此来补充法律规定中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官并不会像立法者那样行为,他们在遇到疑难情况时,会投入到法律推理和论证之中,并决定哪一方当事人拥有胜诉的法律权利。[12](P343)因此,即便法官找不出明确的裁判依据,其也有义务寻找出他们认为接近相关纠纷的规范,并把这些规范适用于当前的案件中,法律原则的存在正是给予了此种可能性。法律原则可以帮助法官不断地从社会变迁中引入伦理观念,保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并促使司法裁判与时俱进,其作为道德的化身向我们传递着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在与道德的动态连接中克服人类知识的局限性和规则的滞后性,从而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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