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强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钦州 535000)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部分行业以及领域和地区实行营改增制度,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然而,现阶段国内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依然无法有效适应新实施的营改增制度,并且对其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这一层面来讲,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优化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制度的重要作用,以此来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的快速发展。
面对不断上涨的税率,交通运输企业和部门必须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管理模式与方法,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实现成本减少之目的,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营改增新制度的实施,促使交通运输企业必须确保抵扣金额足够多,才能享受营改增制度给企业的优惠政策,为此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对现有经营模式深入研究和改革。值得一提的是,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对促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业技术水平提升、设备更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能源损耗的减少和减少资源浪费,对于促进行业和企业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其对机器的投资额可按照17%的税率进行增值税款抵扣,有利于促使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并且与产业相关的机械设备也会得到及时的更新。
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收入属于不含税收入,在计算收入和成本时涉及到价税分离之间的换算,此时增值税税金也会计入成本之中,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利润结构会产生影响而使其发生变化。目前营业税已经废止,增值税实施以后交通运输行业以11%税率标准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抵扣成本方可实现减税之目的。通过计算,交通运输企业抵扣成本比重为营业收入73%,若达不到这一比率,则企业税负会增加而非减少。从目前国内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业经营状况来看,只有购买油料、维修以及轮胎等环节可抵扣增值税,其他环节可抵扣项目非常的少。交通运输企业如何将其可抵扣金额达到营业收入的73%以上,成为现阶段行业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营改增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资产计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资产入账价值层面,这一差异是由新税制的进项税抵扣所致。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运输业公司作为纳税人,因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所以交通运输业购置资产的价款即为资产入账价值,而且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以后,交通运输业企业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企业资产入账价值即为购置价款扣除进项税额(可以抵减)。比如,A企业为营改增新税制下的公路运输企业,新购买的车辆含税价30万。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该资产入账30万;营改增实施以后,该资产入账价值应当减掉价款中的进项税,入账价值计算为:30÷(1+17%),即从原来的30万变成了25.64万,此时该资产入账价值较之于以往减少了至少4.36万。理论层面来讲,营改增新税制的实施使得企业资产原值有所减少。营改增税制条件下,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在税前予以抵扣,成本也会降低,从而促使营改增制度对交通运输企业带来了部分收益,这完全是基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抵扣的增值税,尤其是那些固定资产占比相对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通过营改增税制改革,交通运输企业投资收益也随之在增加,此时企业可能会购置一些新的机械设备,并且对原旧机械设备进行替换,固定资产投入增大。
①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成本对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生产营业成本中包含外部购入的修理配件以及设备修理费和外购燃料等增值税,在新税制实施后均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这种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营业成本,帮助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②营业收入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在新税制试点改革完成以后,企业财务核算以及营业计价模式和方法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营业收入从含税价变成了不含税价。如果在以往的纳税模式下,则企业营业收入必然会降低,营业利润减少。③营业税金对企业税负以及附加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价内税,营业税以交通运输企业生产营业额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核算直接在利润表中记录和呈现,并且集中反映在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应交税费”项目中得以体现,营业收入中不能直接扣除。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改革以后,后无论是营业税金还是附加,均有所减少,此时利润得以增加。第四,外购固定资产受到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制度下,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后,其原值和折旧费用就会减少,固定资产服役期限内可起到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增收之目的。
以某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其经营多种运输业务,并且与甲方协议为:甲方以往税制下可抵扣税率为7%,目前提价税率为3%;普票甲方营业税缴纳时不可用于抵扣,目前的提价率为11%,而租赁费的提价率为17%。该企业一次性购车价款为482万元,此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了70.03万元。假如对此不采取提价制度,则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的不含税经营收入为收入/1.11;如果考虑提价问题,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收入×(1+提价)/1.11。由于业务范围内的外挂车辆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营改增模式下不含税收入计算为:收入×(1+1.03)/1.11。基于以上计算可知: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不提价以及提价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不提价状态下的收入下降-10.14%;提价状态下,收入比例下降-4.12%。此时企业的成本情况如下:
(1)该交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利润为3972.00万元,其中包括2944.00万元的成本与112.98万元的营业税和附加,企业利润总额达到了915.02元,其中所得税缴纳228.75万元,扣除税费,该企业的净利润金额为686.26万元。
(2)营改增税制以后不提价利润。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该企业的收入为3569.14万元,其中成本为2814.57万元,增值税与附加达到了230.4万元,可获得的利润总额大约为728.06万元;除去182.02万元的所得税,企业可得的净利润为546.05万元。
(3)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的提价利润。此时企业的收入为3808.25万元,其中成本价格为2814.57万元,并且保护增值税和附加额262.09万元,企业可得利润963.53万元;扣除其中240.88万元所得税,企业可得的净利润金额为722.65万元。
基于以上三项对比分析,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因诸多原因影响而不可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手,以致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而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也随之增大,利润减少,整个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从这一方面来讲,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与政府部门之间共同努力,这有利于实现营改增制度的平稳过渡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