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历程及现状

2018-02-17 09:53
现代农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农畜产品农牧业

张 莹

(赤峰市农牧业经济工作站,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发展模式的演变大致为 “互助组—人民公社—小农户—龙头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变迁过程。每个经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为内蒙古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1 农牧业基本制度

1949年前,内蒙古农业发展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农牧民生活水平较低。为了恢复农业发展,1949~1952年,内蒙古发起了以互助社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活动,初步组织起了原本分散的小农户,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内蒙古农业的发展。1953年内蒙古农产品产量供不应求,又赶上大跃进时期,为了尽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大跃进,把农村的大量互助社仓促的合并成人民公社,盲目的追求以最快的速度取得历史性高产量。于是一年以内2000多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152个人民公社[1]。这种瞎指挥、高指标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原有的秩序、重击了农牧民的积极性,对内蒙古农牧业发展造成了重创。文化大革命时期错误的指导及当时特殊历史背景,制约了农牧业生产与发展,导致粮食生产供应由持平转为调出,再到调入,给农牧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以1978年为例,当年内蒙古粮食产量710万t,油料作物产量是14万t,牲畜头数为6657万,与现在比较,其比例分别为40%、12%、60%。猪牛羊肉类产量仅占现在的10%。全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31元[2]。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与发展阶段

1978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核心的思想解放活动开启了农业产业发展的新的篇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979年,该村农民为了生存,大胆地做起了“包产到户”,将大量土地承包给了小农户,并取得了客观的成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拥有自己的一块土地,改变了原本只是生产队“雇员”的身份,使其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富,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农户私人财富的积累,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1984年,内蒙古效仿农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五大主要牧区试点先行了 “草畜双承包责任制”,把“人畜草”“责权利”有机地协调起来,将经营草原与经营畜牧业紧密结合,让生产者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注重生态效益,初步建立了适合牧区特点的畜牧业经营管理体制。“草畜双承包”兼顾生态效应和经济效应,不仅在保护草原、优化环境方面效果显著,同时也给传统畜牧业注入了新的生机。1978~1987年间,自治区年平均牲畜头数、牛羊肉产量、羊绒产量、奶食品等畜产品都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同时,农业产业的各个区域也开始逐步推行 “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力推进了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1981~1984年间,内蒙古农牧民收入水平超过了以前所有年份的收入水平。

内蒙古对农牧业的鼎力支持与农牧业技术的进步有效促进了农牧业经济发展,促使内蒙古农畜产品产量屡创新高。2008年内蒙古粮食产量为 2131.3万t;肉产量较1978年增长了9.7倍;牛奶产量为934.93万吨[3];羊绒产量居全国第一位。与此同时,内蒙古农牧业生产经营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3 农牧业经营主体组织制度创新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很好的解决了农村牧区体制问题。然而它也有其自身局限性。首先,由于分散经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自然灾害,农牧民欲哭无泪。其次,由于较低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落后的环境以及较低的文化素质,农牧民无法及时掌握市场信息,而企业或中间商在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与农牧民进行交易,使农牧民吃亏、受到不合理的盘剥。而解决这难题的必然途径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石,通过组织分散的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效应,并将农业产前、产中及产后等各个环节整合到一个有机体中,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的活力,提高农牧业生产总体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内蒙古农牧业龙头企业日益增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效率不断提升,有力促进了农牧业的产业化与社会化生产。内蒙古原有的资源优势加上不断提高的农牧业生产效率,吸引了大量区内外大小企业来内蒙古投资,进一步推进了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蒙牛、鄂尔多斯、伊利等农畜产品加工知名企业陆续涌现出来,到2011年,内蒙古农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突破2000亿元,利润总额高达118.3亿元。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覆盖率达到50%以上,带动了内蒙古180万农牧民参与到农牧业产业化中来[4]。

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主导,深化农业生产经营。依靠各类农牧民合作组织与农牧业龙头企业的带动,把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结合起来,采用一体化生产经营,这是农业经营体制上又一次重大创新。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农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4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阶段

农业产业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但是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农牧业生产效率低下,并且农畜产品龙头企业数量少、带动力差,农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牧业生产主体之间的直接接触较少,并没有形成有效地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整体,农牧户生产经营仍然处在自给自足阶段。2013年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会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构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第一,农牧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一般都要大于传统的农牧户,只有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才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第二,农牧业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第三,农牧业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第四,农牧业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能与市场有效地连接,提高农畜产品商品化程度。

家庭经营是最普遍的农牧业经营形式,而家庭农牧场正好适应了农牧业先进的生产技术要求。近年来,内蒙古大量涌现出家庭农牧场,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内蒙古已有7万个家庭农场达到了农业部统一要求,3.5万个家庭牧场符合内蒙古生态牧场的条件,参与家庭牧场经营户5.3户,占到全部牧户数量的11%。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内蒙古家庭牧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例如,呼伦贝尔市有6000多个标准家庭牧场,占总牧户数量数的36%;锡林郭勒盟参加适度规模家庭牧场的牧民比重为40%[5],这里主要包括联户经营家庭牧场、股份合作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鄂尔多斯市具备草原畜牧业示范户标准的牧户有775家。

同时,内蒙古农牧民合作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内蒙古全区有6.3万个各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其中达到自治区级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有600家,实现了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农牧民合作社达到50%,其社员收入提高了20%[6]。

此外,内蒙古农牧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形成了以粮油乳制品、牛羊肉、羊绒为主的多元化产业格局,乳制品加工和马铃薯加工走在了全国前列,农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不断增强。农畜产品加工业成为内蒙古工业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达到387家。此外,符合国家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农牧业企业有38家,达到自治区级龙头企业要求的有556家,其中成功上市的企业有12家[7]。内蒙古农牧业龙头企业发展提高了农畜产品加工率,带动了百万户农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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