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猪肉是如何检查?如何保障安全?检疫检验如何把关?私宰肉、问题肉如何举报?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畜禽屠宰与肉品安全知识200问”,对畜禽屠宰有关政策法规、肉品质量安全知识等进行宣传展示,让大家了解关于日常肉品检验检疫的相关知识,让大家知道我们的整个监管过程究竟是怎样的,从而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更加放心,对我省的肉品安全更有信心。
1.国家对哪些畜禽实行定点屠宰?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南昌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规章,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畜禽屠宰厂(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谁制定?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由谁颁发?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哪些规定?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由谁公布?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5.兴办畜禽屠宰厂(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兴办畜禽屠宰厂(场)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此外,开办生猪屠宰厂(场)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6.兴办猪、牛、羊、禽以外的畜禽屠宰厂(场)是否需要提出申请?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7.谁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规定了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8.企业对畜禽产品质量负有哪些主体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9.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畜禽进厂(场)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查验登记、疫情报告、畜禽及屠宰产品检疫检验、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消毒、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以及畜禽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并做好各项制度对应记录的填写和保存。
10.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哪些检测项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畜禽屠宰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11.为什么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报送信息?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12.哪些动物不得进行屠宰?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屠宰下列动物: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⑴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⑵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⑶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⑷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⑸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⑻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⑽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⑾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⑿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4.《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对畜禽屠宰监管提出了哪些思路?
答:《意见》提出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15.《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对畜禽屠宰企业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意见》要求,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肉品品质检验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畜禽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产品销售等信息。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