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是中国全球治理方案的核心,也是探索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理论纲领。作为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活动,联合国维和行动已成为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可行路径。全球安全治理下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一是价值理想方面,二者都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和共同繁荣的美好世界;二是规范诉求方面,二者都主张通过伙伴关系、多边主义和正确义利观共同应对全球各种危机、威胁和挑战;三是秩序理念方面,二者都倡导国家主权平等、和平共处和基于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秩序理念。
2017年初,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作了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性演讲,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方案,解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1]这一与会者共同关心的难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对人类前途命运的思考,也是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责任与担当。从理念层面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中国哲学的世界理想,提供了新的国际政治思维。而作为全球治理的行动方案,它不仅需要中国提供具体的规范建议和秩序理念,而且还应积极发挥既有的权威性国际组织——特别是凝聚人类共同价值理想的联合国——的作用。早在2015年秋,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的维和峰会上宣布,中国将率先组建维和常备警队和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承诺采取包括向非盟无偿提供一亿美元支持非洲常备军和快速反应部队建设,将总额十亿美元的中国—联合国和平发展基金部分用于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中国直升机分队参加维和行动,以及为各国培训维和人员等多项重大举措。[2]当前,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也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第二大出资国。中国以空前的力度支持维和行动体现了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决心,凸显了联合国及其维和行动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或缺性。
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联合国宪章之间是否存在有机的联系?如果是,秉承宪章宗旨和原则而实施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全球安全治理的一部分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在哪些方面存在互动关系?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否成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可行路径?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内容多集中于大国关系和世界格局的变化,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安全治理下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价值理想、规范诉求和秩序理念方面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促进了中国、印度和巴西等新兴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力增长,加速了世界多极化进程,另一方面又导致不少国家的社会发展失衡,引发了宗教极端势力、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等破坏和平与发展的诸多难题。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呼吁全球治理的新方案和新理念。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旗帜鲜明地“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之后,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观愿景,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被载入联合国安理会、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多项决议之中,它超越了西方的“普世价值”,为探索全球治理以及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第一,互利共赢的利益诉求。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彼此交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错综复杂关系。国与国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利益交汇点不断扩大。随着国际社会在贸易、投资、金融、技术、信息和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相互交往的扩大,相互依赖也进一步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孕育、成长和发展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与此同时,人类所面临的环境恶化、气候变暖、恐怖主义以及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问题也不再是一国单打独斗就能够应对的,需要国际社会各方力量的合作,坚持命运共同体的思维,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治理进程中予以解决,从而增进人类的共同福祉。互利共赢的利益诉求和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使得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福祉休戚相关,是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和主要动力。
第二,和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全球化形成的共同利益增进了世界上不同国别、不同种族、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交往的广度、深度和频率,发展出了“地球村”的概念。各国人民在普遍的交往和交流中逐渐形成越来越多的价值认同,进而集中表达为人类价值共识。在价值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价值观是人类价值取向的最大公约数,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3]习近平主席的讲话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和平、发展”反映了人类的生存价值观;“公平、正义”反映了人类的社会价值观;“民主、自由”反映了人类的政治价值观。[4]这三个方面的价值观相互促进,推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构建。
第三,共建共享的安全理念。安全保障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国际政治最原始的规则是“丛林规则”,即弱肉强食,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近代以来,虽然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主基调,但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仍然大行其道,战乱和对抗频仍,国家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际局势也因此动荡不安。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国内战争或冲突往往会形成“外溢效应”,造成周边其他国家、所在地区乃至全球的动荡。2015年的欧洲难民危机即是证明:来自叙利亚和利比亚等中东和北非地区的难民经地中海和巴尔干半岛涌入欧洲,引发了该地区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危机。因此,世界各国要突破单方面绝对安全的思维模式,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下,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本国和本地区的安全困境,统筹应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新型安全观,探索全球安全治理的新理念和新路径。安全不应只属于少数国家,而应当是人类共建共享的全球安全。
第四,平等共商的命运共同体。长期以来,国际关系中充斥着权力之争,即使进入21世纪,冷战思维和霸权主义仍不时出现。各国作为国际政治的平等主体,理应在平等共商的基础上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西方强权政治、文明冲突和义利失衡的理论困境,倡导构建以平等共商、包容互鉴和道义为先的命运共同体,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提供了新的行为规范。在推动各国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同时,各国也应做到享有同等权力,就应当履行同等义务,发挥相应的作用,做到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命运与共,共同构建平等共商的命运共同体。
总的来看,面对人类社会大发展、大调整时期出现的利益融合与风险增加的局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把握了世界发展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倡导共商、共建、共享和共赢的全球治理新方案,努力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一个平等合作、共同繁荣的世界,一个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世界价值的思想指明了全球治理的新方向,展示了中国作为世界和平建设者、全球发展贡献者和国际秩序维护者的责任与担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化解危机的有效手段”[5],作为一条现实路径,联合国维和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体现了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战之后,世界各地发生了多次局部战争和诸多国内冲突,幸运的是它们并没有演变成地区性的战争或全球性的世界大战,这主要得益于联合国及其实施的维和行动在全球安全治理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自创建以来,维和行动秉持宪章中“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宗旨,为管理冲突、建构和平和促进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并于1988年获颁诺贝尔和平奖。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指:“在战斗结束的地方,不管和平多么的脆弱,维护和平,协助执行调解人所促成的协议的一种办法。数十年来,维和已经从国家间战争结束后观察停火和隔离(冲突双方)部队为主的军事模式,演变成包括军事、警务和民事等多个部门共同为奠定持久和平基础而工作的复合模式。”[6](P18)
虽然安理会赋予维和行动的授权任务所有差别,但它们都遵循三项基本原则:维和行动的部署需获得主要冲突方的同意(同意);维和人员在执行安理会赋予的授权任务时秉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除自卫和保卫授权任务之外不得使用武力(非武力)。在70年的实践中,作为维和行动价值共识的三项基本原则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取得宪法性的地位,即使维和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它们仍将继续适用”[7]。
一是同意。征得冲突国(方)的同意才能部署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实施维和行动的一贯理念。联合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而不是世界政府。同意原则表明联合国奉行宪章中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提倡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秩序理念。此外,同意还是维和行动区别于强制行动的决定性因素。“未经同意,联合国维和面临变成冲突方的危险,并将被拖向强制行动,偏离其维持和平的本质作用。”[6](P32)
二是公正。“公正……在于恪守宪章的原则和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的任务目标。”[8](P9)公正要求维和人员根据安理会赋予的授权任务平等地对待冲突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压制任何一方,不打破冲突方之间政治和军事平衡。维和行动的首要任务是遏制冲突,它没有认定的敌人,无须惩罚侵略者,也不强加冲突解决办法,而是根据授权任务不偏不倚地对待冲突各方,鼓励它们通过和平谈判化解冲突。公正对于维持冲突方对维和行动的同意至关重要,体现了联合国对冲突方的尊重,以及促成冲突方接受对话而不对抗,协商解决冲突的和平共处理念。
三是非武力。自卫是每个人所享有的一项自然的、固有的权利,也是一项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虽然同意和公正原则大大降低了维和人员使用武力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是说维和人员绝不使用武力,而是只能在自卫时使用武力。自卫性武力授权强化了维和人员不主动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增强了行事的公正性,促进了冲突方对继续部署维和行动的同意,避免了维和行动演变成大规模使用武力的强制行动的可能性。非武力原则体现了维和行动对不冲突、不对抗与和平至上的价值追求。
总之,同意、公正和非武力原则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们充分体现了宪章的价值和精神,阐明了维和的本质,从而使维和行动区别于强制行动和人道主义干涉等其他的危机管理的方法。
现代维和行动已不像传统维和行动那样仅止于由维和部队履行监督停火和撤军的职能,而是在停火的基础上将职能扩大到:包括警务部门承担维护法治以及由民事部门参与人权保护和战后经济社会重建的任务。事实上,维和行动已经在安全、法治、人权、经济和社会等领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治理机制,为承担全球安全治理的使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安全和发展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维和行动则为解决了人类面临的安全和发展问题贡献了全球安全治理的实践方案。致力于实现普遍安全和共同发展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可以成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有效且现实的路径,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价值理想、规范诉求和秩序理念等方面。
价值理想关怀人性的世界,指向人类未来的终极目标,体现的是对人性和谐与完善的追求,对未来理想世界的偏好。建立一个普遍安全和共同发展的世界既是联合国宪章的理想追求,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所在,二者在价值理想上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联合国的创立是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确立了国际社会追求普遍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的美好理想。联合国宪章开篇即写道:“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这一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措辞描述了国际社会追求和平、发展、平等和正义的伟大理想,以及关注人性、发展人权和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即使在二战结束70多年的当今世界,宪章中确立的理想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是凝聚人类共识、促进国际和平与正义的价值基础。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国际共同体的含义》的演讲中指出:“是什么将我们连结成国际共同体?广而言之,那是因为存在一个为所有人建立如联合国宪章所描述的那样更美好世界的共同愿景。”[9]
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中国哲学的“大同”思想出发,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理念和理想。习近平主席2017年初在联合国大会的演讲中阐述了“中国为何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怎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三大基本问题;回答了“我们从哪里来、现在在哪里、将到哪里去”这一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1]习近平主席用超越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全球观”,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10](P28)。这一远大理想表达了中国追求和平与发展的愿望,展示了面向人类的崇高情怀和可贵担当。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发展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和平与发展的宗旨,寄托了人类对未来的新愿景,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宪章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价值理想上的良性互动。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关于建设“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世界的理念又超越了联合国宪章对和平与发展的关注。“开放包容”否定了文明优越论和文明冲突论,倡导不同文明之间和而不同、多元互鉴的理念;“清洁美丽”描绘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关于全球生态治理的蓝图。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丰富了联合国宪章的内涵,是对联合国宪章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创新。
然而,联合国宪章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追求的崇高目标远未达成,特别是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联合国依据宪章的宗旨、原则和精神创立了维和行动,承担监督停火、维护法治、保护人权、重建国家和提供人道救援等重任,有效地管理了世界各地发生的冲突,促进了当事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探索出了一条从预防冲突、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到延续和平的全球安全治理路径。70年来,作为联合国“旗舰事业”(flagship enterprise)[11]的维和行动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理念上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二者都主张在坚持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基础上,推动建立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治理格局,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与共同发展。2017年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被陆续载入联合国的多项决议之中,其中安理会在联合国驻阿富汗援助特派团这一维和行动的决议中提出,要“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2]。这充分体现了二者在价值理想方面的良性互动。可见,联合国维和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和平行动,更是实现宪章所载明的价值理想的理性工具,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现实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也不只是中国的理念宣示,更是联合国宪章理念的传承与创新,是探索全球治理模式的新构想。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都阐明了人类的崇高理想和价值追求,代表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大方向,体现了对人类的终极关怀;而维和行动则是践行联合国价值理想、推动全球安全治理新进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路径。因此,秉承宪章宗旨而实施的维和行动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促进人类构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和开放包容的和谐世界。
为实现联合国宪章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想,国际社会还应立足现实,确立和遵循相应的规范和伦理,引导人们追求美好的应然世界。规范强调应然性,是行为体认同并共同遵守的行事准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奉行的多边主义、伙伴关系和道义优先的规范诉求尽管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能一一对应起来,但二者有关规范诉求的基本内容在实质上是直接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就多边主义而言,联合国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多边主义的产物。建立在集体安全体系基础上的维和行动,是会员国采取多边行动支持联合国实现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式。从征求主要冲突方同意而部署行动,到广大会员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派员广泛参与维和,再到联合国各会员国共同承担维和摊款,维和行动的部署规划、人员组成和经费来源等诸多方面都体现了鲜明的多边主义特点。多边主义也因此成为联合国实施全球安全治理和维和行动显著的规范性特征和合法性源泉。除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处置的冲突和战争之外,金融危机、跨国犯罪、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关系人类命运的紧迫问题同样需要世界各国采取多边主义的解决办法。为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与国关系中寻找多边主义这个最大公约数,奉行双赢、多赢和共赢的理念,提出“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1]的多边主义规范诉求。
就伙伴关系而言,维和行动则是广大会员国在多边主义基础上建立伙伴关系的独特机制。首先,随着维和行动任务范围和组织架构的扩大,实地维和行动的各部门之间确立了伙伴关系。现代维和已经从最初部署维和部队为主的传统模式,发展成包括军事、警务和民事部门在内的多层面协作管理冲突的综合模式。维和部队、维和警察和从事人道救援、人权保护和社会重建等职能的民事机构(人员)已经在各项维和行动中建立了紧密的伙伴关系,共同促进当事方在安全、人权和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治理能力,以消除冲突根源,实现持久和平。其次,为增强维和行动的有效性,“联合国与区域性伙伴一起参与联合国行动已经成为常规而非例外。这一点在任何地方都不如非洲明显,联合国与非盟、次区域性机构以及欧盟并肩参与行动,出现在冲突的各个阶段”。秘书长认为联合国已经进入了一个 “‘维和伙伴关系’(partnership peacekeeping) 的时代”[13](P2-15)。2017年初,联合国通过了“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的决议,“呼吁国际社会本着合作共赢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兑现对非洲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领域中所作出的承诺,并欢迎发展伙伴为加强与新伙伴的合作而作出的努力”[14]。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世界各国只有建立伙伴关系,结伴而不结盟,才能有效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切实解决全球性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国家间建立平等相待、共商共建的全球新型伙伴关系,与全球安全治理下的维和行动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体现了共迎挑战和共建和平的伙伴关系精神。
就道义优先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并未提及正确义利观,但来自一百多个国家的成千上万名维和人员,不远万里来到发生战乱的异国他乡,在联合国旗帜下,冒着生命危险,同心履行宪章赋予“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的崇高使命,这种舍利取义的国际主义精神正是正确义利观的生动写照。虽未明言,正确义利观恰恰是维和行动70年来一以贯之的行为规范。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正确义利观就是要秉持见利思义的规范,抛弃西方国际关系理念中“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的自利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国家为了极端和狭隘的民族利益而对弱小国家进行政治渗透、武装干涉和经济控制的行为。正确义利观所倡导的道义优先的新型国际规范,重塑了国际社会未来的行为准则,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思想依据。践行“利以义生”“利人”“利天下”的正确义利观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维和行动在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上的联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安全治理下的维和行动在规范诉求方面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二者的规范诉求都具有伦理意涵和实践指向的特点,它们一方面通过伦理的政治化实践,融入国际规范和准则之中;另一方面又推动国际规范的革新和发展,增进国际规范的合法性,促进新的国际规范的生成。这些规范体现了人类对社会生活品质的肯定,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同时,正是这些规范性诉求促进了维和行动在解决冲突和争端中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鼓舞人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中砥砺前行。丧失规范性诉求,没有价值理想相伴,无异于宣告人类命运的终结。
当然,强调和重视价值理想和规范诉求,绝不意味着在实践中否认国家和政府作用的现实合理性。在现实中,充分考虑并尊重国家和政府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追求联合国崇高理想中的特殊地位与功用,正是秩序理念关注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都奉行基于主权平等、和平共处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而建构的国际秩序理念。
事实上,同意、公正和非武力这三项原则虽然是指导维和行动的基本规范,但它们更是维和所遵循的秩序理念。就同意原则而言,维和行动在部署之前需征求当事国(方)的同意,体现了联合国对宪章中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这一秩序理念的遵守和对冲突方利益的尊重。未经主权国家同意,联合国不得在其领土上驻扎维和部队。否则,联合国维和部队就无异于占领军或侵略者,也就破坏了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和平共处的原则。就公正原则而言,作为公正干预冲突的第三方,维和行动基于安理会赋予的行动授权,自始至终平等对待冲突各方,努力维持冲突方之间在调解或谈判中达成的停火或和平协议,促成冲突方之间和平共处,竭力维护地区和世界秩序的稳定。非武力原则同样体现了维和行动对国家主权的尊重,表明联合国部队无意使用武力征服当事国,或强加冲突解决办法,而是鼓励冲突方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化解分歧和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这完全不同于冷战后西方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名所采取的对外军事干涉行动。此外,现代维和行动还承担大量的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维和人员向受战争影响的平民发放人道救援物资,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以缓解当地民众所受的战争之苦,体现了维和行动对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遵循。
作为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这些原则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1]其中国家主权平等的实质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这是数百年来规范国际秩序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是确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基础,是实现人类共同价值理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多边主义和伙伴关系规范的有力保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其内涵超越了国家间不发生武装冲突的消极和平意涵,更强调积极促进以国家稳定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则体现了对武装冲突中受难者的保护和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秩序理念是实现价值理想和规范诉求必要而合理的原则性思考和技术性安排。
简而言之,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难以解决人类面临的全球治理赤字所带来的挑战,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开始积极参与包括维和行动在内的全球安全治理活动,倡导在国家主权平等、和平共处和遵循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基础上构建秩序理念,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实现国际秩序和平转型,打造和谐有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现念是当代世界共同体关系构建的新尝试划探索共同体关系建构的‘中国道路’。”[15]秉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基于同意、公正和非武力规范而建立的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径。二者在价值理想、规范诉求和秩序理念方面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在价值理想方面,二者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致力于为人类建构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和命运共同体。在规范诉求方面,二者都依循多边主义、伙伴关系和正确义利观的准则处理国家间的关系,秉持善意,共商、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在秩序理念方面,二者都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平共处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原则,倡导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打造和谐有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