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 中国 上海 200042; 2.冈山大学 大学院社会文化科学研究科, 日本 冈山 7000082)
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国对外贸易逐渐增多、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与此相伴的是国际私法学科的大力发展和逐渐强大。深入考察我国已有的国际私法制度规定和实践运用,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解决并力推相关法律制度建构和完善。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向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开展学习和比较,以为镜鉴和参照。然而,认真梳理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界对国外国际私法理论学说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英国、美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就我们目力所及,国内国际私法学界对地理上处于近邻的一衣带水之邻邦——日本相关领域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并不多见,远不能与上述国家相提并论,这其中尤为少见且非常重要的就是对日本国际私法学说演进历程的梳理和研究。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国际私法实际上就是学说法。有鉴于此,我们拟从历史维度出发,对日本国际私法学说演进历程开展相关研究,希冀通过本文的梳理更为清晰地了解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脉络和历史进程,从而进一步夯实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素材,以期为日后的相关学术研究提供史料基础和参考路径。
日本国际私法学理研究肇始于明治时期,历经大正、昭和、平成几个历史时期的发展逐渐成熟和系统化,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初创、改革与完善,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日本国际私法的成文法为2006年(平成18年)6月21日公布的《法律适用通则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号)(以下简称《通则法》),该法律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1日实施。
1854年(日本安政元年)3月,江户幕府与美国缔结了《日美亲善条约》(又称《神奈川条约》)①。江户幕府被迫订立的《日美亲善条约》,是日美两国综合国力对比悬殊的产物,是日本历史上与西方列强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内容,日本被迫开放下田和箱馆两个口岸。这两个对外口岸的开放,一举突破了日本长久以来以长崎为惟一对外联系港口的闭关锁国体制,日本的国门从此被打开。该条约中还规定“海上遇难的美国人和其他来自美国的市民,在其他国家将享受不受限制、同等自由的待遇,但要服从公正的法律”。理由在于日本法律尤其是对外交往方面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国际法仍然是残缺的、野蛮的、落后的、不合时宜、不公正的、不符合国际法原理、准则与惯例的法律,应当予以废弃不用,更不能适用于已经达到高度发展水平的其他资本主义强国。这一点正如学者佩里明确指出的,日本以前所实施的锁国法与习惯法都不是公正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是零的存在。继《日美亲善条约》之后,日本相继与英国、俄国、法国、荷兰等西方列强缔结了不平等的亲善条约,每个条约中均出现了类似规定。但是这个所谓的“公正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日本方面尚不清楚和明确,由此这也成为当时的幕府当局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现实且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
1858年(安政5年),江户幕府与欧美五国分别签订了《修好通商航海条约》②。每个条约均有所谓的领事裁判制度,即外国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中,日本没有裁判管辖权,应交由该外国人所属国依据所属国法律进行裁判。这样一来,对于发生在横滨等几个开放港口的日本人和他国人之间的贸易纠纷,日本方面不得不接受外国的领事裁判。为了摆脱这种束缚,日本迫切需要拥有能与欧美列强先进的法律相匹敌的现代化法典。因此,幕府当局深深感觉到各藩乃至一般先知先觉之人需要学习欧美列强先进的法律,掌握通用于万国的法律原则。在幕府末期,公派留学荷兰的西周助、津田真一郎将“万国公法”带回了日本。从此,日本开始正式研究万国公法以及国际私法。
1864年,美国传教士威廉·马丁(中文名音译为丁韪良)③将美国人惠顿写的一本书翻译成中文,将之命名为《万国公法》,并在中国出版。后来这本书传到日本,于1865年(庆应元年)在东京大学④的创始学校——开成学校翻印出版,这是日本首次刊行国际法方面的书籍。其中一部分内容被称作《公法私案》,相当于现在的国际私法。1866年(庆应2年),开成学校的西周教授将自己在荷兰留学时掌握的维塞林(S.Visserin)法学博士的讲义翻成了日语,题名为《万国公法》并出版。其中题为“万国私权通法”的一部分相当于现在的国际私法⑤。
明治初年,日本主要是通过外国教师来进行法律教育。自然地,国际私法的讲授也是通过聘请外国教师来完成的。1872年(明治5年)日本设立司法省明法寮,随后的四年间,由法国学者乔治斯·布斯凯(Georges Bousquet)和1873年(明治6年)来日本的古斯塔夫·博瓦索纳德(Gustav Boissonade)利用法国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想象他们在授课中,一定会涉及到法国民法第三条规定的国际私法内容。但是他们作为明治政府的法律顾问,只是专注于立法工作与法学教育,并未对国际私法做特别专门的研究。当时,除法系的明法寮之外,还有重视英国法教育的东京开成学校及其后来并入的东京大学。这里的国际私法教育是以“列国交际私法”的名称来进行授课的。东京大学的国际私法是由负责英国法律的英国人威廉和美国人亨利来进行授课的〔1〕。他们在日本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到何种程度尚不得而知,截至目前也没有发现当时与国际私法相关的论文。由此来看,当时的教学工作还难以称得上真正的国际私法研究。
1881年(明治14年)以后,陆续设立的私立学校虽说也有国际私法授课,但这里授课的老师不是专门研究国际私法的学者,而大部分是检察官、律师或者外交官⑥。因此,他们所做的国际私法研究称不上专业性研究。明治维新后,到《法例》制定的1890年(明治23年)之前,公开发表的国际私法著作一篇也没有,充其量只有两三篇翻译的文章〔1〕。
1898年(明治31年)《法例》实施以后,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的研究开始转向阐明《法例》条款的内涵,构建适合日本的国际私法体系,这种倾向一直持续到1926年(昭和初期)。昭和初期在迎来国际私法研究代际更替的同时,研究态度和研究方法都发生了变化。这里着重阐述《法例》制定以后到昭和初期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的主要学说及研究概况,概括起来,产生较大影响的就是3位学者及其学说:山田三良的学说;迹部定次郎的学说;山口弘一的学说。
1.山田三良的学说
山田三良(1870—1965)在东京大学开设国际私法讲座之后,于1901年(明治34年)成为第一个担任国际私法讲座进行授课的老师,所以被称作“日本国际私法鼻祖”。山田教授虽说是英国法学专业毕业,但他还曾留学德、法、美等国,其中较长的时间是在德国和法国,所以其深受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影响。这明显地体现在对旧《法例》进行修订时,他以德国法为范本,在帮助起草委员会穗积陈重起草《法例修订案》时,很多立法内容都是参照德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学说理论与立法实践。
山田教授除了负责国际私法课程以外,1915年(大正4年)以后作为第二课堂还负责了国际公法课程。日本的国际私法研究以此为开端,开始对《万国公法》进行部分研究,接着又受意大利学者孟西尼的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⑦。山田认为国际私法是根据涉外法律关系来确定内外私法适用区域的法则总体。他还认为国际私法和一般国内法一样,是一国领导者制定或认定的法则,所以是国内法,但又和其他的国内法不同,是一部和国际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2〕。他的这种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观点和穗积陈重、德国法学家冯·巴尔、卡恩的观点一样。但他认为国际私法研究的范围和德国法学不同,除了法律冲突问题,还涉及国籍的取得和丧失问题、外国人在私法上的地位等,这一点也许是受到了法国国际私法学的影响。
山田教授的研究方法和穗积陈重、德国法学家冯·巴尔、卡恩一样,通过对诸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内外立法的目的和协调冲突规范。山田教授于1932年出版《国际私法》这部著作。他的国际私法学说,糅合了留学欧美时的指导老师德国哥廷根大学冯·巴尔教授、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魏斯教授和牛津大学戴西教授等人的学说,表现出以国家主权为中心的倾向,采取了灵活而不偏颇的立场。
2.迹部定次郎的学说
迹部定次郎(1878—1938)在1899年(明治32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国法学专业,次年就职于京都大学。1902年(明治35年),为了研究国际私法留学德国,三年后回国,之后在京都大学作为国际私法讲座的教授一直工作到1932年(昭和7年),这期间除了担任国际私法讲座以外,和山田三良教授一样,作为第二课堂还担任了国际公法课程。
迹部教授于1905年(明治38年)和毛户胜元一起将瑞士苏黎世大学教授麦莉(Meili)的《国际民商法论》由德语翻译成了日语并发行。另外他还于1922年出版了著作《国际私法》(上卷)。他在《国际私法》(上卷)这部著作中,排除了当时在国际私法学界已成定论的国内法主义,站在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普遍主义立场上,说明既然国际私法是规定各国私法的范围的法规,那么只要各国的私法是基于各国主权的行使,国际私法就是规定各国主权行使范围的,就属于规定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既然国际私法是谋求私法性的国际交往的安全不可缺少的法规,各国当然都应服从这个法规。国际私法同国际公法一样,应以国家的国际交往中,求得其拘束力的依据。从迹部教授的著作及论文来看,他主要参考德国的萨维尼教授(Savigny)和奇特尔曼教授(Zitelmann),此外还有法国、瑞士、比利时、意大利等大陆法系诸国的国际私法学者的文章,努力构建了日本的国际私法体系。
3.山口弘一的学说
山口弘一(1866—1945)于1885年(明治18年)毕业于德国协会学校,之后主要根据德国法律书籍学习国际私法。1900年(明治33年)为了研究国际私法留学德国、法国,结束三年的留学生活后回国,在东京高等商业学校(现日本一桥大学的前身)担任国际私法、亲属继承法课程,直至1927年(昭和2年)。山口教授著作等身,他主要参考德国、法国的文献,从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观点出发,在广泛比较民商法的基础上,利用严正精细的法理论树立了个人的国际私法学。
日本这个时期的国际私法研究的目标是以业已制定好的《法例》为中心,建立一个适合日本国的国际私法体系。前一个时代与此不同,当时日本国际私法研究的目标是树立作为裁判标准的条理法⑧。而且前一个时代没有成文的国际私法,所以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不一致,或是法国、比利时、意大利法系的国际私法学研究方法,或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个时期的国际私法研究的主要目标是结合成文的《法例》规定,构建适合日本国的国际私法体系。因此,日本国际私法研究者的研究必然以旧《法例》和《法例》为原型,参照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不再关注英美国际私法学了。可以说和前一时代相比,重视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学说观点以为己用,是这一时期日本国际私法研究的显著特征之一。
昭和时期和平成时期是日本国际私法快速发展的两个阶段。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界线,可将昭和时期的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分成两个小部分,即二战前和二战后来进行阐述。
1.二战前:1926—1945年间的国际私法研究
就本时期的日本国际私法研究的目标而言,和前一时期基本相同,学者们仍是将构建一个包括解释和适用《法例》规定在内的日本国际私法体系为主要研究目标。但本时期的国际私法研究是在上个时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研究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更加精细和准确。例如,关于国际私法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的这个总论的基本问题,法性决定的问题、先决问题、适应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前一时期都没有提到。此外,即便是分论的个别问题,也在这一时期进行了更深入的考察研究,如不法行为问题、结婚、离婚、亲子关系、继承、遗言、票据行为等方面。
本时期的研究方法仍然和前一时期一样,主要参考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来研究的。在这一时期,几乎所有的日本的国际私法研究学者不仅继承了前一时期的国内主义、普遍主义的方法,而且深受德国学者提倡的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这一学说的影响。可以说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在此,需要着重介绍和阐述几位颇具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者之研究立场和研究方法,而其中尤以田中耕太郎教授和江川英文教授为代表。
田中教授(1890—1974)认为如果社会存有社会规范的话,那么整个世界的社会生活也应存有起规范作用的世界法,也就是国际私法。在实际适用中,国际私法虽说是国内法,但其实质仍属于世界法的重要一环。他还认为国际私法是用来决定涉外的生活关系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理论上是处于先于国内法上位的法律规范,作为世界法超越了各国的实体私法〔3〕。那么,针对一定的涉外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决定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时根据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呢?其认为国际私法作为支配世界社会生活的法律,应基于普遍人类的确信。因此,针对特定涉外生活关系国际私法在指定准据法时,应根据涉外法律关系内在的性质来决定合乎目的的准据法。据此,要合乎目的地解释用于国际私法规定上的法律关系概念,不是根据某国的国内实体法(如法院地法),而是根据道理或普遍人类的确信。这个道理和普遍的确信往往是通过比较法学的方法来求得的,不过,若存有相反的观点和法制的话,一国的法官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际私法(实际上是世界法)的解释,还是完全不受自己国家的国际私法的束缚,而根据道理及法学原理,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抉择。各国实体法的比较只是给法官提供参考资料,是一般法律的解释,不应该受其束缚。譬如,亲笔遗书的遗言效力问题是方式问题还是能力问题,这应该根据该事物的性质本身来自由判定,不应该受限于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包括法院地法)的判断〔3〕。基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田中教授虽然提出国际私法规定的基础是道理或普遍人类的确信,以及事物的性质,但稍显遗憾的是其没有提出如何科学地认识这个所谓的道理或普遍人类的确信以及事物的性质之方法或路径。
江川教授(1898—1966)所持学说的立场是,国际私法保障国际上私法生活的安全,作为实定法存在的是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国际私法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保障国际上私法生活的安全,所以必须从该立场对国际私法进行解释。但是,构成各国实定国际私法秩序基调的国际主义所有的国家都不一样,所以必须从构成该国际私法秩序基调的国际主义立场出发来解释实定国际私法。江川教授还谈到当国际私法规定出现缺陷时,“应该从该国际私法立场通过道理来决定应该使用的准据法”〔4〕。但是如何认识该道理,其并没有做任何陈述,这将无法考证。深入考察江川教授的研究方法,其颇具特色,独树一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出国际私法研究的范围包含法的冲突问题、外国人在私法上的地位、国籍住所问题、国际裁判管辖问题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这是他研究中最具特色的一点。国际私法将国际民事诉讼法问题和法律冲突问题一起作为研究课题,这一点在当时的日本属于最前沿的研究,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关于国际私法总论问题。江川教授提出的问题包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法性决定问题、先决问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反致问题。其中法性决定问题是前一时期迹部教授首次提出的问题,这个时期江川教授重新提出论证,以此为契机引起激烈争论。先决问题可以说是江川教授首次提出的。反致问题在前一时期受到普遍主义者的激烈论证,二战后在这个时期,江川教授从新的角度重新提出并进行论证。江川教授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二战后国际私法研究的开端。三是国际私法分论的问题。江川教授的研究在这方面涉及得很多,其中他特别关注债权合同中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问题〔5〕。四是江川教授早已指出在法国的判例上,已出现属人法决定的基准由本国法主义转向住所地法主义〔6〕。五是江川教授的研究方法和以往的日本国际私法研究相比,明显地采用了比较国际私法的考察,当然也没有忽视对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的考察。
2.二战后:1945—1989年间的国际私法研究
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崛起,随之日本的涉外民事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起来。因此,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相应地急剧增加,这也给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带来了很大影响。
(1)立法方面。随着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逐渐增多以及问题的逐渐复杂化,对《法例》进行修订实属必要。日本政府在1957年设立了“国际私法部会”,该机构属于商议是否修订《法例》的审议机关“法制审议会”的一个部门。该部门设立之后,为了回答“何时出示修订的《法例》及其他和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纲要”这样的咨询,曾多次进行审议,但并没有拿出修订案。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立法是一件极为困难之事。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却加入了关于涉外遗言方式的海牙国际私法公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日本政府法务当局对于立法态势判断的前瞻性。
(2)国际私法判例研究方面。战前,日本国际私法判例数量很少,通过判例来探讨、研究国际私法原则的活动也不多。战后日本国际私法相关的判例急剧增加,因此日本涉外判例研究也很活跃。战后,由于朝鲜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脱离了日本的殖民统治,美军占领了日本本土,因此,美国、朝鲜、中国台湾等地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政治与外交关系,从而使得战后日本的涉外民事纠纷非常复杂,因而也使得外务省与法务省在这方面发布了不少含混其词的法规、训令,法院也作出了许多自相矛盾的判例。随着战后日本国际私法判例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私法判例中包含的需要解释、阐明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也大量摆在国际私法学者的面前。于是这便有力地推动了战后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对判例研究工作的开展。
随着判例研究的深入,逐渐填补了不少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方面的缺陷,成文《法例》规定的背后隐藏的国际法法理,也就是日本现实国际社会生活中潜在的条理法——冲突规范渐渐明确化。具体来说,例如关于离婚的国际裁判管辖权法则和关于属人法决定基准的本国法主义界限法则等,根据判例的积累渐渐固定下来。根据当时池原季雄教授的研究〔7〕可知关于本国法主义实施的判例法理,也就是只有在具有本国国籍的情况下,日本《法例》规定的本国法主义才能够得以实施。因此,对照本国主义实施的妥当根据,必须了解日本《法例》的本国法主义实施是有界限的。但该法理没有在日本《法例》规定中表述出来。战后关于离婚、收养以及认知事件等,日本法院适用本国法进行判决的案例非常少。但是,作为本国法应该适用外国法的情况,适用法院地法——日本法的案例非常多。导致适用日本法的法理上的根据有很多,例如,以适用外国法有违反公共秩序为由,取而代之而适用法院地法——日本法;以外国法不能查明为由,适用作为条理法的法院地法——日本法;利用反致适用日本法等。这些判例倾向于什么样的判例法还是条理法,虽说难以判断,但既然生活本身就会产生法律,那么产生这些判例的涉外民事生活肯定也孕育了多多少少的条理法。所以川上太郎教授认为,根据以往的判例,可以认同法理,也就是必须承认《法例》规定的本国法主义其妥当根据是有一定界限的。具体来讲,关于个别具体事项,从其妥当根据来看不能适用本国法的情况,如从本国避难到日本定居的中国人、朝鲜人或其他国家的人,就应该认同取代本国法而适用与当事人现实居住地等有实际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8〕。这相当于现在所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3)国际私法研究的学说方面。二战后日本的国际私法研究的学说也发生了很大改变,这主要从学者们的著述得到鲜明的印证。久保岩太郎的《国际私法构造论》(1955年)主要是从国际私法是为了谋求涉外民事生活安全这一传统立场出发来论证国际私法上的问题。该书总结了战前学者们研究的成果,阐明了国际私法自身适用阶段发生的法性决定问题、先决问题,这些对于理解国际私法构造起了很大的作用。哲茂豊的《国际私法的统一性》(1955年)论证了国际私法的统一没有不可避免的障碍,这样有益于研究国际私法应有的形态,而且也是树立国际私法解释理论不可或缺的文献。
溜池良夫的《论国际私法的概念》(载《法学论丛》,1961年),对关于国际私法的各种概念以及日本学者们的各种国际私法定义,作了系统的回顾与批判,阐述了自己对国际私法含义的理解。桑田三郎的《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交错》(中央大学出版部发行,1966年),对在日本争论已久的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等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此外,20世纪60年代后半叶,学者们通过著书立说,对国际私法总论部分的各个重要问题,如国际私法与公序、法律的性质决定、反致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相当数量的成果。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关于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深入,推出了一批有分量的作品,如石黑一宪的《现代国际私法(上)》(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以新的体系、新的方法,对国际私法面临的各种新的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受到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好评。
此外,二战后,国际私法(学)史研究也日益受到日本学者的重视,推出了很多研究成果,代表作如川上太郎所著《日本国际私法的生成与发展》(有斐阁,1967年),早田芳郎、泽木敬郎的《学说百年史——国际私法》(有斐阁,1968年)等。同时,国际身份法、国际家族法的研究得到较大发展,大量著述中的代表作是久保岩太郎的《国际身份法研究》(有信堂,1973年)和溜池良夫的《国际家族法研究》(有斐阁,1985年)。
(4)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方面。战前,日本国际私法学研究很多都是由抽象性原则出发通过演绎性方法来对原理性问题进行研究。而战后的研究,普遍重视以国内外判例为依据,进行经验主义的归纳性研究。这种经验主义的归纳性研究表现之一就是,战后对英美国际私法研究越来越关注了。明治31年《法例》制定以前,日本对英美国际私法研究相当重视,但《法例》制定以后,研究重心偏向了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各国,英美法受到冷遇。但是战后由于美国占领、日本宪法的制定以及民商法的修订都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很快对英美法关心起来,日本学者对美国国际私法的研究论文也剧增。另外,由于日本法学者和英美法学者之间的交换研究以及共同研究也日益频繁。
比较法是国际私法研究中常用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明治时期已确立,战后,仍然被诸学者所采用,并取得了不少成果。如1949年池原季雄发表《国际私法上审判管辖权与当事人的国籍》(载《国际法外交杂志》),冈本善八的《英国国际私法的形成过程》(1954年),早田芳郎的《论中国人与朝鲜人的本国法的决定》(1965年),樱田嘉章的《萨维尼的国际私法理论》(载《北海道大学生学论集》,1983年),海老泽美广的《监护决定的承认与孩子的福利——若干比较法的考察》(1988年)、乌居淳子的《英国国际私法上当事人缔结契约后准据法的指定》等。这些著作对外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作了系统的比较说明,丰富了日本国际私法学的理论内容。
(5)国际私法研究组织的成立与活动方面。1948年,日本成立了私法学会,在研究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私法领域是日本最大的学术团体。1949年,日本又进一步成立了国际私法学会,开展了以国际私法学者为中心的独立活动。这样,日本国际私法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一个组织化、系统化的学科领域。战后数十年来,日本国际私法学者通过日本私法学会、日本国际私法学会,对国际私法领域内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同时也拓宽了日本国际私法学的研究领域,完善了日本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的深入,跨国企业进位全球企业,相应的个人生活趋于国际化。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日本企业在世界各地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日本国民生活的国际化。这样一来,日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涉外婚姻也随之大幅度增加,日本和外国之间的国际合同种类也趋于多样化,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自然而然,日本的国际私法研究随着社会的需求也日益繁荣起来。主要表现为:日本国际私法学界一方面积极吸收欧洲国际私法发展的最新经验。另一方面,也对本国的涉外纠纷进行了广泛且细致的研究。一者,国际私法学会成立并逐渐机制化、正常化。一年两次的日本国际私法学会大会,自成立之日起到2005年(平成17年)一共举办了112次大会。每次大会都有国际私法的著名学者进行报告发表,针对当时国际私法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同时,为纪念1999年国际私法学会创立50周年,发行了《国际私法年报》。该杂志登载的文章,基本都是针对世界发达国家包括本国的国际私法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再提出自己个人的观点进行论证分析,且内容都是经过国际私法年报编纂委员会严格的审查进而得到认可的论文。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领域,该杂志是最具权威性的,日本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逐步走向国际化并世界前列。二者,在国际私法研究成果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随着《法例》的修订、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补充及其他新制度的制定,许多学者对自己的著作进行了快速修订和更新,如木棚照一、松冈博、渡边惺之的《国际私法概论》。同时在日本法规现代化形势下,加上这期间涉外判例的快速增加,樱田嘉章·道垣内正人的《国际私法判例百选》(ジュリスト別冊)也随着法律发展变化做了对应的修正和更新。另有一批学者着力于介绍国际私法及相关领域的国际会议,对外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判例进行分析研究。如道恒内正人的论文《海牙裁判管辖外国判决条约案的修改工作——外交会议的延期和解决对策的探索》〔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专属合意管辖的条约案——针对2005年外交会议》〔10〕等,通过不同国际私法规定的比较研究,给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参考和充足的依据。还有一大批学者在国际私法分论部分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研究,涉及国际财产法中的契约准据法认定问题,国际家族法中的儿童收养问题、继承问题、国际私法姓氏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国际环境法领域的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此外,在国际仲裁、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方面都有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总体而言,日本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和学说日渐全面发展,对日本国际私法的产生、修订和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
综上,通过历史维度全面考察日本国际私法学说的演进历程,简明扼要但又较为清晰地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将对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学理分析和比较研究提供充分的素材和史料支撑,从而彰显相关研究的重要价值和积极意义。
注释:
①《日美亲善条约》(日本通称为《日米和亲条约》)是日本江户幕府的全权代表大学校长林复斋与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官马休·佩里分别作为双方代表签署、缔结的日美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54年3月31日(孝明天皇嘉永7年3月3日(旧历))签订于神奈川,故又称《神奈川条约》。该条约同意美国船只在下田、箱馆两港停泊和购买物品;日本有义务援救遭遇海难的美国船只及人员;日本保证向途经开放口岸的美国船舰提供煤炭、淡水、粮食及其他所需物资;日本同意美国外交官在条约签署后的18个月内进驻下田设置领事馆等,同时规定日本给予美国最惠国待遇。
②1858年7月29日,日本与美国各自的全权代表签订了《日本国美利坚合众国修好通商航海条约》(《江户条约》)。接着又与英、俄、法、荷四国以日美条约为蓝本分别签订了《修好通商航海条约》。因为当年是日本的安政五年,所以将这五个条约合起来称之为“安政五国条约”。这五个条约除与美国签订的《日本国美利坚合众国修好通商航海条约》外,还有:《日本国荷兰国修好通商航海条约》《日本国俄国修好通商航海条约》《日本国大不列颠国修好通商航海条约》《日本国法兰西国修好通商航海条约》。
③威廉·亚历山大·彼得森·马丁,基督教新教教会长老派传教士,曾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
④1877年(明治10年)设立,后于1886年(明治19年)更名为“帝国大学”。
⑤庆应4年出版的《泰西国法论》(津田真·郎译)中存有“列国庶民私法”。明治7年,东京开成学校将其改为“列国交际私法”。明治14年之前所有大学都称之为“列国交际私法”,但该名称听起来好像是国与国之间交往时的私法准则,因此于明治14年更名为“国际私法”。
⑥明治法律学校,从明治15年到明治18年,由熊野敏三(司法省参事官)担任《万国公法》,明治20年开始由帕特诺·斯特劳(Paterno·Straw)担任。国际私法开始作为独立的一门课始于明治30年,由野泽武之担任。在没有作为独立的一门课之前,由杉村虎一(原驻德国大使)担任国际私法课程。明治18年设立的英吉利法律学校,在第三学年设有《法律抵触论》这门课,由穗积陈重担任。
⑦在孟西尼的理论中,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不仅是国际礼让,而且是依国籍原则而普遍存在的各国承认属人法对所有内国人具有支配力的国际义务。
⑧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缺乏成文法,判例法也没有形成的时候,不得不根据条理及其形成的所谓条理法来进行裁判。根据条理一词所在的语境及其内涵,这里的条理相当于“一般法理”的意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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