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忠
(云南财经大学 国际语言文化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
所谓非受事宾语句,就是句子的宾语不是受事成分,而是非受事成分,其中包括材料成分、工具成分、处所成分、动机成分、方式成分等。与典型受事相比,这类成分缺乏变化性、渐成性、受动性、静态性、附庸性(陈平1994)。这类句式与受事宾语句具有相同的表层结构,但这类句式中的非受事成分却不受动词指派,表明这类句式的底层结构异于受事宾语句。国内学者虽然对这类句式中处于宾语位置的名词或名词词组讨论颇多,如朱德熙(1982)、高名凯(1986)、邢福义(1991)、郭继懋(1999)、史锡尧(2000)、任鹰(2000)、陈昌来(2001)、刘正光和刘润清(2003)、冯胜利(2000,2005)、张云秋(2004)、杨永忠(2007a,2007b,2009,2011)、程杰(2009),但对这类句式的生成过程作专门探讨的却不多。 鉴于此,我们拟在生成语法框架内,对非受事宾语句的论元结构和生成机制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并对不同类型的非受事宾语句进行比较分析。
非受事宾语句与受事宾语句表层结构相同,即都是动词后接名词,但底层结构(underlying structure)迥异。从句法属性来看,材料成分、工具成分、处所成分、动机成分、方式成分等非受事成分本来应当出现在状语或补语位置,充当状语或补语,然而,它们现在却出现在宾语位置,充当宾语,而且句子结构合乎语法,也合乎语感。这表明这类非受事成分含有某些受事性特征,具有承担受事的功能,因此,非受事宾语句要具有合法性,其底层结构就必须同时满足句法系统和概念(语义)系统的双重要求。非受事成分宾语虽然是以论元形式出现于动词之后,但并非动词的直接作用对象,或者说,并不由动词直接对其赋予宾格,而是隐含着一个格位指派的隐性谓词。因此,我们假定非受事宾语句的句法结构含有两个层次,即双层概念系统①需要强调的是,概念系统是一个以题元角色为基本概念的语义系统(程工1999:239-240),因此,其不同于语义结构,语义结构仅仅是概念系统的结构性表征。。该概念系统包括一个显性概念系统和一个隐性概念系统,其中,显性概念系统由动词充当主谓词,隐性概念系统由隐性谓词充当空谓词。由于非受事宾语NP与主谓词V并不直接发生联系,其中必须通过空谓词这一中间媒介,因此,赋予非受事宾语NP题元角色的是 VP 而不是 V 本身(程工 1999: 239-240;杨永忠 2007b,2011,2016a;Yang 2011,2012)②完全解释原则 (Principle of Full Interpretation)规定:每个语言成分都必须得到音系和语义解释的允准 (Hale & Keyser 1991;Chomsky 1993)。。 为了满足这些限制,我们认为非受事宾语句的词库应当采用(1)的形式:
(1)[VP1NP1(域外论元)[V`V1(主谓词)[VP2NP2(空论元)[V`V2(空谓词) NP3(域内论元)]]]]
(1)显示:在主谓词V1与域内论元 NP3之间存在一个空谓词V2,其标志语为空论元 NP2,补足语则为域内论元NP3;主谓词V1的标志语为NP1,补足语则为VP2。据此,非受事宾语句的论元结构就可表示为(2):
(2)[VP1NP1[V`V1[VP2NP2[V`V2 NP3]]]]
S V φ③φ表示空位成分。φ O
(2)显示:1)非受事宾语句的论元结构含有两个层次,即双层概念系统,其在句法结构上的反映就是存在空论元和空谓词,以及NP3具有双重句法属性;2)动词为不及物动词,其本身不能指派题元,而必须由VP指派;3)VP2以VP1为中介向NP2指派题元角色;4)零形介词不仅具有介词功能,而且具有动词功能④根据戴曼纯(2003:178),介词具有赋格能力,这与动词相似。,可以表示时体特征,因此,系动词不可出现于零形介词前。由此可以推断,非受事宾语句合法乃是由于介词短语本身具有担任谓语的能力(参阅程工1999:244-245;杨永忠2007b,2009,2011,2016a;Yang 2011,2012)。
本节讨论不同类型非受事宾语句的论元结构之间的差异。根据《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林杏光等1994),材料成分作宾语,可用“被”“用”“由”“把”等格标记充当句子的状语;如果不用格标记,则充当主语或宾语,如例(3)所示:
(3)a.爸爸用农药喷果树了。 b.爸爸把果树喷农药了。
c.果树被爸爸喷农药了。 d.果树爸爸喷农药了。
e.*农药被爸爸喷果树了⑤本文部分例句引自张云秋(2004),有改动。例(3e)作为孤立的句子,其合法性和可接受度较低,然而,如果有上下文作为支持语境,其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则会增强。例如:(i)农药哪里去了? (ii)农药被爸爸喷果树了。这表明,例(3e)对语境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必须有上下文作为背景方才显得自然。由于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一般情况下非受事宾语句的合法性条件,对语境因素不作考虑,故将其视为不合法。。
根据(2),例(3)中五句的底层结构就可以表示为(4):
(4) a.[VP1爸爸[V`用[VP2农药[V`喷果树了]]]]
b.[VP1爸爸[V`把[VP2果树[V`喷农药了]]]]
c.[VP1果树[V`被[VP2爸爸[V`喷农药了]]]]
d.[VP1果树[V`φ[VP2爸爸[V`喷农药了]]]]
e.*[VP1农药[V`被[VP2爸爸[V`喷果树了]]]]
(4a)中,材料成分由“用”引导,在动词前充当状语,这是材料成分的常规位置。(4b)和(4c)中的材料成分充当宾语,其前没有格标记。值得注意的是,(4b)、(4c)和(4d)中,“农药”均位于 NP3位置,充当域内论元,但其不受动词“喷”的指派。(4b)和(4c)同时表明:材料成分作状语和作宾语具有可逆性变换,材料成分作宾语较为自由。 进一步说,(4b)和(4c)在(4a)的基础上生成,即“农药”由(4a)中 NP2 位置下移至NP3位置,“果树”则在(4b)由NP3位置上移至NP2位置,在此过程中语义格标记“用”被删除,代之以“把”,标明受事宾语“果树”;“果树”由NP2位置上移至NP1位置,语义格标记删除,形成(4c)。(4d)的生成有所不同,V1为空谓词,这意味着“农药”不能从NP3位置上移至 NP1位置,换言之,它预示(4e)不合法。 (4d)中的“果树”为动词 V2的典型受事,可以移位至 NP1位置,而(4e)的中“农药”则隐含介词,其移位受到介词的牵制,因为介词不能悬空⑥英语wh-成分移位时,允许介词留在原位,形成介词悬空。汉语与此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英语介词悬空仅仅限于wh-成分移位,其他情况也不允许出现。例如:(i)That’s the student who Ioften talk to. (ii)Who did you go to the movies with? (iii)Who were you talking to?。无论将介词还原为“用”,还是“把”,抑或是“被”,句子均不合法。(4d)还预示了“爸爸把农药喷果树了”不合法,因为“农药”作为材料成分,不能用作“把”的宾语,如(5)所示:
(5) *[VP1爸爸[V`把[VP2农药[V`喷果树了]]]]
材料成分可以占据空论元位置和域内论元位置。当它占据域内论元位置时,蕴含着结构中有空论元和空谓词,如(6)所示。 (6a)和(6b)的底层结构相同,(6a)的 NP2 和 V2 分别与(6b)的 NP3 和 V1 相对应。
(6) a.用小米煮粥
[VP1[V`用[VP2小米[V`煮粥]]]]
b.煮小米
[VP1[V`煮[VP2φ[V`φ 小米]]]]
由于材料成分宾语句的动词往往由表示具体动作义的动作动词来充当,因此其具有较强的时间特征。就动词的时间特征而言,材料宾语与典型受事宾语无异。因此,动词的前后可带时体标记等IP算子。
(7)妈妈正在煮着小米呢。
[VP1妈妈[V`正在煮着[VP2φ[V`φ小米呢]]]]
(8)墙上刷过白灰了。
[VP1墙上i[V`刷过[VP2ti[V`φ 白灰了]]]]⑦t即trace,表示一个句法成分移位后留下的语迹。
(9)张三正在往钢板上铆着钉子呢。
[VP1张三[V`正在往[VP2钢板上[V`铆着钉子呢]]]]⑧为便于对比,我们仍将介词标注为动词,下同。
“着”“了”“过”是时体标记,各类谓词可根据自身的语义特征添加不同的时体标记,能带所有时体标记的动词时间特征一般都较强。(7)中的时间状语“正在”、时体标记“着”和语气算子“呢”一道约束动词“煮”,(8)中的时体标记“过”和“了”一道约束动词“刷”,(9)中的时间状语“正在”、时体标记“着”和语气算子“呢”一道约束动词“铆”。正是由于受到这些时间状语、时体标记和语气算子的约束,句子才合法。不过,(9)中的语气算子“呢”并不具有强制性⑨“呢”既可以约束谓语动词所含有的事件/状态变量(event/state variables),也可以约束它所成分统治的宾语名词词组中的名词性变量,这样,“呢”既可以允准IP结构,也可以允准DP的零形核心D。“正在”表示动作在进行或状态在持续中,其句法位置高于“着”等时体标记,具有IP算子的特性,可以允准DP的零形核心D,而“着”等时体标记只能附着在动词上,对动词进行操作(杨永忠2011)。换言之,正因为有“呢”和“正在”的约束,VP才可以投射成为IP,材料成分宾语NP也才可以投射成DP,整个结构才具有合法性。至于说材料成分宾语NP才可以投射成DP而其他非受事宾语NP不能投射成DP,原因在于材料成分宾语的抽象性等级最低,而其他非受事宾语的抽象性等级均高于材料成分宾语,详细讨论见后。。换言之,该句没有语气算子“呢”,句子仍然可以接受。这表明,时体标记对动词的约束力超过语气算子。
材料成分宾语句动词前可以出现描摹动作的具体情状的词语。这类词语一般附加于VP之上,修饰主语或表示动作行为的方式(杨永忠2011)。
(10)a.张三不紧不慢地往墙上刷着白灰。
[VP1张三[V`不紧不慢地[V`往[VP2墙上[V`刷着白灰]]]]]
b.*张三往墙上不紧不慢地刷着白灰。
*[VP1张三 [V`往[VP2墙上[V`不紧不慢地刷着白灰]]]]
(10a)中,副词修饰语“不紧不慢地”与动词之间由于有介词短语阻隔,未发生优先合并,故句子合法。相反,(10b)中,介词短语前置于副词修饰语“不紧不慢地”,致使副词修饰语“不紧不慢地”与动词优先合并,造成结构不合法。
然而,工具成分充当宾语的句子一般没有这样的句法特征,例(11)中的句子不成立⑩处所成分宾语句、动机成分宾语句和方式成分宾语句中同样不能出现副词修饰语,原因与工具成分宾语句相同,兹不赘述。:
(11)a.*张三一笔一笔地写着毛笔。
b.*张三一勺一勺地吃着大碗。
例(11a)和(11b)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句中动词是动作动词,但其表示的并非特定情况下的具体动作,而是抽象的动作行为。杨永忠(2007b)认为,非受事宾语NP与动词V之间隐含一个逻辑层次,即逻辑缺层。非受事宾语NP表示抽象概念或特性,而不指称个体,其与动词一道表示非经常性的或抽象的动作或行为,而不能表示具体的或经常性的动作或行为。他将非受事宾语NP的这种句法属性概括为句法宾语属性。非受事宾语NP作为句法宾语,其存在旨在同时满足概念系统和句法系统的要求,实现概念系统和句法系统之间的对称,使句子具备合格条件,因而,它不同于旨在填补语义空位的语义宾语。句法宾语受句法规则制约,语义宾语则受句法规则和语义规则的双重制约。从结构上看,这种不成立是由其深层结构所致,即句中动词前有副词修饰语,而且副词修饰语有与动词优先合并的倾向,如(12)所示:
(12)a.*[VP1张三[V`一笔一笔地写着[VP2毛笔i[V`φ ti]]]]
b.*[VP1张三[V`一勺一勺地吃着[VP2大碗i[V`φti]]]]
副词修饰语与动词优先合并,迫使“毛笔”和“大碗”作相应移位,占据域内论元位置,但它们不受动词“写”和“吃”直接指派,故句子不合法。此外,这样的移位还会造成介词悬空,导致句子不合法。如果我们将上述句子转换成典型受事宾语句,这一差异则更为明显,如例(13)-(15)所示:
(13)张三不紧不慢地(用白灰)刷着墙。
a.[VP1张三[V`不紧不慢地[V`用[VP2白灰[V`刷着墙]]]]]
b.[VP1张三[V`不紧不慢地[V`φ[VP2φ[V`刷着墙]]]]]
(14)张三一笔一笔地(用毛笔)写着字。
a.[VP1张三[V`一笔一笔地[V`用[VP2毛笔[V`写着字]]]]]
b.[VP1张三[V`一笔一笔地[V`φ[VP2φ[V`写着字]]]]]
(15)张三一勺一勺地(用大碗)吃着饭。
a.[VP1张三[V`一勺一勺地[V`用[VP2大碗[V`吃着饭]]]]]
b.[VP1张三[V`一勺一勺地[V`φ[VP2φ[V`吃着饭]]]]]
换言之,如果副词修饰语与动词之间有介词短语阻隔,致使二者无法实现优先合并,那么句子合法,因为介词短语往往可以与动词优先合并成VP,然后VP才与副词修饰语合并。我们将其称为“介词短语合并优先效应”(PPmerger priority effect)。我们认为,这可能与题元角色及其等级有关。介词短语表示动作行为的方式、路径、目标、处所等,属于题元角色,且呈等级排列。就与动词的关系而言,介词短语比描摹性副词等状语与动词联系更为紧密,或者说,介词短语更为靠近动词的内核,描摹性副词等状语则处于动词外围,属于附加语。因此,在句法线性排列上,介词短语紧靠动词出现,描摹性副词等状语则嫁接在由介词短语和动词组成的动词短语VP之上;在作句法切分时,介词短语往往与动词一起优先提取,而不是描摹性副词等状语与动词一起优先提取。这样,介词短语在描摹性副词与动词之间就会形成阻断,阻止描摹性副词与动词的优先合并。显然,题元等级与合并优先效应之间存在对应关系。那么,题元等级与主语可提取度之间是否有联系呢?或者说,高题元等级是否就意味着主语高可及度呢?杨永忠(2007b)指出,非受事宾语句中的非受事宾语NP在深层结构中充当补语或状语,在表层结构中无法从动词处获得宾格,因而,其既不能向前移位,也不能充当话题,亦不能出现于“把”字句中。作为光杆名词,非受事宾语NP在表层结构中往往呈现出无定/无指特征,因而,其在表层结构中不能处于主语位置。然而,我们认为,这一结论仅仅适用于处所成分、动机成分和方式成分宾语句,不适用于材料成分宾语句。换言之,材料成分宾语句一般都能变换成“把”字句和“被”字句,或者说,材料成分可以充当句子主语。这表明,材料成分宾语与典型受事结构特征较为相似,而其他非典型受事则与之有较少相似特征。至于说材料成分宾语句为什么能够用“把”标记和“被”标记而其他非受事宾语NP则不能,我们认为,这与非受事宾语NP的抽象性程度有关,详细讨论见后。
(16)a.他把小米煮成粥了
[VP1他[V`把[VP2小米[V`煮成粥了]]]]
b.*他把粥煮成小米了
*[VP1他[V`把[VP2粥[V`煮成小米了]]]]
c.小米被他煮成粥了
[VP1小米[V`被[VP2他[V`煮成粥了]]]]
d.小米被煮成粥了
[VP1小米[V`被[VP2φ[V`煮成粥了]]]]
(16a)有空动词位置,“把”字可以填充进去,也可以用格标记“用”填充。(16b)的句法空位应该在“煮”和“小米”之间,而不是“他”与“粥”之间,因此无法转换成“把”字句。 (16c)和(16d)两句成立,原因在于:“被”字占据空动词位置,材料成分宾语“小米”和施事“他”互相调换位置,其他论元位置保持不变,这与“把”字句正好相反,或者说,是“把”字句的镜像。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凡是可以用“把”字句的材料成分宾语句都可以转换成“被”字句。比较:
(17)a.[VP1他[V`把[VP2小米[V`煮成粥了]]]]
b.[VP1小米[V`被[VP2他[V`煮成粥了]]]]
值得注意的是,(17)的动词结构是动结式,如果是一个单一动词,则句子不合法,如“他把小米煮粥了”和“小米被他煮粥了”就均不合法。可以说,材料成分宾语句使用“把”标记和“被”标记仍是有条件的,即动词结构必须是动结式。
根据陈昌来(2001),工具成分只有在状语的位置上才保持其工具语义角色,在宾语位置上的工具成分则表现为受事性,如“大门锁上了锁”“小王遮上了帘子”等。工具成分在线性顺序上离施事较近,因而,其比较容易实现主题化或主语化,相反,宾语化则由于受到句法条件制约而较难实现(陈平1994)。
(18)a.张三用水泵抽水。 b.*张三抽水泵⑪在存在对比性语境的情况下,“张三抽水泵”也可以说。例如:(i)张三抽水泵呢(,怎么还叫他去打井)。 (ii)张三抽水泵,李四打井。(i)的含义为:张三抽水泵,因而没法去打井。(ii)的含义为:张三的任务是抽水泵,而李四的任务是打井,两人分工不同,各司其职。(i)和(ii)表明,如果句中存在表示对比的后续分句,句中的隐性句法空位成分就会得到允准,句子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也就会增强。。
(19)a.农民用卡车运粮食。 b.*农民运卡车。
例(18)和(19)中,a句为常规句式,工具成分充当介词宾语;b句为非常规句式,工具成分充当动词宾语,句子不成立。从语义来看,这是由动词与工具成分名词之间搭配不当造成,而从句法来看,这是由其深层结构所致,如(20)和(21)所示:
(20)a.*[VP1张三[V`抽水泵]] b.*[VP1张三[V`抽[VP2φ[V`φ 水泵]]]]
(21)a.*[VP1农民[V`运卡车]] b.*[VP1农民[V`运[VP2φ[V`φ 卡车]]]]
(20a)中,“水泵”占据域内论元位,但由于“水泵”并非动词“抽”的典型受事,不受动词直接指派,无法获得题元角色,因此,句子不成立。(20b)虽然存在句法空位,而且空位分别由空谓词和空论元占据,但由于这两个空位成分无法得到显性句法成分的允准,在概念-意向(conceptual-intentiona1)界面上无法得到解读,因而不合法⑫根据“完全解释原则”,每个语言成分都必须得到音系和语义解释的允准。由于空论元和空谓词为零形式,因此,其存在必须得到显性句法成分语义解释的允准,才能在概念-意向界面上得到解读(Yang 2011,2012;杨永忠2011)。(参阅 Chomsky 1995)。换言之,NP2和V2不能以隐性形式存在,而只能以显性形式存在,句子方才合法。(21a)中,“卡车”占据域内论元位置,但其并非动词“运”的域内论元,不受动词指派,无法获得题元角色,句子因而不合法。如果我们假设句中存在句法空位,即空谓词和空论元,那么,这两个句法空位成分就必须得到显性句法成分的允准,才能在概念-意向界面上得到解读,但是,无论是名词“农民”还是动词“运”,抑或是工具成分“卡车”,均无法允准它们,因而导致句子不合法,如(21b)所示。同样,如果工具成分位于主语位置,句子亦不合法,如(22)所示:
(22)a.*[VP1卡车[V`运粮食]] b.*[VP1卡车[V`运[VP2粮食[V`φ φ]]]]
(22a)中,“粮食”作为动词“运”的典型受事,占据域内论元位置,受动词指派,可以生成合格的VP,但VP无法允准域外论元“卡车”,即“卡车”不能占据域外论元位置。(22b)不合法,原因有二:其一,“卡车”无法从NP3处移位至NP1处,占据域外论元位置,因为介词不能悬空;其二,VP无法生成合格的域外论元“卡车”⑬根据“VP内部主语生成假设”(Koopman & Sportiche 1991;Hornstein,Nunes & Grohmann 2005:81-86),主语基础生成于 VP内部,然后移位至VP的标志语位置,以便核查EPP特征。。
(18)—(22)的对比表明,工具成分作主语和宾语均受到较为严格的句法限制,那么这些句法限制是什么呢?或者说,工具成分必须满足什么样的句法限制条件句子才合法呢?我们认为,除了完全解释原则外,工具成分作主语和宾语还必须满足“动词一级阶标再分析条件”,句子才合法。
(23)动词一级阶标再分析条件(V`-Reanalysis)
假设α为一个只含有一个实词性语类的短语[V`...],则α可被再分析为[V...]。
(23)表明,任何一个只含有一个实词性语类(诸如NP、VP、AP、PP)的谓语都可以被再分析为一个零级阶标语类,其可以像简单语类一样实施句法操作,向左移位到前面的空谓词位置(参阅Larson 1988: 348-349;程工 1999: 249;杨永忠 2009,2016a,2016b)。
(24)a.张三洗脏了凉水。 b.张三写坏了钢笔。
例(24a)和(24b)两句的生成过程可以图示为(25)和(26):
(25)[VP1张三
(25)中,最底层的 V`由动词 V(“洗”)和一个表结果的 AP(“脏了”)组成,因此符合“V`- 再分析条件”,“洗脏了”就可以像一个中心词那样移位至前面的空谓词V1的位置。
(26)[VP1张三
(26)中,最底层的 V`由动词 V(“写”)和一个表结果的 AP(“坏了”)组成,因此符合“V`- 再分析条件”,我们可以把动词“写”和它的补足语“坏了”分析为一个语类,将其提升到上层V1的位置,就得到“张三写坏了钢笔”。正因为例(24a)和(24b)合法,所以由其派生的“凉水被张三洗脏了”和“钢笔被张三写坏了”同样合法。我们认为,“V`-再分析条件”还可以解释“把”字句和“被”字句的生成,预测这两类结构的合法性。换言之,“把”字句和“被”字句的生成必须符合“V`-再分析条件”。
工具成分宾语句中动词前虽然不能有描摹动作行为具体样态的状语,但是可以有频率副词、否定副词等充当的状语。
(27)a.张三一直听耳机(,怕影响别人休息)。 b.张三没写毛笔(,写钢笔)。
c.张三经常打电脑。
例(27)中三句的底层结构如(28)所示:
(28)a.[VP1张三[V`一直听 [VP2φ[V`φ 耳机]]]]
b.[VP1张三[V`没写 [VP2φ[V`φ毛笔]]]]
c.[VP1张三[V`经常打 [VP2φ[V`φ电脑]]]]
(28a)中存在句法空位,而且这两个空位成分均得到了显性句法成分的允准,因为(28a)中的后续分句提示:“张三一直用耳机听音乐或歌曲”而不是“张三一直听耳机本身”,符合生成语法理论要求。(28b)中,后续分句提示:“张三写字用的是钢笔而不是毛笔”,句中存在空谓词“用”和空论元“字”,即这两个空位都得到了显性句法成分的允准,句子因而合法。(28c)的解释与上述两句相似,兹不赘述。
例(27)和(28)的分析表明,工具成分作宾语受到严格的句法限制,表现出较强的语境依赖性。如果动词的时间特征不强,时体标记“着”“了”“过”的使用对语境的依赖性则较强。根据杨永忠(2007b),非典型受事宾语表示非经常性或抽象性的动作或行为,因此,这一句式必须符合Tang & Lee(2000)提出的“一般定位原则”(Generalized Anchoring Principle),即该事件以隐含的说话时间或事件为参照并定位。无论动词还是名词均须以整个说话背景为参照,带有隐含信息,并以某一常规认识为隐性对立面。换言之,如果说话人采用非典型受事宾语句结构,那么,我们可以推断:说话人意在通过该结构表达某一特定含义,突出隐性对比,如上文的(28)以及下文的例(31)所示。例(29)表明,说话人通过此结构突显非典型受事宾语,即“大碗”已被“张三使用,因而我无法使用”,但该句的合法性前提在于必须存在后续分句或上下文,否则不合法,如例(29b)所示。如果我们将例(29a)和(29b)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二者的差异所在:例(29a)中的宾语为典型受事,整个典型受事宾语句强调动词所蕴含的时体特征,表示的是具体的动作行为,故句子合法;而例(29b)中的宾语为非典型受事(即工具成分),整个非受事宾语句强调事件性的非常规蕴涵,但是由于无上下文或后续分句,隐性句法空位无法得到允准,因而造成例(29b)不合法。例(30a)的合法与例(30b)的不合法亦同此理(杨永忠2011)。
(29)a.张三吃着饭呢。 b.*张三吃着大碗呢。
(30)a.张三吃过饭就走了。 b.*张三吃过大碗就走了。
(31)a.张三吃着大碗呢(,怎么还叫我用大碗盛)。
b.张三吃过大碗,没吃过小碗。
c.张三吃大碗,李四吃小碗。
例(31a)和(31b)合法,原因就在于两句中存在表示对比的后续分句,句中隐性句法空位成分因而得到允准。例(31c)表明,时体标记对句子的合法性并无影响。换言之,工具成分或者所有非典型受事宾语的前提条件不在于有无时体标记,而在于对比语境。进一步说,决定非典型受事宾语句合法性的关键在于非受事宾语句所表示的抽象性程度。由于非典型受事宾语包括材料成分宾语、工具成分宾语、动机成分宾语、处所成分宾语和方式成分宾语,其各个子范畴在非受事宾语句中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抽象性程度上存在差异,因此,非典型受事宾语句中出现时体标记时,其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同样存在差异。换言之,非受事宾语抽象性程度等级与时体标记之间存在关联性。抽象性程度越高,对时体标记使用的限制则越多;抽象性程度越低,对时体标记使用的限制则越少。就抽象性程度而言,动机成分宾语高于处所成分宾语,处所成分宾语高于工具成分宾语,工具成分宾语高于方式成分宾语,方式成分宾语高于材料成分宾语。因此,动机成分宾语句和处所成分宾语句一般不能用时体标记,工具成分宾语句时体标记的使用对语境的依赖性较强,即语境决定句子的合法性。方式成分宾语句和材料成分宾语句一般都可以用时体标记。简言之,抽象性程度等级与时体使用倾向之间具有反向映射(counter-mapping)关系。如果我们将副词修饰语、数量词、被动标记、“把”标记与抽象性程度等级进行综合考察,就会发现其间同样存在关联性。抽象性程度越高,受到的句法限制越多,句中使用时体标记、副词修饰语、数量词、限定词、被动标记、“把”标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相反,抽象性程度越低,受到的句法限制越少,句中使用上述标记的可能性则越大(杨永忠2011)。正因为如此,最有可能使用时体标记、副词修饰语、数量词、限定词、被动标记、“把”标记等成分或标记的是材料成分宾语句,而最不可能使用上述成分或标记的则是动机成分宾语句。
根据杨永忠(2007b),非受事宾语句中NP不能投射成DP,其前不能有数量词,否则不合法;相反,受事宾语句中N为动词的必有论元,根据题元指派规则,N为受事,N前可以有很复杂的修饰语(如“吃一碗妈妈亲手做的香喷喷的炸酱面”),NP可以投射成DP。
(32)a.*[VP1张三[V`吃了[VP2φ[V`φ 一个大碗]]]]
b.[VP1张三[V`吃了i[VP2φ[V`ti一碗饭]]]]
c.[VP1这面墙i[V`刷了[VP2ti[V`φ一大袋白灰]]]]
(32a)中,“一个大碗”处于域外论元位置,投射成DP,违反了“域外论元不能投射成DP的规定”,故句子不合法。而(32b)和(32c)合法,也符合我们的预测。(32b)中的宾语是典型受事,受到的句法限制最少,自然可以投射成DP;(32c)为材料成分宾语句,其抽象性等级最低,也最符合句法标记使用倾向条件,因而,NP可以投射成DP。
我们再来看工具成分宾语句中“把”标记和被动标记的使用情况。工具成分宾语句中不能出现“把”标记和被动标记,即使动词后面有时体标记,句子仍不合法。
(33)a.*张三写了毛笔。
*[VP1张三[V`写了[VP2φ[V`φ 毛笔]]]]
b.*张三把毛笔写了。
*[VP1张三[V`把[VP2毛笔i[V`写了ti]]]]
(33a)不合法,因为句中有时体标记“了”,其约束动词“写”,动词短语“写了”进而约束受其成分统制(c-command)的宾语“毛笔”,使其指称受到限定,导致 NP投射成 DP,这违反了杨永忠(2007b)提出的“Vi+NP完句条件”⑭作为句法宾语,NP的完句条件就是其不能扩展为DP。反映在句法上,NP必须为光杆NP,其前不能有指示词或限定词,句中不能有情态动词、助词“了”、全称量化语(universal quantifier)等(杨永忠 2007b)。。(33b)中,“毛笔”不受动词指派,所以不能移位。然而,如果动词后带结果补语,则“把”标记和“了”均可以出现于工具成分宾语句中。这种情形似乎与我们上文的论述相矛盾,其实不然。在这种情况下,助词“了”并非时体标记,而是与动词或形容词一道组成结果补语,表示状态,而且这种句式必须符合“V`-再分析条件”。进一步说,带“把”标记的工具成分宾语句的合法性前提在于:原型句式必须合法,而且可以采取类似于典型受事宾语的句法操作。如果在V1空位处填充“把”标记,则表明该句具有类似于典型受事宾语句的结构特征。同样,如果我们将该句转换为被动式“毛笔被张三写坏了”,句子同样合法。这证明,“V`-再分析条件”不仅可以解释而且可以预测非典型受事宾语句“把”标记和被动标记使用的合法性条件,符合理论完备性要求。
非典型受事宾语句的生成不同于典型受事宾语句,其底层结构中存在空论元和空谓词位置,而且为了实现与概念(语义)-句法系统的双重对应,论元和谓词具有双重特征,整个句法结构呈现动态性和层级性。材料成分宾语和工具成分宾语由于受事性程度不同,在被动句转换、宾语提取以及体标记、状态副词和语气词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抽象性程度等级与时体标记、副词修饰语、数量词、限定词、被动标记和“把”标记等成分或标记之间存在关联性,该关联模式可以简述为:抽象性程度越高,其受逻辑算子约束的可能性就越大,句中出现时体标记、副词修饰语、数量词、限定词、“被”标记和“把”标记等成分或标记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越不可能成为非典型受事宾语。作为非典型受事宾语,材料成分宾语和工具成分宾语都必须满足“V`-再分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