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另一种解读

2018-02-09 18:11胡薇薇李亦中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德艺双馨分级

■ 胡薇薇 李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自2003年开始起草,历时十余载,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以产业促进为宗旨的电影法说出了电影人期待已久的话,对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划时代重大意义。

不同于以往由国务院及下属部委制订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这部《电影产业促进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电影行业第一部根本大法,填补了电影立法的空白。但毋庸讳言,电影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部电影大法依旧存在不少未能涉及的领域。其中语焉不详的问题,日后或交由法律解释途径进行细化,或交由其下位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由产业和市场实践去解决,或继续等待制订法律新的时机成熟。本文撷取《电影产业促进法》若干留白之处加以探究,以期为我国电影业后续立法及实践提供些许思考。

一、电影分级制

《电影产业促进法》并未设立电影分级制,但该法第20条明确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这与电影分级制虽然相去颇远,但对于长期没有分级或提示的中国电影市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电影审查制与电影分级制存在矛盾。著名导演谢飞就曾发表公开信,呼吁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放眼全球,固然有部分国家以分级制取代电影审查,或以行业审查代替政府审查,例如美国电影分级制是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1945年更名为美国电影协会,即MPAA)为替代《海斯法典》审查制度而确立的行业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分级制与审查不能兼容。某些已经通过审查的影片,仍然存在分级的必要性,因为分级的意义在于向观众提供一定的观影预期,引导观众选择观看合适的影片。电影审查则主要基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情感、宗教信仰和公序良俗等。换言之,不妨将电影审查视为最基本的分级,首先把影片分成两类:允许公映和不得公映。有人担心推出分级制会使那些涉及暴力、色情的影片堂而皇之进入市场。我们认为,恰恰因为审查制度的存在而不必过分担心,即便实施分级制,也是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的,在制度层面上不会出现违背八项禁止性内容的影片。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0条的规定,究竟靠谁来提示?如何提示?法律后果如何?有待后续的解释或细则进一步明确。从现行制度框架结合第20条前款来看,“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片头处”,其主语为“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那么,制片方作为提示义务人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商业习惯。至于如何进行提示?该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我们认为,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提示手段包括在电影海报等宣传渠道做提示、在电影票和音像出版物封面做提示、在电影片头提示、在相关镜头出现前提示等等。具体提示的底线,至少应说明“本片部分镜头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心理不适”。从法律责任来看,若出现应提示而未提示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若坚持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应吊销从业许可证。

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无论国务院还是地方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职权和依据主动进行分级,制片方和院线也没有分级的动力,因为分级意味着区分观众,往往对票房不利。一种比较理想的分级主体是第三方机构,如豆瓣网、时光网等影评网站。电影分级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特定维度的评分,针对暴力、色情、恐怖等观影敏感点设定相关指数进行打分,甚至直接给出合适观影对象的建议,一般在上映一周内就能完成对某部影片的分级。当然,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这已经具备了电影分级的可能。

二、职业操守

电影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制定过程中曾受各方人士关注,最终通过的立法文本,总则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立法者在这里仅作原则性表述,因为德艺双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在立法中适宜放入总则指引全法。德艺双馨意味着道德情操与艺术水平均很优秀,是非常高的标准,很难通过立法设定来评价“德”和“艺”的表现。全社会对道德标准的看法亦存在差别,即便以刑法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如演员不能触犯刑法,一旦涉嫌犯罪就不能拍戏;那么,演员在拍戏过程中违反底线原则,是否要由制片方承担更换演员的连带责任呢?

从经济学对不确定性的视角来看,投资的本质是一场对付不确定性的博弈,不确定性既来自市场自身,也来自制度。不确定性越高的制度环境,弥补这种不确定性的补偿就越高,利率(资金成本)也更高。以此观照电影业,若将德艺双馨作为一种刚性标准来执行,则徒增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无异增加投资成本。构建边界清晰、确定性强的制度环境方能保障电影生产周期,以及创作优秀作品的几率。电影投资风险应当交给最适合它承担的主体去承受。电影从业者在影片摄制以外的行为均属个人行为,电影制片方无法预见某个演员可能违反德艺双馨原则,也无法在演戏之外对演员的人身和行为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将此责任交由制片方承担,则其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巨大的。即便演员违反职业操守,也不应叫停正在拍摄的影片,更不应苛责制片方承担中途更换演员的后果。法律对电影从业者在电影摄制活动以外的个人行为,应当和对待其他自然人一样平等地对待。

立法者在总则部分提出德艺双馨,是将其作为鼓励性条款,并非强制性的。在后续立法或政策出台中,为弘扬德艺双馨正能量,电影主管部门可颁发更多的奖项,以此激励电影从业者。对于违反职业操守的处理应当一分为二,其一是违反哪种法律就按照那种法律依法处置;其二是不触及法律的道德问题应该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天价片酬

天价片酬在立法过程中作为一个影响电影产业发展的问题被提出,但《电影产业促进法》完全没有涉及。这究竟是立法者忽视,还是法律本身的无奈呢?

我们认为,立法者回避天价片酬问题是正确的。若在法律条文中限制天价片酬,那该如何来定义“天价”呢?即使主观设定天价片酬标准,只要市场上对天价片酬存在需求,一定会有相应的对策变相支付,以此补足片酬差额。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收入权利没有界定的主人,导致租值消散,但参与的竞争者有减低这消散的意图。市场往往采用“不叫价格的价格”进行规避,如阴阳合同、捆绑销售等五花八门的手段。强制实施的价格管制往往破坏价格信号传递导致供求失衡,不能实施的价格管制结果就流于形式。

其实,天价片酬的存在是有合理的经济学解释的。在内容领域,普遍存在只有头部能赚钱的“赢者通吃”现象,无论演艺明星、体育明星抑或畅销书作者,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竞争者之间的水平差异非常小,而收入差距却非常悬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赢者通吃”现象的根源在于竞争者们提供的服务是“共用品”,即让许多人共同享受而不会互相排斥的“物品”(包括服务)。凡是提供“共用品”的行业,其内部的收入分配往往出现严重不均。①美国社会学家威廉·麦克菲提出一个相似解释“自然垄断法则”:占相当大比例的流行产品爱好者是由边缘消费者(购买频率不高)构成的,而相当大比例的冷门产品爱好者由忠实消费者构成。因而,片酬作为表演价格还是交由市场来定价。

四、盗版管控

近年来,中国影片盗版损失率高达55%(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网络盗版)。美国的损失率为24%,“这个数字可以表明,真正受侵害的、损失最大的,并不是美国电影协会的成员公司,而是中国的电影产业。”②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设定了违法的行政责任,以及涉及民事和刑事等法律法规的指引性规定。对于电影盗版管控问题,仅在两处作出规定。其一是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该条款是一个标准的指引性规定,并未对侵犯电影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界定,而是交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去解决。其二是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该条款首开通过法律对电影盗版源头进行管控和处置的先河,是电影立法上一大进步。但即便如此,针对这种盗版源头的处罚力度仍显得无力。对于在影院里进行偷录的行为仅限于制止、要求其删除、要求其离场,并无更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因而对抑制盗版力所不逮,维权成本及损失都是巨大的。电影票房的规律通常是前高后低,对于刚上映的新片版权保护极为不利。2005年,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第102条规定:“对于未经授权而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传输录制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的任何人,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罚金或两者并处;对于再犯者,将处六年以下监禁、罚金或两者并处。”由此可见,美国法案不仅打击盗版源头的实行行为,还打击预备行为。并且,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远远超出停止侵权和删除盗录文件这类措施,而是扩展到处以罚金和判处监禁,尤其“两者并处”不仅限于财产,还包括人身处罚。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并要求产生一定违法所得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方能适用。而《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所规定的“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这种情况无法直接适用,一旦流传到网络上,会给制片方和院线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电影产业促进法》应当对这种盗版源头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并通过法律手段对这种行为作出更加果断的惩罚措施,应该将打击盗版的战线前移。

中国电影产业发展日新月异,《电影产业促进法》尚有留白之处,某些细分行业如电影保险业等还未顾及。随着电影法规制度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中国电影市场将越来越走向规范与成熟。

注释:

①薛兆丰:《经济学通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7页。

②《调查数据显示:国产电影盗版损失率高达55%》,人民网,http://xj.people.com.cn/n2/2016/0215/c188522-27734641.html,2016年2月。

(作者胡薇薇系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亦中系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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