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防治性骚扰对策研究

2018-02-09 01:23刘春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受害人行为人学校

刘春玲

性骚扰一词是个舶来品,其英文表达是Sexual Harassment,最早由美国的女权主义者、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性骚扰是一种具有性本质的不受欢迎的行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性冒犯、要求性好处及其他言语的、非言语的和身体上的具有性本质的行为。[1]21世纪初,随着几起性骚扰诉讼的提起和审理,性骚扰一词开始受到国人关注,引发公众对性骚扰,尤其是职场内发生的性骚扰的热烈讨论,推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出台。①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反对性骚扰。近几年,随着我国高校内频繁曝出的性骚扰事件,公众对性骚扰的关注点转移至高校。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和人际关系,高校成为性骚扰事件的高发地带②参见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中国高校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2016年。该报告显示:在调查发现的性骚扰事件中,43.6%的性骚扰发生在校内公共场所,12.3%的性骚扰事件发生在校内私人场所。同时参见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改变:澳大利亚大学内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国家报告》(Change the Course:National Report on Sexual Assault and Sexual Harassment at Australian University),2017年。该报告显示:在2016年发生的针对学生的30930件性骚扰事件中,有26%是发生在校园内或往返学校的途中,比如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校园本该是社会的一方净土,却成了一些人频繁逞凶的阴荫之地。[2]与之矛盾的是,到目前为止,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高校层面,均无专门防范和处理高校性骚扰的规范性文件,使得一些高校在处理性骚扰事件的过程中面临着于法无据、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更为严重的是,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严重危害了高校的教育环境。近期,教育行政部门和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如何防范高校内发生的性骚扰问题。本文对高校性骚扰发生的助推因素、产生的危害、高校的责任以及防范性骚扰的举措进行探讨,以期为高校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发生高校性骚扰的助推因素

从世界范围看,高校性骚扰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①《中国高校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显示:69.3%的受访学生声称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澳大利亚大学内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国家报告》显示:在2016年,有51%的学生至少遭受过一次性骚扰,26%的学生遭受过性侵害。分析高校性骚扰发生的原因,对于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实中呈现的案例,笔者认为,高校之所以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地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

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包括不同性别的人群,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调查都显示,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②《中国高校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例为75%。《澳大利亚大学内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国家报告》显示:在2016年,63%的女性至少遭受过一次性骚扰,35%的男性至少遭受过一次性骚扰,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例差不多是男性的两倍。针对女性的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歧视行为,推动该行为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男女社会角色定位的一种固有的偏见和错误观念,即男性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女性的能力和智力都在男性之下。还有的极端观点认为,女性就是性行为的对象或客体。在这样歧视女性的环境中,女性不仅得不到公平、平等的对待,反而极易遭受性骚扰的侵害。

同时,现今社会上仍然弥漫着性耻感文化和谴责受害人的氛围。[3]受害人过错论的认知具有一定普遍性,在性骚扰发生后,舆论往往不是谴责行为人,而是首先将责任归于受害女性,认为是受害人的不当言行导致了其被骚扰,如果受害人洁身自好,就不会发生性骚扰,受害人应当对性骚扰的发生负责或者至少负部分责任。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很多受害人在遭受性骚扰后选择沉默,不敢举报性骚扰行为人,独自承受性骚扰带来的痛苦,而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却因为未受到责任追究更加有恃无恐。

还有一种认知也助推了高校性骚扰的发生,即将性骚扰行为正常化。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教育,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性骚扰是一种有严重危害后果的侵权行为。相反,一些人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正常现象,尤其是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这样认知的人并不在少数。

观念影响或决定行为。社会对女性的消极和歧视性态度、对于男女社会角色定位的偏见、对性骚扰的无知或错误认知,助推了高校性骚扰的发生和再发生。不仅如此,这些错误的观念和态度,还直接影响了性骚扰受害人、旁观者以及社会对性骚扰行为的反制回应,导致其不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2.制度缺失

至今,我国尚未有一所高校出台专门防治性骚扰的政策或办法,这一方面是因为对高校性骚扰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立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也未对高校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做出强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里也未有直接针对性骚扰的明确规定。对于发生的性骚扰事件,有些高校依据师德规范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理,但因依据不足而遭遇尴尬。③2014年9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到“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未对高校如何预防和处理性骚扰事件做出具体规定。从国外的经验看,高校出台有效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可以鼓励性骚扰受害人积极举报行为人,使行为人及时受到处理,避免了性骚扰的再次发生,也震慑了潜在的行为人。[1]在我国,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加之社会上对性骚扰的错误认知,往往使受害人担心举报后会遭到更严重的不利后果,比如行为人的报复,或者遭到性污名等,导致大量的性骚扰受害人选择沉默。性骚扰事件不能被及时发现和干预,制度缺失尤其是惩治和防范措施的缺乏是一个根本原因。

3.体制上的原因

高校内发生的性骚扰,可能发生在任何学校成员之间,包括教师、学生、学校工作人员等。其中,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是高校性骚扰的典型类型。其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教师、行政人员掌握着评估学生学业成绩、决定学生毕业等方面的权力,即拥有决定学生未来的权力。这种不对等的师生关系很容易导致掌握决定权的教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而且,受害人由于担心失掉机会,在面临性骚扰时也往往选择妥协。

4.关于性的教育缺失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性一直被认为是一个羞于谈论的事情。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开设正确认识和处理性关系方面的课程,更不用说关于性骚扰方面的教育了。①《中国高校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向全国113所“211”高校发出的问询中,仅有13所高校回复在2016年开展了防治性骚扰的教育。这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行为标准,可能会认为性骚扰不是什么大事,甚至认为性骚扰是人的正常的生理需求,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性骚扰的发生。

5.环境原因

大学是相对封闭、独立的社会环境,大量的正值青春期的学生集中在这个环境里生活、学习,为性骚扰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二、性骚扰的危害

性骚扰是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严重的性骚扰,通常被称为性暴力(Sexual Assault),比如强奸、性侵、性殴打、性强迫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性骚扰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且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深远且持久的。

一是对受害人具有负面影响。性骚扰对受害人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远。性骚扰侵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其学业表现,降低其自尊心和信心,削弱其人际关系和交往能力。性骚扰的负面影响往往不会很快消除,可能会延续至受害人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遭遇严重性骚扰的受害人,甚至会出现长期的精神抑郁和自杀倾向。

二是对高校的安全环境造成破坏。高校应当为所有学生提供安全、平等的受教育环境。高校性骚扰的发生直接破坏了学校的安全环境,影响了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也降低了学校的声誉。

三是影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高校性骚扰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体现了对女性的歧视,直接影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现。

三、高校是防范性骚扰的主要义务主体

防治高校性骚扰有多个义务主体,包括高校、教育行政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其中,高校是主要的义务主体。[4]

首先,高校是直接组织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为在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员和在高校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没有歧视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是高校的基本义务。所以,防治高校性骚扰是高校应尽的义务之一。

第二,高校有权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理。高校是校园安全环境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对于危害校园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性骚扰行为,高校有权进行干预和处理。

第三,学校具有防治性骚扰的天然优势。高校是传播知识、培育人才的场所,具有向学生、教职人员等进行性别平等教育、防范性骚扰教育的畅通渠道。另外,高校熟知校园状况,能够及时知悉性骚扰的发生,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并避免性骚扰的再次发生和损害的扩大。

四、高校防范性骚扰的对策

针对高校性骚扰的成因以及高校环境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有针对性地防治性骚扰。

1.转变传统观念

观念决定一个人对待事物的态度和行为模式。性骚扰在高校频发、多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传统的偏见和错误的观念所致。针对此,高校应借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教育培训,纠正错误认识和偏见,使师生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形成正确的两性关系认识,正确认识性骚扰的性质和危害,建立一个人人平等、彼此尊重的健康的校园生态环境。

正确的观念不仅会直接减少性骚扰的发生,而且会鼓励性骚扰受害人或知情者积极、勇敢地举报性骚扰行为,使学校能够及时发现性骚扰行为,并进行干预和救济,从而避免性骚扰的再次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学校进行正确的思想观念教育,不仅仅会影响学生,从长远看,正确的思想认识会随着学生毕业而带入社会,进而对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产生积极影响。

2.制定防治性骚扰的规范性文件

导致高校性骚扰频发且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和机制的缺失。目前,无论是立法层面、教育行政主管层面,还是高校层面均无治理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或机制。②《中国高校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向全国113所“211”高校发出的问询中,无一所高校有专门处理性骚扰的部门或流程。从域外经验看,高校制定防治性骚扰的政策是避免或减少性骚扰发生的有效措施。

2014年9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要求“各地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高校可以此为据,出台防治性骚扰的专门规定。高校防治性骚扰的对策,应当首先开宗明义地表明学校对性骚扰零容忍的立场和态度,学校制定政策的目的是创建平等、安全的工作、学习环境。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文件中应当包含性骚扰识别(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的种类等)、学校调查处理性骚扰的具体程序、报告性骚扰的义务和方式(包括相关员工的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向谁报告、怎么报告等)、受害人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帮助、学校应承担的义务(如保密义务等)以及行为人的责任等基本内容。[1]

高校制定的防治性骚扰的文件中,应当包含明确的性骚扰调查处理程序。规范、公平的调查处理程序,可以通过其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性骚扰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性骚扰事件,由于学校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明确的零容忍态度和规范的处理程序,可以避免或减轻性骚扰对受害人以及整个学校造成的不利影响。学校调查处理性骚扰的程序中应当包含举报人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的内容。因为性骚扰事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且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受害人存在取证和固定证据的困难。[5][6]有鉴于此,可以规定学校主动进行调查的义务。此外,在证明标准的设定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采用“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Standard)。所谓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有证据证明某一行为或者事件更有可能发生时,即可以认定发生了该行为或事件。优势证据标准考虑到了性骚扰事件举报人的证明负担,体现了程序正义。①“优势证据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教育部人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f 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简称OCR)以及多数高校认定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的基本证明标准。

另外,学校调查处理性骚扰的程序应该强调及时性,设定期限的要求,因为高校的拖延或不作为会影响举报人对程序的信心,也有可能会因学校没有及时干预而导致损害扩大。而对于受害人在性骚扰发生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举报才有效,笔者认为,不宜对受害人的举报期限做严格的限制规定,可以设定一个相对灵活的期限,比如180天,且在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的举报也应当受理。理由是,很多性骚扰受害人往往会存在害怕报复的心理而不敢举报,或者受害人需要一段时间来修复受伤的心理。[7]受害人也可能因为不了解举报的规定而没能及时举报。如果对受害人的举报设定严格期限,不仅不利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而且不利于对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最终不利于学校防治性骚扰目的的实现。

高校性骚扰受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应当给予其及时、有效的救济。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高校在制定调查处理性骚扰的程序时,应避免一味强调以受害人为中心而忽略或侵犯被举报人的程序权利。学校调查性骚扰的程序应该体现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程序权利同等的尊重和保护,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一个遵循了正当程序要求的性骚扰投诉处理程序,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向被投诉者告知对其提起的投诉(包括投诉者的姓名和投诉的内容),给予其进行申辩或抗辩的机会,保证其有机会参与听证,向其送达处理决定,以及保障其对处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等等。

高校制定的关于防治性骚扰的规范将涉及每一个在学校学习、工作、生活的人的权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不仅要征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同时应广泛邀请学校各层级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等参与讨论。在形式上,建议高校制定专门的防治性骚扰的政策,与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嵌入防治性骚扰的内容相比,专门的防治性骚扰的政策可以更加凸显高校对性骚扰防治的重视程度和根治性骚扰的决心,从而更明确地规范和指引相关人的行为。

3.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高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性骚扰防治工作,培训专职人员识别、调查和处理性骚扰的能力,并将其办公地点和电话告知全校师生员工,以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8]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人人平等、性别平等、相互尊重的理念,使广大师生员工了解学校对于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公告学校的防治性骚扰政策,包括学校处理性骚扰举报的程序等。不仅要向学生告知,而且要向教职工告知,因为有些学生会选择向自己信任的教职员工进行报告。(2)对师生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尤其对入学新生和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让师生员工了解什么行为是法律和政策禁止的性骚扰、发生性骚扰后如何举报、受害人的权利和救济、行为人的责任等内容。(3)接受性骚扰投诉,对性骚扰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4)组织调研,评估学校防治性骚扰政策的有效性,并对政策进行完善。

4.加强安全校园环境建设

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检视,发现具有潜在危险的校园空间,应采取设立警示标志、安装监控设施、加强巡逻等方式,降低性骚扰行为发生的风险。[4]

综上,高校性骚扰不仅侵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受害人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还侵害了学校的教育环境。防范性骚扰是高校的义务,高校应针对高校性骚扰发生的原因和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机制构建工作。正确的观念可以引导人的行为,好的政策不仅可以直接因其威慑作用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还可以鼓励受害人和知情人进行报告,而受害人和知情人的举报,才能使性骚扰事件暴露,学校才有机会进行干预,这样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最终达到减少或消除性骚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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