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爱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96)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法条限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且需满足“实用的”、“技术方案”的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解释,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即技术方案中包含三要素:“技术问题”、“自然规律”、“技术手段”。
技术方案的三要素中,“自然规律”是核心,自然规律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客观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因此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是不以人的意识而改变的方案,其手段、问题、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符合自然界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
那么,对含有产品表面图案色彩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呢?笔者认为重点应当分析包含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的方案是否符合“技术方案”,即包含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的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利用自规律解决了技术问题。
对于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的限定,其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关键是要分析其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即是否满足技术方案的三要素的要求。笔者认为单纯分析其是否满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的要求比较困难,应重点放在“自然规律”这一要素,以此贯穿另外两个要素。即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与其要解决的问题之间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若仅仅是要解决美观等主观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图案、色彩特征与解决的问题之间不存在符合事物内部发展的客观规律,那么仅由该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所形成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若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与其要解决的问题之间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自然规律,那么则认为其满足技术方案的要求,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案例1】
该案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近视黑板。
权利要求:一种防近视黑板,其特征在于,在玻璃板上设有墨绿色和黑色线条组成的“回”字图案结构。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中仅包含对产品表面的色彩、图案的限定。那么该图案、色彩特征对于“防近视”这一问题与效果之间是否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呢?
对于“回”字图案,其事实上利用了“透视”的光学原理,形成使人向远处看的立体视觉效果,能够起到调节视力的作用。对于墨绿色和黑色,则利用了光学和医学原理,绿色波长较短,成像在视网膜之前,促使眼睛调节放松,眼睫状肌得到休息,从而达到减轻眼疲劳的效果。该产品表面的图案、色彩特征利用了自然规律,解决了技术问题,因此是一种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案例2】
该案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教给学生确定电、磁、力之间的正确关系的方便学生记忆的电、磁、力关系尺。
权利要求:一种教学用电、磁、力关系的“T”字形尺,在该“T”字形尺的上端部设有刻度值,其特征在于在该“T”字形尺的两个面上分别印有表示导体在磁场中运动所产生的电荷或带电粒子的运动方向的箭头标志,以及表示磁感线方向的若干个“点”和若干个“叉”的标志。
该案例权利要求中也仅限定了产品表面的符号,符号也可认为是一种图案特征。该案例是将电流与磁场、电荷及力的三维立体关系印制到一把尺子上,通过图案展示出“电流与磁场、电荷及力”三者之间的固有物理性质,显然,该尺上的图案特征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该图案与“电、磁、力之间的正确关系”、“方便记忆”之间也不存在符合事物内部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该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应当考虑方案的整体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达到了技术效果,而不应将某个特征割裂出来分析其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
【案例3】
该案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从里面显示商品图案和广告信息的翻盖烟盒,该烟盒可大大开拓其内部闲置的传媒资源,并使其传媒作用得到深化与扩大。
权利要求:一种能从里面展示广告信息的翻盖烟盒,包括盒体、后边和盒体相连接的盒盖、铝箔,其特征在于,在折叠在盒盖前边内侧的硬纸片的褶痕处粘了弹性薄膜,在铝箔上还粘有纸,在硬纸片及纸上印有商品的图案信息。
该案例通过对烟盒结构的改进,使得商品的图案信息显示在盒盖前边内侧的硬纸片及铝箔上,以解决从烟盒里面显示商品图案和广告信息的问题,显然手段与问题之间存在自然规律,因此,该方案整体上采用了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达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对于其中的图案特征,其目的是广告宣传,单纯分析该图案特征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但由于方案的整体属于技术方案,而表面的图案特征属于该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限定了该图案特征的技术方案整体才完整,才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图案特征作为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应要求申请人删除。
【案例4】
该案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固定铅笔的铅笔盒。
权利要求:一种可以固定铅笔的铅笔盒,其特征在于:包含盒体和盒盖,在盒体中设置有放置铅笔的凹槽,并在凹槽上设置固定铅笔一端的固定带,使得铅笔放置在凹槽中后可通过该固定带固定住,盒盖上绘制有功夫熊猫图案。
该方案的整体是要解决固定铅笔这一技术问题,采用了凹槽、固定带等技术手段,可解决固定铅笔这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技术问题之间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对应关系,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对于其中的图案特征,其并不属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且该图案特征显然解决的是美观这一非技术问题,因此,该图案特征属于非技术特征,应当要求申请人删除。
综上分析,当权利要求中仅包含图案、色彩特征时,其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关键在于该图案、色彩特征所形成的方案与其要解决的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若存在,则该方案属于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反之,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当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图案、色彩特征时,分析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首先,应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分析该方案整体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即该方案整体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且技术手段与技术问题之间存在自然规律。如果该方案的整体利用了自然规律,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整体已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那么,对于其中所包含的图案、色彩特征是否应保留,则应当分析该图案、色彩特征是否属于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该图案、色彩特征会造成该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不应要求申请人删除该图案、色彩特征。如果该图案、色彩特征并不是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则应单独分析该图案、色彩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若所要或所能解决的问题为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问题,则不应要求删除该图案、色彩特征。如该图案、色彩特征仅仅是要解决美观等主观意识形态的问题,该图案、色彩的限定与该问题之间不存在客观逻辑规律,则该图案、色彩特征属于非技术特征,应当要求申请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