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向平
(作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
近年来,随着我国和上海市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党和国家对标准化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治理逐步提高、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也发生着深刻变革。2015年3月出台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都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地方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满足上海地方标准的管理需求,部分法规文件的“升级换代”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升上海市地方标准水平,根据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上海市启动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标准化法规文件的修订工作,《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的修订也已列入计划,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按照新《标准化法》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地方标准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着眼于从制度上促进地方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的定位,按照本市国际化大都市及科创中心建设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从更大程度上发挥地方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和改革要求的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其中,增强可操作性。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分为六章,共计四十一条。按照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从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管理要求。
参照国家标准技术审评制度设计,在本市新增地方标准管理中明确审评的有关要求,明确界定地方标准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工作职责,在项目立项、发布前形式审查、实施后效果评估、标准复审等环节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切实提升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要求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体系。根据以上要求,草案中对地方标准的范围和定位予以明确,地方标准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并且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改革方案有规定的特殊领域之外,不再新立项和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标准制定以后的实施和评估,更大地发挥地方标准作用,对标准的实施相关要求予以细化,并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予以总结、分析与评估,鼓励本市标准化技术机构、学(协)会等组织积极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及时制定和出台《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着现实的需要。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将推行了20多年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纳入法制管理。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亟需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国标委围绕试点示范工作制定了系列文件,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可参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省部级试点(示范区或示范)项目。制定《管理办法》,有利于协调市级与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历年来,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节能减排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显著成效,及时将这些成果固化为制度性文件,既是加强我市标准化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开展标准化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必然要求。
目前,《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共分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管理和附则,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