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珏 胡禾 陈心怡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浙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之间的耦合衔接带来了重要契机,然而全省各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并不能适应该要求。因此,需要探索一套新形势下切实可行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衔接机制。
浙江省于2015年9月通过《浙江省专利条例》,为发展知识产权强省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随后2017年3月修订通过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将浙江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和创新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2016年成立的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越发促进高校专利运营情况进入发展高速路。尽管新《条例》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之间的耦合衔接带来了重要契机,使得两者在目标上趋于一致,但在具体手段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可操作性差。一方面,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调研发现,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浙江部分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归属矛盾。调研发现,某些高校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确定职务行为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浙江Z高校,其教师和单位的人事合同直接约定,在本单位任职期间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均属本单位所有。但是在校企合作工程中,主要以企业力量完成的研究成果,企业要求教师以完成人或发明人署名,不希望高校是产权的所有人,不愿意与高校共有。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科技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则上归于单位。该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
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转化机构和队伍。高校没有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数量也较少,即使是近年来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技术转移中心,也大多数与相关职能部门合署办公。《条例》的实施是一个巨大的突破,但是浙江依旧缺乏由政府或社会开办的技术经纪人培训机构,高校缺乏既懂专业又擅长经营和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而且高校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缺位使科研人员对自己智力成果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知晓,或即使知晓也无可奈何。同时,高校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人员较少,使得科研上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能以简单的实际成本加适当的利润来进行估值,其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是以社会和经济价值为主要指标,需要市场的认可。合理地评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市场潜在价值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美国高校由于有专门的技术转让机构和一批强大的专业人士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工作,加之有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容易产生产权评估方面的问题。目前浙江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中间服务体系以及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不完善,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技术转移和推广队伍,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都是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这种方式很难保证价格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制缺失。科技转化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互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样,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体系的建立过程中,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科技中介机构是联系商业界、产业界与高校学术界的一座桥梁和纽带,促进它们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当前高校对科技中介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科技中介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科技中介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各高校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程度不强,缺乏协作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按照新《条例》的要求,高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机构,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规范化的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进而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营造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激励科研人员不断创新。认真落实相关法规,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各有关高校应认真落实相关法规,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对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很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但暂时无力支付申请费和年费的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保护或维持专利权时给予支持,保证这些技术能及时申请或维持专利权,待该项专利在实施或转让中获利时,可以收回基金投入,继续补充基金,以支持其他项目,做到良性循环。还可参考美国的做法,政府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解决科研人员专利申请费用的后顾之忧。同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科技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回报,并使创新成果与其产生的市场效益直接挂钩。贯彻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规定,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与高等院校企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转化队伍。“专业的事情要由专业的人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如浙江大学先行试点,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或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生产技术的转化等,但人员管理要隶属学校。
明确政府在转化活动中的角色。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做好监督职能和科技管理平台的建设。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为高校和企业建立完善统一的校企科研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的技术研究课题、技术难题、人才需求、科研设备信息、新技术新工艺需求,定期发布高校相关领域专家、科研成果、专利、人才供给信息,通过这种交互式交流与互动,寻找合作契机。
培育行业性社会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当前高校与企业关系严重脱节的情况下,充当科技成果转化的润滑剂,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一个信息、科技、资金三位一体的平台。通过这个组织机构,高校能够找准自己应用研究的研究方向(实现校企精准对接),企业能够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科研成果,风险投资能够利用民间闲散资金,真正投入到风险小、回报大的企业活动中,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建设大学科技园,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承载平台。目前世界上普遍采用建立大学科技园区的方法,其目的是实现科技成果的迅速产业化。南昌高新区的南昌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通过学校科技园,南昌大学不仅将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联动起来,从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来选择科研项目,而且将科学研究与生产实践联合起来,从经济发展的需要来选择科研项目。通过建立科技园,南昌大学产学研用的结合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学校的科研工作也为社会作出了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