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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近年来社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95%以上,但实际上,随着经济转型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参保情况不容乐观,断保现象越来越严重。
究其原因,除了制度原因和管理原因,比如养老个人账户记账率太低;普惠性调待冲淡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参保缴费手续不够简便,特别是对于长年身在外地的参保者而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参保政策不明确,比如灵活就业人员理论上可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因为目前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未明确排除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正是由于参保政策不明确,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成为参保扩面的“老大难”,要么两个制度都没有参加,成为漏保者;要么两个制度都参加,成为重复参保者;要么本该参加职工医保的转成参加居民医保,没有据实、理性选择参保类别。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在政府其他有关文件中又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从而弱化了法律的引导鼓励作用,使参保政策过于灵活。而对于哪些从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又没作具体的政策划分。
近些年,由于参加居民医保的门槛很低,政府补贴占大头,个人缴费较少,而住院待遇几乎与职工医保相差无几,越来越多的“边缘人群”打着灵活就业人员的幌子踊跃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使灵活就业人员扩大化。有些在中小企业岗位工作的职工竟与雇主私下谈判,合谋以灵活就业人员之名拒绝参加职工医保,既遂了雇主节约劳务成本支出之意,又合了自己尽量多拿现金收入之心,出现了“职转居”的参保乱象。
我国基本医保可分为强制参保的职工医保和自愿参保的居民医保。所谓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当然是指向应该参加具有强制性的职工医保的人员。
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这既是要求又是举措,但还不够,必须进一步细化办法。除了完善制度、改善管理、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之外,还应该从以下方面发力:
第一,完善参保政策,对法定人员作出有法可依的硬规定。关键在于划清正常单位用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界限。除社保法确认的三种形式外,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对企业使用的各种用工,包括临时性用工、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用工(由劳务企业负责参保)等,一律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人员也应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用人单位有参保登记责任),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强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这样做绝不是破坏营商环境,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第二,强化执法。不允许擅自扩大自愿参保范围。对“化整为零”不参加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