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惩罚与惩戒教育的反思研究

2018-02-06 14:25彭亚军
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 2017年33期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惩戒惩罚

彭亚军

摘要:在针对学生进行惩罚、惩戒教育过程中,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他们的行为,扶正他们的品性,健全他们的正确思想观念。但是从现行状况来看,由于我国没有一种有效的针对惩罚、成接的法律规定,教师群体在对于惩罚、惩戒的认识,还稍显不足,没有一定的界定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学生的惩罚与惩戒就出现了两种比较极端的状况,即放弃惩戒与惩戒失真。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中小学惩罚与惩戒教育的现行状况分析出发,结合本人的一些想法,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反思性的研究。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惩罚;惩戒;教育反思

现今,我们在生活中或是新闻媒体里总会看到教育领域这两种事件的发生。一种是,学生对教师进行辱骂,进行殴打。另一种,教师由于过度的惩罚,让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这两种情况已经是频频发生的,这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也使得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重新对这种惩戒进行审视。

一、我国当前农村中小学惩罚与惩戒教育的现行状况

上面已经提到,当下针对学生惩罚出现的两种状况,即放弃惩罚与惩罚失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有两个方面的。

其一,一些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说教、训导的后果存在着担心的心理,他们害怕会给自己带来烦恼与麻烦而放弃了教育惩戒,有的甚至普通的说教都不进行。在很多时候,一些教师抱怨自己现在不敢去管理学生,害怕学生由于一些刺激就出现逃学、离家出走等状况,或是一些更加严重的情况发生。这将会直接连累自己的正常生活。处于这种心理,一些教师就放弃了对于学生的惩罚教育,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二,一些教师在针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认为对学生进行重度惩罚是一件非常有效的手段。有着这些想法的教师,还有着进行体罚的倾向,有些时候还会过度的使用体罚。这些都是惩罚失真的一种表现。这在很多时候对于学生是一种心灵加上肉体的一种折磨。

惩罚、惩戒的两种极端的表现,都是惩戒教育的错误表现,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重视。

二、针对现行状况的原因分析

1.教学事故的频发

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关键学生出现问题的教师,教育部分都是给予停职或是开除。这种状况是很普遍的。比如说义务年怀远县包集中学的梁老师,由于学生在他的背后粘上了一句侮辱性的话语。当梁老师发现状况的时候,感觉自己被侮辱了,随即与学生进行了扭打。其最终的是以梁老师被开除收场。这件事情的发生在当时其周边地区反响很大,同时在事后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这个地区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的时候,会有很多估计,他们大多都不愿在对学生进行惩罚。学生也反应教师的管理也开始了宽松了起来。这种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部分教师对于学生管理的决心,也是造成教师发起惩戒的重要原因之一。

2.过于重视惩戒、惩罚的管理形式

一些教师在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过程中,过于重视惩戒、惩罚的管理形式,在针对学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不经过理性的思考,直接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表面上学生能够进行改过,但是他们对于学习、教师、学校在心中的地位将会直线下降。一些教师出了用言语上的辱骂,还会学生进行拳打脚踢、罚抄写、罚跑步的现象。这种重度惩戒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过了惩戒与惩罚的本质,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制止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中小学生叛逆心理的作用,其效果可想而知。

3.教育惩戒立法缺失

我国当前在针对教育惩戒上,还没有一个严格的政策法律标准。以至于在平时的惩戒管理中,容易出现一些争端。常常会因为教师的想法、学生的行为、家长的想法的一些比較混乱事情的发生。这就让当下惩罚与惩戒教育出现的争端、纠纷,无法进行一个有效公平处理的原因所在。

三、针对宁城中学惩罚与惩戒教育的反思

从实施教育惩戒的执行者———教师角度看, 教育惩戒失衡的调适就是要在教育惩戒的不作为与过度滥用教育惩戒间寻求平衡点。针对教育惩戒失衡现状, 笔者提出以下教育失衡的调适办法。

1.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线

关于“教育惩戒” 的概念, 因目前教育惩戒法并未出台, 所以暂且没有官方对此定义; 在学术界虽然对其没有统一定论, 但有很多解释, 譬如: 学者黄利智将其定义如下, 教育惩戒是指在不损害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 依托批评、处罚等方式使违纪者作出反思、内省, 从而认识到自身过失并自觉努力改正的一种教育手段。[3] 学界较为认同的是教育惩戒是按教育教学规律所行使的教育手段而非目的。笔者认为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端正学生的品行、落脚点是完善学生的人格, 故教育惩戒的归旨为“小惩而大诫”。现今, 一方面体罚在法律上明令禁止, 另一方面教育惩戒在社会认可度上却显式微。社会公众、学校领导、教师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对教育惩戒的认识度及辨识度不高, 有时会在“教育惩戒” 与“体罚” 间加上等号或约等号。其主要缘于我国对教育惩戒权立法的滞后所造成的局面。

2.加快教育惩戒的立法进程

教育惩戒立法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系到千家万户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教育惩戒立法具有合理性和立法后易操作, 国家在对教育惩戒的立法过程中, 可组成一个由一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育行政官员、人大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共同参与的立法委员会,在尊重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寻求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次, 立法委员会应延请教育、法律等相关专家学者加以论证。如此操作教育惩戒立法后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共同认可, 同时也会使得教育惩戒执行起来更有效度。再次, 从国外看, 新加坡、日本、欧美等国已有相应的教育惩戒法, 故我国可结合自己的国情加以借鉴之。

3.学校内设置专门的教育惩戒委员会

教育惩戒委员会在教育惩戒法等相关的法律框架下行使相应的权力与职责。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接受学生、家长、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申诉并妥善处理, 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二是处理有严重违纪或拒不执行其老师给予教育惩戒的学生。三是研究本学校的教育惩戒状况与对策, 指导教师实施妥当的教育惩戒并定期开展教育惩戒课题研讨会; 四、定期向师生的开展法律、法规讲座。

结语:惩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防止和纠正学生的不端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人不可能不犯错误,教育者的责任在于如何让学生少犯错误。因此,选择恰当的惩罚教育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朱丽新.浅议学生管理中的惩戒教育[J].科技资讯. 2011(02)

[2]郑琼琼.惩戒教育的合理性及其实施原则[J].文学教育(中). 2011(03)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平泉中学745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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