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红 陈 玲/文
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匿名虚拟货币,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实体的支持,主要通过计算机的复杂运算及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交易获得。比特币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去中心化;二是总量有限;三是可在全世界流通;四是匿名性;五是交易方便、手续费低;六是法律属性不确定。
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尚无定论,是否赋予它“货币”的法律地位争议较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明确将其视为合法货币,比如法国。还有一些国家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商品资产,拟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从该文件规定看,比特币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目前在法律上比特币是一种类似于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商品的网络虚拟财产。我国并不禁止比特币的流通,在正规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但是,我国规定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它支付平台均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1.比特币持有者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因比特币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商家接受比特币的行为将被看做以物易物的交易,持有和使用比特币都有着较高的法律风险。互联网技术错综复杂和比特币自身的属性使得其成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犯罪的对象。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比特币被盗案为例,这类案件既可能是黑客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的盗取,也可能是犯罪分子秘密进入持有者的系统进行盗取。如果电脑上的比特币因为中病毒或者黑客入侵被盗,很难找回。
2.洗钱犯罪风险。比特币的匿名性和交易的迅捷性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比特币自身具有洗钱风险,即直接利用比特币进行犯罪交易,犯罪分子通过多次交易更换比特币钱包,进而达到隐匿赃款来源的目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也具有洗钱风险,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承担着比特币和现金的兑换功能,犯罪分子会利用比特币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通过交易平台,实现现金和比特币之间的兑换,从而达到获得赃款的目的。
3.其它犯罪风险。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和可在全世界流通的特点使得不法分子可以在境内的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然后将所购买的比特币转入境外交易平台,卖出后获得当地的法定货币。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实现逃汇、购汇,自由经营外汇业务,进而发展成骗购外汇罪、逃汇罪、非法经营罪等。另外,虽然在我国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但并没有禁止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流通,比特币交易平台是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具有中介性质,由于该平台发展不成熟及监管存在空白,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此外,以比特币信息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也日渐增多。
1.传统的刑事案件管辖原则被冲击。在我国,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的有形界限,使得一些案件中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的身份及登录地点无法确定,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受到挑战。
2.指定管辖权的取得难。网络的蔓延性及分散性使得比特币犯罪行为地相互交织、犯罪结果遍布全国,指定管辖面临因地域分散产生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级别高,层报链条长,程序繁琐等问题,从而降低办案效率。
3.确定管辖权的技术问题难以解决。一方面,比特币系统非常复杂,没有互联网技术背景的办案人员即使在专业人员的指点下,也很难明白系统工作方式及运行原理;另一方面,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对方便管辖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于互联网犯罪所产生的管辖权问题只能依赖于传统的规定及原则,缺乏针对性及灵活性。
4.管辖冲突和准据法选择困难。比特币犯罪的跨国性使得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导致管辖权发生冲突,也会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及对比特币保护力度的差异,导致追诉结果不同,从而引发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另外,在跨国比特币犯罪案件中,准据法的选择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1.犯罪嫌疑人身份确定难。比特币交易平台上使用非真实身份与对方进行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交易双方均无法快速有效地确认交易另一方的身份信息,这使得传统一对多的辨认等证据手段失灵,这意味着即使互联网记录下当初的对话信息及交易内容,侦查人员也很难据此锁定犯罪嫌疑人。
2.过度依赖电子证据。一般刑事案件,如杀人、放火、非法拘禁都会有案发现场,被害人和犯罪分子之间也有正面接触,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以及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书证,依法提取的指纹、血迹等实体证据对于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而比特币犯罪往往没有一般刑事案件中的案发现场及相关实体证据,发生以比特币为侵害对象的案件时,电子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电子数据的易删改性及来源与制作过程的隐蔽性等特性,使得电子证据本身的证据效力易受到质疑,甚至会因为取证手段不合法或者有瑕疵而不被采信。此外,比特币犯罪案件不仅证据有限,而且电子证据容易灭失,一旦原有储存介质被破坏,通过技术手段很难恢复,即使最终恢复,一些关键数据也可能会缺失,案件侦查条件受到不利影响。
3.侦查人员经验不足。当前各地打击比特币犯罪的侦查力量普遍薄弱,侦查观念、手段落后,缺乏打击此类网络金融犯罪的专业人才。侦查经验的不足会直接导致侦查取证方向错位,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收集程序不合法,从而导致破案率低下。
1.比特币犯罪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很多犯罪事实与金融知识、技术问题密不可分。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前提是办案人员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当清楚网络信息技术运行的基本原理、存在的风险及漏洞。事实上办案机关普遍缺乏既懂法律,又精通网络信息技术及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办案人员本身没有厘清比特币犯罪所涉及的网络技术原理,使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对比特币所衍生犯罪案件的性质认识不一、分歧较大。而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不明,无疑又加大了事实认定的难度。
2.价格认定难。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有着剧烈的价格浮动空间,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比特币的实际价值。理论上,案发地的价格鉴定部门可以参考案发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对涉案比特币的价值进行认定,各办案单位依据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确定涉案金额。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就是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比特币进行价格鉴定,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软件上显示的价格给予证明,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定价在审判环节很难被作为证据采信。
1.相关实体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一是立法存在空白。在罪名的设定上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现有的涉及网络犯罪行为的条文主要集中在 《刑法》第6章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涉及的罪名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这类罪名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是为了保护网络金融管理秩序和被害人的财产利益。我国《刑法》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比特币相关犯罪还不能充分地被立法所调整,致使有些案件发生后无法可依,或者降级为处罚较轻的罪甚至仅对作案者施以行政处罚。
二是《刑法》法条设定缺乏灵活性。例如,《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种将利用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主观上另有所图的犯罪一律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罚的设定未免过于武断。事实上,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网络安全及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因此,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笔者认为,对这种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按照牵连犯理论处理,更能准确地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相关程序法不完善。比特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证据的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采信等。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加之这类新型案件缺乏可供学习的案例及经验,办案人员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司法体制改革后,办案人员责任重大,不敢也不愿为此类案件涉险。
持有、使用比特币支付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于如何界定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法律属性的不确定,不仅会给持有和使用比特币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也会使比特币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比特币如果想合法流通并在涉比特币权益发生损害后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获得合法的“货币”地位。在对这类虚拟货币进行界定的同时应当对其持包容态度,可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可以公开流通并能与人民币进行兑换的虚拟货币,将其和其它几类虚拟货币区分开来,这样既可以继续保持《通知》所要达到的效果,也为尽早将比特币纳入网络及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可能。
1.确定刑事立案及管辖权的原则及方法。对于一些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且单个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比特币犯罪案件,可以在办理中引入民事纠纷中的“共同诉讼”理论,通过并案的方式按照所有被害人的共同损失来认定涉案金额,从而解决立案难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就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犯罪地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在比特币犯罪案件中确定管辖权时仍然面临多种问题,当发生管辖权冲突时,可以按照通行的“先理为优”或“实际控制”原则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即由先受理案件或者已经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当两地发生管辖权之争或者都不愿意管辖时,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2.破解侦查取证难问题。一方面,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比特币犯罪的侦查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的沟通、探讨,向公安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相关情况,不仅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提取固定证据,而且也为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作了铺垫。此外,还可与法院建立快速沟通机制,通报相关信息,听取法院对法律适用、量刑规范等事宜的意见,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比特币犯罪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应严格遵循规范、全面、动态记录原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电子证据的规范提取及运用提供了明确的细则,比特币犯罪案件的侦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电子证据。因此,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取、保存证据,尤其要注意对原始介质进行封存。
3.培养复合型办案人才,提升办案能力。通过公务员考试从应届毕业生、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录一批具有“法律+技术、法律+金融”等背景的跨界复合型人才,适应网络金融犯罪办理的新局面。此外,加强对公检法人员的网络犯罪、金融知识培训。除了邀请业内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外,还可以邀请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专家,以及学术界对网络金融犯罪有研究的学者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实行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模式。
4.修改并完善比特币犯罪相关立法。比特币犯罪既涉及到网络,又涉及到金融,要想准确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则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增设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判决时灵活运用刑罚的种类。立法者应当立足司法实践,结合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犯罪波及范围广、危害严重、侦查取证难等特征,将网络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增设网络金融犯罪一节。在实现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章节化的同时,充分贯彻刑罚作为打击与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实现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罚方式的综合适用。二是增设法人作为比特币的犯罪主体。法人具有实施比特币犯罪的条件,一些犯罪主体常利用法人的合法外衣通过金融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为了更全面地打击比特币犯罪,有必增加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三是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程序上,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