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宏标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是强化村民民主意识和浓厚农村民主氛围的重要渠道,是加强村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和夯实村民自治基础的重要抓手。笔者认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做到“五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代表村民开展村务工作,所做的一切工作必须向全体村民负责,因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合法。
村民代表会议合法。首先是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合法。合法的推选方式包括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和以若干户为单位推选两种。其次是获得票数合法。不管通过哪种方式推选,均以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村民过半数通过方能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合法。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三种方式推选有效,其他推选方式无效。
候选人提名合法。首先是候选人资格合法。符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村民,才能被推选为初步候选人。其次是推选方式合法。合法的推选方式包括村民会议推选和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两种。再次是参加提名的人数合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推选,参加提名的村民必须有本村或本小组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正式选举方式合法。直接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该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产生,禁止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投票选举,禁止先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然后在成员中实行分工等错误做法。
选举结果认定合法。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投票有效;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当选有效。
为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营造风清气正的民主氛围,提升村民对换届选举工作的信任度,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合乎规范,遵守规定。
落实回避制度合规。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工作合规。县级党委和政府重点做好县乡两级负责换届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未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候选人行为合规。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等行为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权力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委托投票合规。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规定人数;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委托。
结果公布合规。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并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法定程序多、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组织复杂,为使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换届工作按时完成,村民代表的推选和选举日的确定等必须做到合理。
时间节点公布合理。为使村民熟知换届选举日程安排,做好参加选举的准备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天前公布;提名候选人时,应提前3天公布投票提名大会的时间和地点;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在选举日的5天前公布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应提前3天公布选举日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选举日期确定合理。为确保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日一般选择在春节等村民集中回乡的时候,既不影响大家外出工作,又能确保参选率。
候选人竞争行为合理。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攻击的内容,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要有可操作性,不得过度承诺。
点票方法合理。投票结束后,应将各个票箱独立开箱点票,其目的是检查各个票箱是否有效,如果某一票箱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这个票箱选票无效,即可采取局部纠正的办法,令其重新选举。
村民代表会议结构合理。村民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名额分配应照顾到自然村分布状况;代表的年龄和文化结构比例合理;多民族村,要尽量做到每个民族都有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为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提升民主意识,扩大民主自治范围,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做到合情。
村民登记资格合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下,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具有本村选举资格;退伍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只要户籍转回本村,哪怕是在选举的前一日回乡的也要进行登记,并且不受需公布二十日的限制;村民年龄的计算合情。
流动票箱使用合情。首先是流动票箱仅限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现场投票的村民使用,其他村民不能使用。其次是设立流动票箱,要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再次是使用流动票箱的村民名单,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村民投票方式合情。为确保有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村民,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他人投票;当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投票但又不愿意委托他人投票时,应当允许通过可复查的本人视频录像的方式参与选举。
妇女成员优先当选合情。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范围,有利于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因此,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中有妇女时,应该优先确定妇女当选;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中没有妇女时,应该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
村民对财务审计结果知情。乡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财务审计工作和民主评议工作,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和评议结果公之于众,让村民知情,以便村民决定是否留用原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其显著特征,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村民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选举工作必须符合村民意愿。
尊重村民参选意愿。对有选举权的村民,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填写候选人合意。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间,保证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受外界干扰,能够按照个人意愿独立自主地填写选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应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
代写选票和委托投票合意。代写人与受委托人在代为填写选票时,要尊重委托人选择,不能违背其意愿。受委托人不能将他人的委托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
“另选他人”合意。在正式投票选举中通过“另选他人”得票当选的,只要当选者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资格审查,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认定当选有效。
选举监督符合民意。要充分发挥人大、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广大村民的监督作用,力图选举结果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