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泛化的社会危害及其防治

2018-02-06 19:23付海燕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风俗习惯极端化伊斯兰教

付海燕

(中共伊宁市委党校 新疆 伊宁市 835000)

我国汉语中的清真具有特定的含义。古代汉语中,“清真”一词常被道家用来表示“纯真朴素”、“幽静高洁”之意,如《世说新语·赏誉》载:“清真寡欲,万物不能移也。”《世说新语》载:“太祖以清真而敬之。”宋末时期,清真的说法开始用于伊斯兰教。明清时期,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介绍伊斯兰教的时候曾使用“清静无染”、“真主原有独真,谓之清真”等词句来称颂伊斯兰教所崇奉的真主安拉,后来穆斯林越来越多地将“清真”一词使用在对伊斯兰教的称颂和解读中,伊斯兰教为“清真教”,称其寺庙为“清真寺”。如此,“清真”一词与伊斯兰教的关联便渐渐牢固了起来。但是,清真作为一个中文词汇,仅针对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饮食而言,与其他如衣、住、行、思想无关。到明清时期,这一用法和概念已经得到系统阐述和普遍接受。

清真餐饮作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镌刻着伊斯兰教的历史烙印,包含了清真、民族、宗教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极端宗教主义分子将“清真”的概念泛化,打着强调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崇高、权威、绝对的幌子,认为凡不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不是穆斯林制作的就是“不清真”“不合法”的。“清真泛化”助长了宗教极端化倾向,导致一些人信仰上走向偏激、生活上走向保守、行为上走向极端。

为了遏制清真泛化的蔓延,新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中明确指出:“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言论和行为属于宗教极端化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对此,我们需要深刻认识清真概念泛化的危害。

一、清真泛化是宗教极端化的突出表现,严重危害新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清真泛化扭曲宗教本意,制造信教与非信教群众对立

伊斯兰教义中,有大量劝导人们向善、约束规范人们行为、促进和睦生活的内容。但是,清真泛化却把伊斯兰教义引向偏执极端,违背了宗教原有的宗旨,搞乱了人们的思想,加剧了社会的分裂。“清真”泛化不仅在食品领域,而且在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都要打上所谓的“清真”标签。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清真牙膏”、“清真肥皂”、“清真盐”、“清真纸”、“清真化妆品”、“清真面粉”、“清真马路”、“清真澡堂”、“清真收银台”、“汉民勿坐的清真专席”等等。

清真泛化必然导致极端,从而抵制排斥一切所谓非清真的生活物品。他们把政府资助盖的房子、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甚至政府发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统统说成是不清真的,加以诋毁破坏,公然违法干预群众正常的世俗生活。这些极端做法,在思想上误导群众,搞乱人心,在社会上营造宗教极端氛围,加深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隔阂,破坏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把信教群众当作他们实现分裂国家罪恶目的的工具,最终把信教群众引入到灾难的深渊中。可见,清真泛化的目的就是与国家争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进而颠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清真泛化催化形成教族一体,导致民族自我封闭加剧

清真泛化的外在表现,是将清真的概念外延错误扩大,严重超出了清真概念的内涵。清真泛化的结果,一是通过清真与非清真来划分不同民族的生活、生产空间;二是通过强调清真概念来强调伊斯兰教义,将民族与宗教教义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教族一体的局面。清真泛化的结果极易导致地方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产生,对民众形成强烈的本民族认同感。民族认同甚至高于对国家的认同,对公民身份的认同。清真泛化导致的教族一体,客观上损害了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势必裹挟民族拒绝现代文化的引领与进步,从而走向以宗教为凝聚力的民族自我封闭。

(三)清真泛化导致清真垄断,制约市场经济健康有序

清真泛化对经营范围有主张,从食品领域扩散到非食品领域,主张各类商品具有清真标签;清真泛化对于从业人员也有要求,主张清真餐厅工作人员一概不用非少数民族,甚至排斥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投资开设清真餐厅。清真泛化正是将民族成分、宗教信仰人为地锲入市场自由竞争,排斥非少数民族和不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体从事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逐步形成独占市场的清真垄断。清真垄断的实质,正是宗教极端思想对世俗社会的急剧扩张和干预,不利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成熟与发展,严重制约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清真泛化把宗教凌驾国家之上,严重破坏国家法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治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国家社会的一切事务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清真泛化打着宗教自由的幌子,把伊斯兰教法神圣化、绝对化,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成为世间最崇高的权威,以此为所欲为,大肆践踏国家法律。他们以“清真”的名义打砸他人的财产,伤害人身,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的世俗生活,违背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强迫其他居民必须信仰伊斯兰教。甚至在一些地方,曾经出现了伊斯兰法庭,用宗教教义代替国家法律,用宗教仪式和教规习俗代替国家司法机构,把社会纷争引向中世纪的宗教裁判,粗暴的践踏人权,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五)清真泛化就是宗教极端化,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

清真泛化是宗教狂热的最初萌芽,是宗教极端思想的初始表现。在新疆各地,都出现过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的现象。甚至有宗教人士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的事情发生。这些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的做法,早已超越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畴,严重违背了国家教育法、婚姻法。分析新疆近年发生的系列暴恐事件,其犯罪心理正是从食品的清真泛化开始,继而扩张到对用品的清真泛化追求,再进一步上升到意识形态,采用简单二分法,把世界分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世界,最后一步一步走向从事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深渊。由清真泛化肇始的宗教极端,其本质上要脱离中华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融入伊斯兰世界,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清真泛化以“神圣”的名义,成为“三股势力”的合谋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清真泛化能够形成气候,是多种因素的合力所致。毫无疑问,“三股势力”的合谋助推,是主要的现实因素;宗教狂热致使伊斯兰教神圣化与民族风俗习惯神圣化,则是思想意识和情感认同的基础。

(一)伊斯兰教神圣化,促使清真泛化

新疆7个世居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在与政权长期共存中保持了独特信仰与礼仪,化作民族意识的寄托载体,又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密切关联,是拥有众多教民、具有极强的组织功能的社会力量。在新疆“7·5”事件发生之前,伊斯兰教的社会力量更多地被认为是正能量,其消极作用常常被忽略,造成宗教狂热与宗教极端思想相互滋养,一再使得伊斯兰教地位异常崇高,伊斯兰教神圣化趋势明显。一是在宗教信仰上不愿意承认历史上信仰过包括佛教在内的其他宗教,以排他性来维护伊斯兰教的唯一性,突出神圣性;二是在信众群体上与族别画等号,排斥、打击本民族中不信教的群体,从而渴望实现全民信教;三是打着宗教和谐、民族和睦的旗帜,获得政府的多方支持,树立了伊斯兰协会和宗教人士的威信,这使得伊斯兰教地位进一步神圣化,一切合乎教法的行为都被披上神圣的外衣,成为宗教极端思想的温床。四是长期以来宗教事务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也造成了宗教地位畸高,助推了宗教与信教群众的优越感和宗教狂热氛围,甚至成为外部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的工具。①丁守庆.公民意识与民族宗教意识——兼析法治观念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中的作用[J].实事求是.2002(02):11-14宗教极端思想最显著特征就是排他性,即“异教徒论”。“宗教至上论”与世俗、现代生活的现状相背离,而与宗教极端思想相契和,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封闭的社会观念和行为和狭隘的神学思想。以教义的名义要求经济、社会、文化向宗教看齐,形成清真泛化,拿清真来割裂社会。

(二)民族风俗习惯神圣化,加剧清真化

每一个民族都有其丰富多彩的风俗习惯。它是指人们所处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行为规范差异,包括传统风尚、礼节、习性。风俗习惯有因地而异的特点,正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作为一种社会传统的风俗习惯,也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移风易俗”。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同样具有变化、变革的这一特性与自由。而现实问题是:以民族风俗习惯不同为由,筑起清真与非清真的藩篱,神圣不可逾越,进一步加剧了清真泛化的趋势。宗教不等于民族;民族风俗习惯也不等于宗教教义;宗教文化在每一个民族风俗习惯中或多或少都会留下痕迹,这并不意味着民族风俗习惯永远不能摆脱宗教文化的束缚,更不意味着这个民族永远不能脱离这一宗教。“清真”的饮食习惯属于民族风俗习惯,可是风俗习惯也有变化变革的自由;每一个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不按照伊斯兰教法生活、生产,是完全符合公民身份、民族身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有权力追求更加美好的明天,有责任快步赶上时代发展的快车。而将民族风俗习惯过度神圣化的举措,无异于固步自封,坐失时代发展的大好机遇。

三、建立全社会遏制清真泛化、杜绝宗教极端化防治体系

宗教问题并非孤立存在,单纯就宗教而论宗教是没有出路的,需要在宗教事务管理过程中,注重推动和引导社会各个方面都来做宗教工作。面对新疆目前遏制清真泛化、杜绝宗教极端化的严峻形势,需要从思想意识形态建设、完善国家关于宗教的法律政策、大力发展民族现代科学文化、完善保障居民日常生活规范、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几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的配套建设,形成有效遏制清真泛化、杜绝宗教极端化的社会合力。

(一)强化理论研究和思想宣传,厘清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宗教并不是伴随民族的形成而存在的,而是先有民族,再有宗教。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历史阶段信仰不同宗教的情况,比如维吾尔族,在历史上信仰过祆教(拜火教)、佛教等,后来信仰伊斯兰教;也存在着同一个历史时期,同一个民族信仰不同宗教的情况,比如汉族,在唐代、宋代,有人信仰佛教,有人信仰道教,但更多人没有宗教信仰,而是以儒家文化为精神追求,信仰的力量来自先贤、先烈和先辈。

民族的文化有多种形态,医学、科学、教育、文艺、哲学等,宗教只是多种文化形态中的一种。民族是主体,宗教是文化附丽。一个民族与某一个宗教是相伴相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国,“教族一体”的说法本身就是伪命题。因此,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不由宗教教义所规定,它是在社会多元文化中相互汲取,动态变化的文化样式。

(二)引导伊斯兰教中国化、本土化的发展

综观古今中外,宗教只有促进社会进步,社会才会包容宗教发展,宗教与社会的调适是必然趋势。一是积极引导伊斯兰教发挥正信,促进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共存和共融,成为民族团结的催化因素和社会稳定的和平因素,符合“伊斯兰”即“和平”之本意。二是在文化上求同存异,重点求同,淡化差异,促进各民族对公民身份的认同、对国家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三是由政府主导推进伊斯兰教改革,简化宗教仪式,加强现代文化宣传引领。

(三)用法律来规范清真标识的使用范围,杜绝宗教极端主义渗透

对于清真标识泛化的倾向,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提高警惕、防微杜渐,全面规范商业网点的清真标识;对于清真标识的认证管理,从国家的层面加强管理,统一认识,形成疆内疆外一盘棋,避免出现这里补台、那边拆台现象;也要引导群众抱着开明、宽容的态度,既要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饮食传统,也要尊重同一民族的不同饮食习惯与选择,认识到风俗习惯具有随着时代变化而变革的自由与特性。

(四)完善清真企业补贴政策,防止企业全面清真化逆流

清真企业特殊补贴的初衷是扶持民族产业,却忽略了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客观上加剧了清真泛化。为此,一要完善清真企业补贴政策,降低补贴幅度;二要坚决打击以清真食品名义约定不平等“行规”,排斥其他领域或其他民族人员从事的行为。三是发挥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宏观调控,避免市场的清真化比例,降低经济社会全面宗教化的指标,避免为宗教极端主义营造向经济领域渗透的氛围和平台。

(五)严格落实宗教不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律,保障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管理

各项制度的制定依据,不能来自于宗教教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是政教分离国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私事。宗教协会提出的各项要求,往往站在宗教的立场上。对此,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族面前一律平等,来对待与宗教相关的问题。遇到民族间的矛盾纠纷,为图省事转交宗教人士来解决的做法也不可取,至于成立宗教人士法庭更是违背我国宗教不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条。

(六)倡导现代文化,促进少数民族世俗化、现代化进程

在实践中我们应大力倡导现代文化,一要避免过多强调民族异质化发展的经济理念;二要控制伊斯兰教向世俗化渗透,遏制清真泛化为先锋的宗教极端思想泛滥;三要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积极因素,克服传统价值观对科学科技创新追求不足的弱点。

(七)加强干部队伍培养

在干部队伍培养的范围上,要加强四类人员的培养:一是住村管寺管委会队伍培养;二是村、社区干部队伍培养,他们是最基层最贴近群众的队伍,也是最让居民信任的一支队伍,对清真泛化的治理举足轻重;三是加强访惠聚干部队伍培养,他们代表党和政府,这一支队伍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公信力;四是发挥统战、民宗部门干部队伍的“头羊”作用。在干部培训内容方面:一是加强民族理论培训;二是加强宗教知识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培训;三是加强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培训,在思想上对宗教极端的危害性能认识到位。只有在理论上对清真概念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楚,才能管出成效。

总之,面对国家倾力建设新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新疆各族人民既要善于发现自身问题、深刻认识到清真泛化是宗教极端化的前兆,对国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也要善于解决问题,从遏制清真泛化入手,多措并举,杜绝宗教极端思想对新疆各族人民、对国家安全带来危害。从而为新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新疆各族人民乘上现代化快车扫平障碍。

[1]刘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因素分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3月第32卷第2期。

[2]厉声:《中国新疆:历史与现状》[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3年版

[3]阿班·毛力提汗:《认清宗教极端思想的实质与危害》[J]《红旗文稿》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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