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龚岩
集体协商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发端于19世纪中后期,发展于20世纪。集体协商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通过以工资等劳动条件劳资共决的制度设计实现“企业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集体协商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作主义集体协商模式,一种是多元主义集体协商模式。我国提倡合作主义模式的集体协商。合作主义强调通过劳资间的合作,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共同利益。在合作主义模式下,劳资双方以合作的方式进入谈判过程,在合作基础上形成劳动市场的秩序。
集体协商合作主义模式强调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合作,实现共赢,维护共同利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目前,开展最为广泛的集体协商当属工资集体协商,这方面的制度也较为完善。比如,《集体合同规定》规定了职工与企业以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的权利。《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为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工资集体协商的架构主要体现为如下体系:一是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的协商底线、工资增长率幅度、工资福利的实现和改善程度。判断标准为经过集体协商后,集体合同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高于法定最低工资;工资年增长率是否取得机制化提升、其他福利及其改善是否好于未开展协商;二是将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知晓情况和参与意愿作为一个具体指标,以此确定集体协商是形式协商还是实质协商。判断标准为开展集体协商前职工是否知晓,多大范围知晓、知晓程度如何,知晓后职工有多大的参与度和决定权;三是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分为工资集体协商为企业内部集体协商(单个企业层面、集团企业层面)、行业集体协商。判断标准为单个集体协商(限于单个企业层面,由本企业工会或职工选举出来的代表所有职工和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协商(包括一个地区同行业的所有企业,由本行业工会代表所属行业职工与行业协会或其他国家认可的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四是通过制度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保障。包括制度制定、程序设定、协商模式、沟通方式、成果体现、监督机制等。
发起机制规定化。无论是单个企业层面集体协商,还是行业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的发起机制规定化。包括发起者的身份确定化,目前我国的集体协商发起者主要为企业行政层面,多在单个企业或者本集团企业内部进行。
协商程序确定化。只要发起集体协商,双方都严格按照集体协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协商成果确定化,企业行政和工会通过反复协商,重视职工的诉求,征求职工的意见,最终确定集体协商的文本,并将其作为本企业、行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协商内容制度化。其一,集体协商成为一项制度;其二,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协议包含了执行办法。比如,一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
协商过程保障化。地方政府和地方总工会对集体协商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发起集体协商前的指导和辅导,协商过程中的推动和规范,签订集体协议后的监督和保障。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组织,直接推动集体协商的开展,确保了劳资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开展协商。
劳动者谈判力。劳动者谈判力是决定劳资沟通成败的关键因素。产业关系学派认为,竞争市场的作用和包括雇主统治劳动市场在内的多种市场失灵,导致无论企业管理者多么道德高尚,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以企业利益为首要考虑目标,而牺牲掉劳动者的利益,以及其他社会责任。合作主义下的协商,劳动者从企业管理层的重视中获得谈判力。如果企业不重视劳动者对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劳动者话语权得不到企业的重视,集体协商就无法取得预想的成果。
集体协议对劳动条件的影响力。工资集体协议对劳动条件的影响,也决定了集体协商中劳资沟通是否能取得成功。如果工资集体协议对劳动条件影响巨大,发挥着单个劳动合同无法替代的作用,集体协议内容与每一名员工的工资待遇息息相关,那么劳动者与企业必然会想尽办法使自己的意愿在集体协议中得到表达。反之,如果工资集体协议可有可无,协议存在与否不会影响员工的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与企业也就失去了沟通的动力。
政府监管效能。合作主义下的集体协商中,地方政府和总工会高度重视集体协商。宣传、引导企业重视协商、开展协商。对集体协商中劳资沟通过程进行监督,观摩协商会议,对劳资沟通行为进行指导。出现协商过程形式化、偏离协商本旨的行为后,及时进行纠正和干预。
工资集体合同对劳动条件的影响力、劳动者谈判力、政府监督是实现劳资沟通成功开展的重要因素。集体协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保障劳资沟通的成功开展。
重视工资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建设层面确定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集体协商纠纷发生后,以集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将集体合同的内容转化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并将其纳入单个劳动合同文本中。
完善增强劳动者谈判力的配套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增强劳动者谈判力的重要制度。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在双方协商代表达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后,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未获通过的草案,需再次返回协商会议经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商议。通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提高劳动者谈判力的制度保障。
细化政府监管规则。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政府监管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一方面,政府监管要体现指导力,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体现在对不规范、不认真协商的纠正方面。同时,还须注意过度干预行为的发生。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监管的规则都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应该完善政府监管的具体规则,明确何为非诚信协商的行为,明确政府可以实施的具体惩治措施,以集体协商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