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与创新发展的辩证统一

2018-02-06 15:52:24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竞争规范法治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创新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是两个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不同事物。人类社会离不开创新,因为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如果失去创新,社会发展就没有动力。同样的,人类社会也离不开法治,因为没有法治就没有发展的基本规则,没有法治,人类社会就会失去发展的秩序保障。人类社会在创新发展中创造了法治文明,又在法治的规范下不断推动创新,推动发展,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创新,让创新发展获得不竭的动力,得到有序发展。应该说,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会诞生法治这一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国家没有法治必然会丧失规则和秩序,创新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氛围。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停步不前不是人们的梦想,而没有法治规范的秩序,创新、发展、进步就会走向迷途,甚至会酿成巨大灾难,毁灭创新发展的一切成果,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来看,人类就是在创新发展中寻找法治规则,在法治秩序中推动突破创新。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创新和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谁也离不开谁,离开了谁,都不可能实现人类社会规范的、有序的、平稳的、可靠的文明发展,只有正确处理好法治文明与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人类社会才能遵循科学的规律有序向前发展。

一、人类社会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法治

法治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法治,法治是社会发展创新的产物。人类社会要和谐共处,做到有序发展、有效发展,就离不开调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人类社会的诞生,从一开始就需要一种秩序的规范予以调整,用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以避免因社会矛盾的产生甚至激化而导致社会的崩溃和瓦解。

最早的社会规范,源于氏族成员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氏族规范,但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产生,逐渐出现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各个利益集团的出现,让原本建立在氏族共同利益和意志基础之上的主要依靠人们自觉遵守而获得遵行的氏族规范受到挑战和破坏,导致原有氏族规范失灵,社会在利益集团的推动下,产生了阶级和国家,从而诞生了超越一般氏族规范的、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法律制度。正如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法律的产生,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需要,美妙的原始和谐社会最终被暴力的阶级治理和法律统治所替代。这个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其实就是人们在利益分化的社会背景下的社会行为准则的变革,这无疑是社会制度规范的一种进步和发展,从本质上讲这就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创新。[2]

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更加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推动,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阶级统治的重要制度安排,甚至社会的改革创新也往往要直接借用立法的形式来加以推动。中国历史上将改革创新与法律制度紧密结合的事例不胜枚举,例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变法、明朝万历年间的张居正变法等,都是借用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来推动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也都深刻认识到法律制度强大的社会治理功能,无论他们愿意或不愿意,他们都必须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律的制度规范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生产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有效治理国家,在此基础上,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秦律、汉律、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等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伟大的法律制度规范,创造了中华法系的辉煌。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从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的诞生、古罗马帝国罗马法的兴盛,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国民法典的传世影响,英国现代宪法制度的诞生,同样印证了这一历史发展规律。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把法律的制度规范同代议制民主相结合,创造了当代国家的主流治理模式——法治,它们通过推行法治的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制度性规范保证不管哪一个政党上台,都必须依照法律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执掌国家的政权,不论哪一个执政者上台,也必须效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律制度,让国家政权在既定的法治轨道上运行,让社会在法治的稳定机制地规范下平稳的、有序的向前发展,让人类社会远离专制和人治、摆脱任意性和偶然性,实现科学、稳定和可靠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又迈进一个新的文明发展阶段,这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被现代社会广泛认同的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其实就是人类社会创新发展的共同的文明成果。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同样印证了法治与创新的辩证关系。从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到深圳特区建设示范的带动,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确定,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等,中国国家治理的每一次进步,无不体现出国家治理的法治规则的不断进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创新之间的辩证的、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为创新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法律是一种既定的制度规范,是预先确定的行为准则。由于法律规范的这种预先性和确定性,使社会公众能够预先知道法律的主张,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从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向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要求靠拢,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正因为法律规范具有预先性和确定性的本质属性,通常会让人们产生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认为它是僵死的、滞后的法条,与社会进步不可同步,与创新发展是对立矛盾的。我们的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具有社会榜样作用的领导干部头脑里,也多多少少存在着“聪明人靠闯,老实人靠守”“依法办事束手束脚”“法律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要发展首先要突破法律的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就要让路”“改革就是拆除法律的藩篱,实现创新的突破”等观念,就是对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确定性属性认识的集中反映。其实,如果我们将人类社会发展史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深入研读人类社会发展文明成果的法律规范,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法律制度中,并不缺少创新发展的合理因素,通过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和法制实践,我们的祖先不得不,并且已经巧妙科学地把创新发展的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镌刻在了法律制度之中,使创新发展体现为一种人类社会必须具有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精神,融入到了法律规范当中,用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将创新发展固定了下来,使创新发展成为法律制度的精神支撑。

(一)通过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和制度安排,培育社会的创新精神

1.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就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的存在,让财产所有者依法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让所有人对财物行使最充分的支配权能,是物权最基本、最完整的表现形式。法律对于社会的创新推动是如何做到的呢?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就是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和需要,将人们的创造发明、创新发展的物质成果用法律制度规范加以确定,承认创造发明者的财产权益,维护他们的创造发明所产生的合理的物质利益,用明确的利益边界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维护人们创造的激情,推动创新和发展。只有承认创新的物质利益成果为创造者个人所有,明确利益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法律制度归属的结果,人们才会涌现出物质生产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所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没有利益的驱动,任何劳动创造都是乏味的,甚至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当利益为明确的个人所有,才能触发人们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人们才会去为利益而奋斗。[3]要保存这种创新发展的奋斗精神,只有用而且必须用法律制度将人们因创新所创造出的物质利益,即创新成果的财产所有权用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保护,才能有效保证人类社会的创造激情不断涌现,创新动力永远存在,创新发展永远延续下去。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产生法律制度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就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到,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规范,无一例外地都将财产所有权制度作为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加以规定,并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设定严格的法律规制。

2.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延伸形式,是当代科技创新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创新发展的又一种财产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当代社会受到高度的重视,它是人类脑力劳动成果的重要的法律保护形式。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占有、使用知识资源,并对知识资源行使收益和处分权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通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对给予发明创造者其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使发明创造者获得利益回报,从而激励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当代各国,特别是提倡创新、积极发展、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都对知识产权设定严格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包括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都积极寻求并主动参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为此制定相应的国际条约。中国非常重视对创新发展重要表现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近年来,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成就斐然,仅2015年中国法院系统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高达12万件,2016年则上升到14.7万件,中国政府通过积极的国家法治保护的途径,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4]

(二)通过国家法律所制定的制度规则,发动竞争、维护竞争,让社会充满创新的活力

1.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好的发动机和助推器。创新不能是一劳永逸、停步不前的,只有不断创新,人类社会才能有进步和发展。在现有的社会财富积累的基础上,满足于财产占有的人们还会创新吗?人们还有创造的激情与欲望吗?创新的动力在哪里?创新的发动机制在于竞争,创新离不开社会竞争机制的推动。没有竞争,人们就不会为各自的不同利益去争斗,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可能停滞不前,就不会有今天的发展成果。在当代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竞争的作用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创造出巨大的力量,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2.运用法律规范激励竞争,维护竞争秩序。任何事物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竞争,竞争的目的是为求生存和求发展,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竞争与创新发展是不可分割的。要让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富有朝气、充满活力、永不止步,国家的统治者们就必须学会和善于运用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来构建一个在社会上绝不允许形成牢固结构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制度安排,要让各种利益主体永不满足,让各种社会成员都能够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有效地表达他们自己的利益主张,保证社会公众都能从市场的公平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要让市场经济运行有效,让竞争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效能,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阻止任何垄断、任何阻碍发展的企图,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自由地进入各种市场,让政府监管的市场准入变得非常容易,公平规则得以落实,竞争才能真正存在,既得利益就难以形成足够的力量阻碍经济的发展,以权谋私、官商勾结、不劳而获的各种阻碍竞争的行为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不竞争就要毁灭,只有在源源不断的竞争推动下,社会才会向前发展,一切阻碍竞争、破坏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都必须加以禁止。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定,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竞争和创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维护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

3.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在中国决定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积极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市场规制的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此来发动和规范市场的竞争行为,助推中国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201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82.7万亿元,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上升到59660元,成功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中国进出口总额增加到27.8万亿元(约4.12万亿美元);中国外汇储备约3.1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5]这些成就的取得,直接的动力来源,就是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就是全面引入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机制的结果。

(三)制定规则,规范创新秩序和创新行为,使创新得到永续利用

1.法律规范能有效避免和控制竞争的负面因素。竞争的利益驱动会驱使人们为了蝇头小利而不惜牺牲尊严、名誉、甚至生命,竞争会使人们不择手段去牟取暴利,破坏一切他人的利益。有竞争就会唯利是图,有竞争就会不择手段,有竞争就有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发展的种种不良行为。马克思强调:“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他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法律;它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6]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和控制竞争的负面因素呢?这就需要法律规范的强制力调整,正确规范和引导竞争行为,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什么竞争是合法的可行的,什么创新是被允许的被保护的,通过惩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破坏创新的行为,推动人类的创新发展。竞争不是无序的、无规则、无目的、无方向的,而是有序的、有规则、有目的和有方向的,它必须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与此相悖的所谓创新,只能为社会发展带来危害和灾难,破坏文明的创新,有悖于人类伦理良知的所谓创造。为此,必须用国家法律的严密制度规则明文加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

2.让市场竞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有序进行。自国家诞生后,市场就没有逃出过国家监管的视野范围。各国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对市场的准入和经营管理往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以体现政府对市场秩序的有效掌控。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后,各国政府更加注重对市场的管理,积极制定市场准则,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场竞争规则,明确市场纠纷解决路径,明确市场监管体系,让竞争行为公开透明,让政府监管持续有效,行政执法文明公正,让社会创新发展体现公平正义。现代社会对于各种创新发展的不确定因素的争论和警惕,都必须在法律制度上设计出有效的防范机制或叫做防火墙,用法律制度来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破坏甚至是灾难。比如,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既带来了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带来了虚拟经济的不可控性,网络金融的渗透性,就非常值得法律制度的设计者们高度警惕。

三、用法治引领创新

不可否认,法治与创新毕竟归属于社会存在的两个不同的事物,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法治的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与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变更性、突破性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别,甚至是对抗与冲突,不可否定它们之间的“确定”与“改变”,以及“秩序”与“变化”的斗争。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都离不开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需要我们理性地分析和研究法治与创新之间的关系,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正确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只有坚持在法治的规范下推进创新,在创新的突破发展中完善法治,实现法治和创新的辩证统一、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创新发展于法有据,法律规范主动服务于创新发展,适应创新发展的需要,积极有效推动创新发展,才能科学合理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治与创新的关系,不仅涉及科学立法的问题,而且涉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要用法治来引领创新、推动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在科学立法中体现和融入创新精神

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度化设计的专门活动。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专门的技术,制定、认可、变更甚至废除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活动必须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公众的意愿,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们对于社会创新发展的愿望相一致。国家法律的制度化设计,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未来,是非常重要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立法活动中,我们应当把创新与国家立法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要让创新精神成为国家立法行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让创新理念能够推动立法的制度完善,使创新制度安排在国家立法行动中得到充分地实现。国家要能够通过立法的制度规范和立法的行为实践把创新精神和创新行为及时合理地法律化、规范化和国家意志化。对于创新的制度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立法的要求,及时融入和转化为立法制度规范,使创新成为立法的原则,基本的立法制度规范要求,让国家立法充满创新精神,把创新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不断推动创新实践。在立法层面处理好法治与创新的关系,应当做到:

1.立法要反映创新的精神要求。要坚持立法与创新相统一,充分发挥好立法对于创新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每一位立法参与者都应当认识到,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体现出创新的精神需求,表达出创新的立法目的,才会具有无穷的生命力,国家立法才会主动反映和服务于创新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发展。国家各个层面的各种立法活动都应当把创新发展与立法主张和立法谋划紧密结合,将创新思想与法治精神相统一,把创新举措与法则制定协调一致,并以此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让每一项立法都充分体现创新发展的精神和要求,将创新发展作为处置立法活动中的矛盾冲突、评议立法工作成效、改进立法体制机制的有效举措。

2.创新要坚守法律的行为底线。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在思想和行动上都要自觉做到凡属重大改革创新举措都要于法有据,必须自觉遵守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的行为底线,用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来保证社会的各项改革创新都依法有序进行,使创新发展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中的创新要求、法条规范和制度机制,鼓励公众大胆探索,鼓励社会勇于创新。

3.立法要坚持鼓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制度标准。立法工作中,要维护创新者的物质利益,积极保护并不断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对改革中新出现的财产性权益要高度重视,及时纳入法律制度调整保护的范围,要在创新发展的制度安排中,注重公平、维护竞争,加强监管。对于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确实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制的改革创新,要及时按照严格的立法制度规定,对有关法律规范开展立、改、废、释等具体立法活动,完善法律制度规范,为创新发展提供合法依据,预留和拓展创新发展空间。

科学立法一定要体现和融入创新精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7]创新要实现,立法必须先行,要发挥立法对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创新发展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创新要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在法律的实施中实现创新的要求

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创新成果的取得必须通过实践。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是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方式,国家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推动创新、保护创新的成果,创新也必须在国家法律的实施中得到有效的实现。

1.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创新。一是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落实国家法律中的创新制度规范,保证法律的创新规范得到严格执行,使各种破坏创新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社会主体创新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法律有关创新的制度要求,甚至需要我们改革现有的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用创新的执法来落实创新的法律制度。二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的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种生产创新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各类市场竞争、创新成果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让各种所有制主体创新的活力充分迸发出来。三是通过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牢和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基础。有效形成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安全交换的现代市场交易体系,努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通过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公正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行交易。四是通过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及时有效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格禁止和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清除地方保护,清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将属于执法监管的交给政府,而凡是市场机制所能解决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2.坚持在公正司法中保护创新的成果。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通过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法律,在法律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做到所有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拒不执行司法裁判结果,甚至对抗国家法律。司法机关要尊重并有效保护各种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各种创新发展的物质利益,对各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创造发明要积极鼓励,要用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的制度创新,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便捷、更加有效的司法服务。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有效的手段是法治。为适应创新发展的需要,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专门承担专利权、商标权的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激发社会创造精神,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司法改革不停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为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7年,最高法院决定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四市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细化完善设立方案,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立工作。

3.坚持在全民守法中引导社会的创新追求。创新只有成为一个民族的固有品格,这个民族才有希望。国家法律要通过全民普法教育、法治文化的塑造、法治精神的弘扬,把创新追求转化成为民族的信仰,要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遵循,使创新成为社会公众的行为自觉和思想追求,让中华民族获得创新的精神动力,不竭的力量源泉。全体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要通过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自觉地把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对创新的精神要求和制度规范付诸实施和具体实现。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度指引作用明确告诉社会公众国家对创新行为的态度,对人们的创新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评价、教育和促进。通过全民守法,把崇尚创新、维护创新的精神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弘扬。通过国家法律的实施,让全社会遵循尊重劳动、崇尚创新的规制,形成尊重创造劳动,保护创新发展的社会风尚,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时代的风采。

总之,创新离不开法治,因为法治为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持,同时,法治也离不开创新,因为没有创新就没有法治文明,也没有法治的进步和发展。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它们两者的价值追求、目标方向具有一致性,都是服务于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的需要,没有根本的内在矛盾和冲突。但是,法治毕竟有规范、制度的基本属性,所产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乃至精神成本等都是巨大的。但从根本上来讲,用可预见的法律成本来规避不可预见的发展风险,是人类社会有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创新与法治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上存在的“改革要上路,法律就要让路”“要发展就要突破法治”等思想认识,是有违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的,是与人类文明发展规律背道而驰的,对于创新发展与推进法治来说是有害无益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要求,既是国家各项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路径依赖,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领、法治促进、法治规范和法治保障。创新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引起失序混乱;法治必须紧跟创新发展的步伐,否则就可能被淘汰废弃。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4]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人民网,2016-03-13.

[5]闫斐.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转向高质量发展[EB/OL].经济观察网,2018-04-2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9.

[7]习近平论立法质量: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EB/OL].人民网,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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