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中止审理措施

2018-02-06 06:23冯剑明
专利代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宣告专利权审理

冯剑明

一、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法院依据2001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号)第8、第9、第10、第11条规定进行中止诉讼。该规定的原则是:(1)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对于在答辩期后提出的,可以不中止诉讼。(2)对于发明专利和经过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3)对于专利评价报告证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4)如被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5)如被告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6)法院认为应当不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从近几年的诉讼数据来看,在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十分普遍,这导致大量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的状态。目前我国的专利确权程序过于繁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需进行二审,整个审理流程耗时约2~3年。若从中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发,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存在被法院撤销的可能,专利权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法院须继续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为了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针对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较低的情况,2016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的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予权利人以司法救济的途径。

上述两个规定对中止审理的措施从总体上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的审批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审理,特别是被告在诉讼一审、二审或再审的程序中多次采用中止审理措施,以达到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目的。下面将通过一个再审的诉讼案件探讨目前法院对于中止审理的倾向意见。

二、案例与分析

(一)案例介绍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①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7号判决书。。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是一家集家用、商用空调和大型中央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企业,于2012年对其自主研发的家用空调申请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不易脱落的螺钉盖和具有它的空调器的面框组件” (专利号为 Z L 201220387113.8),并于2013年3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产品推出市场以后,获得市场的一致好评。

宁波奥克斯公司隶属于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空调行业大型民营企业之一,与美的公司同属我国空调行业知名企业。美的公司2014年发现奥克斯公司生产的多个型号空调机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美的公司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未得到美的公司授权,严重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于是,美的公司对其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该案在一审和二审的诉讼审理中,江门中院和广东高院均认定了被告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构成专利侵权。奥克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二)双方观点

奥克斯公司提出三个再审理由,请求法院进行中止审理

1.再审申请人针对涉案专利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再审申请人对该审查决定不服并已提出行政诉讼,认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要求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及维护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再进行诉讼审理。

2.再审申请人针对涉案专利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仍处于不稳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中止审理。

3.涉案专利由于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查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应中止审理,等专利权权属稳定后再恢复审理。

美的公司代理人根据被告的再审理由进行了相应答辩。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对涉案专利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据此认定涉案专利权的效力较为稳定。即使被告对无效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程序,这已不属于确有必要中止该案诉讼的情形。因此,其要求的继续进行中止审查的理由并不成立。

2.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该案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已经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明确表明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稳定性高,同时该专利权经过复审委员会审查并维持有效。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3.查封涉案专利对该案没有实质性影响。理由在于:(1)涉案专利是因合同纠纷被查封的,是否查封专利以及选择查封哪些专利,这属于案外人的权利;(2)即便涉案专利被查封,这只意味着该专利的市场流转在特定期限内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能否定该专利的效力;(3)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被查封之前,即使该专利在被查封之后发生权属变更,也不会影响原权利人行使该专利权,再审申请人以该证据请求中止缺乏法律依据。

通过庭审辩论以后,法院认可美的公司的观点,从而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所有再审请求。

最后,该涉案专利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无效行政诉讼的审理。奥克斯公司在收到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书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2322号无效行政裁定书。从而说明再审申请人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中止审理,其目的只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继续销售侵权产品而已。

(三)案件分析

1.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包括: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决定,都可能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在《解释二》的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该规定已经表明当法院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无论当事人有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该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也无需继续中止审理,而是“先行裁驳”。

如果法院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决定,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此时,原来已经处于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应该继续中止审理还是恢复审理?

笔者认为:经过一次或数次无效程序,权利仍不稳定现象也是可能存在的。专利无效程序采取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无效请求人可能因时间紧迫或对无效程序、证据运用的经验不足等而使得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或举证迟延,这可能会造成申请无效宣告失败。但是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有时也会撤销原无效的决定,认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由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当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状态不确定时,法院无法对主张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的争议作出判断。这必然促使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被告认为不侵权继续生产销售。

当无效宣告请求人对该维持有效的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时,原来已经处于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如果还继续中止审理,相当于延长了诉讼周期,导致诉讼成本上升。而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授权时间与社会经济价值成反比例的关系。如果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采取多次中止审理的程序,导致这些案件数年内不能结案,权利人必然对其权利难以保护而怨声载道。据统计,进入行政诉讼重新认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案件在全部诉讼中占相当少的比例。如果只为了法律的公正而牺牲效率,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告对无效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程序,已经不属于确有必要中止该案诉讼的情形。

2.法院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决定,而无效宣告请求人找到新的无效证据,重新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那么,原来已经处于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应该继续中止审理还是恢复审理?

笔者认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的制度分为两种。一是登记制,即只对专利申请的文件及相关手续进行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则不予审查,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另一种是实审制,即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标准进行实质性的全面审查,如发明专利。

对于发明专利,由于其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查,其专利权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人民法院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再次审查。同样,经过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其法律稳定性也是足够的。对于侵犯稳定性高的专利权案件不中止诉讼,这样的做法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侵权人利用中止诉讼制度拖延诉讼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经过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告找到新的无效证据,重新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明显是属于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件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中止诉讼,防止拖延诉讼。但当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十分充分,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会很大,如果继续坚持不中止诉讼,对被告又有失公平。规定内列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允许有一定条件的例外。因此,目前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前会与专利复审委会了解无效的可能性,从而做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涉案专利由于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查封,专利侵权诉讼应该中止审理还是继续审理?

笔者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是否被查封,与侵权诉讼案没有关联性。专利查封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采取了保全措施,这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和第87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权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在协助执行时会中止被保全专利权的有关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的终止、变更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放弃专利权、转移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在本质上说,专利权的中止是当专利权的权属可能发生变更,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暂时冻结专利权制度。

现行法律法规暂未明确专利权的中止会延及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专利权的中止是为了防止或限制被申请人擅自、故意处置、处分其专利权。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被查封之前,因此,即使该专利被查封之后发生权属变更,也不会影响原权利人行使该专利权,即使涉案专利处于查封状态,仍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全措施的保护,该情况也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小结及建议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涉案产品是具有显著季节性特点的商品,如夏凉商品、冬令商品等,其对诉讼审理的效率及结案速度有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专利权人得到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法院不应对案件进行中止审理,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做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1)督促原告提供涉案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证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2)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应该咨询专利复审委员会了解无效的可能性。对于无效几率小的案件建议尽快开庭审理,并尽量在短时间内进行结案;而对于无效几率大的案件建议先开庭审理,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该无效请求进行加快处理,待无效决定出来后再作出判决。如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专利维持有效或部分无效,法院也可以直接按照之前的开庭审理情况进行作出相应的判决。按照以上思路,不但能够保证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会因为中止审理而拖延诉讼影响结案,而且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决,达到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时扼制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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