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2.绍兴市公安局,浙江 绍兴 312000)
作为我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枫桥经验”受到官方、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的广泛关注:逢五、逢十周年都有高规格的官方纪念会;每年不少的政法单位到枫桥参观学习;大量有关“枫桥经验”的学术文章陆续发表。种种现象向我们昭示,虽然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沧桑变化,“枫桥经验”的生命力却依然顽强。在此,我们不禁要问,“枫桥经验”为什么能够经久不衰?它为什么能够取得这样好的效果?是什么原因使得“枫桥经验”得以成功?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解释、论证。首先来看两种主要的解释思路。
一种解释是从群众路线的角度。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工作作风,群众路线一直被认为是基层工作成功的普遍要素之一。“枫桥经验”当然也不例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群众路线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同时也体现了党对群众的依赖。前者如“枫桥经验”运行中各级党委的监督指导,以及具体党员的分工负责。后者如“枫桥经验”就是通过发动群众,让群众积极参与,从而使矛盾化解纠纷解决,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1]虽然“枫桥经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始终不变的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在群众的实践活动中来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2]另一种解释则是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把“枫桥经验”的成功归结为中国传统的“和”的文化,归结为一种“调处传统”,认为“枫桥经验”是中国古代“和谐观”的继承和延续,民众用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就是具体体现。[3]从传统来解释,坚持了一种文化论的视角,文化虽然不像制度那样明确具体的发挥作用,但在潜移默化中产生了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一个族群甚至种群的行为模式。[4]
两种解释模式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变化,为我们认识“枫桥经验”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但是,作为一个经验产物,“枫桥经验”与社会发展、社会变迁之间的关联是什么?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枫桥经验”的作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问题,上文提到的两种解释路径并没有给出答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疑惑,笔者试图提出一种新的思路: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分析不同历史阶段“枫桥经验”所具有的功能,并论述这些功能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把“枫桥经验”纳入到社会变迁与功能演变这一对范畴内来考察。
笔者对“枫桥经验”的发展大致划分出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从1960年代到1978年改革开放,此为诞生阶段;从改革开放到“枫桥经验”诞生50周年的2013年,此为恢复发展阶段;从2013年至今,此为新时期阶段。同时,对每一阶段的“枫桥经验”赋予了一定的功能。在诞生之初,“枫桥经验”的主要功能是政治教育和群众动员。在恢复发展时期,“枫桥经验”所起到的主要是社会控制和纠纷解决的功能。在新时期,“枫桥经验”则担负着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两方面的功能。“枫桥经验”在每个阶段的功能都是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且每一阶段的功能都是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演变产生。从“枫桥经验”诞生到恢复发展再到新时期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发展脉络:“枫桥经验”是社会实践的产物,而社会变迁导致其原有功能发生变化,演变后的功能又适应了新的社会需求。正是在社会变迁与功能演变的互动中,“枫桥经验”不断焕发光彩,延续至今。
“枫桥经验”是时代的产物。1963年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社教”或“四清”运动),“四类分子”是首要的斗争对象。同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印发《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前十条”)的通知,标志着“四清”运动正式开始。在与“四类分子”斗争的过程中,诞生了著名的“枫桥经验”。1964年2月,第十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从此,全国掀起学习“枫桥经验”的热潮。[5]
“枫桥经验”从诞生到推广的整个过程中,既有群众的参与创造,又有领导人的慧眼识珠;既是枫桥地区的特殊经验,又是全国社教运动的普遍需要。为什么偏偏是“枫桥经验”被选为典型并试点推广?“枫桥经验”的推广在整个“社教”运动中起到了什么样的功能?作为一场政治运动的产物,“枫桥经验”满足了怎样的政治需要?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来考察一下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产生原因和目的。
在前面提到的“前十条”中,有一段是毛泽东本人写的,这段文字后来被单独拿出来发表,即是那篇著名的哲学论文——《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文章中提到,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自己头脑里固有的。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只能从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实践中来。[6]那么,在当时,什么是正确的思想呢?在毛泽东看来,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是正确的思想。[7]然而,1962年春夏,从中央到地方出现了声势浩大的有关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现象与呼声,这些现象和呼声说明部分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认识不清,不懂得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毛泽东认为由于部分人没有坚持正确的思想,需要让他们接受思想改造和社会主义教育。只有通过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并与具体行动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显然,“枫桥经验”满足了教育群众,改造思想的政治需要。
在“四清”运动过程中,根据中央决定,除杀人、抢劫、放火、投毒等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虽然如此,在一些地区,武斗现象却依然存在,甚至成为主要的阶级斗争方式,发生了不少当事人自杀、逃跑事件,出现了打人、捆绑、罚跪等违法乱纪的极端现象。[8]但正如枫桥群众总结的,“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嫩”,施予肉体的惩罚并不一定能让“四类分子”知错悔过,只有进行思想上的改造,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相反,更有可能引起“四类分子”的逆反心理,拒不配合,抵抗到底。
不同于其他地区采取“武斗”,对“四类分子”进行关押、肉体惩罚等斗争方式,枫桥群众在工作队的组织下,“要文斗不要武斗”,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开展了说理斗争,没有打人,也没有捉人,只是摆事实,讲道理,并允许他们申辩。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卓有成效,大部分“四类分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使得“枫桥经验”成为当时武斗环境下的一股清流。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枫桥经验”一方面把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积极参与到对“四类分子”的斗争当中;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肉体惩罚,“四类分子”也更少抵触,愿意接受改造。正如有学者所说的,“枫桥经验”是既可以保证政治运动正常开展,又可以保证运动不过激过火的成型的好方法。”[9]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在参与运动的过程中提高了思想觉悟,接受了社会主义再教育。“枫桥经验”被选为典型并试点推广,原因正在于此。
更深层的角度来讲,武斗只是代表了一种惩罚的方式,通过对“四类分子”肉体的惩罚来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和怨气,满足了被迫害人个人的复仇欲望。但是,对于集体利益来讲,并不一定是有利的。说服教育而不是肉体惩罚,体现出对待反革命行为的不同态度,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在前苏联法学家帕舒卡尼斯看来,对待反社会行为,用治疗代替惩罚,将会得到非常不同的结果。治疗或者说感化的方法,比惩罚更能减少个人和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10]“枫桥经验”这种温和的斗争方式,更容易把“四类分子”从敌对分子感化为社会主义新人,从而实现改造人的目的。毕竟惩罚不是目的,让他们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才是“枫桥经验”在当时应当发挥的作用。
一个新事物自诞生开始,便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获得了自我独立性,并逐渐脱离原先创造此事物时预设的目的,从而使得自身一方面能适应客观世界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充分发挥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枫桥经验”的发展亦是如此。
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爆发,“枫桥经验”被歪曲为“和平改造”的典型,被迫中断。虽然在1971年、1973年、1975年三个时间点内,“枫桥经验”被不同程度的提起和运用。但是由于“十年动乱”的客观环境,就实际效果而言,显然没有之前那么大的影响。“枫桥经验”真正得到恢复和发展,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78年,在工作组的指导下,枫桥公社率先给“四类分子”摘帽,为后期全国展开地主富农摘帽活动提供了先例。“枫桥经验”再一次走到了全国前列。1990年5月,绍兴市公安局与诸暨市公安局联合进驻枫桥调查走访,撰写报告、汇编典型材料。紧接着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到枫桥区进行实地采访。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媒体对“枫桥经验”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又一次在全国掀起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热潮。[11]
“枫桥经验”的恢复和发展,与当时总体的社会环境变化有很大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调整了之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总路线,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重大转变带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农村:一方面通过推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就枫桥所在的诸暨市来说,改革开放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方面,据《诸暨县志》记载,1981年,全县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县粮食连续4年丰收。1985年,开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批农村劳动者转向非耕地经营,农业总产值持续增加。[12]工业方面,1978年后,诸暨市生产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工业生产总值超过农业,其中乡镇企业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43.83%。到1987年,乡镇企业的比重已经达到64.25%,超过了县工业总产值的一半还多。“枫桥经验”所在社区的征天水库综合企业,即是诸暨乡镇企业的典型代表之一。[13]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使得该地区商品交换和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引起大量外来人口流入,人际交往变得更加复杂;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往来,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增多,导致了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社会的复杂化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积累了大量新的矛盾纠纷。然而,由于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这些矛盾纠纷的解决缺乏有效的手段,迫切需要既能够维持秩序又可以化解矛盾的好办法、好手段,“枫桥经验”的恢复和发展满足了这种现实需要。
但问题是,诞生于阶级斗争年代的,用来对付“四类分子”的“枫桥经验”,为什么能够重新焕发光芒,满足由于社会变迁带来的新的现实需要呢?当然,首先需要认识到,恢复“枫桥经验”是当地政府作出的一个政治选择,权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除去权力的影响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枫桥经验”在适用对象、矛盾类型以及依靠人民群众三个方面做出了改变,是这些变化给“枫桥经验”带来了活力。首先在对象范围上,“枫桥经验”所要处理的对象由原来政治上划分的、需要改造的特殊“四类分子”,转化为一般群众,范围更为扩大。其次,“枫桥经验”处理的矛盾类型也发生了转变,即由原来因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引发的、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普通的刑事民事纠纷,尤其是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性质更趋中立。再次,虽然“枫桥经验”的恢复和发展也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但无论是从范围上还是程度上看,显然与之前全国性政治动员存在很大差距。社会变迁带来的现实需要导致了“枫桥经验”的功能发生了转变,使其从特殊的阶级斗争方式转化为一般的维持秩序、解决纠纷的工具。
不过,面对这种功能的转变,还需要追问的一个问题是,“枫桥经验”原有的政治教育和动员群众的功能哪去了?是弱化了?隐藏了?还是被其他的功能载体负担了?这一问题并非无关紧要,因为只有在原有功能消失、隐藏、转移或者再造的基础上,新的功能才能得以产生、实现。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深刻地了解“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
首先来看“枫桥经验”的政治教育功能。前面提到,“枫桥经验”作为社教运动的产物,自然有着进行社会主义宣传的政治教育功能。然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之前“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的阶级斗争逐渐淡化,而以阶级斗争为依托的思想改造、社会主义教育也日渐式微。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放松了政治教育,任何国家都不会放弃对国民的政治教育,只不过是教育方式不同而已。文革后,中央吸取教训,在全国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完善基础教育建设,初高中入学人数大量增加。就枫桥所在的诸暨市来说,据《诸暨县志》记载,1963年,也即“枫桥经验”诞生之年,该县初高中入学总人数为8498人。到1983年,初高中入学总人数则达到了47241人,是1963年的5倍多。[14]同时,各种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也雨后春笋般涌出。教学秩序的恢复发展以及入学人口的增加,使得从原来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工作的社会主义教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民教育当中去。同时,广播电视、收音机、报纸等新闻媒介的大量出现,取代了之前的动员模式,代之以广泛的媒体宣传。这种政治教育方式的转变,一方面可以让群众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又能保持对社会主义的传播和教育。由此可见,枫桥经验原有的政治教育功能被其他机构或组织所负担了。
社教运动是在发动群众的过程中进行的,作为此一运动的产物,“枫桥经验”自然起到了动员群众的部分功能。但正如前面提到的,恢复、发展时期的“枫桥经验”,在依靠群众方面明显与诞生之初的政治性动员有了很大区别。这固然与总路线改变与工作重心转移的宏大政治经济背景有密切关系,但如果更细致更具体地分析,则需要从文官体制的建立和法律秩序的恢复两个方面来解释。
政治运动是革命年代一个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它通过发动群众,让群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一方面可以让民众有效地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达到“治吏”的目的;同时也在运动的过程中使民众接受社会主义教育。但是,由于民众并不总是理性的,在运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非理性的行为。一方面是因为民众本身的教育素质水平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集体行为本身很容易在外界条件的刺激下变得不理性。因而,这种直接民主似的运动型治理很容易造成社会的无序和暴力的滥用。文革后中央吸取教训,结束了这种革命性的政治动员,取而代之的是恢复以往的官僚体系,通过建立文官制度,把原先的运动“治吏”变为制度“治吏”。1980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开启了国家人事制度建设的征程。[15]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宣布我国将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务院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公务员制度逐步在我国确立下来。此外,文革过程中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砸烂公检法带来的恶劣后果,使中央意识到法律在维持秩序,防范非理性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恢复法律在社会控制和社会调解方面的作用。文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秩序的恢复,给诞生于革命年代的“枫桥经验”很大的影响,使其原本所具有的政治性动员功能逐渐消失。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看到,通过去革命化、去政教化,“枫桥经验”诞生之初所具有的内在的政治伦理逐渐被弱化了。其身上所负担的价值功能,转变为纯粹的技术功能,实现了从一种对特定人进行政治说教,以达到思想改造的动员式治理方式,向强调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工具的转化。虽然国家恢复文官制度和法律秩序,但是国家行政人员编制不足,导致基层秩序维护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完全依靠正式的法律制度也是不现实的。“枫桥经验”的恢复发展弥补了两者的不足,成为社会控制和解决纠纷的十分有效的替代性措施。
2013年,“枫桥经验”诞生5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指示中提到“要创新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16]同年10月1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杭州出席“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大会并发表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到,要坚持依法治理,努力把“枫桥经验”这种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方式纳入法治轨道。[17]从上面的批示和讲话中可以看到,把“枫桥经验”这种非正式的矛盾化解预防手段与正式的法律治理方式结合起来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新时期对“枫桥经验”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这一要求并非心血来潮毫无依据,其背后体现了由于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就客观方面而言,中国开始向“法化”(legalization)时代迈进的宏大背景要求“枫桥经验”必然与法治相结合;而主观上来讲,则是由于“枫桥经验”自身出现问题,必须要创新工作方法才能继续发挥作用。
“法化”(legalization)是与“非法化”(delegalization)相对的一个概念。上世纪70年代后半期,美国和德国法学界围绕这两个概念展开了激烈讨论;上世纪90年代,日本法学家田中成明则借用“法化”的概念来分析当时的日本社会。在他看来,“将大致运用‘法’解决问题都理解为广义的‘法化’,这样的法的运用基本方式就有立法(议会化)、行政规制(官僚制化)、诉讼(司法化)”。[18]可见,“法化”不仅体现于法律规范的制定,还体现于官僚制度的建立,以及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如果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的话,我国正开始走向“法化”时代,虽然“法化”的程度并不那么高。立法方面,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19]这个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多年来立法活动取得的成就,覆盖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团体到个人等方方面面。行政规制方面,本文上一节提到,我国自1980年代就开始探索公务员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建立起庞大的官僚体系,无论从组织、人事以及权力行使方面都有着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和程序设计。诉讼方面,无论是客观上制度为便利诉讼所进行的改革,还是主观上人们“法意识”的提高,都促使着人们更多选择司法这一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前者如2014年开启、2015年确立实施的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由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20]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为人们通过司法获得救济打开了方便之门,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后者“法意识”则是借自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教授的一个概念。“法意识”是一种心理上的认识,具体说来,就是对“权利”和“法律规范”两者的认识。民众是否认为自己享有某些固有的权利与在他们眼中法律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构成了“法意识”的核心。[21]在我国,部分学者对国人权利意识的研究也表明,我们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22]老百姓眼中原来生硬的法律条文也逐渐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
“法化”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我们只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但法治作为一种观念和制度要求已经成为当下的共识,并影响到各个方面。这种法治的弥散化,更是渗入到“枫桥经验”的具体操作之中。社会变迁带来了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矛盾解决需要特殊人员的参与才能完成。尤其是在那些与法律规则亲缘性更高的领域,很多调解类的案件中需要带有法定色彩的中间人——人民调解员参与进来。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调解员需要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标准非常了解。[23]赔偿标准是一项法律性规则,具体的数额都会根据伤残情况以及本地的职工收入水平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调解员会以正式文件规则来促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这种调解不是政治压力下的调解,而是以规则的压力,来增强其调解的合法性。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调解员也会充分调动个人的经验、常识来说服当事双方。此种处理纠纷的方式不是单纯依靠一种民间的、非正式的制度,而是纳入到了法治的轨道中来。规则尤其是正式的法律规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见,“枫桥经验”发挥作用已经由群众自发性的摆事实讲道理,转化为人民调解员主导下的按照法定规则来解决。
虽然“法化”时代的来临要求“枫桥经验”必须结合法治手段来实现其功能,但这只是一种外力在起作用。“枫桥经验”要做出改变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在某些方面,它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有学者曾与当地一位公安民警交流,该民警多年参与信访处理,他提到宁波的人口数量在浙江省排名第三,上访人数全省最后;绍兴人口数量全省第六,上访人数却到了全省第三。造成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枫桥经验”所希望的。原因是什么呢?这位民警提到,正是由于绍兴(尤其是诸暨和枫桥镇)因为有“枫桥经验”这面旗帜,所以过度依赖信访和矛盾调解。[24]也就是说,在功能演变过程中,人们对“枫桥经验”赋予了太多其原先所不具备的功能,导致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既定目标。社会的现实需求并不一定要求都按照“枫桥经验”的治理模式来进行社会管理,但是由于政治诉求或社会惯性导致“枫桥经验”的触角延伸的太长,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枫桥经验”的依赖。“枫桥经验”在一开始还可以完全应付过来,毕竟很多矛盾纠纷相对简单,很容易解决。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革,矛盾越来越复杂,牵涉到多方利益,这使得原有的处理模式存在很大的不足。但是,由于民众习惯于依赖“枫桥经验”这种方式来解决矛盾,导致很多原本不属于这种经验模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涌入到此一模式中来,造成大量的纠纷积累。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是为了快速解决而导致的不精细,最终造成民众的不满增多。另一方面,“枫桥经验”本身由于没有发展出新的工作方法,以解决社会变迁带来的问题,使得原来的模式滞后于现实需求。
可以看到,无论是“法化”时代的来临,还是其自身功能出现的问题,都给“枫桥经验”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要求它必须随着社会现实情况的变迁做出改革。
笔者从宏观的角度,勾勒出“枫桥经验”发展的三个阶段,并赋予其与之相对应的功能,考察了每一阶段社会变化与现实需要,试图在社会变迁与“枫桥经验”的功能演化之间建立关联,以期望能够解释“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对“枫桥经验”发展阶段的划分,以及每一阶段的功能界定,只是一种“类型学”上的划分。由于这是一种理想的划分,必然会对现实进行一定的抽象概括和人为割裂。同时,笔者也没有细致讨论“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它所采取的具体手段有哪些,已经有部分学者对此作出了深入细致的研究。[25]笔者所进行的阶段划分和功能界定更多是分析性的,而非描述性的,是用来解释“枫桥经验”自诞生至今的发展逻辑,而非简单的现实描述。“枫桥经验”发展至今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它必将继续发展下去,作为一面旗帜飘扬在政法战线上。但是,“枫桥经验”的发展,既不能单纯依赖政治家的宏伟蓝图,也不可能靠学者的理论推演,应该而且也必须依靠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满足哪些现实需要来实现。社会实践塑造着“枫桥经验”的功能,也制约着这些功能的发挥。无论是诞生之初的政治教育和动员群众的功能,还是恢复发展时期的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功能,以及新时期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功能,都是社会变迁带来的结果。功能演变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关联即是“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
对“枫桥经验”的提倡和重视,表明我们并没有打算走西方理想化法律秩序的老路,而是不断从本土的经验中发掘可以利用的资源,并把这些资源统合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中来。相信通过不断对类似“枫桥经验”的本土资源进行研究、阐释,我们会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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