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2017年12月,由瞭望周刊社、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主办的第二届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公安部、浙江省等国家、地方省市的司法实务部门领导专家,阿里相关部门领导、阿里安全部的一线实务人员,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络违法犯罪治理、网络安全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讨论,整个过程融入并反映出了浓厚的新“枫桥经验”的诸多理念、思想和做法。
正如会议开始主持人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工作及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与工具。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网站总数506万个,互联网普及率54.3%,中国已成为真正的网络大国。但在传统犯罪总体大幅下降的同时,以恶意软件等技术为支撑的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恶意刷单、平台卖假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上升,且很多已经形成分工细致、链条化运作的网络黑灰产业,其规模预估已经超过千亿。其次,网络安全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监控数据表明,2017年1~8月,全国被篡改的政府网站数量为1232个,被植入后台的政府网站数量达1468个。因此,在适值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5周年、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且浙江省委相关部门在经过深入调研后刚刚总结提炼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枫桥经验”核心内涵之际,相关政企实务部门及学界领导专家等来共同研讨总结网络治理的新“枫桥经验”,显得及时而富有广泛意义。总结梳理这次会议的整个内容,可以发现以下几点大家共同关切且已形成诸多共识的鲜活的网络治理新“枫桥经验”。
发动和依靠群众,尽量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应该是“枫桥经验”的首要内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其中蕴含了深刻的群众自治和多元共治思想,当前的新“枫桥经验”将其继承发扬为自治、法治、德治、共治、善治的共建共治共享精神,这也是本次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反映出的首要经验。
作为论坛主办方之一的阿里,进行网络治理对保证其顺利健康发展来说极为重要。如信用刷单、淘宝假货等足以严重影响其网购平台的健康运行。而作为互联网巨头企业,阿里自然也应该充分发挥所拥有的数据优势和技术能力,主动承担起网络治理的重任,切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就阿里和整个中国社会来说,没有什么比网络治理更能生动诠释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和精神。
(一)企业自治。共治始于自治。为了解决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早在2005年,阿里就成立了拥有数千名成员的集团安全部,用来保障集团平台的账号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并利用大数据构建强大的实施风险防御系统,组建专业安全队伍进行网络反欺诈等一系列工作。在本次高峰研讨会上,安全部作为阿里方面的主要力量进行相关技术及实务工作报告,包括与政法等部门展开的密切合作。
研讨会伊始,阿里首席风险官郑俊芳女士就清楚表明了阿里在面临各种问题时的态度。她说从一开始无论对于假货质疑还是社会上的诈骗、网上的攻击,阿里一直选择直面问题。她希望社会更多一些理性和耐心,因为问题之复杂不可能简单依靠一个程序员就能立即解决。同时,她呼吁所有企业共同多一份担当。
阿里副总裁余伟民先生在主旨发言中进一步从国家网络治理的高度,阐明应用“枫桥经验”来治理网络空间的问题是阿里作为一个企业必须承担的一个任务。2013年,阿里就在新华网公布了互联网三大黑灰产业,希望通过各级监管部门引起重视来加强各大企业的责任。因此,显然不仅需要阿里,更需要所有其他相关企业看到自己的问题并去认真治理,共同承担份内的责任。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钟忠也表示,阿里的很多做法突出反映了其强烈的责任担当,任何企业都应当有这种意识,需要警惕部分企业的不负责任带来的破窗效应。
就具体自治问题来说,阿里及相关部门的一个首要共识即是,相关企业尤其应该加大投入,主动增强风控措施和能力。对阿里自身来说,风控也是其要进行的首要工作。阿里平台治理部总监叶智飞在介绍阿里的打假工作时提到,阿里对于假货识别从2013年就已开始,过程中不断升级工作机制和大数据模型,到目前为止,模型涉及到60多个维度,每天进行扫描,计算量超过2亿个信息。蚂蚁金服集团副总裁屠剑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问题同样提到了第一重要的位置,他进而指出,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专业的风控能力,甚至不设风控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代理审判长王鲁在演讲中同样建议各大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平台监管职责,不能只讲发展不讲责任,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
(二)政企合作。如同现实世界一样,企业主体自治构成重要基础但远非全部,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同样离不开最大的外在治理主体即政府部门。同时,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及参与主体的匿名性、多元性、高度流动性等虚拟空间特性,使得政府的有力介入和有序治理更显迫切和不可或缺。如前所述,网络企业所具有的数据优势和技术能力,使得政企合作几乎成为网络治理中难以绕开的重要一环。在此方面,阿里与政府部门展开的成功合作经验同样值得积极推广。
余伟民介绍说,在过去的时间里,阿里同全国47家公安机关展开合作,并同各地公检法机关合作开展应用研究。2017年上半年以来,阿里举报了上百起案件,协助打击犯罪人员3000余名,在19个省市、78个地市县破获案件,并对很多新的破坏信息网络、销售国家禁售物品等网上活动进行风控。除公检法部门外,叶智飞称,出于对假货治理的需要,阿里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从最初的广东省扩大到目前全国26个省份。同时,他提及了“云剑联盟”在使跨地域打假真正落实上的重要意义。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该联盟自2015年阿里同浙江省“双打办”、浙江公安联合开展的“云剑行动”,进而成立并扩大到当前覆盖江浙沪、安徽等13个省市。而就“钱盾”APP的开发来说,其是阿里同公安部及国务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23个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完成的。因此,可以看出,阿里同政府部门的合作是相当全面的。
当然,政企合作的成功经验不仅限于阿里,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李涛介绍了苏州市公安局与阿里、腾讯、华为、中国移动、科大讯飞、百度、烽火、汇智等企业推进力量统筹、资源整合、联勤联动,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袁涛则生动展现了三年间在电白电信网络诈骗中公安机关同多个部门合作的生动案例。茂名电白长期是冒充熟人电信诈骗犯罪的输出地,从2104到2017年艰辛的治理历程中,茂名公安机关同电信运营商、银行金融部门密切合作,后者的诸多技术支持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多元共治。阿里等企业同政府相关执法和职能部门的合作产生了显著成效,甚至在部分领域问题治理,如网络反诈的治理上走在了世界前列。但阿里经过总结长期以来的治理实践后发现,网络空间的诸多问题依靠自治和政企合作治理依然远远不够。蚂蚁金服集团安全管理部总经理邵晓东提出,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互联网安全生态,这就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相关权利人、广大网民等共同携手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在如何推进企业共治这一点上,阿里及相关部门也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首先,各企业需要打破固有的领域分割和地盘意识,并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治理上形成生态化的共同参与。叶智飞指出,今天由于很多互联网企业不想或者没有能力去管而出现大量的漏洞,这将影响到整个互联网的安全。余伟民指出,企业应共同把安全威胁的源头性问题遏制在低水位,尤其要加强各类群组、网站类的实名账号、公民信息、犯罪工具的肆意买卖和各种犯罪经验交流的主动风控力度。阿里安全部的王康在分析网络黑灰产业中发现,当前安全技术厂商对部分病毒木马的认定上存在差异,这也需要他们的联合才能解决。安全部的季勇强在对网络黑灰产业链进行仔细剖析后发现,对该社会性、综合性问题的解决,也必须要求相关行业少一些地盘意识,多一些社会担当和共同参与。其次,在互联网企业中应建立合格的行业自律和准入门槛。如就互联网金融来说,屠剑威指出,因为缺乏行业标准和准入门槛,导致不仅存在一些达不到风控技术水平的企业,甚至还有一些以互联网金融为名实质从事欺诈甚至非法集资的伪互联网金融混迹其中。不过,就企业共治的真正现实实践来说,尚有待于去发现和开拓一些成熟的成功经验,这对未来的互联网安全将具有根本性意义。虽然如此,就更广阔的多元共治来说,阿里及相关治理部门依旧在其他很多方面努力推进,他们注意到了其他参与主体如相关权利人和广大网民的作用。
叶智飞指出,在网络打假问题上,尽管知识产权打假这条路任重道远,但阿里首先努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自2002年开始到2017年总共15年,从最初开始进入受理到现在全域一站式服务,权利所有人通过APP网站可以观看所有投诉进展和结果。2016年处理数据2300万,涵盖三大类资金产业链的问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今天,阿里已经能够做到在24小时内处理90%的权利人投诉。这些权利人投诉的维权参与,对发现和遏制侵权同样产生积极作用。而钱盾APP的使用,则将主体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扩展到了广大网民。
茂名电白的电信诈骗治理反映出了另一种多元共治图景。袁涛介绍说,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电白走出了充分依靠当地群众的“枫桥经验”之路,包括综治单位抽调成员驻村整治、公安机关开展基础摸排管控、镇村干部主动参与打击整治以及成立82个民间发展同盟、各镇(街道)组建广场舞大妈法制宣传队等多种治理方法和多元主体参与。
到目前,多元共治已成为大家的基本共识,且展现出了多主体相互交叉合作的良好势头。如余伟民介绍,阿里为了推进研究并培养“互联网+”法律人才,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了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同时,阿里近年来有30余名员工分布全国各地,为各类机构培训5000余人次,积极介绍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方面的最前沿问题和司法推进经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清展现了他们在办理网络案件中与阿里、浙江大学等开展的广泛合作。2017年4月,区检察院与阿里签署了惩防网络犯罪协议,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在此协作机制下,双方互派成员学习交流,共同开发网络犯罪可视化演示工具,还原网络犯罪流程,为案件办理和预防犯罪提供帮助。同时,为了解决新型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难的问题,2017年6月,同上述的浙江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中心在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全省首家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建立了学术研究、检察实务、司法前沿最新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渠道。进而,2017年11月,在余杭区召开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浙江大学和阿里等单位支持的互联网法律大会·检察论坛,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进一步指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琪国对这种多元交叉合作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这些合作除上述肖清展现的相同内容外,还表现为浙江检察机关与阿里、浙江大学签订了战略协作协议,并会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蚂蚁金服集团建立了法治同盟。同时,浙江检察机关还专门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设立互联网检察教学基地,成立教研组,邀请互联网企业家、专家共同开展调查研究。
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来说,技术是首要门槛,也是解决问题最迅速有力和基本不可替代的武器和工具。阿里作为互联网巨头企业,其技术思维首当其冲,在此方面积极投入,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阶段性成果。当然,诸多技术推进和创新,同样离不开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一)技术产品的创新与支持。在总的技术层面,最简单的可以概括为大数据、云计算、智能防控,其核心如邵晓东在分析中所指出的,应当是相关新技术与大数据的相互结合。在具体成果上,首先,最为一般人所熟知的应当是钱盾APP。如前所述,该电信网络反诈平台是阿里会同公安部刑侦局及国务院23个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开发的。余伟民称,阿里为此投入70名员工花了整一年时间,其当前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益性反诈平台工具。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一斌的案例分享展现了钱盾APP的实际效能。岳麓区共有11所高校20余万学生,其年龄分布正好符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主体18-25岁这个年龄区间,在该区三年来诈骗案件发生以每年35%左右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在打击成效有限的情况下,积极防控尤为迫切。为此,岳麓区一边研究案发规律,一边到阿里学习并开展技术合作之后推广使用钱盾APP,并对师生等专门进行了用前培训。投入使用结果证明,该平台的大数据预警防控效果非常明显,全区同期发案率下降30.1%,高校电信诈骗案下降33.6%。
来自阿里安全部的沈杰展现了有关钱盾APP防控效果更全面的统计数据。他称,钱盾APP投入使用以后,相关统计显示,整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稳步下降的趋势,2017年比2016年下降了18.5%,其中通讯诈骗案件下降更为明显,下降幅度达41%。具体来看,根据钱盾APP开放平台的拦截数据显示,2017年下半年对比上半年电话诈骗下降幅度达15%、短信达25%,各种病毒木马受害者下降达19%,钓鱼链接影响用户量下降91%。
除钱盾APP外,邵晓东对蚂蚁金服中所涵盖的主要技术进行详细介绍:经过具体技术与大数据的结合,蚂蚁金服自主研发了智能风控系统、生物识别技术、伪基站打击平台、反欺诈智能预警平台,这些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提升公众安全保障,并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就每一项来说,其中体现了相当的技术能力,如蚂蚁金服目前的最新一代智能风控引擎能在0.1秒内对所有用户行为进行超过8个维度的风险异常检测,其中有100多个机器学习模型,数百个风险策略,以及六千多个风险变量,对每天几亿笔的交易进行实时的风险扫描。此外,目前人脸识别应用到了登录和支付场景后,准确率达到99.9%。
此外,余伟民还提及了另一款打拐公益利器——“团员”项目,该项目在保护妇女儿童免于被拐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引起美国检察官的惊叹。
(二)注重多方权利的技术规则初步形成。需要指出的是,技术的运用从来都不是完全中性的,其背后反映着技术主体的价值立场和利益倾向。因此,就网络空间治理的技术应用来说,同样应该反映对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权利保障,进而形成注重多方权利的技术规则体系。
就上述提及的几款重要技术产品来说,其共同特征之一就是以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为主要目标,甚至带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同时也反映出了对多元主体包括企业、市场、相关权利人利益的共同保护。不仅如此,从阿里的实践来看,其技术程序方面已经初步形成注重多方权利的技术规则,这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长期发展应该会产生更深远的积极影响。
邵晓东介绍称,蚂蚁金服长期以来已经建立沉淀完善了一整套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其严格遵循着场景驱动、用户授权、业务沉淀、依法合规的数据安全管理原则,并且已经通过了国内、国际多个权威认证,来切实保障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
可以发现,这样一套技术规则体系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良好价值立场,更需要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制体系,这就涉及到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保障问题。
对传统司法设置来说,诸多网络违法犯罪类型都属于全新事物。无论从罪名认定,还是取证、审判、量刑等司法操作,网络违法犯罪都大大超出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设定范围和操作体系。但同现实世界类似,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保障依旧是法治,法治可以提供网络空间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并以最有效的强制力维护网络空间的运行秩序和发展繁荣,离开法治将无从讨论网络空间的治理。
因此,就互联网法治来说,其首要任务即是在针对实务问题的基础上,尽快更新原有的法律设定,将众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同时,基于法律体系本身的系统性,网络法治建设的长期任务还需要从已有的实务问题入手,从法理到司法实践重新反思和建构全新的法律体系,无疑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艰辛历程。在本次研讨会上,我们既可以看到相关司法实务部门包括阿里针对第一阶段工作的诸多努力,也可以看到诸多高等院校及司法实务部门法律专家关于互联网法律建构的初步理论探讨。当然,这二者是同步交叉进行的,同样体现出了多主体参与并有机融合的特点。
(一)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上的创新与突破。
在法律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代理审判长王鲁就“钓鱼软件”类犯罪的罪名认定及处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先后依照《刑法》包括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例讨论了五种罪名认定意见,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最后,他认为当前关于互联网犯罪的法律网络日益严密,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使存在法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我们根据具体案情总能予以适用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罪名进行规制。
司法实践上的首个案例,应当是“花呗”套现案的判决,邵晓东在演讲中专门提及了此案的判决。作为一款信用支付金融产品,“花呗”只能在消费支付时使用,但该案中被告杜某等与同伙采取通过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客户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该案在此前的判决中并没有先例,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法院、蚂蚁金服等针对这一新型犯罪手法,共同研究如何认定该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条款、犯罪证据固定等。最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等法律条款,认定杜某因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该判例填补了此类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空白,对规范相关网络金融活动极为重要。除此,阿里法务部总监詹巍在关于网络的诉讼治理演讲中,还介绍了几起较有开创意义的互联网诉讼案件。
其一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网店售假案。2016年10月,淘宝起诉姚某在其平台网店中售卖假冒猫粮,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更是损害了淘宝的商誉,明确认定平台是假货的受害者,判决被告赔偿淘宝12万元,判决生效。
其二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刷单平台案。2016年,阿里起诉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非法刷单炒信案,2017年10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组织炒信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并扰乱了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判决被告赔偿阿里经济损失20.2万元,判决生效。
对第二个判例更重要的是,在随后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做了较大修改。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方式,帮助自己和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修订后的法律将可能解决叶智飞等担忧的前案判决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最高20万的标准而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继续发生的问题。詹巍认为,这给治理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肖清还介绍了全国首例组织刷单入刑案,该案例与上述全国首例起诉网店售假案双双入选“2017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该案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3日和2017年6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庭审,并于第二次庭审后当庭做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从相关详细报道来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上的争论,余杭区人民法院最终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认定,这对全国类似案例的审判无疑具有突破性的判例意义。
另外,早在2015年,淘宝、天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帮5买”网站,涉嫌以流量劫持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将网页插件嵌入天猫、淘宝网页的行为。詹巍表示,该案例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相关资料显示,这也属全国首例。
上述几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的突破和示范意义,这反映了在多主体的合作和努力下,网络空间的司法治理取得了重要进展。当然,从长远来看,互联网依旧在迅速发展,网络空间治理还需要系统的法律体系构建。
(二)法律建构的理论探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就网络犯罪的刑事对策调整做了全面分析。他认为,目前的《刑法》对网络犯罪来说已经严重滞后,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会使网络犯罪进一步升级,因此,首先应该适度扩张《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定。其次,要在民事和行政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充分发挥网络刑事法的功能,考虑用其先行封住一些底线。第三,前移网络犯罪的刑事防线,强化其防控功能。最后,应用共同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有效惩治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同时,他还提出,需要有效融合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因为未来刑法必然是技术刑法。
与该问题相关,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就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他系统回顾了《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尤其是从两个罪名合并到一个罪名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对最新的司法解释做了思考,讨论了如帮助犯中“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的”规定存在的理论争议,以及当前《刑法》在公民信息保护上先于《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可能存在的逻辑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教授讨论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名誉权问题。他指出与传统时代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基本构成和侵权伤害要件没有变化,但在认定是否侵权上要考虑的因素会发生变化,在侵权事实认定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方法也需要做出变通,尤其在行为制裁上要发生很大变化,基于网络环境下对当事人伤害的难以救济性,需要考虑提前预测进而制止的前置思路。
秉持类似理论和思路,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何邦武教授从浙江诸暨的司法实践出发,讨论了司法思维创新的问题。他指出,首先,在互联网司法环境中,以往的证据模式和证据理念都应该发生变化,在证明模式上要突破从一个证据开始然后多个证据相互印证的模式,对网络犯罪来说,专业性的抽样取证等方法获得的呈逻辑性的数据证据链条,应该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进行使用。其次,在证据理念上应该突破证据裁判主义和经验性的束缚,认识到证据的获得其实是一个开放讨论的过程。这些突破的背后应有的法理依据包括具有制度依据和符合法教义学的解释。
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大家发现网络空间中存在的违法犯罪等诸多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社会基础,因此,问题的解决同现实社会治理一样,不仅需要多主体的参与、技术的创新和法治的跟进,以及这三者之间的有机融合,还需要更广范围的综合治理措施。
对比新“枫桥经验”所提出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最新内涵,可以发现网络治理的新“枫桥经验”与此完全吻合。矛盾不上交反映出主体自治和多元共治思维,平安不出事强调了对风险的有效预测和防控理念,服务不缺位则更多反映了在政府职能部门总体治理思路的转换,这种转换同样更多蕴含了以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思想。
(一)司法上的绿色理念与综合治理。在网络司法方面,王琪国充分表达了绿色司法和综合治理的思想。他指出,针对互联网犯罪群体中存在大量年轻高学历的初次从业人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要绿色司法,保证依法批准逮捕质量,降低羁押率。同时,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尽量协助降低众多受害人的财产等损失,注意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并十分重视对相关人员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剑进一步展现了当地检察机关“理性规范,集约高效”的绿色司法理念。他指出,当地的网络案件办理讲究打击与保护并重,宽严相济的分化处理办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积极开展认罪教育转化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元矛盾调解、强化维权的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疏导化解和当事人权益保障工作,尽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降低司法负产出,并以“检学媒”合作为平台,利用网络平台群发功能告知受害人报案途径和证据提交方式。同时,在结案后建议和鼓励受害人在平台上进行防控宣传。
沈杰关于网络刷单炒信的实际案例也印证了这种思想。他发现,在某高校大一学生受害人兼职刷单的主要动机就是想为父母减轻经济负担,同时,此学生根本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涉嫌犯罪。因此,对该学生的问题处理来说,除了法律教育外,同样更需要对其受害提供切实关心和帮助,以及心理方面的安慰和支持。
余伟民指出,广东茂名的电白经验就是源头治理,他们把有犯罪前科或其他问题的小青年,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所以,对以青少年犯罪为主的互联网犯罪来说,需要思考如何把青少年从这个边缘过程中拉回来,宽严相济,而不能一判了之。因此,必须要有互联网技术加上司法矫正等综合治理,创建和推进中国特色的源头性治理。
刘一斌在前述对长沙岳麓区大学城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介绍中也指出,为了解决被骗学生的利益善后问题,他们采用了为学生办理保险的方法,凡是诈骗额在120万元以下的保险全额赔偿,这基本能够全部解决通常小额诈骗的善后问题,从而可以尽量避免类似徐玉玉案的惨剧再次发生。
(二)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体系建设。除司法理念和实践上的综合治理讨论外,相关学者则探讨了更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则讨论了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的建议。他认为,应该建设一个能为公检法等司法系统共享的司法数据平台,且能开放给研究人员、企业、社会组织、大众等多主体使用,这种公共数据资源服务可以推动社会治理从经验治理走向数据治理。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杜志章副教授讨论了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信息体系建构问题。他指出,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大量的“反信用”行为,催生出大量的网络黑灰产业,因此,面临重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难题。对此,除形成符合网络环境的社会信用指标体系及信用奖惩机制外,还需要建立统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多主体权责的信用体系协调机制,并充分开发社会信用的大数据资源。
最后,回顾和总结整个会议内容,就网络空间的治理来说,我们还需要系统思考技术、实务与理论的融合问题。这一定是一个长期的逐步推进过程。我们期待在新“枫桥经验”的指引下,各方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征程上创造和发展出更多更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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