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关键词标定中国劳动关系40年变迁与发展

2018-02-06 03:35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副主任陶志勇
中国工运 2018年10期
关键词:用工劳动企业

文/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副主任 陶志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个人、集体及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劳动者、企业和整个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今年适逢改革开放40周年,本文试图以九大关键词勾勒出中国劳动关系变迁的历史轨迹,探讨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进脉络,汲取历史经验与智慧,助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改革开放初期,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国企改革大幕拉开,“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改革破冰,劳动合同制用工走进国企。1978年10月,中央率先在四川省选择了6家国企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等10个方面的自主权作了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4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用工人、辞退违纪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企新进职工必须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个条例,初步构建了国企内劳动关系双方制衡机制。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适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新形势。由此,中国劳动关系步入新阶段。

【关键词二】砸三铁

劳动合同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国企与新招收职工在劳动关系上的缔结和管理方式,但这种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增量用工,并未触及存量用工——固定工制度,国企内形成了合同工和固定工两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企开始了优化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管理等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促进了企业内不同岗位间的劳动力流动,对劳动关系的转型产生了重要影响。1992年初,国营企业掀起了一股以“砸三铁”(“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为中心的企业劳动、工资和人事制度的改革热潮。“砸三铁”意味着企业可以辞退工人,工作岗位将不再“世袭”,之前称为“干部”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终身制,员工的工资也不再是铁板一块,而将根据绩效浮动。

【关键词三】非公企业大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个体工商户作为自雇就业者,不具备典型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企业主和劳动者两大市场化劳动关系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具有主体明确、利益分化、企业主主导等典型的市场经济特征,但由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招募员工和工资调整受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行政力量调节,其劳动关系还是一种受管制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同时,颇具中国特色的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也产生了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打破了原有行政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乡镇企业实行以承包制为基本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承包人在授权范围全权处理企业事务,拥有一定或全部的用工权,他们一般选择雇佣制的劳动用工形式。上述企业的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孕育和发展,给传统国企劳动体制改革提供了参照。

【关键词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

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要把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广开就业门路,发展多种就业形式,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就业结构,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同时,《决定》指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这为劳动关系市场化提供了有力支撑。1993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提出了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任务,并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劳动关系加速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转型,即劳动关系从国家化、行政化向企业化、契约化加速推进,劳动关系市场化进入了快车道。

【关键词五】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明确提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具体条款。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原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争议处理等作了较完整的规定。我国开始了探索建立以集体协商为主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解除构建起了一个法治体系框架,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的初步完成。

【关键词六】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一些地区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2001年8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中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2001年10月,《工会法》修正案的出台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在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三方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在劳动立法、促进就业、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还不断扩大协商议题的范围,协商范围涉及整个劳动关系领域,包括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增长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助于协调处理基于市场雇佣关系引起的冲突和矛盾,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七】劳动合同法

进入21世纪后,为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劳动关系领域的棘手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对劳务派遣明确了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2008年9月,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10年4月,人社部、全总、中国企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督促各类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关键词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见

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着重指出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等制度,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机制,明确提出要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九】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这一概念,概括了新一轮技术革命所导致的就业模式、工作模式的巨大变化,也概括了目前中国乃至全球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新就业形态”的概念,与传统的“灵活就业”概念相分离,明确指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反映出我国政策层面对共享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的重视。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提高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匹配效率,增加了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缩小了收入不平等,能够更好地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也面临突出的问题,它呈现出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的特征,这与传统就业形态中,由企业组织生产、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就业形态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无法用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加以界定,对传统的就业主体两分法(要么劳动关系、要么劳务合同关系)提出了挑战。按照传统劳动法律的思维路径,不能真正有效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必须创新劳动法律的理念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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