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与合作:论解放初期新区地主阶级的行为选择
——以豫东周口地区为中心

2018-02-01 08:22胡现岭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商水县扶沟县周口

胡现岭

(周口师范学院 老子暨中原文化研究中心,河南 周口 466001)

河南周口地处豫东平原,与皖西北交界,解放前*本文之“解放”以豫东周口地区公开建立新政权的时间为标志,大概在1947年下半年。中共在这一带力量薄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未在此公开建立政权(仅抗战中后期新四军彭雪枫部活动范围曾波及太康一带),属于“国民党反动派统治较久较巩固的地方”[1]。刘邓大军南下途经此地后,周口各县方陆续成立新政权,属于典型的新解放区。

新区的社会阶级构成、地权分配等与老区、半老区有着极大的区别。在老区及半老区,中共活动时期相对较长,尤其是一些抗日民主根据地,中共的“减租减息”政策得到普遍实施,在抗战结束后,又有充分的条件保障这些地区能根据中央的土地政策及时进行土地调整。实际上,华北一带的老区、半老区在“五四指示”颁布之前经过双减、反奸、清算等运动,已经实现了部分地权的转移,相当部分地主已有名无实,农村阶级力量对比亦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这里,土地及其他财产由地主阶级向农民阶级的转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相反,新区地主阶级对突如其来的一系列社会变动并无充分的思想准备,但他们每个人都面临两个选择:反抗抑或合作。本文拟就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解放初至土地改革前后),在一个较小的地域空间(周口地区)内对新区地主阶层的行为做一考察,以期从微观角度揭示地主行为选择与形势变化之间的联系。

一、解放初周口地区地主阶级生活状态

在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自身利益是每一个地主必须面对的问题。准确掌握土改前地富阶层生活状况对我们观察分析地主阶层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解放初周口一带地主阶级的经济水平

周口一带地狭人稠,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经济水平长期以来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当然,作为地主,其经济状况自然要较一般家庭优越。在衡量一个地区地主家庭的经济水准时,囿于缺少除了土地之外更为详细的资料,因而仅以地主人均土地数量作为标准显然是较为客观而且令人容易接受。

由表1可以看出,周口一带地主人均土地10亩左右,但不同县域、村落之间地主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差距悬殊。近些年来,学界提出一个在近代生产力条件下,全国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适当参数”概念,即以3.5市亩的人均耕地为最低生存标准,我国北方地区自然条件稍差,最低生存标准大约需要耕地4亩[2]。当然,这只是一个静态数字,尚未考虑人口的增加及天灾人祸等其他动态因素。从表1中几个村的数字来看,周口一带地主家庭人均耕地均在最低生存标准之上,但除了董欢乡和赵吉屯村之外,其他各村地主人均土地最多也不过8.2亩,少则仅有4.4亩。结合“民国”时期周口一带农作物产量,更能准确地对地主阶层的生活水平做一估测。“民国”时期商水县丰年粮食平均产量约150斤,歉年约80斤[3]。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大丰收,商水县年平均亩产粮食183斤,为民国历史最高纪录[4]。可以推测:丰年时周口一带大多地主衣食无忧,但有些地主家庭恐怕粮食也未必宽裕(如项城县郭王村);一遇歉年,可想而知。而且,档案显示,周口一带地主阶层普遍缺少大型耕畜及大型农具(如大车等)。以商水县董欢乡为例,33户地主共有耕畜42头,大车17辆,平均每69.4亩土地才有一头耕畜,171.4亩耕地才有一辆大车,这也再次佐证了周口一带地主经济实力并不太强。

表1 周口地区土改时地主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1.《商水县一区董欢乡反减前后各阶层土地等生产资料调查统计表》,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20,第2件;2.《项城县八区十一乡郭王庄村土改前各基层主要财产统计表》(1951.5.18),项城市档案馆藏:项城县委全宗永久卷4,第3件;3.《十区张坡乡张坡村三等类型村调查总结》(1950.8.15,)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11,第3件;4.《十区赵吉屯乡赵吉屯村各阶层情况》(时间不详),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11,第1件;5.《三里长全乡基本情况统计表》(1950.5.9),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14,第1件;6.《中共扶沟县关于县委重点轩辕乡土改工作总结》(1951.3),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委全宗永久卷6,第4件;7.《淮阳县文兴区周庄材料整理》(1950.11.20),西华县档案馆藏:西华县委全宗永久卷4,第13件

从解放初开始,新区的地主经过反霸、减租、清算等运动,其整体经济实力一直处在不断下降的趋势,个别被清算较严重的地主,其经济实力与一般农民相比差距并不甚大。

(二)解放初周口一带地主阶级的政治地位

一般说来,在乡村中经济上占据优势的地主阶级,其政治地位也要高于一般农民。如非一贯为非作歹、横行乡里,其在解放前在乡村形成的政治优势能在解放后短期得以延续。如西华县二区南凌村地主凌云河在黄水前任保长,黄泛后返乡“仍任保长”,该村政治也“恢复了水前情况”[5]。

新政权建立之后,由于在征粮等汲取资源方面担心分散土地造成工作难度,一时之间对地主富农等采取较为温和的态度,对他们在乡村中的政治地位也暂不触动。如在西华、扶沟等黄泛区的重建过程中,一些地主由于返乡较早且“有了初步生产经营的基础(草屋、工具、开好之熟地),无形中就成为该村的问事人、当家者,后回来者多中贫农,他们有很多地方需要依靠先回来者的支持,因此就又促成了地富统治行为的萌芽滋长,慢慢走上新的统治人物”[6]。同时,有些地主与同村民众关系较为融洽,如项城县火星阁村地主田敬九被民众认为“仁义”,中共工作队到该村多次动员对其发动斗争均不能得到群众的响应[7]。

通过分析土改前周口一带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有助于我们观察地主阶级行动的“合理性”。其实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经济实力本不甚强且处于不断下降趋势,在当地很少有掌握地方政权或有能力与中共对抗。但作为“理性人”,他们面对新政权的政策、行为产生巨大冲击时,必然会为保全自身利益而做出回应——合作或者反抗。

二、对抗:积极抑或消极

新政权各项涉及地主的政策几乎均对地主不利,因而地主阶级对新政权相当不满,而这种不满往往会促使他们采取对抗的态度。总体说来对抗的形式有两类:积极反抗与消极反抗。

(一)积极反抗:杀戮与恐吓

所谓积极反抗是指在新政权建立之后公然以暴力的形式与新政权对抗。采取这种方式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地主本人具有较强的实力;二是在新政权建立之后自身损失过大难以承受;三是选择积极反抗需要在特定的时机,这种时机多为刚刚解放,新政权立足未稳之时。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主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有较大的恶行而不为新政权所容忍,抱有鱼死网破、殊死一搏的想法。其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屠杀中共基层干部、积极分子乃至袭击中共机关、劫杀掉队的解放军官兵。如1948年3月3日,商水县练集区闫桥村地主闫士亭,纠集国民党地方武装百余人包围闫桥村并搜捕积极分子,将闫桥乡农会主席闫兴安之亲属及乡农会代表等7人,在残酷折磨后或用绳子勒死,或被砖头砸死;6天之后,商水县固墙地主带领“还乡团”到固墙的张桥、承屯一带,抓捕村干部数人,次日押送附近集镇上当众铡死(有地主还主动搬来自家的铡刀)。三里长村长史大顺,因带头斗争地主,其新婚妻子被本村地主组织的还乡团枪杀[8]。据统计,从1949年10月1日到1950年10月1日,该县被反动势力(主要是地主分子)杀害的干部、战士共计57人[9]。

利用恐吓、威胁阻止群众与新政权接触,致使中共无法在此立足。这在解放初期也常为地主所使用。恐吓比起杀戮的优势在于这种方式相对风险要小得多,即便为新政权追究一般也不会有性命之忧,但在形势尚不明朗的时候能制造出相当恐怖的社会氛围。项城县乔营地主在村内公然叫嚣“谁接近八路,我东头杀到西头”,项城沈庄某地主扬言“工作队来了家家要关门,谁管(让)他(指地主本人)出事就找他(指与八路接触者)”[10]。

除了明目张胆地恐吓外,制造和传播谣言也是地主的常用手法。西华县地主赵子丹等人大肆传播“苏联被美国用原子弹炸了,林彪投降了,国共合作和平了,八路军快走了”[11]等。相比较杀戮和恐吓,谣言带来的恐慌范围更大。项城火星阁村农民一见中共工作队员就躲[10],一些乡村无人敢于出头担任村干部,商水县小王楼村村长史车连初干村长的时候是“一石一斗小麦觅(本地方言,雇佣的意思)的”[12],还有些乡村干部夜晚不敢在家睡觉,一夜换几个地点睡觉。数十年后,当年的农会干部三里长村的李东仁老人回忆当时的场景,还感慨地说:“那时候当干部,可都是背着头干的啊!”*2007年4月30日,周口师范学院教师贾滕对商水县三里长村原土改期间村干部李东仁老人的采访录音。

地富分子的杀戮与恐吓,给广大农民带来极大的思想压力,在动员农民参加诉苦大会时,一位老太太不无忧虑地说:“恁光说诉苦,谁知八路还走不走啦?”[8]工作队强行把地主财物分配给农民,而农民一到夜晚就把白天刚分到的财物悄悄送还原主或者直接抛弃在村内街道上。

(二)消极反抗:变卖土地与隐匿财产

总体看来,敢于积极、公开反抗的地主并不太多,大多数地主权衡利弊之后还是选择风险更小、更不易察觉且被发现后很难予以严厉制裁的反抗方式。笔者将之称为“消极反抗”,这种反抗几乎全部集中在经济领域。

1.变卖、分散土地。周口一带与其他新区有所不同的是,这里相当部分区域历经十年黄泛,其中有部分灾民逃荒至老解放区,这批人在返乡时也把中共在老区实行的土地政策带回周口,有些地主对失去土地有一定的心理准备*2016年7月22日,笔者对西华县田口乡滩上村原支书王廷乾老人的采访录音。。因而,有些地主主动学习有关政策,试图找出对己有利的政策。如扶沟三区张庄地主张某到城内送公粮时,买了一本有关土改的小册子,自称“是小土地出租者”,在村内大造舆论[13]。

在解放初相当部分地主带有侥幸心理,利用和亲戚、佃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佃户害怕分地后自己无法继续耕种)搞“假卖地”或“明送暗租”。不过这种做法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现,土地极有可能被没收、分配。对于大多数地主来说,及时变卖换取现金并及时消费掉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扶沟县地主卢秀全在1948年被分出一部分土地,而后又从分地户手中要回70多亩并迅速卖掉20多亩,在第二年形势紧张时则得意扬扬地向其他地主炫耀“我去年卖地哈哈笑,今年你们卖地没人要”[13]。无独有偶,商水县五里堡乡地主王坤德解放后非法分散土地200多亩,而在当地秋征时一面坚称无粮可交一面却大吃大喝、大肆挥霍[14]。还有一些地主变卖土地后购置棺材等物,也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在很多次会议上如何处置地主的棺材也被一再讨论[15]。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但相当多的地主在得到款项之后迅速挥霍,而且部分分散土地再次或多次被转卖,这就使得对地主追索非法卖地所得变得更加难以实现。

2.隐匿、转移财产。部分地主试图钻中共政策的空子,如利用中共“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将粮食、棉花、烟叶等物资“分散隐藏于工商业”[16],还有些地主将土地变卖后投入工商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达到目的。不过这种行为很容易为农民所愤怒,1950年西华县批斗了3户工商业者,被批斗的理由就是有人“把底财转到工商业”[17]。

利用亲戚关系隐藏财产。商水县三里长乡杨楼东村地主李有容之女“拿个包袱放到近族李合中家”,后被拒绝,“哭着走了”[8]。还有一些地主,赶在土改前通过分家以达到降低成分的目的,如扶沟县第二区白马乡郭庄村郭友一家有地200余亩,土改中拟划成地主,但其兄弟4人及时“分居”,在划成分时划为中农,从而使土地基本得以保全[18]。

档案资料显示,周口一带的地主除了变卖土地、转移及隐匿财产之外,相当多的地主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变卖牲口(甚至屠宰牲口)、砍伐树木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虽明文禁止,但制止起来难度远大于分散土地。

三、合作:主动与被动

作为乡村社会精英阶层的地主们在这次社会大变革中所失去的利益并不足以促使他们坚定反抗的信念,选择与新政权合作对大多数地主来说是最理性的决定,无论其内心有多么不情愿。

(一)主动合作:配合新政权的各项工作

中共发现,在过去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有不少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被派到农村去从事农民运动且表现出色,有些人还被选拔为农民运动的干部,“获得了农民群众的爱戴”[19]。这种现象在新区并不罕见,一些地主为了表明自身的进步,主动让子弟参加工作乃至参军。中共淮阳地委也提出在选拔干部时对“地富出身的好的知识青年,也可以个别吸收”,不过“这种人在分配工作时要调离他家远一些”*何锁流.中共周口历史资料选(第二卷),2007年版第32页(内部资料)。。

新政权一再强调要保持农民组织和基层政权的“纯洁性”,如不许地主加入各级农民协会等。实际上,把地主排除在农民协会之外容易,但要保证其他基层政权的“纯洁性”则很难。周口一带解放初期“干部少,照顾不过来”[20],而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底层的雇、贫农则能力欠缺,一时不堪大用。如商水县三里长村某贫农担任乡长,一次召集群众开会时说:“今天喊大家开会,开会干啥,我不说大家也知道。散会吧!”几十年后依然在当地传为笑谈*2016年7月22日,笔者对西华县田口乡滩上村原支书王廷乾老人的采访录音。。有些地方,为了迅速展开工作也不得不默许地主参与基层政权。如项城县七区火星阁村分地时无人敢于出头主持,最后由区长指定的5个人选中即包括地主2人[7]。即使是一些已经由贫雇农掌握的村庄,有时也会给地主插手基层政权提供可乘之机。如1950年商水县夏征时,章华台乡杨庄村村长李俊峰为使本村逃避公粮主动向地主杨化中问计,杨化中逐渐又成为村中的头面人物[21]。

当然,也存在一些地主利用与新政权合作的机会达到为己牟利的情况。如扶沟县三区轩辕乡大李庄村地主李恒主动响应新政权而组织本村基层人员,其本人任村长,其“腿子”张国斌当农会长。除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外,还利用农会打击与己有矛盾的地主,“斗争果实”该村贫农几乎一无所得,而地主李段却分得一头牛、李恒本人分得两石四斗粮。群众反映“麻雀跟着夜猫飞,有熬的眼没吃的食”[22]。据淮阳地委统计,即便是土改初步完成之后,周口一带“地主未打倒,群众优势未树立”的三类村仍占21%。这是新政权所始料未及的事情。

(二)被动合作:高压之下的无奈选择

李里峰在考察华北老区的地主行为时发现,一部分地主面对土地即将被平分的趋势表现得非常淡定——“人随王法草随风”*李里峰的博士后研究报告《变动中的国家、精英与民众——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1947-1953)》.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04年。,对新政权的诸多行为也予以主动配合,这一现象在周口一带也同样存在。在周口下属多个县的材料中都反映有部分“肉头地主”的存在(笔者注:“肉头”是豫东周口一带的方言,原意为妻子不守妇道而自己却毫不作为的男人,引申为“软弱无能”)。这部分地主有些是对中共真诚拥护,如商水县一区章华台乡地主马天恩在征粮时公开表示:“过去国民党要公粮时,割肉买菜又打酒,粮已不够就是打骂捆绑,现在不打不骂好言好语,出些公粮也是为老百姓办事的。”[23]但另有一些人则是内心不满而在行动上不敢有所表露。如有些村庄在征粮时把过多的公粮负担分配在少数的地主头上,如“商水县九区钟振昌村,村长将全村公粮24 000斤中的15 000斤派给原有土地280亩(现有土地 58亩) 的地主身上;一区赵庄户村,把该村公粮任务直接提出 3000 斤放在该村三家地主的身上; 六区有些乡由村向户分配任务时,直接向地主分派 40% 的负担”,有些地主在完成任务之余也不禁哀叹“有几亩地也为难”[24]。

还有一些地主在局势日趋稳定后放弃反抗而选择与新政权合作。在人民法庭普遍建立之后,采用召开公审大会的方式对与新政权对抗的地主分子进行处理,地主群体更是惶惶不可终日,扶沟二区吴岗地主吴丹文说:“东西没收完只要群众不往法庭送我,叫我在庄做一辈子苦工也行。”[25]沈丘县四区人民法庭在槐南乡白天召开公审大会,当晚就有7户地主找到农会干部主动提出赔偿,并表示“叫赔多少赔多少”[26]。同时,土地越多也就意味着负担越重,面对农民日益增高的分地呼声,一些地主也多次要求政府早日把自己的地分掉,“过了这一关就放心了”[27]。一方面配合新政权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地主们也积极拉拢干部及改善与农民的关系。如请干部喝酒,给干部做衣服、鞋子,还有些地主企图以联姻的方式拉拢干部。对农民的态度也有较大转变,在西华、扶沟、商水等地均出现地主与农民组成互助组以共同生产的现象,这也许能证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作为被革命的对象,面对突如其来的革命,新区地主阶级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其在行动上还是在内心上抵制新政权的政策都是正常的,即便是表示积极合作的“肉头地主”,恐怕也是迫于压力无奈而为之。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自身财富并不足以确保无衣食之虞的情况下,一些地主对新政权的抵制并非完全是出于对财富和地位的难以割舍,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及家族的基本生存问题的忧虑。而具体到地主个体在这个过程中选择如何应对,更多是出于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各种利弊反复权衡之后的选择。在作为一个阶级注定要被消灭的前提下,其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小,留给地主阶层的选择余地并不多,这注定了在与新政权的博弈中步步后退,无论其选择对抗还是合作,结局基本都是一样的,无非是新政权对其态度温和与否的区别。

[1]九区复查反霸斗争情况总结报告(1951.7.20)[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人民法院全宗永久卷:第2卷.

[2]彭南生.中间经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中国近代手工业(1840-193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38-46.

[3]河南省政府秘书处.各县社会调查:商水[J].河南统计月报,1937,3(6):77-78.

[4]商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水县志[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125.

[5]西华县二区南凌典型村调查情况(1949.12.21)[A]//西华县档案馆藏.西华县委全宗永久卷:第1卷.

[6]泛区一般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报告(1949.11.29)[A]//西华县档案馆藏.西华县委全宗永久卷:第1卷.

[7]项城县七区火星阁村调查资料(1951.11.19)[A]//项城市档案馆藏.项城县委全宗永久卷:第9卷.

[8]碰头会的总结(1949.9.15)[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2卷.

[9]扶沟县司法科关于反革命案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总结报告(1950.1.21)[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法院全宗永久卷:第1卷.

[10]项城县委四月综合报告(1949.5.4)[A]//项城市档案局藏.项城县委全宗永久卷:第1卷.

[11]西华县委五六月份工作总结(1950.6.27)[A]//西华县档案馆藏.西华县委全宗永久卷:第10卷.

[12]三里长乡第三类型村王楼庄情况(1950.6.8)[A]//商水县档案局藏.县委全宗永久卷:第14卷.

[13]扶沟县区书联席会议总结(1950.12.17)[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委全宗永久卷:第3卷.

[14]商水县一区乡干会总结报告(1950.12.19)[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26卷.

[15]几个问题的回答(无日期)[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8卷.

[16]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土地改革中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1951.3.1)[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委全宗永久卷:第6卷.

[17]几个材料的报告(1950.3.6)[A]//西华县档案馆藏.西华县委全宗永久卷:第6卷.

[18]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对第二区郭庄寡妇田氏与郭群因通奸自杀案件的处理经过专题报告(1954.2.25)[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法院全宗永久卷:第8卷.

[19]关于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的几点解释(无日期)[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委全宗长期卷:第3卷.

[20]平店区剿匪借贷工作总结(1949.6.2)[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2卷.

[21]第一区1950年夏征代表会议总结(1950.7.5)[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26卷.

[22]中共扶沟县关于县委重点轩辕乡土改工作总结(1951.3)[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委全宗永久卷:第6卷.

[23]商水县夏征工作总结(1950.8.25)[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28卷.

[24]区书联系会议记录(1950.8.4)[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9卷.

[25]扶沟县人民法庭检查总结报告(1951.4.15)[A]//扶沟县档案馆藏.扶沟县法院全宗永久卷:第3卷.

[26]中共沈丘县委党史研究室:中共沈丘历史资料选编(1949-1956)[A].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40.

[27]兹将我们到商水县委同志交谈与了解的情况简报如下(1950.1)[A]//商水县档案馆藏.商水县委全宗永久卷:第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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