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有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任何事物存在都有理由。爬梳历史发现,宗族共同体之所以存在,除了财产共有、同居共爨或祖先祭祀等功能因素外,不能忽视共同体的血缘性质,体现在宗祧继嗣行为上。徐勇教授认为,中国人的姓氏随父姓,强调家族血统的正宗性和对祖先的崇拜[1]。冯尔康教授提出宗族是男性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表现为继嗣拒异性[2]29。不仅如此,中国宗族史上越往前,血缘拒异性越强。春秋战国时期,狐突道出,“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君无乃赈乎!”孔子在《梁谷传》劝说,“非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2]。意思都说宗族族人立子嗣,秉承本族血脉,禁止外姓血脉传宗接代。同时,有的宗族坚守血统法则,绝不容异姓乱宗的事情发生。如“凡生女而无男,均取近祖族亲之男丁过房顶替继业,不得招婿上门。历代皆为亲族世袭,无一外姓上门[3]。另外,宗族允许同宗之间立嗣,但是反对抱养异姓子或招婿为后而乱宗,这种做法得到官府认可。比如以异姓为嗣,与夫出嗣异姓者,皆罪也,法使归宗[4]。特别晋朝法律也规定,“异姓相养,为法律所不许”[2]108。《晋书·殷仲侃传》可见血脉是宗族共同体存在的基础,型塑了宗族性的社会结构。
综上所述,原始先祖血脉是一种天然粘合剂,正由于血脉相承的活化效力,才解决了宗族共同体凝而不聚,聚而不久的难题。鉴于当前学者对于宗族共同体性质有所关注,更多停留现象表征的探讨,结合田野调查中钟氏宗族 “非种必锄” 的立嗣观念,进而抽象地提出排他性继嗣的概念,并窥探其背后机理,回答宗族共同体为何存续的问题。那么排他性嗣继与宗族延续关系如何?究竟其有何限度?亟需从理论与现实走向进行探讨。
关于排他性概念,最初源自于西方经济学领域,萨缪尔森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5],相对应,排他性就是将那些不愿意或不能为消费行为付款的人或非俱乐部成员排除出某种准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多数准公共产品是通过货币价格和成员身份认证来实现排他的[6]。其处理更多遵循集体选择原则,即利益相关者一致同意或者多数同意来确定行动方案。从行动向度来看,相对于排他性理论而言,也适用于宗族研究。因为宗族是一种具有明确继嗣关系的血缘集团,宗族排他性是指某一单姓氏族不容许另一异姓与自己在同一范围内并存的性质。它也可以通过机会成本和身份认证实现排他,比如族田耕种对于外人所需支付租金很高或者只有同血缘才能耕种,以及本族祠堂只供本血族祭祀和使用等等。
同样,排他性理论对于研究宗族的继嗣行为具有较大启发价值。主要亟需弄清三个方面的逻辑问题:一是为何排他?二是如何排他?三是目的何在?首先,排他性继嗣是指过继同族父系男丁立为后嗣而排除异姓血缘男丁,从而达到本族血脉延续的行为方式。其兼有传宗接代,防止异姓乱宗,保护族产流失和外人介入宗族圈子等等功能。而且多数继嗣行为也是通过机会成本和身份认定实现继嗣排他。其中,机会成本包括丧失分享公有族产机会或者获得本族救济机会、违反族规祖训家法处罚成本或者族人谴责、羞辱成本等等。身份就如一个国家的国籍,而身份认定就是以同一血脉认定为宗族成员资格,表现为同宗血缘的排他性。其次,排他方式只允许择同族男丁为嗣,禁止招婿、认义子或过继异姓立为后嗣。同时,排他性继嗣行为需要一定的规制,对其行为产生钳制和实现功能固化。如国家法律,族规祖训家法,以及族长训化和族人监督等等。另外,还有文化活动影响,比如祭祀同一个祖先、举办血族的姓氏节等等。因此,为了解释宗族的排他性继嗣行为,特构建了特定的分析框架(如图1),亟需进一步验证。
图1 排他性继嗣的分析框架
旧时,理想上传统宗族或各房支的独自宗祧,应该单系历代先传下去,否则即为绝宗绝房。绝宗或绝房不仅是对祖先不孝,而且对于自己来世也是没有交代,宗族要想延绵就尽量避免。因此,对于那些没有生育能力父母或没有结婚的男子而言,要想宗祧延续传下去,要么从同族兄弟中过继子嗣,要么从外族认义子或者招赘进行弥补。现在以民国时期枧村钟氏宗族继嗣行为进行描述、分析和探讨。
根据不完全统计,解放以前枧村钟氏宗族继嗣男丁人数总计50人,占到全族男丁数量的6.91%。其中,跨房继嗣有11人,占比22%,本房跨支继嗣有13人,占比26%,本房本支内继嗣人有11人,占比22%,家庭内继嗣有16人, 占比32%。因生育女丁而未能过继、认义子或招婿立为后而绝嗣的人数总计131人,排除一些天灾人祸等外部因素,绝嗣男丁数量占到当时本族男丁总人数的18.19%。同样,按照分房计算,其中,长房继嗣人数共有21人,占到全族继嗣男丁总数的42%,因生女丁而又未留后造成绝嗣人数为21人;二房继嗣人数共有16人,占到全族继嗣男丁总数的32%,绝嗣总人数已达69人;满房过继立嗣人数总计12人,占到全族继嗣男丁总数的24%,绝嗣总人数总计41人。可见家庭过继人数最多,本房本支之内继嗣次之,跨支或跨房继嗣人数相当,未有以外族男丁为子嗣的现象(如表1)。
表1 解放前枧村钟氏宗族继嗣人口数量[7]
调查发现,钟氏宗族继嗣行为具有明显的血缘排他性、血缘秩序性和立嗣专断性。首先,血缘排他性。宗族立嗣遵循亲属原则,禁止接纳义子、赘婿或过继外姓为子嗣。在宗法制严格钳制下,任何向外招婿或者承继外姓,都是大逆不道的乱宗行为,遭到明令禁止,不敢违背祖制而异姓乱宗,即使无法过继到男丁而绝嗣。据不完全统计,民国末期,钟氏宗族绝嗣人口数占到男丁总数的18.19%,大大制约了本族人口规模的发展与壮大。其次,立嗣专断性。传统继嗣,是祖宗延续血脉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不仅是一种家庭事物,更是一种宗族事务。怎样立嗣,选谁立嗣,都要征求族长或长老的意见。即使碰到富贵之家不愿意过继亲生骨肉的,也会遭到族长或长老强制执行。最后,血缘秩序性。《仪礼》云:“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8]立嗣世,要求坚守绝次不绝长的血缘原则,优先为长子或长房立嗣。据统计,长房承继到男丁数量最多,占比42%,其次,二房入继到男丁数量占比32%,满房承继人数最少,只占比为24%,反之,绝嗣人数二房最多,其次满房,长房绝嗣人数最少。同时,立嗣子要求遵循长幼有序和昭穆分明的顺序,从时间序列上,一世——二世——三世……同族隔1代或2代,甚至更远向上过继,没有辈分高向辈分低过继情况。另外,从空间上,由近到远,止于本族边界,按亲疏关系推之,本着关系越疏远,过继数量越少,由家——支——本房——跨房——族,本房之内和家庭同辈分之间相互过继居多,分别占比48%和32%。事实上本族内对于过继之人并不轻视,有些过继收养的人,不乏成为宗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又增加宗族社会排他性继嗣的合理性和宗法性。
继嗣是祖宗延续血脉的一种重要形式,更多是出继者和承继者双方协商的结果,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遵循严格的程序,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流程:
1.提出立嗣请求。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恐负先人,无后传代,必需立嗣,而立嗣范围不仅需要对私人有利,更要对本族有利,多由房长或族长共同商量做此决定。宗族中大部分的继嗣行为,同一父系的A和B两兄弟,A因终身未娶或婚后无子嗣,则B可能将一子D出继给A作为继子,这个约定可行于A生前或死后。由于绝次不绝长的宗祧观念,也可以不经A、B本人协商同意,将B的儿子出继到A。同时,如果在A死后B未做过继安排,通常在民间信仰中会发生A的死灵自阴间向B要嗣子的征兆,譬如B家庭内有人不平安等事。另外,当然不排除一些欲抱养异姓或留女招婿,或者拒绝过继亲生骨肉的现象,以本族发展为重,族长会出面进行训教,如果行不通,就会强迫过继,如果反教,不仅以族规祖训论处,而且还会遭到族人谴责和羞辱。
2.邀请“立嗣官”。立嗣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务,更是整个宗族的事务,需要族人亲自见证才具有“合法性”。立嗣之前,由嗣父B敦请族长作为立嗣官,再邀请本房房长、支长及近亲等来见证,如果请外亲戚时,则以嗣子D的娘舅或舅公为最得力,外人不得参与,并要求出继和承继的双方家庭成员都到场。一般在祠堂举行立嗣仪式,由族长主持,先是由族长先向祖宗燃烛上香,然后,由生父A和养父B以及继子分别依次上香,作告知祖宗立嗣仪式,为延续先祖香火做贡献。另外,如果日后有生父A和养父B争夺孩子D抚养权或者发生财产继承的纠纷,族长和房长都有权力出面主持公道,以及当时在场见证人,有义务出面作证。
3.立继嗣契约。立嗣须择定黄道吉日,一般由家长立下嗣书以为证据。立嗣书时,必缮两纸,签字画押,一在神龛前焚化,一留做嗣父B之手,将来作嗣子D为继承财产之证。嗣书要求写明承继方B、过继方A和继子D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B有抚养教育继子D,直到成人的义务,而继子D有赡养继父直到终老的义务, 死为之穿孝男服,继其祭祀;登载族谱,必立于嗣父B之系,并有继承继父B财产的权利。同时,双方任何不遵守契约都会遭到处罚,如果继子D对嗣父B没有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不仅不能继续在继父B家里居住,而且剥夺其继承继父B一切财产的权利;同样,如果是继父B没有履行抚养继子D的义务,或者出现虐待继子D的行为,经生父A或者他人举报属实,就会剥夺其过继男丁养老送终的权利,而且还要赔偿继子D的精神损失费用等等。另外,一旦过继后,生父A与继子D就解除了监护关系,没有抚养继子D的义务,继子D没有继承生父A财产的权利,不得为生父A服三年孝。
4.举行立嗣宴席。立嗣书完毕后,再次由族长带领嗣父B以及继子D焚香祭祀,鸣炮告祭,并由嗣父B设宴款待出继方A家庭成员、族长和房长等重要见证人,以及族上相关人等,仪式甚为隆重,如果收养超越了兄弟关系的范围,宴请人数也越多,筹办宴席费用也越贵,收养也越困难。因为只有嗣父B举办昂贵的九道菜的宴席招待宗族成员,取得房亲的认同,才能使收养“合法化”。筵席间,需要继子D给嗣父B的家庭成员敬茶,俗称改口茶,并还要一一拜见本房亲长辈,以求认同与尊敬。
5. 安排嗣子过家。在继嗣家庭关系方面,如果前立嗣,由B负责抚养和教育继子D成人,而继子必须移居养父B家中生活,负责养父B的生养死葬。另一种情况,如果B死后其家户即因无人承继而绝,A的儿子D虽然出继于B,但仍居住于B家庭中,也不影响家庭关系,实际上,过继的形式关系只能在收养人B死后的祖先崇拜仪式中表现出来,比如春秋两季的墓祭。同时,如果收养人B有土地财产的话,由过继继子D继承。但是,在传统时期,过继双方往往浸染在同一大家庭,系谱不必涉及更改和家庭生活团体成员的资格未变动,当然若要越房过继,系谱就要更改和家庭成员资格发生变动。如果A也是单传,而只有一个子嗣,也必须过继给长兄,可能同时身兼两房,而成为兼祧,即两兄弟之房均由同一子嗣所承继。当然在祖先崇拜的祭祖仪式安排也自然,因为自祖父一辈以上都是同一房系分开分来,分別承继A房和B房,但是,由于房支血缘和财富的凝聚性,实际分开承继现象几乎没有。
自古以来,中国乡村是基于血缘为基础的家族社会,由一个家庭繁衍成一个家族,形成家族性村落。家族世代生于斯,传于斯,形成一个家族认同性的宗族[1]。除了聚居、同产和祖先祭祀以及其它历史因素,村落几乎被血缘所填满,往往遵循亲属观念和亲属法则,通过同族成员繁衍新的单位和扩展。因此,人们因共同的血缘而凝聚在一起,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相互交往,所有的思维和行为都具有强血缘的实践价值。
继嗣的直接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传宗接代,千枝万叉,同一根,这样一个同血缘群体不断而长期延绵,有了亲近的愿望,对发自内心的兄弟情义,对外带有与生俱来的排斥,这种内外有别观念根深蒂固,容易结合为一个亲密无间的宗族共同体。故钟氏宗族源远流长,上自轩辕下自迄今共传一百八十多代,约四千多年。历经千难万险,举族南迁保存血脉,直至乾隆时期钟氏迁居枧村传嗣,延续近300年,繁育了十多代人,上溯祖先下至当下方有宗族,而血脉宗枝从未混乱脱节。一方面,通过多子多福的生育竞争方式,由最初清朝的若干男丁发展到民国末年的七百多男丁。另一方面,采取血缘继替,不断向后延伸代数,由家扩展到房,再由房延伸成大家族,大家族逐渐延伸成认同的宗族。因此,这种传宗接代的价值信仰是最根本的宗族传统,是宗族世代“体天意以施诸人事,修人事以合乎天意”的结晶,所以后世必作为不可摒弃的遗产接受下来,以求宗族共同体的生存和延续。
宗族包括某一个特定祖先经过一定世代所传下来的所有后代,而且一个宗族所生成员形成一个可以被认出来的血缘群体。如果放弃血缘原则,同姓不同宗或者异姓之间的聚合,将不会是血缘宗族。因此,在宗族社会里,血缘观念根深蒂固地扎根于族人的思想观念中,通过一定机制实现的排他性继嗣行为动机,维系着宗族共同体的存在。
1.国法族规家训的钳制。在宗族社会,宗族之所以成为宗族,就在于血缘一致,反对异姓乱宗的血缘原则是传统宗族的根本法则,即通过一切外在形式、手段、禁规和法则,维持血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前考虑到家庭的延续和遗产的继承,国家的法律鼓励从宗族中收养。同时,按照旧时礼俗,随意招婿和收养异姓,或者改姓即改宗祧,在观念上乃大逆不道之事,一旦外招婿或收养异姓,意味着宗祧已绝或房支已绝。比如,乾隆50年开基祖就立下族规,“一吾族籍贯孙,太祖摁(按)户所开,凡属魁公,相公,歧公三支子孙皆得遵列,应试无容异阻。一凡族内无嗣者宜接旁支承嗣,毋得异姓乱宗,非种必锄。”*材料摘自枧村钟氏宗祠于光绪9年岁次癸未季所立碑文。意思是族上没有男丁传宗接代,即使生有女儿必须嫁出去,禁止招女婿赡养父母,被迫从最亲近的父系圈子过继一个男丁,这样不仅保持血脉延续和正宗,而且防止混乱宗支。如有乱宗行为,必将遭到全族谴责和族规惩处,如驱逐或者处死。为了不违背族规祖训,族人自小就接受并学习这些礼俗, 比如,宁可绝三代,不愿杂一代,每个人在严密的道德律条下从事着自己“本份”的活动,而不敢逾越这种伦理规范半步。因此,这种“非种必锄”的紧箍咒箍在族人头上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
2.共同血缘秩序的固化。作为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基础的宗族,凝聚了浓烈的血缘道德性质,竭心维持宗族成员内心,形成一套人伦秩序,如上下尊卑和长幼有序的血缘亲疏等级秩序。古代宗法是大宗不可绝,如果宗子无子,必须要为他立嗣,以承袭宗子的地位。这叫做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以为敬宗收族之用。同时,按照宗法制,以长子为宗子,主持宗族祭祀和事务,碰到长子无子嗣,也必须从次子后代过继。当然在具体操作上,要先亲后疏,止于亲族边界,亲亲尊尊长长,严格遵循差序格局。同宗兄弟就近过继,因为家族或宗族共财,减少财产分割,便于财富壮大,世代相承和共享,而如果家有财产而不立嗣,则容易发生财产继承争端。另外,如果生前过继的生父和养父都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不改变其家庭生活之安排,就不会产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争夺,就近立嗣始终没有背离祖宗序列,并把所有宗族成员所享受的经济和社会实惠保留给他们亲生的继承人分享,大大强固了亲子家族扩展能力。
3.宗族权威的强力规制。无子立继嗣,应该是当事人的事情,但在传统家族社会,却成了家族的事,房长、族长等宗长有权过问。为了延绵子孙后代,如果五服之内或者本房无男丁,过继就跨越到其他房甚至扩展到整个宗族,即使本族的达官贵族也不例外,族长基于血缘特质的道德权威,对族内立嗣进行强力支配,族人个人意志要屈服于族长代表的宗族意志,任何族人必须服膺这一宗族权威系统。钟氏旧谱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有的家规对立嗣明白写道:“当请命族、房长集议,写立过房,告之祖宗。”每逢立嗣时,只许在同族兄弟的儿子中选择,如以外甥或女婿等为嗣子,尚未经过族长同意,族人不承认,一旦混乱礼法,就会遭到族长处罚,如羞辱、黜宗甚至处死。因此,为了保护父系血缘“纯洁性”,族长会竭尽全力去抵制那些有损宗族集团封闭性的行为,任何反对和挑战都会导致“宗族性毁灭”。
根据亲属理论,宗族是具有亲属特质共同体,也就是血缘共同体,其构成的特殊法则,固然需要以血支系谱架构为基础。但是,宗族功能要素,比如祀产、祖祠、聚居等等,需要血缘因素来运转。可见宗族的聚合性和纯洁性,乃其存续可能性取决于血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
1.血缘凝聚功能。单系繁衍的宗族,尊一本,防乱宗,家族排斥异姓,属于一种功能化的亲属团体。在宗族社会里,同族兄弟之间过继最受欢迎,是以血系相同为准则,血统促使宗族排斥非血统人员的介入,聚居使宗族共同体集中于一地,地缘更是血缘的投影,形成团结族人内心的血缘凝聚力。同时,这种血缘凝聚力牢不可破,因为血缘是稳定的力量,血缘继替促成人口数量的稳定与发展[9]100,形成息息相关的依存关系,一串生物的血统关系,真把家族或宗族连锁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事业团体。个体固定在共同体上,共同攫取生存资源,生者不远别,婚聚先近邻,这样自然形成的稳定性力量的血缘关系与社会性的宗族情结结合在一起,聚合成一种温情脉脉的命运共同体。因此,“血缘”成为集结宗族共同体的基础性的因素,构成铁板一块的宗族社会形态。
2.财产继承功能。在宗族社会,财产的继承权受到宗族礼教和伦理观念的约束。在血缘生根而集居圈子里,族产家业禁止让渡或者变卖,只能代代相传和扩充,一旦落入外姓人之手,实属不忠不孝的行为,上对不起祖先,下对不起后代。子嗣出生或被继养之日起,根据父亲的意愿或遗嘱而继承其财产,甚至完全拥有其嗣父家族财产之所有权,而过继不为子,继子丧失继承生父财产的权利,避免财产争斗纠纷。俗话说,肥水不流外人田,由本族过继的继子继承财产,这样财产不会流失,限制外人对他们财富的侵占。其实,立外姓为子嗣,本族中最近的亲属失去了对财产的潜在继承权,始祖留下的财富里增加了一个分享利益者,族长或者族人守护者会千方百计来制止这一行为,不会让外人插入本族社会。因此,财产的血缘继替,促使各子嗣有了宗族延续的根基,就可以通过经营土地不断积累财富来完成宗族绵延的使命,除此之外他们不仅要赡养父母,还要承担祭祀先辈的宗祧责任,促使宗族变成一个血缘不断延绵的事业群体。
3.礼仪规范功能。血缘关系,不仅仅在祖先崇拜中正式定形,而且深嵌于时间中,把个体与逝去的祖先联系在一起。族人有生育男丁延续香火,供奉祖先的义务。俗话说,神不歆非类,禁止过继异姓进行祭祀,祭祀祖先只是宗内成员分内之事,具有排他性,一个子孙只有一个老祖宗,异姓之人与家族无血缘关系,不能收容,否则由他祭祀,祖宗是不能血食的,实属一种血缘崇拜。同时,祠堂祭祀,按昭穆之序,依亲尽宗祧之原则,符合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法则,不能破坏宗族血缘秩序的伦理常情,无牌位即无宗祧地位或宗族资格。那么宗祧承继对于一个行外姓男丁于之重要性并不亚于一个为其女儿安排赘婚的男子,否则其宗祧地位就形同绝房,异姓奉养形同绝嗣,即使死后的牌位也不能被奉祖于本族祠堂,不具备宗祧地位,或宗族之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后代的香火。因此,血缘神圣性,将生者和死者聚留一起,生者认识和敬畏死者,逐渐形成一种礼俗规范,也成为了族人的共识和信仰。
4.社会保护功能。个体属于共同体,离开了共同体,个体就会显得弱小,可能无法生存。其实,立本族人为嗣其实也就获得了宗族庇护。一方面,传宗接代,祭祀香火不得以绝,在于宗祧的遗产继承,无子必立后,立后的人选,以兄弟之子最为得当,兄弟无子,则择堂兄弟之子,按亲疏关系推之,如立异姓或甥婿等为嗣,族人不承认。特别那些子多的贫困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出继男丁到无子嗣家庭,也是一种相得益彰的互助保障行为,不仅可以缓解生父家庭的经济困难,而且可以给继父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另一方面,宗族就是一个共同体,就像家一样,可以遮风避雨,该共同体成员皆可由共有和共享中收益,将成员资格限制在其为参与祀产共同体之创建者的后代上[10]。凡我同姓,皆属祖宗一脉所分,有因祖产而得以维持生计,就特别感到祖宗的恩德[11]。而任何异姓未出资筹建族产,都被排除族产涵盖的宗族团体之外,财产只有是同一祖先的后代,只有血脉相连才能得到同族人的救济和保护的消极资格,通过族产救济,自然就产生某种依赖感和向宗族靠拢的愿望,达到合族或收族的实效。
客家人用语中的宗族,在语意上包含族产的存在,但是,不能把祖产和祖祠当做宗族存在的先决条件,它们只不过是代表宗族的影像,血缘排他性才是宗族实在的基础[12],对于宗族认同和维系起着重要作用。血缘排他外化于继嗣行为排他,同样,这种排他性继嗣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时代变迁,传统宗法制管理逐渐向现代民主化管理转变,其形态在不断变异和改造。
旧时,宗族之所以存在,在于共同血缘的延续。继嗣作为血脉相承方式,要符合礼法,不能紊乱宗族,族长就是宗族传统最忠诚的捍卫者。在宗法制社会里,看重血缘辈分,偏袒尊长,压抑卑幼,族人是被治理的对象,处于无权地位,由族长实行专断统治,拥有等级性的宗法权力,遇到立嗣是否合祖制,需要征得族长意见。比如,钟氏手抄谱规定族长在立嗣上的作用,“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宗族尊长之意”。不仅如此,族人立谁为嗣,选择何种方式立嗣,不是自个说的算,即使不愿意过继养老,族长也会强迫过继。可见个体因无力抗衡整合力量而顺从,否则对族人实施精神的和肉体的处罚,这些都侵犯了人权,妨碍个人独立意志,独立人格也得不到展现,妨碍社会的进步。其实,老有所养作为中国的传统美德,绝不能抛弃血脉相连的亲缘关系,应该讲究男女平等,尊重本人意愿,允许自由选择收养对象,如招婿奉养。因此,随着现代民主思想普及,女子社会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克服传统宗法观念,开始尊重族人的独立人格,宗族也逐渐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
血缘在社会结构化过程中发挥了根本作用。费孝通教授认为,氏族是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会群体[9]55。在宗族社会里,男性血缘群体,一族一宗一本,祖宗不能享受异姓的祭祀,因流淌祖辈相通血脉而排斥招婿、立外姓为嗣,反对“异姓乱宗”,坚守几千年来固有的血缘原则,族人感受血缘共同体的情感满溢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凝聚力。同时,旧时宗族血缘道德以三纲五常为基础,按照绝次不绝长,长子不出继等级伦理秩序,即使次子绝嗣也在所不惜。还有传统继嗣也排斥具有血缘关系的女性,讲究尊卑有差的等级秩序。但是,随着血缘原则的松弛,现代宗族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逐渐摒弃男尊女卑观念,承认女性的血统关系,接受女性及其配偶和子女,允许女子承嗣或招赘承产,子孙一脉相承。虽然破坏了宗族神圣的原则,付出血缘不纯的沉重代价,但是不准许立异姓为嗣又违背情理和国法,不可否认,这也是宗族的一种进步。
由于宗族族产多少甚至没有只能算是名义宗族,祭祀仅限于简陋仪式,团结力也是零散的,那么排他性继嗣很大程度上为解释宗族共同体存续提供了思路。但是宗族继嗣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根据宗族的发展环境而定。当宗族力量较强,排他性较强,可以干预各族内事务,所以同宗继养较多, 其异姓继养少甚至没有,反之,一些宗族力量较弱,排他性也弱,继养习惯较为开放。同时,庄孔韶认为,随着时代变迁,没有理由把功能性要素放在宗族研究的决定性地位上,虽然宗族力量弱化,但其共同体认同仍然存在。它表现为一遇挫折就变通其宗族存在的形式[13]。因此,管窥社会现状,转型中的中国,宗族发展已经呈现两条路径,要么走纯血缘的民主管理的宗族团体之路,要么走同姓的宗亲会之路。
[1] 徐勇.阶级、集体、社区:国家对乡村的社会整合[J].社会科学战线,2012(2).
[2] 冯尔康,阎爱民.中国宗族[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
[3] 危流渊.曾甘村志[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9:116.
[4] 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宗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89.
[5] Samuelson,P.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s[J].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36).
[6] 叶航,王国梁. 排他性机制的重构和准公共产品受益的均等——一种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新路径[J]. 浙江大学学报,2011(6).
[7] 枧村钟氏族谱编委会.钟氏族谱[G].1999: 93.
[8] 仪礼注疏卷30(上册) [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0:1160.
[9]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村重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0] Watson,Rubies.The Creation of a Chinese Lineage:the Teng of Ha Tsuen,1669-1751[J].Modern Asian Studies,1982,16(1).
[11]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2000: 49 .
[12] 周大鸣.当代华南的宗族与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66.
[13] 庄孔韶.银翅[M].北京:三联书店,2000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