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研究

2018-01-31 10:07刘琼莲
关键词:公共服务分配政府

刘琼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天津行政学院,天津 30019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自2013年以来,我国开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与转变地方政府职能,通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除需要稳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规范化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制度、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导向的转移支付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分摊制度等正式制度外,还要有公平正义观、自由发展观、政府行政理念等非正式制度,以及优化制度环境等多措并举,以协调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与分配方式,使之实现全面可持续的发展(参见图1)。

图1 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框架

一、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尤其要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责任

全面深化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基于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责任,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全面深化改革要从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入手,充分转变政府功能。

(一)以公民权利为逻辑起点

公民权利限定了公共权力的边界和责任。基于此,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从公民平等的程序权、福利权的角度出发,尊重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迁徙自由等权利,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者免于干预的责任以及享有者免于干预的能力,从而实现公民的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这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者尊重公民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包括表达需求、获得程序正义以及公民平等分享服务和福利(包括公共教育、基本健康、社会保障以及人身安全、社会秩序等)的权利。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坚持“约法三章”,即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及公共服务分配者“法律规定必须为”,其中政府承担遵从正当程序、保障公民选择自由、提供公共福利结果三个方面的责任。因而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逻辑起点是公共权力有责任遵从正当程序、限制或惩治侵犯个人权利者并制约其自身在个人权利范围内的行为,以保证个人权利有自由延展的空间。[1]

(二)协调统一用人权、财政与事权三者的关系

我国当前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存在公共服务“需求—供给”定位不清晰、公共服务供给者入口管理不严、出口“刚性”以及财政拨款预算体制弊端等缺陷。鉴于此,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责任要致力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制定供给服务程序与质量、需求方的表达渠道,实现供给与需求的互动,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二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人才的出口与入口;三是匹配用人权、财权与事权,以防止公共权力之手对公民享有公共服务权利的侵害(即供给不足),以及过度主张公共服务权利而削弱公共权力的功能(即供给超出现有财政能力)。

(三)促进行政决策、行政执行与行政监督权相对分离

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职能,要通过制定“行政审批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服务清单”以及“责任清单”的形式以明晰权力边界和责任,即明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的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的边界与责任。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化与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三种权力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且都是基于各利益主体表达综合后运行的结果。只有通过教育、制度与监督变公共服务分配中决策与执行领域的绝对权力为相对权力,才能依法保证合理用权。换言之,通过教育、制度、监督让有权者不想、不能、不敢滥用权力,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者手中的权力不被沦为寻租的工具。[2]

二、落实清单制度: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财政保障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财政保障是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而言,民生领域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大力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关键是要进行顶层设计,完善和落实清单制度,确保“裁判员”质量,创新以竞争促绩效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清单,改革国家预算管理制度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预算完整统一的前提是依法建立健全清单,改革国家预算管理制度。首先,创新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模式。根据公共服务清单编制公共服务预算时间、口径以改革预算科目的设置体系;制定员额标准、全面编制分配预算以保证其准确可靠、完整统一;采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收入预算采用标准收入预算法、财力分配采用综合财政预算)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预算科学合理。其次,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预算执行监督体制。根据权责清单实行单一账户,集中统一管理预算资金;严格预算调整与变动,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建立科学完善的收入征管机制;避免财税政策变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完善预算管理监督体系。再次,调整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根据行政审批清单,既要设立基本公共服务编制预算机构专门负责预算编制;又要成立基本公共服务总预算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预算执行工作;还要调整各业务司/处职能强化财政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最后,采取其他配套改革促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实现大致均衡。基于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完善预算法和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理顺分配关系以规范政府收入、完善财政体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及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二)基于权责清单健全财政税收体制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支点是根据权责清单健全财政税收体制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1995年实行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2000年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02年资金统一为一般转移性支付,继续对民族自治州等实行转移支付。为完善分税制度财政体制与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我国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以及体制补助(参见表1),如果要真正地履行政府再分配责任就必须克服分税制本身的缺陷,改变转移支付结构、透明度和公共预算性缺乏与支付方式不合理等问题。通过权责清单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清理和规范政策外补贴、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弥补纵向与横向财政缺口、地区性公共物品辖区间的外部效应)与无条件的均衡拨款、专项拨款等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产生粘蝇纸效应*这是不同于减税而产生的提供公共物品效应的理论。粘蝇纸效应即上级政府通过拨款会将接受拨款的一级政府粘住,不会将拨款用于增加个人收入而是将之用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从而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

表1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类型

注:依据2013年财政年鉴制作。

(三)明晰各类清单,推进财税政策措施的多元化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基本保障是明晰各类清单,推进财税政策措施的多元化,并对政府财税政策措施进行检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定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而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分配要求财税政策措施的多层次性与多样化。基于此,明晰各类清单推进财税政策措施的改革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权力清单增加有效需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或生产,以促进科技、教育、卫生服务在不同区域的发展。二是明晰负面清单,通过“清费立税”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推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公共服务,拉动服务性消费[3]。三是建立服务清单完善消费服务税制,调节服务性消费需求。既要适当扩大奢侈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适当调整税收负担;又要提高限制性消费与不可再生资源消费领域的税率,降低有潜在市场且与日常生活服务相关领域的税率。四是健全行政审批清单优化政府、居民与企业消费三大需求服务,降低服务性消费需求的价格以实现服务性消费需求的增长。五是完善责任清单治理税收流失,提供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经济结构得到优化,为扩大服务性消费创造条件。

三、推进放管结合: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过程的监管

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也是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着眼点。随着我国政府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领域采取了“晒权”“确权”“清权”“制权”“放权”等一系列举措,致力于“权力瘦身,纳税人少跑路”,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解决“谁来监管”的问题。政府作为“裁判员”,履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决策与监管职能,其使命是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尽可能地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要以需求表达为前提,以满足需求为标准衡量效果,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方具有发言权,参与监管供给与需求互动的整个运行过程。作为独立于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过程的非营利组织与第三方组织,能有效参与对服务需求表达渠道、服务供给的程序与质量等全方位的监管。除人大、公民等监督外,更为关键的是政府、社会组织与需求方等都能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需求互动中的监管主体,从而促进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

(二)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监管内容的明朗化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解决“监管什么”的问题。只有通过明确列出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投入、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清单,即需求表达的渠道、主体、内容、程序与能力,服务供给的类型、主体资格、供给内容个性化、多元化,供给与需求互动的标准、均衡点等服务清单,才能真正实现监管内容的明朗化。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最直接、最关键的是贯穿全程的财政监督。此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残疾人与退伍军人等不同群体标准)、基本公共服务技术系统(服务数据库、数据接口、数据迁移、功能模块)、基本公共服务运行系统(主体、客体、财政、过程、评估)等都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过程中监管的范畴。

(三)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监管的流程化、信息化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解决“监管流程”与“监管透明”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能赢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方的满意度,加强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一是明确监管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流程(包括表达渠道、内容与效果)。二是明确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数据流程(数量、质量与效果)。三是明确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供需互动过程的个性化申请流程(资质、能力、财政来源、人员类别、家庭收入)。监管系统流程化为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提供不可缺少的业务支撑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更快捷、更优质的服务,通过分析基本公共服务供需互动系统的可行性、易用性与共享性,推进监管的数据信息化、流程信息化、决策信息化,最终达到监管的透明化。

四、优化政府服务: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三化”的合作机制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视野下,优化政府服务就是以权利价值为导向,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通力合作进行协调与统筹,以实现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公平性与平等性配置。通过“三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均等化、个性化与多元化)合作战略,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三化”的合作机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职能。

(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最终责任主体。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三化”合作机制是政府促进财富、收入和资源合理分配而提出的运行机制。在这个机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实践中,政府功不可没却又任重道远。既要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政策与制度实现财富、收入分配、资源、机会的大致均等,又要通过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基于此,政府要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供需的全过程;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付费(提高效率、弥合社会差距、促进公正)或者提供政策税收优惠;直接为需求方提供强外部效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如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国防、外交等)[4]。企业与公民、社区、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是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重要责任主体。基于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企业组织)、社会组织通过联合生产、签约外包、特许经营等方式提供服务功能;社会工作者、公民及其家庭通过代用券等方式提供最真实需求的服务,通过社区自治提供基层保障功能。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均等化与个性化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推进分配的均等化与个性化,这要求政府和社会根据不同的需求方提供多样化与个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不同类型的残疾人之间、老年人群体与年轻人群体、不同职业群体、城乡、地区之间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差异比较大。以残疾人为例,其需求完全不同于健全人,希望获得与其心理、生理与身体相适应的服务,解决政治排斥(不能正常参与政治活动)、经济排斥(残疾人就业受到限制)、公共服务排斥(教育、培训与医疗卫生服务受阻)以及观念排斥(“因残而废”“残疾人是负担”等)问题。既要针对残疾人面临的排斥,通过增加社会融合的新型残疾人观,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供残疾人教育、无障碍设施以及法律援助等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符合其真实需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服务,又要充分利用个体心理调节机制、家庭成员协助支持系统、同事支持协助系统、专家协助支持机制、社区辅助支持系统等调适残疾人的心理并准确定位其公民角色,还要引导残疾人成立自组织,并为残疾人提供更具针对性、人性化与差异化的公共服务,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5]

(三)健全与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建立以信息公开、多元主体参与、有效监督为主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协调机制,防范政府或第三部门出于自利性引发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或短缺,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底线均等与机会均等。我国在实践中摸索出了民营化、逆民营化、新合同外包等方式,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民营化浪潮的产物,采用购买者—承接者—使用者—评估者“四元一体”的框架分析购买资金、购买方式、购买进程以及法律制度保障、预算管理、购买过程中信息沟通情况,破解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困境,探索其创新路径[6]。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完善宏观制度设计(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办公室)与微观机制(规范购买流程、完善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尝试第三方评估)。因此,政府购买服务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有限市场化理念,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除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防止权力的滥用外,要以不同群体的需求为根本购买公共服务。二是全面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包括有资质的投标者参与竞争性投标,提供服务的自由选择机会,培育接受和支持多样化的选择态度,促进竞争。三是政府要加强全面监管,包括委托监理机构或者直接特派监督小组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强化审计监督力度,基于媒体与民众的监督健全承包人的绩效评估体系[7]。四是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和规则性。

(四)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合作供给的网络途径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需要探索有效互惠协作的多中心合作供给网络即在同一特定领域采用多样化方式的供给机制。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寻求政府—市场—社会在供给服务方面的合作基点,完善三方合作的自由选择机制、互补合作机制与相互信任机制。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具有制度权威和制度资源优势,市场由于其开放与公平的交换机制具有改革研究和信息资源优势,“第三部门”与公民个体由于其独立性与广泛性能聚合社会网络资本,同时要防止“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志愿失灵”的产生,以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第一,政府要基于信任树立提供公共服务的使命意识与责任意识,“以人为本”“以需求为本”,承担“裁判员”角色,强调成本意识与公平意识,确定服务标准与项目,强调公共服务供给项目的经济预算与预算控制,改变弱势群体起点的不平等,为其提供参与社会和发展的机会并拓展其发展空间。第二,要基于规范建立事前公开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合理分配财政,稳步增加卫生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支出。第三,要基于合作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营造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机制,加强政府、商会、协会、中介组织与其他民间组织等多元供给主体间的联系与信任,形成意见与行动的协同机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均衡政府—社会—个人之间权责的公共服务机制,并在全社会形成“信任—互惠—合作”的价值观,建立起“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家庭—朋友”的社会支持网络。

(五)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合作机制

只有通过无缝隙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才能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而无缝隙的运行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形成畅通的需求表达机制;形成科学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机制,防止分配的“有意碎片化”或“无意碎片化”;形成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担机制,完善主体选择机制;畅通转移支付制度运行渠道,完善筹资机制;建立与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相匹配的奖惩机制,构建基于公平正义的绩效评价机制。因此,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合作机制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公共服务合作的内涵与和谐、动态平衡的合作目标;强调阶段性地实现城乡、地区与不同群体之间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合作过程以及在空间、时间、主体、客体的多个维度之间实现合作;确立公共服务合作的评价标准。

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合作机制的前提是转变政府职能与履行服务功能,健全民主和法律制度、协调劳动力市场以实现经济的整合;完善社会福利体制以实现社会的整合;和谐家庭—社区体制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整合。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需要运用整体主义的思维与机制来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碎片化问题。第一,构建纵向和横向协调的思想和行动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分配。这既要整合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权的各级社会组织,加强公务员伦理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公仆意识和执政理念,又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策、规制、服务与监管的整合,排除公共服务分配过程中的政策冲突,还要建立整合型预算和筹资机制,增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重构“一事一议”制度与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更要整合信息与需求,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共享的平台,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表达机制,注重“软”“硬”评价指标与评价反馈,健全多元化绩效评价机制。第二,借助社会结构创新机制,促进供需主体的“双向度”互动以实现有效分配。为防止出现公共服务分配的碎片化、总量供给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基于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完善需求表达、供给负担、激励与约束以及资金保障等机制,整合公共组织、准公共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市场、公民等力量,构建以需求为导向、政府统筹负责、多元协同互动的公共服务无缝隙分配机制。第三,整合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力资源的发展与贫困免除等条件,落实合作无缝隙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机制。

五、余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评价体系

全面深化改革能否增强公民的获得感,依赖于能否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而基本公共服务评价关乎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这个系统工程的实施绩效,这是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主体与客体的接口,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主体通过动态的人性化方式为其客体提供服务,从而使服务分配主体能最大限度服务于需求方,以最大限度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服务需求。

(一)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总目标层(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准则层(不断完善公众的需求)、指标层(由直接可度量指标构成)。因此,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基于公众的需求为其提供服务,包括有形设施的满足率、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效率、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主体的情感投入率、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者素质评价、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满意度五个方面(参见表2)。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评价标准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阶段性标准以及供需平衡标准。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不同年龄、不同社会群体的标准。无论什么层次的分配标准,其宗旨是借助于就业、医疗、教育等服务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提高其可行能力,促进社会与个人的全面发展。

表2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二)明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满意度评价方法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满意度是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客观反映,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共服务分配的现状与真实质量。各级政府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立法,把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要素的关注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民生建设的晴雨表,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系统化、整体化思维。既要设定科学的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又要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评价,还要启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大数据计划,通过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数据,尤其要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满意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三)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结构性评价与开放性评价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这个动态的评价系统,主要包括结构性评价(根据公共服务分配的目标、内容、过程、供给数量与质量等元素进行评估)与开放性评价(基于公共服务分配者与需求方“协商”而进行评估)两个方面。其中,开放性评价强调以公民为本位、以“人”为前提的服务精神,兼用质性与定量的方法激励各种社会力量达成共识,而公共服务分配者在这个“协商”过程中要坚持价值无涉。第一,提升公共服务分配主体的服务能力与公众的需求表达能力。以残疾人教育、就业与扶贫服务为例,不能简单地用数字来评估各省市的残疾人服务分配效率与分配水平,而是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与各省市的财政能力、服务能力来进行评价。第二,这种开放性评价没有统一不变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标准,而是按照“价值多元性”的理念进行评价。第三,这种开放性评价对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者的心理压力小,容易被接纳。

(四)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效益评价体系

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效益评价主要是评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方力量为需求方提供预防、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与社会保障等服务的效度与满意度,以及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理念尚未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以及供给不足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以及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差距明显,残疾人公共服务体制与运行机制有待改善。事实上,要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效益评价体系,就必须基于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动态而开放的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理念,包含着道德构成、法律构成、制度构成和组织构成四个部分,从而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

基本公共服务合理有效地分配强调政府承担“兜底”的责任,要遵循分配权法定与“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思路,突出转变政府职能、强调分配责任与提高效率的主线,核心是机会均等与公众满意,确保公众公平分享公共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配的假设前提是“人”即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二是分配机会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强调过程导向;三是分配结果强调通过“公共支付”提高对人的关怀和生活质量;四是强调自由选择权和需求表达权,政府寻求与市场、社会的优化合作机制,供方和需方是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两个方面;五是分配过程强调基本消费均等化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均等化。[8]

因此,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平台,基于公共服务需求主体、分配主体、筹资机制以及绩效评价机制,探索出服务信息互通、业务规范准则、协同互动、整合层级监管的“一盘棋”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流程化与信息化、数据全员化、资源共享化、操作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队伍职业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均衡、效率、效力与公平。一是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透明度并公开整个流程,严格禁止与杜绝权力寻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效率。二是准确定位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边界,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分配责任。三是通过制度化保障与激励机制,在城乡、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实行差异化、个性化的分配方式激励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健全人—残疾人之间的和谐。四是基于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性、阶段性与动态性,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合作机制。

综上,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是在肯定和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机会的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对实际存在着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进行普遍有利的合理性调节和再分配,以使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要“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9]。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拓展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内容,创新其方式。因此,在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行动者间的竞争—合作网络而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是一种相对较优的理性选择。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命题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尤其要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借助于全面深化改革而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是中国追求社会公正的基本手段,是引导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抓手,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实现真正的人性关怀。

[1] 贾西津.个人权利:公权力的责任与边界[J].法学研究,2009(4).

[2] 筱陈.明晰权力边界与权利边界[J].金融博览,2011(8).

[3] 席卫群.“清费立税”下水资源税开征的必要性及构想[J].社会科学家,2016(9).

[4] 麻宝斌,范琼,杜平.中国现阶段教育政策公平感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3).

[5] 刘琼莲.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284-288.

[6] 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2013(8).

[7] 刘琼莲.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J].道德与文明,2013(1).

[8] 周伟.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方式的变革[J].理论界,2010(2).

[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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