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虹蔚,李 芹,吴文秀,王 慧,朱相干,朱 颖
(1盐城市妇幼保健院科教科/产科,江苏 盐城 224002,1206118868@qq.com;2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在传统认识上,胎盘一直被视为人体医疗废物,医疗机构误以为享有对胎盘的处置权[1]。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胎盘的利用价值被挖掘,这也就引发了医疗机构与产妇之间的胎盘所有权之争[2]。胎盘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原卫生部下发了《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与产妇对胎盘的所有权之争。此外,胎盘到底应该如何处置?食用胎盘是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本研究主要通过现场问卷调查了解当前产妇及其家属对胎盘的认知现状和行为方式,旨在更好地实施科学规范的胎盘处理方式。
胎盘是胚胎与母体组织的结合体,胎儿与母体之间运输养料和氧气的“母婴高速路”[2]。正常情况下,胎儿出生时,胎盘随之脱落并产出。胎盘未离开产妇身体时,属于产妇身体一部分;胎盘离开产妇身体后,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是属于医疗废弃物归医院处置还是归产妇所有这个问题一度产生争议。有学者提出,胎盘无明确的性质界定是导致胎盘处置混乱的主要原因,明确胎盘的法律属性是主张胎盘权益保护的前提[1,3]。为此,学者们从医学、法律等角度进行探讨,认为脱落的胎盘属于民法上的“物”,产妇对其享有所有权[1-2,4]。在没有征得产妇或其家属的同意前,医疗机构无权处置胎盘。但胎盘也有其特殊性,不健康的胎盘可能携带病毒和细菌等,若产妇自行处理不当或被非法买卖,容易造成血源性传染病的传播,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等。因此,不健康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对其享有处置权,产妇应配合医院按制度处理[3]。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若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则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产妇自行处理胎盘的主要方式是按照风俗习惯进行掩埋。若胎盘携带致病菌,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置。大部分医疗机构与产妇在分娩前会签订一份产妇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明确产后胎盘的处置权,亦有部分产妇选择放弃。由于民间存在有些人迷信食用胎盘大补的说法,他们想方设法到医院获得胎盘,某些医院工作人员利用产妇弃置的胎盘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私自制作胎盘胶囊等。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把胎盘作为药材使用有很悠久的历史,其药学名为“紫河车”[5]。中医胎盘入药,一般是炮干制法,先将胎盘煮沸,与花椒、黄酒混匀后蒸,最后晒干或烘干。2010版《中国药典》对紫河车的炮制记载为“去除羊膜和脐带,反复冲洗至去净血液,蒸或置沸水中略煮后干燥”,性状为黄色或黄棕色,常附有残存脐带,质脆有腥气[6]。此外,还有将胎盘制成胎盘营养素、胎盘胶囊,赋予美容养生功效。
1.3.1 食用胎盘的道德问题。
胎盘,作为一种人体器官,在产妇分娩之前属于产妇身体的一部分;分娩后,脱离产妇身体,成为物的范畴。但是胎盘毕竟是人体脱落物,和产妇的生命尊严紧密相连,蕴含着一定的人伦因素;若非法将胎盘当作普通物品销售,本质上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3]。从生命伦理角度看,直接食用胎盘会让人产生恐慌心理,长此以往会对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冲击,不利于社会文明秩序的发展[2]。
1.3.2 胎盘药用的安全性问题。
有专家们认为,食用新鲜胎盘并不能得到想象中的药用价值,况且并不是人人都适宜食用胎盘[2]。曾经胎盘混乱的流通方式也隐藏着安全隐患,某些胎盘可能会携带病毒或细菌,如何进行病毒灭活、采取何种工艺能够提取其有效成分等问题均难以解决。考虑到安全因素及伦理因素,国家药监部门也规定,新鲜胎盘制品不得作为中药批准使用;在2015版《中国药典》中,紫河车及以紫河车为配方的中成药被逐出,不再被药典收录。
1.3.3 胎盘处置的知情同意问题。
虽原卫生部规定:胎盘处置权归产妇,产妇有权自行处理或者交由医疗机构帮助处置,但是仍不乏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私自处理胎盘的新闻报道出现。脱落的胎盘不属于产妇所有,甚至在不征求脱离主体(产妇)意见或知情同意下,被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或转卖他人抑或带回食用,这有违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也不符合现代医学伦理和生命伦理[7]。产妇对自身胎盘毫无权利的做法表示难以接受,这是对产妇自主权的剥夺和无视。非法买卖胎盘、食用胎盘等行为,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产妇合法权益的侵犯,与我国的善良风俗、传统道德伦理相违背[7]。
本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自行设计了《产后胎盘处置现状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学历、与产妇关系等;第二,产妇或其家属对胎盘及处理方式的认知及行为方式等。
本研究于2017年7月份在盐城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开展调查,以出院产妇或其家属为调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共计发放问卷135份,回收135份(回收率100.0%),有效问卷131份(有效率为97.0%)。
问卷调查结果采用EpiData3.1软件进行数据录入,运用SPSS22.0软件进行数据整理与统计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分析法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胎盘的认知和行为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2.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受调查者中,男性有45人(34.4%),女性有86人(65.6%);21~30岁有57人(43.5%),31~40岁有71人(54.2%);在婚有128人(97.7%),离异有3人(2.3%);受教育程度为本科及以上有33人(25.2%),专科有35人(26.7%),高中(职高、中专)有27人(20.6%),初中及以下有36人(27.5%);职业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相关单位负责人有21人(16.0%),专业技术人员有30人(22.9%),一般办事人员有9人(6.9%),商业/服务业人员有24人(18.3%),务农人员(农林渔牧水利业生产人员)11人(8.4%),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3人(2.3%),无业人员12人(9.2%),其他21人(16.0%);城市户口有69人(52.7%),农村户口有62人(47.3%);受调查者为产妇本人的有81人(61.8%),产妇的丈夫有45人(34.4%),产妇的婆婆有5人(3.8%)。
2.2.2 与所在医疗机构签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或《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情况。
本次调查中,与所在医疗机构签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或《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的产妇或其家属有122人(93.1%),没有签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或《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的只有9人(6.9%)。
2.2.3 受调查者对胎盘处理途径的认知程度。
受调查者中,对胎盘处理途径非常了解的有9人(6.9%);对胎盘处理途径比较了解的有86人(65.6%);对胎盘处理途径不确定的有12人(9.2%);对胎盘处理途径比较不了解的有18人(13.7%);对胎盘处理途径非常不了解的有6人(4.6%)。
2.2.4 受调查者对胎盘的处理方式。
在受调查的131名产妇及其亲属中,选择自行处理胎盘的有119人(90.8%),只有3名受调查者选择由所在医疗机构处理,还有9人选择其他处理方式。在选择自行处理方式的受调查者中,有107人回答了具体的自行处理方式,其中选择土埋胎盘处理方式的占92.5%,选择食用胎盘的只占1.9%。
本次调查了解到,93.1%的产妇或其家属能够与所在医院签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或《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表明绝大部分产妇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了保障,对胎盘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有一定的认知。但也有少数受调查者表示未与所在医院签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或《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原因可能在于受调查者为产妇的家属,不清楚产妇是否签订等等。本次调查中,受调查者对胎盘处理途径的认知程度比较高,对胎盘处理途径表示“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的占72.5%,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医院在与产妇签订知情同意书时,向产妇及其家属普及了胎盘处理的科学方式;二是大众的文化素养不断提升,加之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众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胎盘的相关知识。在胎盘的具体处理方式上,90.8%的产妇或其家属因风俗习惯的影响选择自行处理,主要表现为掩埋的方式,掩埋地点多选择在图书馆或居住地附近,希望孩子以后学习好及归宿家庭。仅有少部分的人可能因胎盘的营养价值选择食用。由此可见,当前产妇及其家属对胎盘的认知程度较高,对胎盘的处理方式较为集中,且适当。
本文从理论及实践角度出发,对产后胎盘处理进行了相关伦理探讨。从理论角度看,非法买卖胎盘、食用胎盘等是对传统道德、人类尊严的亵渎,还可能会威胁到社会公众健康;忽视产妇的胎盘处置知情同意权更是对产妇尊严及权利的剥夺及侵犯。从实践角度看,本次问卷调查显示,仍有少数产妇的胎盘知情同意权尚未得到保障;在胎盘具体处理方式上,还有少部分人会选择直接食用新鲜胎盘等。为此,针对目前产后胎盘处理中的相关问题,本文从政府、医院及产妇角度对科学、合理规范胎盘处理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3.2.1 加强政府监督领导作用。
首先,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胎盘的相关立法工作进展,完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确保胎盘的属性,明确其归属权和处置权等问题。其次,加强监督管理职能,对未尽到告知义务或未征求产妇及其家属同意,擅自非法进行胎盘交易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对有传染性危险的胎盘未对产妇履行告知义务、未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的也予以严肃处罚。此外,针对产妇自行处理健康胎盘的现象,卫生行政部门需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鼓励大众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置胎盘。譬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作有关胎盘处理途径及方式的科普手册、科普漫画以及多媒体、智能APP下载等,在辖区内医院的产房等相关场所进行宣传,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工作。
3.2.2 明确医疗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产妇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为此,医疗机构都应当制定规范的《胎盘处理同意书》,并严格要求每位产妇在分娩前签署。在此过程中,首先,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普宣传内容,向产妇及其家属做好胎盘及其处理方式的知识普及工作。其次,当胎盘被检测出携带致病菌进而易引发传染病时,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并要求医护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医疗废物的登记处理,包括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过程;对违反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产妇委托医疗机构处置或者用于医学研究的胎盘,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规范或科研程序使用规范进行处置。
3.2.3 规范产妇对胎盘的认知及行为方式。
产妇,作为胎盘的所有权享有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医院对胎盘进行消毒化验后发现其携带致病菌或可能造成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产妇在充分知情后应积极配合医院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毒处理。虽然产妇对胎盘享有所有权,但是处置权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因为携带致病菌的胎盘若由产妇自行处理易造成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或者环境的污染,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若产妇未履行该义务,必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此外,产妇及其家属应在医院组织下积极学习如何科学处理胎盘的科学知识,减少甚至杜绝直接食用胎盘等违背善良风俗、道德伦理的行为。
(致谢:感谢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伦理教研室郝军燕教授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刘菲.人体胎盘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 曹艳春.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J]. 河北法学,2006,24(3):34-37.
[3] 吴炫珊.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非典型侵权的救济[J]. 法制与社会,2008(21):3-4.
[4] 蒙晓阳,吴劲夫.人体组织器官法律地位理论批判与重构[J]. 甘肃社会科学,2013(6):147-150.
[5] 你会如何处置自己的胎盘? 参考一下世界各地“胎盘情结” [EB/OL].(2015-01-26)[2017-06-10].http://www.vccoo.com/v/93f44f.
[6] 刘昕.2015版《中国药典》紫河车被逐[EB/OL].(2015-12-04)[2017-07-18].http://www.100xhs.com/news/jkkx/579735.html.
[7] 宁晓路.医源性人体脱离物处置的伦理学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