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 “8·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8-01-31 13:44
中国安全生产 2018年3期
关键词:客运成都市路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8月9日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故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事故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故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 33%至 43%。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

1.洛阳交运集团及相关分公司。

(1)锦远汽车站未严格落实车辆报班收车制度,在驾驶人未全部到场、相关证件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了报班手续;违反规定,没有对出站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违反规定,出站检查人员未认真核对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信息,出站登记表记录存在代签字问题。

(2)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规定,未组织监控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相关人员未经考核即上岗工作;动态监控平台未按规定设立超速行驶限值,对动态监控系统出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长时间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顶班车辆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在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顶班手续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及锦远汽车站进行沟通;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责任和意识不强。

(3)洛阳交运集团未有效组织下属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该公司2017年发生福建三明福银高速“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2.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洛阳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车辆出站检查流于形式、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锦远汽车站不按规定进行出站检查等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规定设置卫星定位监控报警值,不按规定纠正查处GPS监控出现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临时线路牌审核发放工作不够重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3.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道路客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在组织的客运市场安全检查抽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违规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

4.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出现的洛阳交运集团车辆多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开展督促企业整改。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

5.洛阳市人民政府。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陕西省

6.陕西高速集团及下属单位。

(1)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2)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失察;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未发现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未按照标准在隧道入口与桥梁连接部位增设防护导流设施。

(3)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对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7.西安公路研究院。

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没有对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符合性核查。

8.陕西省公路局。

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改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9.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维护更新测速设备,导致2015年底以来京昆高速安康段无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无法有效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对所属秦宁中队违反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的问题失察,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力度不足。

四川省

10.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城北客运中心未按规定对进站班客车进行车辆安全例检;未严格执行车辆顶班制度,为非本站的豫C88858号大客车录入车辆信息允许其顶替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报班收车;没有认真对进站乘车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允许未购票乘客进入收车区;出站口门检人员未按规定查验驾驶人身体,未认真清点乘客人数,驾驶人出站签字存在代签等闭题。

(2)富临运业成都公司违反规定,将城北客运中心安全管理机构与富临运业成都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导致城北客运中心无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报班、安全例检、进站验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设置不合理。

11.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对公司所属的超长班线客车包而不管,没有按规定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出车前安全告诫,对车辆承包人使用非本公司驾驶员的问题失管,未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2)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超长班线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管。

12.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对城北客运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违反规定,未按职责收集并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报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旅客进站验票不规范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闭题。

13.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城北客运中心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闭题。未按规定责令城北客运中心限期改正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环节漏洞。对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所属客运管理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

1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职责监督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场站的监管职责,未认真督促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成都交通执法总队移交城北客运中心站内需要给予处罚的证据材料,对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职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15.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6.德阳市罗江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7.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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