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

2018-01-31 13:44
中国安全生产 2018年3期
关键词:问责社会化事故

积极主动用好社会化服务

当前,很大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利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时,习惯于拿来主义,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生产管理模式局限于传统习惯,企业安全负责人甚至没有与其生产行业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生产设备维护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培训教育与演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等样样缺失,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台账也是无从谈起,更有甚者认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是做给政府、做给他人看的,糊弄糊弄就可以了。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立在企业安全生产主动积极性基础之上的,倘若企业仅局限于“做台账,博眼球”, 整体安全素质不强,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很难实现安全生产素质意识的转变提高。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提升,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淘汰不合格设备,做好“人、机、物、环、法”的协调统一,也是一个必要的安全手段。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安全生产习惯的改变与纠正,艰巨而任重。相信,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引下,随着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全民安全素质的提高,人民幸福安全生活的保障将更加坚实。(任锦钧)

安全管理贵在“早”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又云:“忧先于事者,不及于忧;事至而忧者,无及于事。”安全管理工作更是要时时处处体现一个“早”字。在早预测、早教育、早防范上下工夫,切实做到隐患早排查、教育早落实、措施早制订,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把问题想在前。“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者,必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不断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经常进行安全预想,思考在工作中应该怎样预防事故发生,把可能出现的安全情况和问题想深、想透,善于从太平无事中看到潜在的问题,在相对安全中发现存在的隐患,真正做到有备无患,使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点。

把教育抓在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之一,是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既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又要根据不同人员、不同时段和不同工作任务性质和特点,随时随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既要注重常见事故预防知识的普及,又要抓好突发性事故的教育,尤其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汲取事故教训,达到“借一堑,长一智”的目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真正让“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入脑入心。

把措施订在前。在生产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事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少数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结果导致隐患扩大、恶化,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安全生产管理者应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在事故发生之前,并将其落到实处,不给隐患留下盲区和死角,这样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问责要避免新的形式主义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的风险以及人类认知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局限等因素,特别是目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当前、轻长远,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管理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加之员工层面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点,简单盲目的追责解决不了安全生产问题。不能片面地、想当然地认为事故都是监管不力、不到位导致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层面该做的都到位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发生,因为有很多环节、细节是政府监管层面控制不了的。在安全生产方面,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内因,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产生作用。监管力度再大,企业自身如果虚以应付,事故的发生就在所难免。

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应该从整体性、宏观性上考量,只要所监管区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且圆满完成考核指标,就可确认履职到位。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决定,安全生产问责不是目的,而是“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目的还是要落实“预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如果在问责中出现违反客观规律、甚至不依法依规的情况,则会挫伤安监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基本稳定,并最终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安全生产问责必须依法依规,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必须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应依法依规制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尽快研究制订国家层面的《安全生产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必须问责的情形,哪些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并严格规定问责程序,使安全生产问责有法可依,避免各行其是,更好地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促进安监人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能,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的同时,促进安监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邢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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