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对策研究
——以山东工商税务管理实践探索为例

2018-01-31 03:38李彦文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税收电子商务

李彦文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商务”的逐步融合,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助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凭借其自身特点对实体经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因之凸显出诸如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户籍管理难以界定、税收征管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工商、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管理实践进行分析,探讨适用于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顶层设计提供参考借鉴。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特性及与经济税收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广义上来讲,电子商务是指在某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互通和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基于互联网的应用方式,交易双方异地远程进行各类商贸活动,从而实现购买者在网上完成购物、商户之间在网上交易和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支付完成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狭义上来讲,电子商务是网络电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利用网络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进而通过第三方平台把钱支付给商家,商家通过第三方平台把商品交付给消费者的一种商品交换或商贸活动。*转引自杨修:《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形成机理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目前,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C2C、B2B、O2O、B2C、C2B 等,其主要特征是在互联网(Internet)、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和企业内部网(Intranet)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二)电子商务的特性

1.流动性:依托信息化的高速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数据传输、信息查询、业务办理、资金流转等方面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快速流动性。

2.虚拟性:电子商务,顾名思义,都是通过虚拟化电子数据来进行记录和传递,它用数据信息流取代了传统的实物流转,不仅提升了效率,而且节省了人力物力,实现了商务活动在时空上的无限扩展。

3.商业性:无论什么形式的电子商务,都具有商业性的特质,都是为了实现交易或者为实现交易服务,其交易过程都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价值规律和法律法规。

4.开放性:电子商务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随意地进行相关的商务活动,使商务活动不再受到地域、时间、天气、语言等条件的限制,极大地提升了商务活动的范围,进一步带动了商业的全球化进程。

5.集成性:电子商务是各类网络技术、商务规范、信息技术的广泛集成,代表了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趋势,并且由于空间的无限扩展,电子商务也是各类信息的大规模集合,允许我们对集成信息进行分析汇总,更加易于掌握相关的经济趋势和律动。*转引自杨修:《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形成机理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三)电子商务与经济税收的关系

1.电子商务与经济的关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本身具备了非常大的增长潜力,电子商务交易额、尤其是网络零售额对消费具有极大的提升作用,并能够通过消费乘数效应促进经济增长。首先,电子商务通过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来带动经济增长。电子商务使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或需求方,减少了产品市场上的多余流通环节,缩短了社会价值转化流程,使交易成本大大减少,使得交易主体之间能更加快捷、高效、节约地完成相关交易,提升了经济行为的效率,降低了成本。其次,电子商务提升了经济管理的效率。电子商务促进了经济行为的信息化,实现了电子商务与企业内部供应链信息系统的高度集成,使管理机构轻型化、网络化,管理组织柔性化。最后,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消费。电子商务使得原本复杂的消费过程得到极大的简化,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以随意选购世界各地的所有商品,打破了消费在时间、地域、距离上的阻碍,极大地释放了消费潜力,促进了消费增长。

2.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

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开拓新的领域,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税收的发展也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增加能使国家有充足的资金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互联网和电信技术,改善相关硬件设施,出台各类优惠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且,税收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不断完善和升级,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只有不断走向正规化、信息化、集约化,才能真正适应现代税收的要求。

二、我国电子商务现状、面临的问题及经济税收管理难点

(一)电子商务的现状——以2014年相关数据为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5年4月。:2014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13.4 万亿元,同比增长 31.4%,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10.6%,同比增长32.5%。其中,B2B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 10 万亿元,同比增长 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2.82 万亿元,同比增长 49.7%。2014 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 电子商务(包括:规模以上企业 B2B 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 B2B 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占比 74.6%、网络零售市场份额达 21%;O2O(指本地生活服务 O2O)市场份额占比 4.4%。截至 2014 年 12 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 250 万人。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 1800万人。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不牢。如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技术革新的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依靠发达的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支持平台,需要足够开放透明的政策、法规、社会舆论等,需要构建一个跨部门、跨行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体网络。而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远远不够,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和社会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管理和运营模式仍然比较松散,比较单一,短期内得益于巨大的网民基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长此以往,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二是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不健全。诚信体系是一种商业模式赖以生存的基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比较突出的诚信问题开始不断增多。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是在第三方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多为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这些企业往往只关心平台交易数额的增加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平台上各类商务用户的诚信度并不是特别关注,对失信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控。

三是电子商务缺乏法律支撑。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迅猛,经济地位不断提升,但作为必要支撑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建设仍然较为滞后。世界主要电子商务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没有出台明确的电子商务扶持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混乱,容易出现虚假交易、无序发展、信用欺诈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电子商务和整个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是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不到位。电子商务的规模产值在不断提升,但是它却一直游离于国家正常的经济税收体系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不公平现象。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一样都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各类金融类服务,二者存在实际的竞争关系。然而实体经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体,向来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履行缴税义务,如果电子商务游离于国家的经济税收体系之外,其经济成本必然远远低于实体经济,这样就造成了经济发展中的不公平现象,必然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转引自王兰:《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一点思考》,《法律杂谈》2012年第5期。

(三)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难点

1.电子商务工商管理难点

一是户籍管理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工商户籍管理体系,虚拟化的户籍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工商部门没有可靠的手段来获取和甄别辖区内电子商务主体的户籍信息,管户问题出现。

二是网络商务给工商行政管理的地域管辖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因为传统商务活动的监管一般以属地原则确定管理权限,而电子商务地域牵涉复杂,使得管理归属成为一大问题。相当一部分的电子商务活动甚至跨越国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和多国的市场交易法律规定,如何处理网上跨国交易的问题,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研究的问题。

三是网上违法商业行为盛行。工商部门有责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商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各类商业违法行为频发,消费者的权益被损害。例如,广告作为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成为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的重要一环。而网上广告长期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各种夸大其词甚至是完全虚假的广告充斥着各个网站。这些广告危害性很大,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有不少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是法律法规滞后,监管执行难。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原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工商部门有关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虽然近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对电子商务平台强化了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但是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方式不够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违法行为和消费者申、投诉时手足无措,使不法商家逍遥法外,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2.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难点

一是对税收原则造成冲击。首先,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与传统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其次,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再次,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是对于各税种的冲击。其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还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其二,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是对现行税收法律的冲击。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网络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交易移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现行税法虽然规定,商品买卖须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但由于现行税制是以传统实体贸易为基础建立的,因此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现行税法中既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相关条款,也没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进行明确,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方面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难以将电子数据作为税务检查和处理的依据。

四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转引自李九斤、徐畅、肖辉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年第3期。

五是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和一体化的同时,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变得更加容易。此外,电子商务具有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做出税务调整。

三、山东省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实践价值分析

在扶持、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为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现行工商和税收管理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山东省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依托开发应用的“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和“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和实践。

(一)工商部门的管理实践

山东省工商管理部门将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作为新形势下履行市场监管基本职能的主阵地,依托研发的“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积极创新监测、巡查、办案方式方法,建立了一整套网络市场监管执法体系,推动了电子商务网监工作向纵深发展。

1.开发应用“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该系统通过采用网络交易信息自动收集和文本语义特征分析的方法,建立了相关地区的电商主体数据库,同时提供搜索和相关分析服务,通过系统软件的实时更新、监测,实现对电商信息的实时监察。系统共分四大模块,分别是数据库自动抓取模块、文本信息深度分析模块、电商数据存储模块以及相关信息导出模块。系统监测的目标共有全国25家主流电商网站,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网络电商的经营信息。针对电商和店主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核心产品等信息,系统根据地址、取得的电话号码分段,对不同区域的电商进行分流,然后分发到各辖区工商所,有计划地开展对网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2.依托“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加强电商市场监督检查。对网店实行“双线巡查”,即网上巡查和实地巡查相结合, 做到“底数清、户数明、监管实”。一方面依托山东省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实施网上巡查;另一方面,在网上巡查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网店进行实地巡查。同时,针对群众申诉举报热点,开展以商标侵权、网络团购、民营医院等为主题的巡查活动,将加强日常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3.依托“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 采取四项举措加大对网店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办力度。一是“四项比对法”。将网店信息与经济户口核准信息、与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与工商部门“守重企业”、“消满单位”、“驰著名商标”等资质荣誉数据库相比对,将网店所在地与商品发货地相比对,从中鉴别网络经营信息真伪,加强对“隐性”网店的监管。二是快递物流企业信息倒查制度。针对网络销售以快递、物流为主的特点,推行快递物流企业信息倒查制度,通过获取运单信息摸清并实现对区域内淘宝、当当网店的监管。三是全程网络团购行为监管模式。针对网络团购的飞速发展,实行了“事前建档、事中巡查、事后回访”的全程网络团购行为监管模式。团购活动上线之前,组织方将团购资质、团购内容等信息报送到网管中心建档;网络监管员定期对团购行为进行网上和实地巡查;团购结束后,网络监管员对组织方、团购商家和消费者进行回访核查。

(二)税务部门的管理实践

山东省国税部门针对电商经营特点,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开发应用的“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实现了电子商务海量经营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建立了电子商务涉税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机制,为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管理提供了信息化支撑。

1.开发应用“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该平台包括外网子系统和内网子系统两部分,外网子系统采集全国各地电子商务的海量数据,通过对采集数据的清洗和规则转换,进行大数据处理,建立电子商务涉税经营数据库;内网子系统实现企业电子商务涉税经营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的比对分析功能,通过关联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发票等税务系统已经掌握的数据,建立分行业、分地域、分企业、分产品的数据分析模型体系,实现了数据比对、疑点推送、统计和查询等功能,并衔接税务风险管理平台,实现了电商网站在线搜索、经营数据统一采集、海量数据集中存储和风险预警统筹发布。

2.依托“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强化对电商市场税源监管。首先,将外网采集的电商企业注册信息与综合征管系统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关联,确定纳入监控的全省电商纳税人名单。其次,根据确定的电商纳税人名单,在外网按月采集其经营信息,与其综合征管系统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关联,分析识别涉税风险疑点,定期向全省发布。第三,采集各地信息落实反馈结果,提供电商税源分布、风险状况和工作成果等查询统计功能。

3.依托“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分级处理电商异常信息。本着“由易到难、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目前该平台主要针对天猫商城B2C模式试行。具体方式是:由省局根据“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统一分析识别电子商务涉税风险,并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发布风险疑点;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统筹风险应对,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系统进行结果反馈。2014年,山东省国税局确定了登记状态异常、税种登记状态异常和申报异常三大类疑点信息,涉及疑点纳税人2378户次,分批下发至全省进行试验性评估,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管理有效方法,不断强化税源专业化管理。

(三)“工商+税务”电子商务管理实践价值分析

山东省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从自身管理实际出发,依托全新的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从户籍界定管理到税收征收管理,打造了“工商+税务”管理模式的雏形,形成了电子商务上游到下游全程系统化管理闭环,初步建立起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体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促进职能到位,树立执法权威。自开展网络监管工作以来,工商部门通过查处违反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案件,淘汰了一批不规范、不正规的网络店商,净化和维护了网络市场秩序。税务部门依托“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对网络电商的监控不断加强。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行,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运营,促进了电商业户税法遵从度的不断提高。

2.规范基础管理,增加税收收入。自“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推行以来,税务部门针对部分正常销售电商纳税人转为非开业状态的情况,强化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夯实了税源税基。同时,通过对下发的疑点纳税人进行试验性评估,纠正了部分电商企业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并督促企业自查补报了税款。

3.促进公平竞争,助推电商发展。将电商纳入监控管理体系,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从长远看,既有利于各种交易形式、各个交易主体的税负均衡,保障实体经济不因无序竞争受到侵害,也有利于督促电商主体依法经营,促进网络经济加强行业自律。同时,通过对电子商务进行系统化的经济税收管理,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运行,剔除了影响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不利因素,把电子商务推向了一个有序、合理、规范的运行轨道。

4.探索管理模式,提供有益借鉴。目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期,作为新兴事物,国家相应的管理还不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对电子商务认识的加深,各类管理举措定会不断完善。“电商网络监察辅助系统”和“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平台”的应用,打造了“工商+税务”管理模式的雏形,在一定程度上为山东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管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为下一步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的经济税收管理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为有效应对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的现实需求,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本文立足山东省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实践,从法制建设、专业管理和部门协作等角度对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从法理层面确保电子商务管理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经济税收方面的法律是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经济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在法律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法律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工商管理范围和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市场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范围、课税对象和日常征管模式。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经济税收法律和其它配套的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体制。*转引自张继彤:《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趋势与启示》,《经济工作》2008年第13期。

(二)循序推进电子商务管理,从操作层面落实电商管控

按照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不同,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差别化管理。基于B2B(企业对企业的营销关系)、B2C(企业对个人的营销关系)、O2O(线上到线下的营销关系)三类经营模式存在实体经营的相似性,对其采取相对统一的经济税收管理方式,在此前提下再进一步细分具体的管控制度及方法。对C2C模式(个人对个人的营销关系),考虑到管理成本,建议通过电商平台做好日常管理和数据监控。总体上,要以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交易信息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信息获取能力,为有效实施电子商务管理提供支持。

(三)统一构建风险监控平台,从信息化层面提升电商管控效能

建议从国家层面构建并推行统一的电子商务经济税收风险监控平台,通过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及时有效获取电商户籍和经营信息,并结合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的风险识别、排序、比对和核查等工作,为电子商务风险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化支撑,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四)强化社会协作、信息共享,从国家治理层面探索电商管理综合整治

从强化社会协作和信息共享入手,实施国家治理,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专业全程控管。稳步推进全国电子商务经济税收管理步伐,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管理格局。加强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公安、物流公司和网络技术等有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以及电子商务经济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形成社会化管理网络。建立工商、税务部门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和物流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经营者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

(五)加强宣传引导力度,从舆论层面优化电商管理外部环境

从依法治国角度出发,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甚至是国务院引导学者官员和新闻媒体为电商经济税收管理营造舆论氛围,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经营者理解和电商平台配合。从调结构、惠民生和促就业的角度出发,由工商和税务总局协同财政部、商务部广泛宣传针对电商平台、电商商户的专项工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支持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利用电商平台创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和电商经济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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