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2018-01-30 05:50紫月
关键词:自主权寡妇妇女

,紫月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再嫁是宋代妇女婚姻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社会风气较为开放,使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逐渐被“义利并重”思想所代替,人们从实用主义出发,认为妇女再嫁合情合理,不必独守空门。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也说明了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对于妇女的再嫁态度宽容并给予律令上的支持。*如宋英宗在治平年间颁布了一条法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一陈词:“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自存者,自陈改嫁”。但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的普遍,并不绝对意味着宋代再嫁妇女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权,探析宋代妇女再嫁中的婚姻自主权,须从史实事例出发进行类型及其学理分析,探究其中的制度和思想背景,方可为此问题找寻到较为清晰的理路。

一、宋代妇女再嫁现象之史实考察

宋代立国三百余年,北宋、南宋基本各居其半,文化上虽有传承但又有不同,妇女再嫁问题上亦是如此。考诸史料,北宋时期尚能见到诸多宗室及士大夫阶层女子再嫁记录,南宋时期该类史料记载则基本未见,普通阶层女子再嫁现象在两宋时期则均较为常见。通过史料爬梳,兹分阶段论述如下。

(一)北宋妇女之再嫁情形

1.宗室及士大夫阶层女子再嫁

北宋时期,宗室女子的再嫁现象并非少数,不仅皇室公主可以再嫁,皇后都能以再嫁之女的身份进入皇宫。以下几例即可证之:

秦国大长公主,“……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1]大长公主先适米福德,米福德过世后又嫁与高怀德将军并赐府邸一座。

章献明肃刘皇后,“始嫁蜀人龚美……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张旻时给事王宫,言于王,得召入,遂有宠”。[2]宋真宗为王时,其皇后先嫁于蜀地人龚美,因其家贫想要改嫁,之后进宫并独得恩宠,终为皇后。

此外,还有荣德帝姬先适将军曹晟,后因曹晟过世,改嫁于习古国王。仁宗的光献皇后,初名为曹氏,先嫁于好神仙之事的李氏,后李氏在婚宴逃婚,曹氏被迫归于娘家,后被仁宗选中,贵为皇后。可见,宗室对于再嫁之女的态度相当宽容。

最高统治阶层对于女子再嫁的态度,同样影响了士大夫阶层。王安石的次子王雱,不成大器,王安石知其儿媳并无过错,并想与其子离异,但又怕儿媳与王雱离异会背负骂名,“遂与择婿而嫁之”。[3]王安石不仅不介意儿媳与其子离婚,而且慷慨为儿媳另寻夫家,其对待妇女再婚的态度可谓宽容大度。范仲淹之母改嫁长山朱家,其子范纯佑早逝,范仲淹便将其儿媳许配给了门生王陶,并无对再嫁之事极为反对的态度,相反还极力支持。

通过对皇室及士大夫阶层的妇女再嫁事例的分析可看出,处于宋代权力金字塔顶端的阶层对于妇女再嫁的态度都极为宽容,判例中不乏皇后、公主的再嫁实例以及士大夫家庭中的再嫁现象,且这些深受礼教熏陶的人士均被世人所熟识了解,反而这些事例的出现,对于理学初现的宋代的刻板印象——妇女被礼教束缚严重,再嫁难,守节易——会有些许的思想转变。

2.普通百姓阶层女子再嫁

既然上层社会的女子都拥有再嫁的权利,那么普通女子的再嫁则更加理所应当。由于普通女子的社会地位低下,正史史书中对此鲜有记载,但在洪迈所编写的《夷坚志》一书中,所记载妇女改嫁的事例共61例,其中41例能够确定时间,属于北宋的再嫁事例共4例,现列举如下:[4]151-155

(1)宣和年间,京师贩缯主人之女,嫁于燕脂坡下旅馆主人之子,其夫过世,女子被京师贩缯主人长子接回家中后改嫁他人。

(2)宣和年间,骆生之妻先嫁于骆生,后偶遇周钦,与周钦私定终身,再嫁于周钦。

(3)政和年间,建康一姬先嫁他人,后嫁于王上舍。

(4)大观年间,花不如先嫁他人,后嫁于林聪。

虽无正史记载,但《夷坚志》反映的社会深度与广度并非次于正史,其中描写了妇女再嫁事例,生活中未被载入书中的事例定然也能从侧面加以印证。据记载,河北河间府风俗颇多,其中便有劝寡妇再嫁之描述,“守节嫠妇过三、五年或一二年者,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之改节”[5]。再嫁者多,必然守节者少。《宋史》中《烈女传序》记载烈女仅43人,更能从侧面反映宋代对普通女子再嫁之事的宽容的社会氛围。由此可见,北宋普通妇女再嫁也并非难事。

(二)南宋妇女之再嫁情形

由于南宋时理学的形成时期,对于上层社会阶级的思想观念产生了些许影响,相较于北宋时期,《宋史》中并未发现记载有南宋时期公主、皇后等的再嫁事例。但这种影响仅仅维持在了统治阶层,相反,在广大的中下阶层社会中,妇女再嫁的事例比比皆是,甚至超越了北宋时期。下面以《夷坚志》及南宋时期的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托,来分析南宋妇女的再嫁现象。

1.《夷坚志》中的妇女再嫁

《夷坚志》中所载妇女再嫁的事例达61例,其中能够确定时间的为41例,属于南宋的达37例。例如《夷坚甲志》卷十一《梅先遇人》中的庆善之妻,由于庆善沉迷神仙之术而改嫁他人;《夷坚乙志》卷十五《马妾冤》中的常氏,初嫁夫楚椿卿死后再嫁程选;《夷坚丁志》卷十六《吴氏迎妇》中的吴璞女,初嫁德兴人余宁一,余宁一死后又改适他人。甚至有两例三嫁事件,列举如下:[4]151-155

(1)绍兴年间末期,卓氏初嫁张生,后与张生离异再嫁金军一小头目,头目死后,卓氏复嫁于张生。

(2)建炎年间,徐信妻初嫁于徐信,后与徐信离异嫁于一郑州人,与郑州人离异后复嫁于徐信。郑州人之妻初嫁于郑州人,与其离异后嫁于徐信,后与徐信离异复嫁于郑州人。

《夷坚志》记载的南宋妇女再嫁事例相比北宋数量占优,即使当今看来也极其自由的再嫁形式同样可以被当时的社会所包容接纳。

2.《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妇女再嫁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诸多寡妇再嫁的案例,以下列举其中4例:

(1)卷四《户婚门·争业上·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中,熊赈元幼子熊资之妻阿甘改嫁后,因其女病故,阿甘又与大哥熊邦、二哥熊贤争夺起女儿的遗产,官府判决两位兄长与阿甘均分了女儿的遗产。

(2)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中,李子钦之母再嫁于谭念华,后竟于其子合谋算计谭念华,霸占其全部田产,官府判决分于其一分地,重杖其子一百。

(3)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中,徐氏先嫁陈师言,且为陈师言继妻,后再嫁陈嘉谋,但依旧图谋前夫陈师言田产,自己与其子霸占大部分田产,陈师言与前妻所生之子仅分得一分田地,且被徐氏控诉不孝。

(4)卷九《户婚门·婚嫁·嫂嫁小叔入状》中,妇人阿区三易其夫,其小叔李孝德控诉其有悖伦理,竟被判官谴责“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并为阿区申辩:“……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于焉?”

由此可见,南宋时期不仅对寡妇再嫁持以宽容的态度,并且从判词中反映出当时的妇女伦理观念较为薄弱,甚至出现了与子合伙霸占前夫或后夫家业的情况,官府的判决也出人意料,并未严惩再嫁妇,而是分与其田产或惩罚再嫁妇之子。妇女三易其夫,判官不但不予批判,而且还为此辩护,认为再嫁与否是再嫁妇自身之事,他人无权干涉。

二、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类型与法理分析

宋代妇女丧偶或离异后,往往会面临守节或者再嫁。在选择再婚与或守寡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有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问题,这时的婚姻自主权即包括不嫁请求权和再嫁请求权等两方面内容。

(一)不嫁请求权

相当一部分妇女在丧偶或离异后希望选择守节而非再嫁,虽前文判词中有判官对于妇女再嫁行为自身可以做主的肯定,但现实之中往往自己无法决定。归养本家后,父母出于对寡妇生计的考虑或者其他原因,会强迫寡妇再嫁,宋律中也默认寡妇祖父母、父母强迫妇女再嫁的权力;留于亡夫家守节,法律赋予了寡妇守节可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这样往往会遭到觊觎这份财产的族人的排挤,使得寡妇无可奈何离开夫家再适他人。宋代寡居妇女的不嫁请求权实际上并不充分。

1.本家迫其再嫁

《宋刑统》中有一项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者,徒一年”。[6]从表面看,该项规定是对他人强迫寡妇再嫁的禁止,实际上是默认了寡妇的祖父母,父母有强迫丧服已除妇女再嫁的权力,即便本人不肯再嫁。

《全宋文》中有一案例,张九成忆妻马氏所述,马氏丧夫守志不嫁,其父母怜悯马氏年少,孩子幼小,于是逼迫马氏再嫁“‘吾老矣,汝再不嫁,吾死不瞑目。’遂以嫁余”。[7]另一案例中,强氏丧夫,其母曰:“‘无夫无子,何适而存?’夺而嫁之,今归张氏是也”。[8]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可以找到一些本家迫使妇女再嫁的判例,现列举如下3例:

(1)卷九《官族雇妻》中,吴子晦穷困潦倒,受雷司户引诱将妻子雇于雷司户,因此陈氏母亲刘氏提起诉讼,判官引律“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判决刘氏将女儿带回,若吴子晦仍不能自立,则听从刘氏之言再嫁。

(2)卷十《女嫁已久而欲离亲》中,阿聂父亲聂懿德怒斥女婿王显宗“破荡不检,屡遭刑罚”,迫使女儿与王显宗离婚并迫其改嫁,即便“其女固不愿也”。

(3)卷九《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中,再嫁女阿吴称被公公胡千三戏谑,难归本家,其父吴庆乙受其兄长吴大三教唆,将已婚女儿再嫁于外州人士,并不知其下落。

通过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案例的陈述,可以看出,许多丧偶或离异的妇女归养本家后往往会面临着被迫改嫁的事实,更有甚者将已婚女儿再嫁他人,即便本身未提出或不愿改嫁,娘家直系亲属依然会出于对寡妇生计的考虑或者对女儿的单向关怀,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其再嫁。

2.夫家族兄望其再嫁

因寡妇守节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在少数,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案例,寡妇阿毛在丈夫死后继续守节,因无子而须立嗣,但兄弟之子不肖,于是阿毛便立其表姑之子为嗣,族人便为夺取财产而将阿毛告至官府。而根据宋代法律规定,寡妇若有子守节,其子可以继承亡父遗产,南宋时期通过判例对该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寡妇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9]即寡妇若无子守节,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所继承的财产视为寡妇本人的财产。“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10]若改嫁,寡妇不得继承财产,家族中应当分得财产的人可均分财产。

显而易见,由于无子寡妇守节是可以分得亡夫全部财产的,因此男方家族中与寡妇所掌握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并不希望寡妇守节,相反希望寡妇再嫁,这样就可以占有寡妇应得的亡夫财产。守节寡妇在亡夫家族之中难免遭受排挤,往往迫不得已而选择再嫁。

(二)再嫁请求权

有关妇女的再嫁请求权可以分为夫未亡和夫亡后两种情况分析。夫未亡时即妇女与丈夫离异后是否选择再嫁的权利,夫亡后即妇女丧夫后是否选择再嫁的权利。

1.夫未亡

宋律中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即丈夫逃亡六年后妇女可自行改嫁,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下诏:“不逞之民娶妻,给娶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令许改适”。[11]若丈夫携财外逃,妇女难以保障自身生存,可以不受六年改嫁规定的束缚随时再嫁。

另一种情况是丈夫犯罪移乡编管,若丈夫移乡编管,其妻可以提出离婚再嫁,“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12]此条文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之中的一个案例,卓五姐因丈夫林梓仲因事离乡编管而改嫁,丈夫反悔想要复婚,判官判决:“即受其官会,又许其改嫁,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12]判官对于此事的态度相当坚决,认为林梓仲当初允许妻子改嫁他人,且卓氏现已嫁于他人,自然不能反悔复婚。

可见,在一定情形下,妇女与丈夫离异后,是可以自主选择再嫁的,并且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和保障离异妇女再嫁的权利,不会因丈夫的突然反悔而被剥夺。

2.夫亡后

上文中有提到,出丧期一百日,寡妇因贫困而不能生活,即可自行改嫁。但在现实生活中,若因贫困而不能维持生活,告知官府可以提前再嫁,例如士兵周祐之妻因贫困再嫁之案例,地方官程昌寓“与之钱,使死者殓”并允许周祐之妻服丧期内改嫁。[13]官员不仅支持周祐之妻再嫁,甚至倾囊相助,帮助其安葬好前夫,以排除其后顾之忧,安心再嫁。

富寡再嫁的例子也不在少数。由于富寡手中掌握大量财产,因此会得到世人的争娶。真宗时,向敏中,张贤齐两大宰相争娶富寡柴氏的事甚至惊动了皇上;[4]168《夷坚甲志》中《陆氏负约》讲述的也是富寡再嫁的情况,文中陆某在丈夫郑某去世后,刚出丧期就携带财产嫁与曹某,即便公婆责备也坚持再嫁。又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案例,阿常在夫亡后携带财产改嫁,判官判决:“若欲引百日外自陈之令,据阿常自陈,其夫囊中如此厚,即非贫乏不能自存者矣。然则坐居丧嫁之律,从而离之,夫谁曰不然”。[14]官府认为,虽然阿常并非因贫困无法生存而改嫁,相反其手中还掌握大量财产,但即便如此,此为阿常自己的决定,谁又能擅自改变这种决定呢?

在上文所述案例中,虽然法律规定出服丧期的贫寡可再嫁,但并未得到十分严格的执行,不仅可以向官府申请提前再嫁,并且富寡再嫁的情况同样得到统治阶层的承认。可见宋代对于寡妇再嫁相当宽容,再嫁请求权较于不嫁请求权来说相对充分。

(三)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理分析

在现代社会,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通常被表述为“谁向得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15]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主权,实际指权利主体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向他人主张婚姻自主。换言之,婚姻自主权即他人干涉权利主体的婚姻自由,当事人都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在古代社会,由于“家本位”的传统,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体现在了家族之内,妇女婚姻自由的主张对象通常是父母长辈、家族族长。宋代法律中给予了寡妇在相应条件下再嫁的权利,而家族对其是否再嫁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权利的认识,“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语境下、不同的话语体系中得到肯定。”[16]24宋代虽然尚无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权利的思想渊源、追求权利的努力却可以追溯到很远”。[16]27在相对不发达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程朱理学”逐渐兴起的时代条件下,宋代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寡居妇女婚姻权利的保护已经达到了一定高度,某种程度上间接保障了再嫁妇女的人身权。与此同时,在家族本位立法原则下,家族对于再嫁妇女婚姻自由的干涉,是宋代时期对于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保护不够完善的体现。但对历史事实的评价需要建立在当时的客观情况基础之上,权利保护的不完善并不能否认权利的存在,因此,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正是当时社会状态下的一种不完美存在。

三、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之成因探究

如上所述,宋代妇女再嫁事例较为常见,其婚姻自主权类型多样,与渊源于宋代的程朱理学主张有着明显的不同。此中缘由,尚需从法律制度、思想环境、社会舆论等方面深入探讨。

(一)宋代法律赋予再嫁妇女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

宋代的国家立法中,有着对于女子再嫁的直接法律规范。在宗室女子再嫁方面,仁宗时期曾颁布法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17]仁宗时需服大功以上亲属的妻子是不允许改嫁的,丈夫亡故且没有儿子的,服丧期过后可回娘家。但本法令从侧面反映出另一个事实:宗室大功以下的亲属之妻子是可以改嫁的,并不受此法令之限制。此条法令仍被世人视作对于妇女再嫁之事过于苛刻,于是宋英宗嘉祐年间,汝南王赵允让上书英宗,认为不容许丧夫的宗室女子再嫁不合情理,请求废除。之后,宋英宗在治平年间颁布了一条法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18]祖父两辈担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的官职,宗室女子即可再嫁。这是宋代开始逐步放宽宗室女子再嫁的一个开端,中间颁布了不少法令,进一步减少宗室女子再嫁的限制条件,宋哲宗在元符二年下诏:“宗女夫亡服阙归宫,改嫁者听”。[19]即宗室女子若丈夫亡故,服丧期满后则要回归皇宫之内,任凭其改嫁,不受限制。至此,宋代宗室女子便享有了部分法律层面上的再嫁权利。在民间百姓女子再嫁方面,《宋刑统·户婚律》中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20]此项规定虽为禁止性法律规范,但法律只规定了寡妇不许在服期内改嫁,并未禁止寡妇改嫁。

宋代的大量家法族规中,赋予妇女一定程度的再嫁请求权。“家国同构”“家国相通”的理念,使得家法族规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国家法不足以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家法族规的补充作用便日益凸显。家国之间,“与代表古代国家法律的刑律相对应,代表‘民间法’的家族法规也异常发达和完善,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并与国家(官府)法相媲美,出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法与家法并存的二元法律结构”[21]因此,家法族规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及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极具理论参考价值。宋代家法族规对于女子再嫁的态度,也相当宽容,甚至女子再嫁的待遇优于男子再娶的待遇。由范仲淹初定,一直推行到南宋时期的《建立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4]160当时流行的休妻文书,虽属民间文约,仍可归为民间法一类,政府同样承认其法律效力。在休妻文书中,照例要写上这类字句:“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言。”[4]161若男子休妻,休妻后不得妨碍女子再嫁。

宋代的司法判例中,容许女子可以自请再嫁。宋代判例法发达,而判例同样可以作为当时法律问题解决的参考依据。在判例法中,“已经开始显示出抽象化、理论化的倾向……既有……判案原则的阐述,判案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由判例所体现的法学原理和法律概念术语的诠释……”[22]因此,判例集中对于女子再嫁的判例及其判词,在当时可以作为官员审判类似案例的参考范本,具有一定的司法裁判参考价值。宋代最为著名的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陈词:“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自存者,自陈改嫁。”可见南宋时期对寡妇再嫁的态度更为宽松,只要出丧期一百日,寡妇因为贫困而不能生活,就可以改嫁。

(二)理学思想尚未深入普及

理学思想于北宋开始兴起,南宋时得到发展。由于理学在宋代一直处于形成和完善阶段,最终成型再到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总要有一个阶段过程,因此理学对于宋代并未产生较大影响,反而在明朝时期得到了重视和强化。于同时期提出的有关女性的贞洁观亦是如此。

理学形成初期,周敦颐、张载对女性的贞洁观念并未提出太高的要求,周敦颐认为,男女合为乾坤二道,使得万物生生不息,并无身份高低等尊卑差异。而张载也仅仅强调女性应当遵守妇道,“顺惟厥正”“无违夫子”[23]即可。

理学的发展时期,程颐、程颢合称“二程”,他们对于贞洁观提出了新的看法。即“女守节,男灭欲”。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女守节”的同时,也要求男子“灭欲”,即若无原配不能生育或者死去等意外情况,男子是不可再娶或纳妾的。可见当时提出的贞洁观念既对妇女有所要求,也对男子有一定束缚,并非仅仅要求女子坚守节操。程颐认为妇女“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但是他自己又同时提出“出妻令其可嫁”[24]的观点,可见理学家们对于自己所提出的观点的实践是有伸缩性的,有时本身也难以做到,程颐的外甥女丧夫后,其父亲程响将他的外甥女接至家中,然后再嫁他人,程颐并没有阻止,反而称赞这是对晚辈的关心与爱护。并且在“二程”时期,理学思想处于萌芽时期,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的阶段,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统治阶层的诏书敕令,皇后、公主陆续再嫁的事实即可证之。

朱熹是南宋时理学贞洁观的集大成者,他十分赞赏程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并提出了相应的惩罚制度以阻止妇女再嫁。朱熹将妇女守节的行为纳入天理之内,并提出“夫死改嫁,皆是无恩也”[24]的观点,认为男子死后妇女改嫁,是一种极为失节的行为,不应当被提倡,应当反对。可以说朱熹将理学贞洁观思想做了系统的完善修改,对妇女的婚嫁之事要求更为严格苛刻。但是朱熹的观点提出之后一度遭到统治阶层的打压,理宗时期才逐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而理宗时国内常年战乱不断,禁止妇女再嫁的言论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反更加需要妇女繁衍后代以备战争之需,为国家提供充足的兵源,因此朱熹的理学贞洁观空有其表,难以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贯彻实行。直到明朝,理学逐渐成为统治者统治国民思想的工具,朱熹的四书成为科举考试的重要依托,理学的影响才逐渐深入人心。

正如《宋史》中所言:“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历禁焉”。理学虽产生于宋代,但是宋代时期并未充分利用,甚至一度打压,直到明朝时期才得到重视,对社会产生影响。

(三)社会舆论理解妇女再嫁行为

首先,宋代的“节妇”之中,不乏再嫁妇女。按照以往人们的观念,“节妇”的标准通常是独守空门、茕茕孑立的寡妇形象,为亡夫坚守信念,永不再嫁。但在宋代,再嫁女并不会因为再适他人而影响其被推崇为贞洁之人,也不会因为曾再嫁过而被世人另眼相看。当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便是两个再嫁妇女。一位是张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即与支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机拔刀斩其后夫,赓即寻访前夫,破镜重圆。另一位姓氏无可考,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方知后夫竟是杀害其前夫的凶手,马上“走投保正,擒盗赴官”。[4]164可见,只要做出了符合封建道德观念的行为,再嫁之女的身份不但不会被世人诟病,相反还会赢来世人的赞誉。

其次,众所周知,两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百姓生活也较为富裕,因此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开始逐步转变,进而向“义利并重”的思想发展。寡妇属于弱势群体,当妇女离异或丧夫后,通常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由上文各种事例可知,宋代王室阶层对于妇女再嫁持支持接纳的态度,而士大夫阶层同样理解妇女的再嫁行为,他们认为,妇女守节对自身并无益处,违背实用主义的价值观念,远远不如填饱肚子更为实际,吕南公在《灌园集》中提出“饥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从侧面反映了士大夫阶层对于寡居妇女生活艰辛的同情及对妇女再嫁的认可。而在因贫困导致生活难以为继之时,也会选择再嫁。据《夷坚志》中记载,绍兴年间,鼎州士兵周祐因战而死,周祐之妻在周祐死后一贫如洗,生活艰辛,提出要再嫁李平,当地官府批准了周祐之妻的请求,允其再嫁,以摆脱生活困境。

因此,上至皇帝贵族,下至普通百姓,都认为寡妇不必独守空门,而是应当从实际利益出发,保障个人生活。由于社会氛围相对宽松,寡妇再嫁的现象也就较为普遍了。

四、结论: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之历史评价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通常会认为在程朱理学兴起的宋代,守节应为常见现象,妇女再嫁会比较困难,婚姻自主权不够充分。但通过史料爬梳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宋代的再嫁现象不仅十分普遍,而且对于丧偶或离异的妇女,其不嫁守节甚至会受到本家或夫家的干涉,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鼓励再嫁情形。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宋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冲击了人们保守的思想观念,使得社会风气开放,这为宋代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对自身权利的把握奠定了经济和文化基础,同时理学之风尚未普适,再加上当时的诸多法规及判官判例对妇女的再嫁持支持态度,为妇女再嫁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宋代妇女的再嫁现象相当普遍。

与此同时,宋代再嫁妇女虽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但这种婚姻自主权实际上并不充分,而这种不充分并非体现在我们通常认为的古代妇女夫死守节、离异难再嫁,而是再嫁易、守节难。进而言之,宋代妇女再嫁请求权的充分并不等于婚姻自主权的充分,对于想要守节或不嫁的寡妇来说,法律制度以及社会都没有为其提供足够条件,在一定情况下甚至还会被强迫再嫁。

由宋代的再嫁现象及婚姻自主权可以折射出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宋代,人们的思想转变,社会舆论氛围也就相对轻松,较为注重妇女的生存状况和对其权利的保障,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应较高,拥有的再嫁请求权较为充分。但从不嫁请求权的选择来看,宋代妇女的自由权利仍然是被束缚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大框架中,即便有所提高,也不可能达到如当今社会一般如此之高的程度。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宋代妇女有一定的自主权利,但又不能对此有过高判断,宋代妇女的权利仍然是当时历史条件之下的不充分的权利。

虽然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并不像当今社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一样充分,但我们应该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以“了解之同情”态度进行客观评价。通过对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的史料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对居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妇女群体再嫁问题,有宋一代的国家立法和家法族规能够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司法机构也能够在具体判例中对于妇女的再嫁诉求做出合理的解释及处理。这些制度设计和司法判决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生产。宋代对于妇女再嫁问题,社会宽容,世人理解,立法和司法上更有确认和保护,这已经是十分难得了。

猜你喜欢
自主权寡妇妇女
从《寡妇春怨》与《孤雁儿》对比中看中西爱情观
古代的寡妇
爱上阅读
器官捐献中死亡自主权建构*
高校招生自主权:历史嬗变与困境突围
当代妇女的工作
浅析高校扩大院系自主权后的院系管理
幺叔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强奸罪立法和执法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