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红
2017年8月31日,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马某在请求剖腹产未可的情况下,因不堪忍受顺产前分娩巨疼,跳楼身亡。案发后医院方和家属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并推卸责任。医院有证据证明,产妇在产前签署有住院知情同意书,确认顺产意愿。产妇护理记录单记载有产程中产妇三次要求剖腹产,家属均与拒绝的记录。产妇签署有住院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未获得被授权人的同意,医院方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医院方监控视频显示产妇曾三次走出产房与家属见面,有两次下跪但家属不同意剖腹产。家属方指责院方撒谎,没有及时给孕妇患者实施手术。是医院方失职造成孕妇跳楼死亡。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谁拒绝剖腹产?谁对孕妇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一尸两命的案子近来被媒体舆论广泛热议。这一悲剧事件的真相如何,笔者无意也无力查明,只是在悲凄之余,思考此案背后一系列法理,微观看,以告慰逝者,宏观看,以便更好协调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法律发展。
一、我的身體健康我做主:基于人的自由本质
马克思说过:“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活动。”自由是指人能不断地摆脱外在先验尺度的限制而处处运用自己的尺度去实现自己的生活。人的本质是自由,它表明人是具有独立自主精神的存在者。即人是自主,自立,自为,自强的。人的这种独立自主的本性在民主国家的法制中被规定为各种法定权利。身体健康权是其中最基本权利之一。之所以为基本权利,是因为它是人存在的基础,也是人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身体健康权属于消极人权的范畴,亦即他人或组织不加干预,并给予充分的尊重即可。传统民法甚至认为生命、身体健康权是不容让渡,不容放弃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家人亲属也不例外。在当今发达的医疗科技条件下,人们对剖腹产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把它作为可接受的生产方式之一。一般情况下,医院会告知产妇生产方式的种类、利害和适用范围。医院从医学专业知识角度可以给产妇提供最佳生产方式。孕妇生孩子是顺产还是剖腹产,抑或是变更生产方式都应有自己决定。而不是将自己的身体健康委托给他人或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产妇与亲属签订的委托书其实是一种委托代理。产妇赋予亲属部分权利,即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权利,但并非是把权力让渡给亲属。手术选择同意权与身体健康权息息相关,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所以即使产妇签署了委托书,授权亲属和医院对接,也不影响产妇对生产方案的选择同意权,并且产妇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取消代理或者变更委托代理人。医院当且仅当根据产妇的意向考虑变更生产方式,而不是受制于其他人的选择意愿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以如此观点来审视整个医疗领域,医院要求家属签字才能动手术不甚合理,因为患者的生命健康就完全掌控在其委托的亲属手里。在医患关系中,对患者来说,要做到独立自主,首先需要经济独立,他能够不依赖他人去生活,去决断,能够为自己的选择提供物质保证而不是仰仗亲属或别人的赏赐。第二要在家庭及社会地位中人人平等,关涉自己的事情由自己决定,自己说了算。第三要相信科技创造自由。自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反对愚昧迷信的观念。对医院来说,要切实尊重患者的健康自主权。
二、尊重患者话语权:基于人权的保障
产妇在医院接受的生产方式,实质是一个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协议的实质是双方平等基础上的意思共识。密尔说过,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医学知识表明,分娩疼属于仅次于刀割灼伤的疼级。对于个体,分娩时间长短,对疼痛的忍受度必然因人有所差异。产妇能否承受得了疼痛,是否适合某一种生产方式,她作为当事人最清楚。认真听取产妇意见,将心比心,采取或变更适当的生产方式,应当说这些是医院方的最佳抉择,也是家属站在当事产妇的角度为亲人着想,关爱产妇的明智做法。语言哲学认为,语言是人的存在方式。在此意义上,尊重当事人的话语权也就是尊重人权,把人真正当人看的体现。任何问题的解决都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主体而不是客体的身份来对待当事人,切不可绕开或忽视,甚至压制当事人的话语权和感受去制定治疗方案,这是非人道的做法。马克思主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唯一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治疗方案在于共识。也许医院方或家属自认为顺产是最科学、最佳的医疗方案,但最终未得到产妇的认可同意。本案所提供的资料来看,产妇多次出入产房。不管是跪下请求剖腹产,还是疼痛难忍而倒下,表明产妇对过长时间的疼痛已经无法承受。如果医院方或家属此时能够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排除职业冷漠或个人偏见,伸出关爱同情的手,及时果断地变更生产方式,那么跳楼的悲剧很可能不会发生。但事实是,产妇请求变更为剖腹产的愿望被医院方和家属所忽视未予以采纳和实施,理由是家属未签字变更。更重要的理由是医院认为,产妇的产前体征指标正常,科学判断为顺产最好,不需要剖腹产。但是,医院方把这种所谓的科学判断强加产妇,让产妇无奈地接受,这无疑也是一种变相的暴力和压迫。是科学对人性的奴役,它用对物的处理方式来对待人。结果,产妇最终选择跳楼来寻求一种解脱。血的教训多么深刻啊!
三、和谐的医患关系:基于医院的公信力和公民的理性精神
产妇之所以选择跳楼,除因个人特质不能忍受较长时间的分娩巨疼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医院失去其公信力。尽管医院告知她符合顺产体征指标,但患方认为院方是为了经济或其他原因拒绝实施剖腹产手术,是在欺骗患方。医院失去公信力,这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事业有关。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需是在法治的根基上有公信力的医患关系。医院基于社会公益救死扶伤,本身除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必需全面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然而,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理性精神和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培育滞后的社会转型时期,医院出现了偏离其价值追求的行为,造成自己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和谐的医患关系还需要公民的理性精神,这种理性精神就是公民应具有以守法、信法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如果全社会有法不依,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全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反映在医患关系上,就是出现对医疗事故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医闹混乱现象。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信闹不信法,让本已脆弱的医院公信力更加悲催。因此,回归法治,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重构医院公信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唯一之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