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飞
奢侈历来是伦理道德和政治上的痼疾,也是滋生各种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的根源之一,但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在禁止奢侈领域的作用空间非常有限。奢侈因其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而为“私人自治”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原则屏蔽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新中国成立以来,奢侈入“法”主要局限于党的文件,尤其近年来,党中央反对奢侈浪费之风力度空前(“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三严三实”等),但国务院及各部委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使其真正入“法”则相当晚近:继1997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的通知之后,直到2013年11月,才出台新的规定,此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此后的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教育部等部委为落实该意见发布了具体部门规章。从法律性质上看,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制的主体限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财产方面的奢侈和浪费行为,其罚则多为行政责任。迄今为止,尚未有规制奢侈行为的一般性法律,在私法领域,我国现行法中也不存在相应的制度构建。然而回溯历史,在古罗马社会,国家对私人行为进行干预的传统由来已久,比如对通奸行为在民众大会上进行审判,再如对已婚者和多子女者给予奖励而对独身者和无子女者给予惩罚的举措,又如监察官通过“记过”方式对各种有违社会风尚行为进行的监督。①被监察官“记过”的结果体现为“丧廉耻”。对于罗马法上“丧廉耻”制度的详细考察,可以参见黄怡然:《从罗马法上的“丧廉耻”制度审视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1期。国家的此等行为在今天可能会受到严厉批评,被认为法律之手伸得太长,干预了本属于私人道德和家庭领域的事项。但在罗马人看来,不存在任何可以完全脱离公共利益而纯属于私人道德范畴的领域。①See Alan K. Bowman,Edward Champlin and Andrew Lintott(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2nd ed.),Vol. 1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92-93.尤其是在共和中后期至帝政初期,罗马出台了大量规制奢侈行为的专门法律,这些法律最早的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最晚的颁布于公元1世纪,它们对包括各类职官在内的全体罗马市民的私人生活事项进行规制,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但不限于宴饮活动。这些以法律对奢侈行为进行调控的手段,虽然没有遏止罗马社会不断堕落的步伐,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社会风气的作用,延缓了罗马帝国的衰亡。
自建城以来及至共和国开始后的两三个世纪里,罗马人的生活方式以简朴节制著称,这也构成罗马人“传统”道德习俗的一部分,但在共和国中后期,随着罗马对地中海周边地区的征服以及在希腊化生活方式的影响下,罗马人尤其是贵族阶层逐渐兴起奢侈之风。道德家们毫不隐晦地谴责这种新的生活方式有违传统的简朴习俗,指责它造成贵族家庭的堕落和财产的耗散。与此同时,监察官的权力从国势调查被扩大到监督社会道德风尚和维持古老的罗马习俗。自此,对私人奢侈的干预,在很长时期内都是监察官的职权范围。但是从公元前3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人将权力的触角伸出亚宁平半岛之后,大量财富涌入罗马,奢侈现象日甚,仅靠监察官这种机制在维持社会风纪方面已捉襟见肘,因此对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运而生。这也就是公元2世纪的古罗马文学家奥卢思·杰流斯(Aulus Gellius,约125—约180)所说的,“古罗马人的节俭和生活饮食方面的简易不仅是通过家庭内部的遵守和训练,而且还通过公共惩戒和若干法律条文来保障”②[古罗马]奥卢思·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1-5卷)》,周维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禁止奢侈法就这样登上了古罗马的历史舞台。
我们今天对于罗马禁止奢侈法的了解,主要文献来源是奥卢思·杰流斯的《阿提卡之夜》(Noctes Atticae)和公元5世纪的古罗马作家马克罗比尤斯(Ambrosius Theodosius Macrobius,生卒年不详)的《农神节》(Saturnalia)中的大量片段。此外,西塞罗、李维、老普林尼和阿忒奈乌斯等人的作品中也对某些禁止奢侈法有零星记述。从上述禁止奢侈法的文献来源上看,我们可发现一个颇为费解的现象,罗马法学家在禁止奢侈法上出现了集体沉默,在优士丁尼皇帝组织汇编的作为古典时期法学家作品集的《学说汇纂》中,没有一个片段提到过禁止奢侈法,在留传下来的其他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同样如此。唯一的例外是公元1世纪早期的著名法学家盖尤斯·阿泰尤斯·卡皮托(Gaius Ateius Capito),其作品《杂集》(Conjectaneum)中谈到了有关禁止奢侈的一些法律,但是我们所知的有关卡皮托及其《杂集》中对禁止奢侈法的记载也不是通过此后的法学家而是通过文学家奥卢思·杰流斯的转述留传下来的。因此,关于是否存在所谓的“禁止奢侈法”(leges sumptuariae)以及到底何为“禁止奢侈法”至今仍然不无疑问。
对于前一个问题,主流的观点是,禁止奢侈法是存在的,因为在除前述古罗马作家的作品外,在苏维托尼乌斯的《罗马十二帝王传》、塔西佗的《编年史》等历史学家的作品中也都存在对禁止奢侈法的论述。对于后一个问题,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广义论者认为,禁止奢侈法是一系列旨在限制私人在各领域的(宴饮、丧葬、娱乐、衣物、饰品、家居等)奢侈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狭义论者认为,禁止奢侈法仅仅指向对宴饮的限制,等同于“饮食法”(leges cibariae),其主要论据有二:一是在作为禁止奢侈法的主要文献来源的奥卢思·杰流斯的《阿提卡之夜》和马克罗比尤斯的《农神节》中所提到的禁止奢侈法都是有关宴饮的限制的;二是马克罗比尤斯提到老加图直接称呼禁止奢侈法为饮食法(Cato enim sumptuarias leges cibarias appellat)。③See Valdimir A. Kvashnin,Did Leges Sumptuaria Exist in Rome? in Diritto @ Storia,N.9,2010.
笔者赞同禁止奢侈法的广义理解。就狭义论者的第一个论据而言,禁止奢侈法所指向的对象确实是以宴饮为主的,在罗马史上存在的、在名称上被冠以“禁止奢侈”字样的禁止奢侈法中绝大部分是有关宴饮之限制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在《关于禁止奢侈的奥皮尤斯法》以及其他在名称上未被冠以“禁止奢侈”字样的对奢侈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中,其所涉主题除宴饮外,还包括着装、丧葬、娱乐等众多方面,而这些法律没有被奥卢思·杰流斯和马克罗比尤斯注意到或者被有意忽视了;其二,不可否认,对宴饮方面的限制更容易操作,而且更容易见成效;其三,我们将在下文谈到,宴饮在古罗马社会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政治功能,因此它才成为禁止奢侈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就第二个论据而言,作为历史资料中唯一提到“饮食法”这一概念的文献,马克罗比尤斯并没有指明老加图此等言辞的出处,在我们已知的老加图的著作中也没有找到其来源,其到底存在与否成为历史悬案。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在《关于禁止奢侈的奥皮尤斯法》被提议废除的民众大会上,老加图发表了著名的为该法辩护的演讲,①老加图为该法辩护的演讲全文被历史学家李维完整记录在其《罗马史》34,2-4中。而该法在内容上主要是对女人的奢侈行为进行限制的,与饮宴无关。因此,老加图直接称呼禁止奢侈法为饮食法这一说法,在没有确切文献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为信。“饮食法”这一概念更多是被后世研究罗马史和罗马法的学者所使用,用以描述禁止奢侈法的规制事项。实际上,所谓“饮食法”的概念只不过是一种文学修辞性的表达而非法律术语,它从侧面揭示了禁止奢侈法所规制的主要的但不是全部对象。
再回到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在禁止奢侈法的议题讨论上,古罗马的法学家(除卡皮托外)为何集体缺席?刚才我们已经澄清,禁止奢侈法的确存在,它是一系列旨在限制私人在各领域的奢侈行为的规范的统称。这些限制私人奢侈行为的法律规范绝大部分存在于古罗马共和中后期,具体来说是公元前3世纪末期到公元前1世纪初期这二百多年的历史时期。在被老加图、奥卢思·杰流斯、李维等罗马作家所使用的“禁止奢侈法”一词的名号之下,实际上囊括了存在于该历史时期的各种法律规范(元老院决议、平民会决议、君主的谕令等),其主题涉及宴饮、丧葬、娱乐、衣物、饰品等领域的奢侈行为。进入帝政时期,这些法律规范在此后长时间内淡出人们的视野,主要是因为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转变,对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变得不再那么急迫甚至不再需要。在帝国政治下,以法律的手段规制奢侈让位于更为有效的以政治的方法进行惩治,②关于政治体制与奢侈规制手段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见徐爱国:《“浪费”的法律惩戒与约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但在帝政时期,也不乏追思过去共和时期的复古主义者,而禁止奢侈法作为调节良好社会习俗和风气的阀门,尤其使人念兹在兹。因此,禁止奢侈法在帝政时期还能引起某些人的关注,主要是在伦理道德层面对古代传统优越性的一种强调,至于其在法学层面的意义,则甚为微弱。③See Valdimir A. Kvashnin,Did Leges Sumptuaria Exist in Rome? in Diritto @ Storia,N.9,2010.因此,在留传到今天的主要是反映古典时期的罗马法情状的众多原始文献中难觅禁止奢侈法的身影,也就不足为奇了。
古罗马人通过法律对私人奢侈行为进行规制的做法,可追溯到王政时期和《十二表法》。据古罗马历史学家路求斯·卡修斯·艾米纳(Lucius Cassius Hemina)记载,早在努马时期的法律中,就禁止食用珍贵的鱼类,此等鱼只能留用于圣宴。④Cfr. Guido Clemente,Le Leggi sul Lusso e la Società Romana tra III e II Secolo A. C.,in Andrea Giardina e Aldo Schiavone(a cura di),Società Romana e Produzione Schiavistica,III,Roma-Bari,1981,p.2.《十二表法》对丧葬中的奢侈行为进行了规制,体现为第10表的4个条文:第3条(“死者的丧衣限于3件,外加一件紫红袍子,乐手以10名为限”)、第6a条(“废除对奴隶的尸体涂油、在各种丧宴上豪饮、奢侈地奠酒、太大的花环和用香炉焚香的做法”)、第6b条(“不得用药水撒在死者身上”)和第8条(“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把它们随同尸体火化或埋葬的,不构成对本法的欺诈”)。这是留传下来的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最早规制奢侈行为的规则。虽然其规制的对象仅限于丧葬,但与此后的禁止奢侈法律具有相同的立法旨趣。十人委员会通过此等规则意在使人们在死亡时不因为拥有财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①Anna Bottiglieri,La Legislazione sul Lusso nella Roma Repubblicana,Napoli:Edizioni Scientifiche Italiane,2002,p.43.
毫无疑问,在社会的任何历史时期,超出一般消费水平的奢侈行为都是存在的,因此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中也不难找出某些可以看作是对此等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则,但是本文所讨论的一般意义上的古罗马禁止奢侈法,并不包括前述王政时期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指在奢侈现象已经成为一种难以遏制的社会风潮的罗马共和中后期颁布的,旨在抑制私人在各方面的奢侈性花费尤其是宴饮花费的,以制定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已知的文献中,此等意义上的“禁止奢侈法”至少包括如下16项法律规范,其中有10部以“禁止奢侈法”冠名的法律;1项元老院决议;3部未以“禁止奢侈法”冠名的法律;1项元首敕令和1项监察官告示,详述如下。
1.《关于禁止奢侈的奥皮尤斯法》。这是一项颁布于公元前215年的平民会决议,时值第二次布匿战争的危机时期,坎尼会战的第二年,罗马正国难当头。该法是古罗马系列禁止奢侈法中的第一部,由保民官盖尤斯·奥皮尤斯(Gaius Oppius)提议,对于女人的一些奢侈行为进行限制,规定女人不得拥有重量超过半盎司的黄金饰品、不得穿多重颜色的衣服(尤其是紫色的衣服)、在罗马城或其他城市及其四周1里的范围内不得乘坐两匹马拉的马车,除非是参加公共宗教仪式的情形。公元前195年,就该法的存废问题,在卡皮托广场上发生了激烈争论,最终,尽管受到老加图派的强烈反对,它仍然在所有35个部落的一致支持下被废除。②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254.该法的废除,“给罗马人开创了奢侈的时代”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0页。。
2.《关于禁止奢侈的奥克尤斯法》,又称《关于宴会的奥克尤斯法》。这是一项颁布于公元前182或181年的平民会决议,由保民官奥克尤斯(C. Orchius)根据元老院的建议提起。该法是关于宴会限制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开启了此后一系列被称为“饮食法”的立法先河。这项法律的要旨是限制能够被邀请参与宴会的客人的人数(可能还规定了可以举办宴会的日期,④See Molly Ann Rosser Dauster, Roman Sumptuary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an Era C. 200-100 B.C., Thesis(M.A.) of Texas Tech University,1996,p.1.还可能包括对餐饮浪费的其他规定⑤Cfr. Emanuela Savio,Intorno alle Leggi Suntuarie Romane,in Aevum,1940,14(1),p.180.)。考虑到此后所出现的以“禁止奢侈”命名的法律的主要规制对象就是宴会,包括宴会规模、食物种类和宾客名单等,因此《奥克尤斯法》也被认为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禁止奢侈法,⑥See A. E. Astin,F. W. Walbank,M. W. Frederiksen,and R. M. Ogilvie(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2nd ed.),Vol. 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84.它代表了元老院阶层此后一系列禁止奢侈举动的核心。⑦Cfr. Guido Clemente,Le Leggi sul Lusso e la Società Romana tra III e II Secolo A. C.,in Andrea Giardina e Aldo Schiavone(a cura di),Società Romana e Produzione Schiavistica,III,Roma-Bari,1981,p.6.公元前161年,在制定《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时,曾有废除《奥克尤斯法》的提议,但受到老加图的强烈回击。该法的最终命运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很可能被废除了。⑧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276.
3.《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又称《关于食物的范纽斯法》。盖尤斯·范纽斯·斯特拉波(Gaius Fannius Strabo)和马尔库斯·瓦勒流斯·梅萨拉(Marcus Valerius Messala)任执政官的公元前161年,元老院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国家重要市民(principes civitatis),凡按古代礼仪在大母神节赛会(Ludi megalenses)⑨纪念大母神(Magna Mater)的节日,伴有赛会,赛会从4月4日持续到4月10日。时相互宴请,即众人之间轮流做东的,必须在执政官面前庄严宣誓,每一次的宴席,除了蔬菜、小麦和酒之外,开销不得多于120阿斯;不可饮用外国的酒,只能用本国酒;宴席上使用的银器重量不可超过100磅。在上述元老院决议之后的同年,由执政官盖尤斯·范纽斯·斯特拉波提起的《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在各阶层的一致同意下”获得民众大会通过。①See A. E. Astin,F. W. Walbank,M. W. Frederiksen,and R. M. Ogilvie(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2nd ed.),Vol. 8,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84.该法强化且具化了《奥克尤斯法》的规定。如同前述元老院决议,它首先是一项限制宴会开支的法律,但在花费数额的限制上比前者更加严格;其次它还限制了可以在宴会上提供的食物的种类和受邀宾客的人数,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限制宴会的最高花费。准许在罗马赛会、平民赛会、农神节②罗马赛会(Ludi Romani)是为纪念朱庇特而举行的,在王政时期就已经存在,最初只在9月13日举行,后逐渐延长至半个月。平民赛会(Ludi plebeii)是主要由罗马平民参与的一项赛会,自公元前220年被确立为公共节日以来每年举行一次,最初只有一天,后来从11月4日持续到17日。农神节(Saturnalia)是纪念农神萨图努斯(Saturnus)的节日,最初只在12月17日举办,后来延长到23日。该节日起源于农民祭司农神的习俗,节日期间,要在神殿中举行祭祀,进行宴饮,举办赛会,互换礼物等。以及其他一些节日举办宴会,每日的花费为100阿斯,每个月的另外10天每天30阿斯,而剩余的所有天数里每天10阿斯。③参见[古罗马]奥卢思·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1-5卷)》,周维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150页。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除指定的一些节日的最高花费可达100阿斯外,包括所有其他节日在内的其余日子里,单日的费用限额为30阿斯,部分为10阿斯。第二,禁止食用飞禽(一说“家禽”④See Giuseppe Dari-Mattiacci and Anna E. Plisecka, Luxury in Ancient Rome :Scope,Timing and Enforcement of Sumptuary Laws,Amsterdam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10-03,in Legal Roots,Vol. 1,2012,p.14. 另据该文,《范纽斯法》还规定,每年最多只能消费150塔兰特肉类。),但瘦小的母鸡除外。第三,将受邀宾客的人数限制为3人(在集市日为5人)。⑤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p.287-288.
4.《关于禁止奢侈的狄丢斯法》。该法制定于公元前143年,获得各阶层的一致支持。它对公元前161年的《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进行了两方面的扩张:一是将其所规定的处罚对象从宴会的提供者扩展到被邀请参加宴会的客人;二是将其适用范围从罗马城扩大到整个意大利。该法的提起制定者不详,很可能是元老、保民官盖尤斯·狄丢斯·奎里努斯(Gaius Didius Quirinus)。⑥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295.
5.《关于禁止奢侈的李其纽斯法》。该法的提议者和制定的具体年份颇具争议。根据古罗马作家马克罗比尤斯在《农神节》中的记载,该法由公元前97年担任执政官的普布鲁斯·李其纽斯·克拉苏斯·迪维斯(Publius Licinius Crassus Dives)提议,至于他是在哪一年以什么身份提起制定这部法律的,已不可考。⑦也有学者认为,该法的提议者是担任过公元前131年执政官的普布鲁斯·李其纽斯·克拉苏斯·迪维斯·穆恰努斯(Publius Licinius Crassus Dives Mucianus)。See Molly Ann Rosser Dauster,Roman Sumptuary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an Era C. 200-100 B.C.,Thesis(M.A.) of Texas Tech University,1996,pp.1-2.有学者认为,该法大致制定于公元前143年—公元前97年之间,⑧See Leges Regiae,Rogatae,Datae,on https://droitromain.univ-grenoble-alpes.fr/,2017年8月3日访问。有学者认为该时间段为公元前134年—公元前103年之间,⑨See Valdimir A. Kvashnin,Did Leges Sumptuaria Exist in Rome? in Diritto @ Storia,N.9,2010.有学者认为该法制定于公元前140年左右,⑩Cfr. Guido Clemente,Le Leggi sul Lusso e la Società Romana tra III e II Secolo A. C.,in Andrea Giardina e Aldo Schiavone(a cura di),Società Romana e Produzione Schiavistica,III,Roma-Bari,1981,p.7.也有学者认为,根据《阿提卡之夜》的记载,死于公元前103年的作家卢齐流斯(Lucilius)曾提到过该法,因此该法的制定时间不晚于公元前103年。⑪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 :Georg Olms Verlag,1990,p.328.该法在内容上与《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相近但也有所不同,它通过提高消费的上限而缓和了后者的规定,但在具体内容上,《阿提卡之夜》和《农神节》中的记载略有差异:根据前者,准许特定的节日开销可达100阿斯,婚礼容许花费200阿斯,其他日子则只能花费30阿斯,此外还规定了每天对干肉和咸鱼的固定限用重量;根据后者,在朔日⑫古罗马历法中的每月初一。、诺奈日⑬古罗马历法中3、5、7、10月份的第7日,其他月份的第5日。和集市日,最高花费为30阿斯,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日子,每天对干肉和咸鱼的限用重量分别为3磅和1磅。然而无论在《阿提卡之夜》还是在《农神节》中都提到,所有出产自土地、葡萄藤、树木的东西,均可无限制享用,换句话说,对水果和蔬菜并不限量。①参见[古罗马]奥卢思·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1-5卷)》,周维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页;Guido Clemente,Le Leggi sul Lusso e la Società Romana tra III e II Secolo A. C.,in Andrea Giardina e Aldo Schiavone(a cura di),Società Romana e Produzione Schiavistica,III,Roma-Bari,1981,p.7.
该法的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古罗马作家卢齐流斯在提到这则法律时讽刺性地说,“让我们避开李其纽斯法”(legge vitemus Licinii)。最终,公元前97年通过了《关于废除李其纽斯法的杜罗纽斯法》,该法是由保民官杜罗纽斯(Marcus Duronius)提起的一项平民会决议。他在谈到废除《李其纽斯法》时说:“因此,我们废除这锈迹斑斑的可怕的旧时命令:实际上,这涉及人们的自由,想要使奢侈消亡,是不允许的。”②Cfr. Guido Clemente,Le Leggi sul Lusso e la Società Romana tra III e II Secolo A. C.,in Andrea Giardina e Aldo Schiavone(a cura di),Società Romana e Produzione Schiavistica,III,Roma-Bari,1981,p.3.
6.《关于禁止奢侈的埃米流斯法》。该法制定于公元前115年,由执政官马尔库斯·埃米流斯·斯考鲁斯(Marcus Aemilius Scaurus)提议。这是反对奢侈行为最激烈的法律之一。在内容上,它没有限制宴饮的花费,而是明确规定了膳食的种类和限制,禁止在宴会上食用鼠肉、大鼠肉、睡鼠肉、贝类和来自外国的鸟肉。③参见齐云、徐国栋:《罗马的法律和元老院决议大全》,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6页。但该法在实践中很不受待见,根据活跃于公元6世纪的拉丁语法学家普里西安(Priscian,Priscianus Caesariensis)的记载,曾担任公元前137年执政官的马尔库斯·埃米流斯·莱皮杜斯·波尔齐纳(Marcus Aemilius Lepidus Porcina)在该法刚颁布不久就谈论它的废除问题了。④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320.
7.《关于禁止奢侈的科尔内流斯法》。该法颁布于公元前81年,由独裁官苏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提起。它再次更改(提高)了宴会的最高消费额,规定:“在朔日、望日⑤古罗马历法中3、5、7、11月份的第15日,其他月份的第13日。和诺奈日,敬神竞技期间以及一些神圣的庆典日期,一顿餐花费300塞斯特斯是合乎法律的,但是在其他所有日期不得超过30塞斯特斯。”⑥参见[古罗马]奥卢思·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1-5卷)》,周维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页。除了限制费用的总额外,它还为各种食物尤其是进口的外来食物规定了较低的价格。违者很可能将受到罚款的处罚,罚款额为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花费额的部分,此等罚款归于国库。⑦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355.在最终效果上,它和罗马法史上先前各种禁止奢侈法的命运无二,都没有发挥其预期作用。
8.《关于禁止奢侈的安求斯法》。该法的提议者为盖尤斯·安求斯·雷斯梯约(Gaius Antius Restio),但其制定时间不详,可以确定的是介于公元前78年和公元前57年之间:马克罗比尤斯提到该法出现于苏拉之后,而苏拉死于公元前78年;西塞罗在公元前57年的一封书信中提到了该法。⑧Cfr. Emanuela Savio,Intorno alle Leggi Suntuarie Romane,in Aevum,1940,14(1),p.187.有学者认为,该法制定于公元前71年至公元前68年之间。⑨See Valdimir A. Kvashnin,Did Leges Sumptuaria Exist in Rome? in Diritto @ Storia,N.9,2010.也有学者认为,《安求斯法》的提议者雷斯梯约于公元前71年担任保民官,该法很可能也制定于该年。该法在内容上我们所知不多:除规定宴会的最高花费外,还禁止长官和长官候选人参加宴会(被禁止参加的宴会主要是由低社会等级者组织的宴会),某些特定人物的家宴除外。该法的实施效果也很不理想,几乎无人奉行之。⑩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p.367-368.
9.《关于禁止奢侈的尤流斯法》。该法可能颁布于公元前46年,在恺撒(Gaius Iulius Caesar)任独裁官时期。除了一些通常的对于宴会的规定外,还规定,除了某些特定的人、某些年龄的人、在某些特殊的日子等例外情形,禁止使用轿子、穿戴紫红色衣服以及珠宝等。⑪参见齐云、徐国栋:《罗马的法律和元老院决议大全》,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8-209页。
10.公元前18年的《关于禁止奢侈的尤流斯法》。这是最后一部罗马禁止奢侈法,可能颁布于公元前18年的奥古斯都时期。该法将宴会的花费限制如下:普通的日子,200塞斯特斯;朔日、望日和诺奈日以及其他一些节日,300塞斯特斯;婚礼以及其后的宴饮(repotia),1000塞斯特斯。该法还限制妇女的奢侈行为,克制对丝绸的使用。①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421,p.447;[古罗马]奥卢思·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1-5卷)》,周维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页。
11.关于禁止奢侈的元老院决议。此即前文提到的,公元前161年发布的作为《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之前奏的元老院决议。
12.《关于洗染店的梅提流斯法》。该法制定于公元前220年—公元前217年之间,主要针对洗染业的相关活动进行规制。考虑到其规定了洗染店对衣物进行洗染时的技术程序规则,尤其是对漂洗衣物时可以使用的材料做出了规定,②See Giuseppe Dari-Mattiacci and Anna E. Plisecka, Luxury in Ancient Rome :Scope,Timing and Enforcement of Sumptuary Laws,Amsterdam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10-03,in Legal Roots,Vol. 1,2012,p.10.因此被有些学者认为也属于禁止奢侈法的范畴,并被认为是第一部规范禁止奢侈行为的法律,旨在打击在衣着方面过于浮华者。③Anna Bottiglieri,La Legislazione sul Lusso nella Roma Repubblicana,Napoli:Edizioni Scientifiche Italiane,2002,pp.73-75.
13.《关于蜡烛的普布利求斯法》。该法律的唯一文献记载是马克罗比尤斯的《农神节》1,7,32-33。根据记载,《关于蜡烛的普布利求斯法》是一项平民会决议,由保民官比布鲁斯(C. Publicius Bibulus)于约公元前209年提议制定,旨在限制门客于农神节期间对庇主的馈赠,将馈赠的物品限于蜡烛。该法的立法目的与《关于馈赠的琴求斯法》相同。④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258.
14.《关于馈赠的琴求斯法》。该法是于公元前204年通过的平民会决议,由保民官阿利门图斯(Marcus Cincius Alimentus)提议制定。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禁止律师因其职业活动收取当事人的礼物作为报酬;禁止每个人收取超过一定数额的赠与;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赠与的数额不受限制,主要是向近亲属以及有一定特权的人进行的赠与。⑤参见齐云、徐国栋:《罗马的法律和元老院决议大全》,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185页。
15.关于禁止奢侈的敕令。此即奥古斯都或提贝流斯发布的一项元首敕令。在《阿提卡之夜》中,作者援引法学家盖尤斯·阿泰尤斯·卡皮托的说法,提到奥古斯都或提贝流斯发布过一项敕令,修订了公元前18年的《关于禁止奢侈的尤流斯法》所规定的宴会花费标准:将各种节庆日的宴餐费用从300塞斯特斯增加到2000塞斯特斯。⑥参见[古罗马]奥卢思·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1-5卷)》,周维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页。
16.关于禁止奢侈的监察官告示。此即老普林尼在其《自然史》14,95中提到的一项公元前89年某监察官(很可能是《关于禁止奢侈的李其纽斯法》的提议者普布鲁斯·李其纽斯·克拉苏斯·迪维斯,他是该年的监察官之一⑦Cfr. Emanuela Savio,Intorno alle Leggi Suntuarie Romane,in Aevum,1940,14(1),p.185.)发布的限定希腊葡萄酒的最高价格的命令——每塞克斯塔流斯(sextarius,约0.5公升)最高价格为32阿斯。
除此之外,公元前186年的《关于酒神节的元老院决议》、公元前169年的《沃科纽斯法》、公元前103年的《关于非洲野生动物的奥菲丢斯法》也多少涉及对奢侈的规制。
庞培(Gnaeus Pompeius Magnus)在公元前55年曾提出过一项制定禁止奢侈法的议案,但该议案遭到激烈反对。在听取了霍尔腾修斯(Hortensius)的建议后,庞培放弃了该提案。⑧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405.霍尔腾修斯指出,在庞培自己拥有巨额财富的情况下却要提议通过法律削减个人开支,这很难让人信服,庞培因此放弃了这一想法。①See J. A. Crook,Andrew Lintott and 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2nd ed.),Vol. 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398.该提案的具体内容不详,可能包括对赠与的规制,以及对日常饮食花费的限制。②Cfr. Emanuela Savio,Intorno alle Leggi Suntuarie Romane,in Aevum,1940,14(1),p.188.
此后在提贝流斯时期,公元22年,营造官盖尤斯·比布鲁斯(Gaius Bibulus)请求元老院发布一项新的禁止奢侈规定,元老院将此事提交给提贝流斯来决定。提贝流斯考虑到先前类似法律的处境,拒绝了这一请求。③提贝流斯在写给元老院的信中写道:“我们的祖先所创造的全部(禁止奢侈)法律,以及圣奥古斯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现在都湮没无存了,前者被人们忘记了,后者受到人们的轻视。”[古罗马]塔西佗:《编年史》(上册),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4页。这是有文献明确记载的罗马统治阶层对奢侈进行法律规制的最后尝试,此后,禁止奢侈法的议题再未出现于古罗马有关法律的讨论之中。
上述“禁止奢侈法”除公元前18年的《关于禁止奢侈的尤流斯法》外,全部存在于共和时期,即便是奥古斯都时期的这部法律,也诞生于传统的共和体制仍然在形式上得以存续的时期。
上述每一项禁止奢侈法尽管从表面上来看都与先前的禁止奢侈法具有相同的特征,甚至具有同样的规范动机,都是在特定时期对个人自由的法律限制,但每一项法律都是独立的存在,都有其为满足某个时期的特殊需要的特定目的,对罗马社会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尽管如此,在这些禁止奢侈法背后,我们仍能发现它们在内容上的某种一致性:除《关于禁止奢侈的奥皮尤斯法》《关于洗染店的梅提流斯法》和两项涉及赠与的法律外,其他禁止奢侈法均将规制的奢侈行为指向了私人宴饮。在这种意义上,将禁止奢侈法称为饮食法确有其一定道理。
除了对宴饮的法律调整以外,对于其他形式的奢侈性花费,罗马法很少染指或者只是暂时性规制。在此前,共和时期存在的唯一旨在调整服饰的法律是《关于禁止奢侈的奥皮尤斯法》,但它在施行20年后就被废除了,而此时奢侈行为方兴未艾。自《十二表法》以后,对葬礼的限制也非常少见,在公元前150年,对于葬礼及其伴随的赛会活动的总花费只要不超过100万阿斯,就被视为是适当的。④See Molly Ann Rosser Dauster, Roman Sumptuary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an Era C. 200-100 B.C., Thesis(M.A.) of Texas Tech University,1996,p.51.虽然国家后来对凯旋赛会的花费进行限制,但私人赛会和戏剧等娱乐活动,仍然在法律的规制之外。那么为什么宴会在统治者眼中会成为一种需要进行规制的威胁呢?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知道,在古罗马社会,宴会与政治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罗马,宴会是半公共性质(semi-public)的事件,是一种展示财富的方式,是一个建立重要关系的机会,也是罗马元老们最喜欢的进行竞技游戏的舞台。在宴会上,与慷慨的展示相伴随的是新财富和权力的展示。考古学已经充分揭示了宴会在罗马人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宴会空间及其装饰的富丽堂皇、宴会服务的讲究。针对宴会的禁止奢侈立法表面上试图规制私人生活的某个方面,但其负载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抑制这种慷慨行为(liberalitas),阻止其变成一种具有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后果的威胁。⑤See Emanuela Zanda,Fighting Hydra-Like Luxury:Sumptuary Regulation in the Roman Republic,London:Bristol Classical Press,2011,pp.55-57.罗马共和国的统治阶层之所以不断促成此等主要关涉宴饮的奢侈花费的法律,是因为这触及到他们的红线:在政治上有所企图者很可能利用奢华的宴会来俘获他人尤其是门客的支持从而达到某些政治目的。
抛却其目的不论,在内容上,禁止奢侈法对宴饮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对客人的限制。《奥克尤斯法》限制了受邀宾客的人数,但其具体人数不得而知,不过我们从此后的《范纽斯法》的规定可以大致推知,这一数字不会太大。《范纽斯法》将受邀宾客的人数上限定为:平时为3人,集市日为5人;《安求斯法》则禁止长官和长官候选人参加由低社会等级者组织的宴会,这实际上是出于政治目的,与《狄丢斯法》如出一辙。后者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宴会,不仅处罚宴会的组织者,而且处罚受邀的客人。此等规定旨在阻止所谓的“新人”通过奢侈的宴会来扩大其社会和政治网络,从而防止贵族以外的势力对现任和侯任长官施加影响。①See Giuseppe Dari-Mattiacci and Anna E. Plisecka,Luxury in Ancient Rome:Scope,Timing and Enforcement of Sumptuary Laws,Amsterdam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10-03,in Legal Roots,Vol. 1,2012,p.13.马克罗比尤斯评论说,法律曾经规定,午餐和晚餐都必须敞开门食用,从而使公众可以对奢侈行为进行监督。他还说道,老加图曾大声抱怨《奥克尤斯法》所允许邀请的客人人数太少(《农神节》3,17,1-21)。
其二,对花费数额的限制,这也是禁止奢侈法的主要内容。公元前161年的关于大母神节赛会的元老院决议首次对宴会的花费作出限制:国家重要市民在大母神节赛会进行宴请前必须在执政官面前庄严发誓,每一次的宴席开销不得多于120阿斯。此后的《范纽斯法》将宴会的花费上限定为:在罗马赛会、平民赛会、农神节以及其他一些节日为100阿斯,每个月另外的特定10天为每天30阿斯,而剩下天数为每天10阿斯。《范纽斯法》确定的标准在大约60年之后被《李其纽斯法》修正,后者引入了额外的限制,即对婚礼招待费用的限制,最高为200阿斯;在婚礼外的其他时间,特定节日的开销可达100阿斯,其他日子最多为30阿斯。公元前81年的《科尔内流斯法》提高了宴会的最高消费额:在某些特定日期和节日为300塞斯特斯,在其他日子为30塞斯特斯。《安求斯法》也对宴会的花费作出了限制,遗憾的是具体数额我们不得而知。对宴会花费进行限制的最后一项法律是奥古斯都时期的《尤流斯法》,该法允许的花费数额是:普通的日子200塞斯特斯,特定日期和节日300塞斯特斯,婚礼1000塞斯特斯。此后,奥古斯都(也可能是提贝流斯)将各种节庆日的宴会花费限额从300塞斯特斯提高到2000塞斯特斯。
为了对上述限额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我们可以将其与罗马军团中士兵的津贴作一个对比:在布匿战争期间,每天为3阿斯,而到了公元14年,提高到每天10阿斯,考虑到军人工资幅度不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强制规定,可以明显看到,对宴会花费数额的上限提高的幅度远远高于通货膨胀率。②See Richard Alston,Roman Military Pay from Caesar to Diocletian,in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94(84),p.114.根据老加图《农业志》中的记载:将从外地购买的榨油磨运到罗马,“牛驮运,六人,六天的工作,加上牧牛人,七十二塞斯特斯”。如此算来,每个运输工人每天的收入约为1.7塞斯特斯。当然,这些工人是罗马民众中最底层的体力劳动者,比他们的处遇好一些的匠人,其收入会略高:安装榨油磨时,“需要的铁制品,要叫一个工匠来钉,需花六十个塞斯特斯”,“给安轴装轴槽灌铅的工匠至少八个塞斯特斯”。③[古罗马]M. P. 加图:《农业志》,马香雪、王阁森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页。由此观之,虽然禁止奢侈法对宴会的最高消费额作出限制,但其设定的上限远在普通民众所能开支的数额之上,这种限定所产生的影响不会波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而更多地指向拥有大量财产的富裕阶层。
其三,对饮食和餐具的限制。对特定种类食物的消费限制始于《范纽斯法》:该法一般性地限制食用飞禽,但每天可以食用一只瘦小的母鸡;每年最多只能消费150塔兰特肉类。《李其纽斯法》则对每天可以食用的干肉和咸鱼的重量作出限制,分别为3磅和1磅,但对蔬菜、水果和本地葡萄酒的饮食量不设上限。对于宴饮食物种类进行限制的做法在《埃米流斯法》中延续下来,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宴会上食用鼠肉、大鼠肉、睡鼠肉、贝类和来自外国的鸟肉。此等对宴饮食物种类的限制意味着,对于本地产品不加限制,但外来产品要跃上罗马人的餐桌则要困难得多。这种规定实际上带有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有利于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相反,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骑士阶层较为不利。④See Giuseppe Dari-Mattiacci and Anna E. Plisecka, Luxury in Ancient Rome :Scope,Timing and Enforcement of Sumptuary Laws,Amsterdam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10-03,in Legal Roots,Vol. 1,2012,p.14.
公元前161年的元老院法令中对宴席不可饮用外国的酒而只能用本国酒的限制,以及公元前89年发布的将希腊葡萄酒的最高价格限制为每塞克斯塔流斯32阿斯的监察官命令,都可以归结为对饮食种类限制的范畴。公元前81年的《科尔内流斯法》则对进口食物进行了一般性规制,但它并没有限制进口食品的数量,而是对进口的外来食物规定了较低的价格,价格低到使进口的成本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
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奢侈法的相继出现,是罗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所经历的社会转型时期中传统对于新的社会现实的一种应急反应。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罗马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发生改变。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公元前275年,曾担任公元前277年执政官的元老普布流斯·科尔内流斯·鲁菲努斯(Publius Cornelius Rufinus)只是因为拥有10磅(约3.3公斤)银质餐具就遭到监察官盖尤斯·法布里求斯·鲁基努斯(Gaius Fabricius Luscinus)弹劾,被驱逐出元老院,而到了公元前161年,任何宴席上使用的银器重量只要不超过100磅都是允许的。①See A. E. Astin,F. W. Walbank,M. W. Frederiksen,and R. M. Ogilvie(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2nd ed.),Vol. 8,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85.社会发生的急剧变化,使得传统上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在新形势下面临被颠覆(至少是被重创)的威胁,因此,它们试图以传统阻止至少是延缓社会的变化对其带来的冲击。但是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的罗马世界正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巨大变化,而对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即是应对这种变化给罗马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的举措之一。
统观罗马人留下来的法律规范,②对此,可以参见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齐云、徐国栋:《罗马的法律和元老院决议大全》,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253页。我们可以发现,罗马人在短暂的历史时期内颁布数项法律来规制同一事项的做法是非常罕见的,即便在极为重要的土地问题上所颁布的数项法律,其所规制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有的涉及公地,有的涉及行省土地,有的涉及嫁资中的土地,有的涉及某些特定区域的土地等,但奇怪的是,在禁止奢侈的主题上,从公元前3世纪末期开始到公元前1世纪,上述禁止奢侈法的规则在其内容没有太多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被一遍遍重复。其原因为何?是因为旧的法律始终得不到有效执行,还是立法者压根就不想执行这些法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奢侈行为进行某种谴责?
罗马禁止奢侈法的命运基本都是多舛的,经常面临被废除的危险,其中有些被明确废除,有些则在实践中被弃之不用:(1)《关于禁止奢侈的奥皮尤斯法》在罗马人战后的狂热中于公元前195年被废除;(2)《关于禁止奢侈的奥克尤斯法》虽然受到老加图的捍卫但最终好像也被废除了;(3)《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也面临过废除的提议,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人遵守。阿忒奈乌斯在其《智者盛宴》(Deipnosophistae)中这样写道,穆丘斯·谢沃拉是罗马严格遵守《范纽斯法》中的三位之一,其他两位是昆图斯·埃流斯·杜贝罗和鲁提流斯·路福斯。即便如此,他们为了不使自己的食物超标,也采取各种变通方式,比如杜贝罗通常以1德拉克马/只的价格从其自己的农户手中购买鸟类,鲁提流斯通常以3欧布尔/磅的价格从其养鱼的奴隶那里购买鱼类。③Athenaeus,The Deipnosophists(in three volums),Vol.I,literally translated by C. D. Yonge,London :Henry G. Bohn,1854,pp.431-432.他们表面上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却违背了法律限制奢侈的精神;(4)《关于禁止奢侈的李其纽斯法》于公元前97年被废除;(5)其他残存的即便没有被废除的禁止奢侈法在实践中也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基本沦为一种象征性的存在。正如前文提到的,提贝流斯之所以制定禁止奢侈法,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之前的全部禁止奢侈法都湮没无存了,有的被人忘记,有的受到轻视。
马克罗比尤斯在《农神节》3,13,12中记载了一个宴会菜单,从中我们可以窥见罗马人是如何在禁止奢侈法的眼底下公然无视它们的:穆丘斯·伦图鲁斯·尼杰尔(Mucius Lentulus Niger)于公元前63年当选祭司,为此,他举办了一个宴会,参加宴会的有其他祭司(比如尤流斯·恺撒)、维斯塔贞女、神职人员,还有与他们有关的一些女士。宴会的前餐是海刺猬、备受欢迎的新鲜牡蛎、大贻贝、蚌肉、芦笋拌田鸫、肥禽、牡蛎和贻贝肉馅饼、黑色和白色的海橡子,此后再一道蚌肉,接着是豆类菜、海荨麻、鱼排、獐鹿肋骨、公猪肋骨、裹面粉的家禽、两种紫贝;正餐是母猪的乳房、野猪的头、鱼肉馅饼、野猪肉馅饼、鸭肉、煮水鸭、野兔、烤禽、淀粉糕点、皮切诺糕点等。前餐加正餐共三十道菜左右,罗马宴会的奢侈程度于此可见一斑。到了帝政时期,奢靡更是成为了生活方式的代名词(CTh.14,10,2-3)。
从禁止奢侈法在共和中后期的发展轨迹来看,其命运轨迹大致如下:出现—不断重复—消亡。既然禁止奢侈法这样不受待见,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那为何还要如此频繁地重复制定类似的法律呢?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解释:同样的法律规定重复出现,是因为同样的社会需要在不同时期重复出现,需要使用相同的解决方法。由于旧的法律在适用一段时间后,其权威性逐渐减弱,威慑力不再,尤其是旨在修正早就废弃的公共道德的法律,更加具有这样的特性,因为习惯以不可察觉但持续不断的方式侵蚀着法律,微小但不间断的违法行为逐渐使法律被默示废弃。对于想要规制像宴饮这样事项的禁止奢侈法,更是如此——此等事项,人们很容易就会违反法律确定的规则,甚至本能地会加以反抗,而且法律确定的规则会随着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的改变而变化。因此,有必要过一段时间就诉诸一项新法律的权威来恢复不再有效的法律。①Cfr. Emanuela Savio,Intorno alle Leggi Suntuarie Romane,in Aevum,1940,14(1),pp.193-194.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罗马法的权威也太过脆弱,以至于在两百多年的时间内需要间续通过十余项重复性的立法来规制同一事项,而且罗马统治者竟然放任由民众大会或元老院通过的决定被公然违背。我们不禁狐疑:莫非罗马统治者压根就不想执行这些法律?
我们知道,罗马禁止奢侈法通常都是由元老院发起的:《关于禁止奢侈的奥克尤斯法》是根据元老院的建议制定的;《关于禁止奢侈的范纽斯法》则是对先前一项元老院决议内容的强化;《关于禁止奢侈的狄丢斯法》则是在元老、保民官盖尤斯·狄丢斯·奎里努斯提议并获得社会各阶层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获得通过的;②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90,p.295.《关于禁止奢侈的李其纽斯法》则在三次集市期尚未完结之前,元老院就径直发布一项元老院决议,规定其立即生效,显然它理所当然地认为民众大会肯定会批准该法(Macrobius,Saturnalia,3,17,7);《关于禁止奢侈的埃米流斯法》是在由元老院的首席元老马尔库斯·埃米流斯·斯考鲁斯提议下制定的。如此不一而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罗马统治阶层对禁止奢侈法是有着很强期待的,但是法律的实施效果看起来好像事与愿违。禁止奢侈法是作为一项对抗不可避免的社会习俗之改变的工具,它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主要的反对者包括三类人:一是某些元老,他们希望改变元老院内部既有的权力结构;二是新兴的富人,他们在获得巨额财富之后寻求在政治上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三是城市平民,他们不愿意放弃财富所带来的各种好处。③Cfr. Guido Clemente,Le Leggi sul Lusso e la Società Romana tra III e II Secolo A. C.,in Andrea Giardina e Aldo Schiavone(a cura di),Società Romana e Produzione Schiavistica,III,Roma-Bari,1981,p.12.围绕奢侈所进行的斗争,反映的是一种不可调和而只能缓和的矛盾,在这场斗争中,仅仅依靠禁止奢侈法本身,必然注定要完败。
禁止奢侈法的实际执行力非常之差,但罗马统治者仍然不时地进行重复立法。对此,传统的解释往往从三个方面着手:维护社会道德;保护家庭财产;抑制来自富裕的骑士阶层的选举竞争。第一种解释非常古老,古罗马时期的学者们就普遍提出,禁止奢侈法旨在对抗奢侈的蔓延,恢复罗马市民的传统道德习俗。直到20世纪初,仍有学者持类似观点,认为罗马的禁止奢侈法明确表明了某种否定的道德判断,旨在限制奢侈消费。但是这种观点的说服力有限,只能解释禁止奢侈法的部分内容,但无法解释诸如对食用家禽、咸鱼和外国酒的限制。第二种解释同样古已有之,认为禁止奢侈法旨在保护家庭财产,但是这不能解释为何禁止奢侈法不像《艾流斯法和森求斯法》《富菲尤斯和卡尼纽斯法》《尤纽斯和诺尔巴努斯法》那样限制对奴隶的解放,而是一刀切地限制过度消费,也无法解释为何禁止奢侈法对宴会以外的许多挥霍财产的方式不加规制。此外,这种观点也无法解释禁止奢侈法缺乏执行力的事实。第三种解释是由现代学者提出来的,认为禁止奢侈法的出现是元老院阶层为了抑制骑士阶层获得政治权力所进行的努力。①See Giuseppe Dari-Mattiacci and Anna E. Plisecka,Luxury in Ancient Rome :Scope,Timing and Enforcement of Sumptuary Laws,Amsterdam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10-03,in Legal Roots,Vol. 1,2012,pp.3-4.在历史学界和罗马法学界,禁止奢侈法的政治性倾向似乎已被普遍接受。根据这种解释,奢侈行为是获得政治盟友的一种方式,因此限制奢侈性花费意在遏制政治竞争。如果这种解释能够成立的话,禁止奢侈法应该会得到严格执行,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虽然禁止奢侈法的出台有利于统治阶层,但在实践中它们明显遭遇无视。实际上,统治阶层已经认识到禁止奢侈法是典型的无效立法。频繁地重复制定类似的法律以及允许花费的最高额随着时间的推移急剧增加,这都表明禁止奢侈法在不断调适以适应现实,而不是现实适应法律。但是,这种状况并不能说明,禁止奢侈法是不完善法律(leges imperfectae),即没有罚则的法律。相反,它们包含了对违反者的惩罚,其惩罚很可能是罚金或没收。但是金钱处罚对于掌握大量财富者来说,所起的威慑作用极其有限。实际上,对于违反禁止奢侈法的行为,即便是金钱性的惩罚也极少适用。既然如此,为何元老院阶层仍然不厌其烦地促成禁止奢侈法的制定,一遍遍重复对奢侈行为制定毫无影响的各种规则呢?
这要从作为禁止奢侈法规制对象的奢侈行为中寻找答案。在当时的罗马,奢侈行为的主体是随着罗马对外征服而迅速富裕起来的骑士阶层,其奢侈行为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享乐,更在于彰显财富。掌握政治权力的元老院阶层促生禁止奢侈法就是要抑制这种彰显行为,因为传统财富分配格局由于新的收入来源出现而被打破,骑士阶层掌握的财富逐渐远超元老院阶层。对违反禁止奢侈法的行为进行惩罚尤其是金钱惩罚,不但不会阻碍反而会有助于强化骑士阶层的财富彰显,惩罚可以让受罚者更直观地展示给他人自己的财富状况。因此,对违反禁止奢侈法的行为进行惩罚会适得其反:禁止奢侈法的制定目的反而使得它们不能被执行。可见,禁止奢侈法被不断重复制定但不被执行,原因只有一个,即制定者希望借助法律的表现功能而非威慑功能达到其立法目的。
在此有必要对法律的表现(expressive)功能或表现法(expressive law)做一个说明。“expressive law”在我国学界有多重译法,有“表现法”“表达法”“表释性的法”“表述法”等。传统上一般认为,法律之所以被遵守,是由于其威慑力或强制力使然。相反,新近的学理解释则认为,通过直接威胁及施加制裁而阻遏某些行为带有沉重的执行成本以及侦查、起诉、证据等技术困难,可谓有其先天的局限性。那么,利用法律的表现能力来引发理想的社会变革很可能就不那么困难了。换言之,我们对法律做出回应至少有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所表达的内容本身:法律会涉及相关的行为主体,对这些主体多少会提出一些基本的行为要求,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独立于伴随制裁而来的潜在威胁,法律的运作除了依靠制裁之外,其表述本身就有实际意义。②对法律的表现功能、表现理论或表现法的分析,可以参见李飞:《英美法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以实务见解与理论评析展开》,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根据表现法的相关理论,人们遵守法律规则并非出于对该法律规则与自己的偏好是否吻合的理性计算,而是因为法律可以通过特定行为的社会意义来改变自己的偏好,比如在开车时系安全带、不准在公共场合抽烟、上完厕所要冲水等。③See Thomas A.J. McGinn,Something Old,S o m e t h i n g N e w… A u g u s t a n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t h e C h a l l e n g e o f S o c i a l C o n t r o l,in The Ancient History Bulletin,Vol.22,2008,pp.22ss.实际上,法律的表现功能并不要求执行,而是立基于法律的存在本身,其存在本身的表现功能即为其意义所在,而被赋予此等功能的法律即表现法。表现法寄望于通过其表现功能(谴责某些行为)来影响他人的行为。反观禁止奢侈法,对禁止奢侈法的内容不时进行重申,是因为需要周期性地提醒某些人,奢侈性花费在法律上是受谴责的。通过对法律旨在规制的行为进行谴责,希望在没有执行力的情况下使禁止奢侈法的规定得到遵守。④See Giuseppe Dari-Mattiacci and Anna E. Plisecka, Luxury in Ancient Rome :Scope,Timing and Enforcement of Sumptuary Laws,Amsterdam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10-03,in Legal Roots,Vol. 1,2012,pp.6-7,pp.24-25.因此,禁止奢侈法在出台之时,立法者就没有期望它们会得到执行,其存在本身就是其目的所在。
结语:罗马禁止奢侈法的启思
随着罗马对外征伐的推进,共和国中后期,大量财富流入罗马。财富状况的改变,对传统社会生活习俗造成巨大冲击,节俭质朴的罗马人逐渐陷入奢靡的生活方式。面对这种状况,罗马统治者最终选择诉诸法律,寄望于通过禁止奢侈法来扭转这种局面。通过分析公元前3—1世纪的十余项禁止奢侈法的内容及其制定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古罗马的统治者对奢侈行为进行规制的初衷更多是出于政治的考虑,基于宴会活动对于传统政治-权力结构可能带来的威胁,因此对于私人宴会行为进行诸多限制,包括对参与宴会的客人人数、性质、宴会的花费、饮食和餐具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其政治目的之外,仍然不能掩盖禁止奢侈法在维持简朴的生活习俗等道德层面的积极意义。禁止奢侈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社会风气的作用:比如,保民官杜罗纽斯在提议废除《关于禁止奢侈的李其纽斯法》之后的同年,就被监察官弗拉库斯(Lucius Valerius Flaccus,公元前100年的执政官)和安东纽斯(Marcus Antonius)从元老院中除名。①Cfr. Giovanni Rotondi,Leges Publicae Populi Romani,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 :Georg Olms Verlag,1990,p.334. 在杜罗纽斯被从元老院除名后,作为报复,他此后控告安东纽斯在担任监察官期间徇私舞弊。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9-431页。这对于社会风气尤其是罗马上层社会人士的行为方式具有极大的警示作用,比法律上的惩戒更有力量。
罗马禁止奢侈法除了在内容上对于人们行为方式的引领外,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效力模式:它们主要不是以威慑功能而是以表现功能来达到目的。因为奢侈行为尤其是宴饮除了其负载的社会-政治意义外,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随着财富增加而产生的对于更加舒适生活的追求,而奢侈行为所蕴含的两方面的意义都决定了不能或难以通过强制执行禁止奢侈法的罚则来实现立法者的旨意。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的表现功能就成为规制奢侈行为的理想选择。通过不断地重述性立法,从而使得相关主体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并趋于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内容所倡导的模式。虽然表现法意义上的禁止奢侈法具有发挥效力所需期间较长的天然劣势,但辅之以其他配套制度,比如浪费人制度、监察官制度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上述时间大大缩短。古罗马从公元前3世纪一直到帝政初期,奢侈行为虽然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始终没有失控,禁止奢侈法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于随着国家宪制的转型,帝政时期奢侈行为更为肆虐而禁止奢侈法却最终消弭,则是另一个需要进一步深思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