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习近平新时代依法治国实践道路

2018-01-29 01:56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商鞅依法治国法治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

一、法治及其意义

(一)“法治”一词的提出

中国古代“法治”观念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诸子时期,其中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其强调所有的言论和行为都要在法令的规范内进行,法令成为判断对错的唯一标准。例如,轻罪重刑就是封建专制皇权任法而治的一种典型法令。

例如:商鞅变法主张“任法而治”,商鞅认为人性本恶,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法治思想,在他看来,诸侯争霸的战国时代,以礼治国是行不通的,只有法令才是治国的根本力量,商鞅用“法令”代替“礼治”,“法令”成为治国理政的工具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商鞅的法治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用法定纷止争。法是百姓的最高命令,是治国的根本。第二,用刑无等级,用刑平等。这一点也是商鞅被秦惠文王施以车裂之刑的主要原因。商鞅以“太子犯法,他师父应当替他受罪”为由,将太子的两个师父处以割鼻子、刺字的刑罚。商鞅主张法治,中央集权则是他变法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法治手段削弱贵族阶级的权力,强化君主中央集权,然而后果是撼动了王孙贵族的势力,也因此得罪了许多贵族,伴随着秦孝公的死亡,商鞅就失去了活的理由。第三,轻罪重刑。

商鞅的法治,表面上符合法的特点及性质,实质上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但是,商鞅的法治仍然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基础。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和商鞅提出的“法”在本职上是不同的,商鞅所处的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那么君主自然是最高的立法者,用此来凸显君主的地位及权威,在这样的专制制度下推行“法”,终究还是君主治理国家、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现代国家所说的“法治”,才是法治真正的价值及功能的体现,是具有多层次意义的,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按照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制约公权力滥用,法治的主体是社会及公民。

(二)新时代“法治”的内涵

进入新时代,法治再次被作为治国理政的利器,其实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知的再一次飞跃。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是新时期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的主要内容之一。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认识和新概括,是指导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理论。其核心在于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新时期进一步建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它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正义、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

法治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最有利条件。在礼治、德治、人治的统治下,普通人的人格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土地、家庭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服从于家庭的意志,所以那个时候的民法也不发达。我们今天强调法治,所有这些都以个人为中心,在法律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法治的核心是保障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实现人民成为法治的主体这一最终目标。

从历史的发展经验以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些综合治理能力强的发达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反之则不同。曾经,国家实力的强弱表现为领土扩张和民族统一;而今天国家实力的强弱表现为经济增长或社会发展的水平,所以能力的强弱不再作为主导因素,在现代化国家对于国家实力强弱的评判表现在国家运用基本能力可以达到社会协调的程度。一个综合国力强的国家通常以合作的方式调和各类社会关系,然而综合国力弱的国家表现出来的一定是镇压;一个综合实力强的国家通常会有效的利用这种与社会的协调引导整个社会制度化发展,从而规范整个社会群体的行为,而促进社会朝着国家预期规划的目标发展。中国一向注重政治稳定,采取渐进式改革,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加强法治建设成为了中国发展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在实践意义上,法治是我们必须采取的重要的治国理政方略。

二、形成依法治国实践之路的历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始阶段

建国之初,对于新中国建国和立宪的顺序问题上存在过很多争议,很多人认为1949年10月建国,1954年制定宪法,这实际上是一个片面的理解。1949年6月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等重要内容。所以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也是后来五四宪法订立的参照基础。

1950这一年,新中国颁布了很多法律。包括具有刑法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农民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这一年,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打下了基础。这四部法律的颁布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稳定政权上发挥了关键作用。

1953年的中国百废待兴,毛泽东主席把制定宪法作为当时的头等大事,他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五四宪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是新中国所有制度的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停滞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国家的立法活动几乎停滞不前。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

从1978年到今天,我们的法治建设在慢慢的恢复,并一步一步走向繁荣发展。

党向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强调要想搞好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就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二者不能分离,小平同志这一指示使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不再说一个简单的口号,而已经切实的做了具体的部署。小平同志还强调了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和人民在经过十年文革浩劫之后,最大的心愿和共同的心声。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民、诉讼等必要的法律,哪条成熟了就补充哪条,不要等待成套以后再立法,有比没有强,快搞比慢搞强。

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共通过了七部法律: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个月审议通过七部法律,这样的立法速度前所未有(《人代会标志性事件盘点:1979年7部法律震撼国人》)。

在这一阶段,邓小平同志主要抓两件事,一是党的历史问题,二是宪法的修改。这一次宪法修改,是在五四宪法基础上。小平同志提出,新修改的宪法应该赋予其全新的面貌。这一次修改宪法进行了重大的结构调整。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整个位置体系中放到了国家机构前面。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变化,从宪法的角度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截止到2011年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任务我们在2011年按时完成,这表明中国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法治化轨道。 2014年,召开了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党的会议这是全所未有的,充分表明中国走依法治国道路的决心。会议指出全方位进行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体目标,最终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立法体系、高效的执法体系、严密的监督体系、有力的保障体系,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方面联动推进,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综合建设,最终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最终实现这个总体目标,就要坚持做到五个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方面的原则。

三、依法治国实践道路的现实目标

针对上文所提提到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做到的五个原则,作者认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中的核心。它阐明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之间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指引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同时也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从历史的维度来分析,法治的建立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在混乱无领导的状态下建立的,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的成功推行都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作为政治保障,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核心领导,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那么这个国家所推行的法治也只是徒有法而令难行。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局势复杂的超级大国,需要一个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去进行统一部署和全面协调。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维护整个国家的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看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否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的坚持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毫不动摇的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本质。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定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拥有完备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所在,截止到2011年3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是否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并不是越多越号,众多复杂不实用的立法不仅使法律流于形式化而且浪费立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信仰的树立。第二,在国家立法过程中,每一项立法都应该以宪法精神作为指导,体现人民主权的意志。第三,整个法律制度系统的完整性。到目前为止,虽然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法律部门都已经设立,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每一个法律部门所涉及的深度与广度还远远不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

第一,国家机关权力的分配应该法治化。第二,权力责任相统一。第三,赋予权力法治化,权责统一。第四,用法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遵循理性原则,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在法治政府的要求下,行政权力的行使,即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三)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

公平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体现,而司法是否公正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又起着主导的作用,司法不公正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是致命的。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强化司法监督体系,司法监督体系健全起来,老百姓才能在司法活动中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努力确保司法独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履职的保护机制。作为司法干工作人员,始终要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调解、听证、诉讼等众多活动中建立公开、透明、动态、便民的司法机制。

(四)保障人民权利自由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的核心是确认人民广泛的权利自由。权利和义务始终同向同行。从不重视公民权利到重视公民权利的转变,是法治的一个良好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义务的宣传还有待提高。很多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有一种制约性,可以预防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不适当干预。因此,依法治国实践的核心就是要确保人民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

(五)培养普通社会主体的法律积极性

法国思想启蒙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应该镌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而不是仅仅雕刻在大理上或铜板上。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解读出法律的权威性,要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法律是人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同时法律的权威也依靠人民维护。因此,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就要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建设丰富法治文化,进一步提升公民践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守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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