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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汉语里,“底层”有两个含义:(1)建筑物地面上最底下的一层,泛指事物最下面的部分;(2)社会、组织等最低阶层。前者是原始意义,后者是引申意义,本文的“底层”是指后一层意思,指实际收入低的社会群体,主要指那些处于贫困状态的城乡居民、农民工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底层”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存在,但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是一个非常沉重、严峻、尖锐的字眼,因为单纯的“底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底层”的凝固性,“底层”永远是“底层”,农民工的子女下一代还是农民工、失业人员的子女下一代还是失业人员、穷人的子女下一代还是穷人,如此的恶性循环,使“底层”失去了上升的通道,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阻滞力量,也是社会稳定的破坏因素。目前中国的“底层”大致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至少是这样一种趋向,应引起广泛而深切的关注。
回顾改革开放之初,“底层”还没有像今天这样的颓势,“底层”人还是充满了向上的希望、信心、拼劲,“底层”也是朝气蓬勃的场域。以高考为例,那时的穷人家希望通过高考“鲤鱼跳龙门”,由于当时基本上没有学费,毕业后包工作分配,很多人实现了底层向上的转换。时至今日,底层中的一部分人对高考已经不抱希望,弃考甚至考上了也放弃上大学。一位弃考生直言,上四年大学,一年得花两万多,到头来工作还是不好找,不如现在就出去打工。在基尼系数不断扩大、社会财富不断集中、贫富分化呈加剧之势的今天,两万多元钱可能只是大富之家普通的一顿饭,也可能是贫困之家一年的收入,甚至有相当多的赤贫家庭年收入还不到两万元,这也是一年两万多的费用让许多家庭望而却步,成为许多学子进一步深造的拦路虎的原因。贫困家庭因孩子上大学债台高筑,毕业之后多数还是找不到高收入的工作。上大学极有可能不是致富而是致贫的路径,这也是一向重视教育的国人为什么“逆向行驶”的原因,“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变为“读书无用论”正是这种严峻现实的反映,“书中自有黄金屋”成为相当一部分人注定破碎的梦幻。教育部公布,2009年高考全国弃考人数84万,2010年上升到100万。除考生逐减、个人成绩差、学生无读书兴趣等原因外,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收入低”所导致的“高投入、低回报”的恶性循环成了弃考的重要原因之一。很难想象,像这样的“底层”子女怎么能够走出“底层”!
如果底层人失去上升通道,底层子女上大学艰难甚至灰心绝望而不愿意上大学,这就意味着他们不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实现自身的卓越发展,不能把他们上辈的“体力经济”提升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知识经济”,因为弃学而不具备“知识经济”所要求的基本素质。还有一个同样严重的问题,由于底层上升通道受阻,上层也就处于垄断地位,会因没有竞争压力而丧失活力。既然“我的爸爸是李刚”,还努力什么,还害怕什么,上层既缺乏拼搏奋斗的压力,又开足了放纵享乐的马力。他们奢华消费而不担心囊中羞涩,不用功读书却能够上好的学校,能力平庸却能找到好的工作并在工作后火箭般地提升,可以恣意妄为放心飙车反正什么都能摆平。这就是官二代、富二代子弟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心态写真,他们的表象和底层子弟相反,但对于知识经济所要求的“卓越发展”而言,几乎是殊途同归,只不过是底层子弟的发展环境太差、压力太大而无法卓越发展,上层子弟的发展环境太好、没有压力而无必要卓越发展,既然老爸创造的财富几辈子都用不完,还需要流血流汗地打拼吗?坐享其成是明智的选择。由于底层的上升通道阻塞,底层和上层的相当一部分子弟都无法实现卓越发展,只有上层中的少部分富而不骄的、确实很优秀的子弟和中层子弟才具有卓越发展的条件和动力。如果说国家的发展关键是人才的发展,那么目前我国人才的发展环境是极其不利的,一些潜在的栋梁之才由于上升通道阻塞而最终被扼杀在摇篮之中成为平庸之辈。这显然并非理想的阶层状态,正如研究者指出的:“一个社会中,上层永不松懈,中层永不满足,下层永不绝望,这种社会结构是比较有弹性的”[1]。而我国的阶层结构与此理想状态差距较大,上层松懈、下层绝望、中层处于向上艰难向下不甘的恐惧状态中,阶层结构的弹性很差,非常脆弱,不具有合理性、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伴随着我国进入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人类孜孜以求的言论、信仰、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四大自由正在逐步实现,呈正向发展态势,而在这四大自由基础上,一种新的“卓越发展自由”近年来随着“读书无用论”的尘嚣而呈逆向发展态势。但是,“不论在理论还是经验上,教育都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收入、降低收入不平等的有效手段”[2]178。在知识大爆炸的今天,底层子女因为困难的境地而弃学从而关上获取知识的大门,实际上也就是关上了通往上层的大门。这些人本可以通过教育成为思想家、科学家、优秀公务员、优秀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但没有接受教育或没能够接受优质教育,没有基本的知识支撑,只能从事那些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本可以成为高级人才却因为丧失卓越发展自由而最终成为低级人工。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成才。贝多芬、莫扎特、高斯、牛顿、爱因斯坦等天才,都具备一定的天才成长环境,如果他们出生在赤贫家庭,自小就无法接受最基本的教育,青少年时期只能在田间地头和牛背上度过,整天只能和泥土杂草打交道,根本就和他们所擅长的音乐、数学、物理搭不上边,那么他们绝不会成为现实的音乐家、数学家、物理学家。面对这一严峻问题,笔者认为法律保障仍是大有作为的,对打通底层的上升通道尤为必要。
近代以来的现代化历程表明,教育对于国家的振兴和发展至关重要,而高等教育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是重中之重。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国已经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所接受的教育和知识显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贫困家庭子女无法正常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这对国家的人才发展是极其不利的。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此后五年中国将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当然,最终目的是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免除学杂费,从而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由于贫富差异和地域差异,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受到平等的教育,穷人家庭的孩子辍学,河南山东等省的考生相比较北京上海的考生进入北大、清华、复旦等名校的机会连十分之一都不到,这就形成了“高考移民”这一奇特现象,而“高考移民”要付出一大笔费用,也只有官富子弟才能做到。
城市和农村、穷家和富家的巨大差距,直接反映到其子女教育资源的分享上。农村和穷人家孩子从幼儿园、中小学就输在起跑线上,教育资源优质的中小学重点学校和贵族学校,学生多为富家子弟,这就使得在高校扩招的大背景下,名校大学生中农村和穷家子弟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北大和清华的农村生源均降到二成以下,而农村学生在数量上远多于城市学生,如此对比,显示出教育对于底层子女的严重不公平。由于教育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教育水平低下的国家不可能成为现代化国家,受教育程度低下的个人难以成为现代化的优秀公民,教育发展是国家和个人发展的前提,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能否坚持和落实平等的教育权利,关系到每一个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发展机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繁荣,是维系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石和直接体现”[3]50。还有研究者指出,农村孩子弃考传递出一个信号:底层上升通道受阻,社会阶层固化趋势加剧,贫穷将会代际传递,一代穷世代穷。要扭转这种严峻局面,必须加强教育方面的立法,对以高收费换取优质教育资源的贵族学校、重点学校、重点班严加规制,探索高考招生录取地域差异的解决之道,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使现有的教育资源属于不问出身的所有受教育对象而不仅仅是富家子弟。
因此,教育公平立法应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针对贫穷而辍学的情况,可以逐步扩大义务教育的年限,从九年制到十二年制,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国家所提供的免费教育资源,不存在无钱上高中的情况。15岁至18岁这三年是青少年成长极为关键的三年,如果让他们过早参加工作,那么这样的工作毫无知识技术含量;如果不参加工作而在社会流浪闲荡,势必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让他们留在学校既有利于自身的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考虑到我国贫困人口较多,一些家庭无力供养子女上高中,因此高中也要尽早实行义务教育,由国家承担一切费用,对于特困学生给予困难补助。高中义务教育必须是强制性的,政府如果不能保证高中义务教育的经费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家长如果不让适龄子女上高中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高中之后,免费大学教育目前还不太现实,可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每一位大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得到等级不同的贷款,赤贫家庭可以得到学费生活费在内的全额贷款,无需贫困家庭为子女上学而四处借债,须知越是贫穷的家庭其借债的难度也越大,这个困难国家有理由也有财力担当起来。可能有人会担心助学贷款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风险并不大,因为在我国公平环境和知识经济稳步发展的背景下,接受大学教育的学生应该找到工资较高的岗位,绝大部分人是能够偿还贷款的。不可否认,有极少数虽有还款能力却故意不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还有极少数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只能靠国家财政拨款还贷。虽然有这点风险,但是与建立一项制度培养国家所需要的发展人才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相比,与这项制度所体现的国家道义担当相比,冒这点风险也是值得的。其二,对于地域差异造成的名校、重点院校录取率不公平的情况,可制定教育考试法律,保证每一个考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立大学要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能在招生上向本地区严重倾斜,可立法明确规定本地考生的最高录取率上限和外地考生最低录取率下限,二者相差应在三至五倍以下。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河南人大代表李光宇提出,2008年河南考生上北大难度是北京考生的24倍,2013年增加到31倍。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实现全国范围的统一考试和录取,完全取消地区差异,同时对录取率太低的教育不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另外,由于名校分布不均,可以通过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有所改观。如鉴于人口第一大省河南省的著名高校太少,有人大代表建议:“如果首都高校外迁,希望不要忘了河南,请首先考虑河南,河南人民砸锅卖铁也要给孩子们建几所好大学。比如把中国农业大学迁到中国第一农业大省,比如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迁到国家唯一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4]其建议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首都高校迁移既有利于控制北京市人口总量,还有利于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现状。其三,严厉打击考试中的钱权交易。考试的价值在于其公正性,而钱权交易损害考试的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金钱权力的介入,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金钱权力的主战场,通过钱权交易,用金钱雇佣“枪手”,用权力指使“枪手”,一些并无才华的人通过不正当考试漂白自己而被录取,另一些有才华的人却被拒之门外,考场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肮脏交易场。尽管打击考试作弊对象不分阶层,无论底层、中层、上层人作弊一律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实际上,有钱有权的人在考试作弊中无疑会占居更为有利的地位,严厉打击考试中的钱权交易不仅可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对于底层子弟凭真才实学通过考试和录取也是极为有利的。2014年,我国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出台了改革总体方案和四个配套文件,这其中包括:取消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省级优秀学生、奥赛获奖者等六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高校自主招生不得联考,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京沪两地实施免试就近入学、划片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文件中特别强调通过“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包括:1.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2.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包括:1.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来确保教育公平。
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要求我们采取“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的政策法律,也就是说,将教育资源向穷家子弟和贫困地区倾斜是“雪中送炭”,向富家子弟和富裕地区倾斜是“锦上添花”。孔子为什么说“君子周急不继富”(《论语·雍也》)呢?这是因为雪中送炭比锦上添花能带来更大的效利;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是符合法律之道的。老子也指出:“天之道其犹张弓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道德经》七十七章)老子实际上是批评当时的不公正社会及其所采取的“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政策法律,强者因为既有的强大而变得更为强大,弱者因为既有的弱小而变得更为弱小,这只能使社会的分化越来越尖锐、鸿沟越来越大、冲突越来越激烈,最后导致社会的瓦解。老子开出的药方是“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之道,指出“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道德经》七十七章)。只可惜,人类社会的发展长期处于极其曲折的进程中,老子的高明见解并没有在社会中得到遵从,历代王朝总在“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两极分化中走向灭亡。只有到了法治社会,法律才能够逐渐回到“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之道,逐渐缓解矛盾,在相对和谐的环境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自由发展。在我国目前教育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更应该采取“周急不继富”、“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政策,例如助学金向贫困学生倾斜,使最贫困的学生也能够正常求学深造,使最贫困的学生的潜能也能够发挥出来,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才,使他们融入这个社会,内心油然地深爱着这个社会。相反,如果这些赤贫子弟因为家里贫穷又得不到国家扶助而不能上学发展,一辈子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就会感到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可能产生自卑、消沉、自暴自弃、仇富人、仇社会等不健康心理,成为社会和谐的潜在危险。
应该承认,大部分底层子弟也有机会进入高校,虽然进名校的机会很少。他们将来的工作去向之一是政府机关,这也是他们身份流动的一条路径。高考和公务员考试,都是社会流动的制度设计,也使底层子弟可以通过此途径向上流动。但是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而在落实中也出现了对底层子弟不利的情况。除了经济原因外,导致穷家子弟弃学的另一个原因是找不到好工作。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网络流行语是“拼爹”。问题在于谁能拼爹?当然是官家富家子弟,平民穷家子弟在求职上再次遭遇不公平。据调查,家庭背景与毕业的工作落实率、起薪点正相关联,同样条件的穷家子弟在工作岗位、薪水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那些家庭背景较差的大学生,好不容易熬到毕业,立即又面临工作问题,工资比农民工强不了多少,上大学的巨额付出却回报寥寥,让他们心凉透底、悔恨交加。相反,官富子女却容易进入公务员和国企的优质岗位,工资高晋升快。出身和背景取代能力和勤奋,成为个人发展的关键因素。有些单位以招工对象的社会关系而非个人素质为进人标准,“社会关系”使本来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失效。媒体频频报道,某单位公务员招考“量身定制”,某地提拔官员均为官家富商子弟,某官员因为家庭背景而“坐飞机”上升等等,这些不公平现象经曝光加剧了公众对阶层固化的担忧。想要扭转这种局面,要加强公务员方面的立法,确保公务员录取晋升的公开、公平、公正,扫除裙带人情关系网和暗箱操作。《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但是如何平等竞争,对不正当的录取淘汰采取什么处罚措施,法律还缺乏相应的详细规定,在公务员录取中仍然存在着人情、权力、金钱等不平等竞争的干扰。在公务员录取上还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有学者建议安排子女工作也应以受贿罪论处,这种对受贿罪的崭新理解在当下中国,对于公务员的公平录取也是大有裨益的。可以制定公务员录取的法律实施细则,对于笔试保密、面试的现场打分和考官回避、现场抽签决定面试序号和面试只报序号、面试录像监控等保障措施都应作出详细规定,通过这些正当程序确保公务员招录的合法性,毕竟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
公务员录取应该制定大致统一的标准,禁止招录单位通过“隐性限制”挤掉其他竞争者,而将内定人员录用。所谓隐性条件,包括性别、学历、外貌、健康、疾病、毕业院校、婚姻情况等方面的限制。有些单位自定标准对其他求职者设置“隐性限制”障碍,而对自己的内定人员则绿灯开放。招录看起来很公平,实际是暗箱操作,根据内定的特定人的具体特征来设定招录条件。如内定人是1.68米的男性,隐形规定就要排除女性和身高不足1.68米高的男性。内定人没有某几种疾病,就以这几种疾病作为限制条件,而这几种疾病是常见病,大部分人难免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诸如此类的限制,最终的目标是把其他参考者排挤掉而将自己内定的人录上来。这样的公务员考试,形式上也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这些环节也较为公正,但“隐性限制”使这些环节纯粹是走过场,并无实际作用。因此,此等的录取公平形式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暗箱操作。人情、权力、金钱都可以成为暗箱操作的筹码,底层子弟因为不具备这样的筹码而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因此,要通过法律禁止公务员招录中的“隐性限制”,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招录为公务员,法律没有规定的,招录单位不得随意设置“隐性条件”,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而优质的资源配置必须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没有公平竞争,就不可能有优质的资源配置,就不能保障较高的经济效率。以我国来说,中小企业主要吸收底层子女就业,而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中处于明显的劣势,这就导致其效率低下,人员工资低,底层子女只能够挣得维持温饱的工资,没有其他收入支撑更进一步的发展,摆脱不了底层子女还是底层的恶性循环。在市场竞争中底层子女也处于明显的劣势,如在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方面,底层子女也被设置层层障碍,创业之路甚为艰辛。有识之士指出:“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是当前阻碍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原因。但其实,这些原因还是表层性质,根本的问题是这些制度本身的不公平,其在有意或无意地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5]长此以往,接受劣质教育、从事低收入工作将会在底层延续和固定化,自身禀赋并不处于劣势的底层子女却在恶劣的环境下举步维艰,心灰意冷,碌碌无为,对上层可望而不可即,这就导致社会上层和底层的僵固化、对立化,导致上层和底层自我繁殖,而社会最稳定最具有活力的中间层却日益萎缩,这是一种令有识之士不寒而栗的可怕现状。“短板理论”认为,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长短不一的木板组成的,木桶的盛水量只被短板限制,是短板的高度而非长板的高度决定着木桶的盛水量,这就是“短板效应”。底层正是社会的短板,底层的幸福感决定着社会的幸福感,底层的前途和希望决定着社会的前途和希望。法律帮助底层是雪中送炭,帮助上层只是锦上添花,前者更具有边际效应,法律应在提升底层上下工夫。对于底层向上发展而言,最重要的并不是政策倾斜和扶持,而是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在不公平竞争的环境里,底层永远处于不利的发展环境,向上的通道被严重堵塞了。因此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对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了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通过法治建立公平社会,在上学、工作、市场准入、户籍等方面消除底层与上层子弟之间的不平等,打通底层向上的通道,让他们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脱颖而出,那么一大批原本优秀的底层子弟就能够将潜能变为现实,将自身的禀赋发挥到极致,受到适合的教育、从事适合的工作、得到适合的收入、做出适合的社会贡献,并感悟到,在公平的法治社会,卑微出身不是向上的障碍,自身的努力必有公平的回报,命运自己决定,虽在底层,上升之道却是畅通的,这才是一个公平的因而有拼劲、有前途、有希望的社会。正如梅因所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6]97这还要求契约的独立性不受身份的干扰,而底层在上学、考公务员等方面的契约,受到身份的严重制约和干扰,因此谈不上真正的契约,在本质上尚没有脱离“身份”的藩篱,这种状况背离了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7]8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1正义是法律的上司和灵魂,法律是正义的承载者,没有正义的法律就不会有正义的存在。法律正义体现在底层上就是平等,平等包括“平等对人”和“结果平等”两种,对于底层而言这两种平等固然都需要,但“平等对人”更为重要。哈耶克认为:“平等地对待人们(treating people equally)与试图使他们变得平等(attempting to make people equal)这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像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a new form of servitude)。”[9]22在哈耶克看来,自由状态下的平等就是“任才能驰骋”,这一要求包括三个含义:一是清除阻碍个人发展的任何障碍,二是取消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三是国家为改进人民之状况的任何措施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人。[10]111就目前我国底层而言,既没有受到平等对待,更没有结果平等,而对于他们的发展而言,前者的危害性更大,严重阻碍他们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打通底层上升通道,使包括底层子弟的每一个人受到平等对待因而能够健康成长和自由发展,促使每一个人对社会的认同、融合、参与,打破阶层之间的身份世袭化,促进各阶层之间的正常流动,“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充满活力的、流动的、清新的、和谐的正义社会就会建立起来,成为每一个公民成长和发展的优质平台,达到孔子所说的“近者说,远者来”(《论语·子路》)的法政文明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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