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琦 郭开元 张萌 张晓冰 胡发清 杨江澜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都在逐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严峻。通过调研,总结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和主要特征,并通过对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和主客观原因,指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值得关注的问题,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层面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主要特征 主客观原因 对策与建议
2017年3月至5月,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在有关省级团委的帮助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课题组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专题调研,先后赴四川、宁夏、北京、江西、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吉林和云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实地调研。课题组深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学校、社区等场所,通过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3984份,回收有效问卷3840份。其中,发放未成年犯调查问卷705份,回收有效问卷667份;发放成年犯问卷492份,回收有效问卷469份;发放工读学校学生问卷456份,回收有效问卷419份;发放包括普通中学生和高校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学生问卷2331份,回收有效问卷2285份。从中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包括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与同辈群体对比的资料,以及与2013年、①2014年②等不同年代同一群体进行对比的第一手资料。
开展这次调研对于深入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解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矫治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
1.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情况。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变化反映了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整体状况的变动趋势。从总体上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长年维持在较高水平,呈现出快速增长后又逐年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的数据看,从2000年至2008年快速增长,从2000年的41709人上升到2008年的88891人。从2009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逐年递减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09年的77604人下降到2016年的35743人,平均每年递减10.76%。
2.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情况。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情况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数据看,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例从2000年开始上升,由6.5%(2000年)上升到9.8%(2005年),从2006年开始下降,由9.8%(2006年)下降到2.9%(2016年),平均每年下降0.6个百分点。
3.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总体状况。犯罪率是反映犯罪密度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变化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的变化趋势,通过与青少年犯罪率、总人口犯罪率的比较可以分析和研判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在总人口犯罪率逐年上升的状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率和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下降,这明显体现了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征
1.性别特征。在性别结构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以男性为主,男性未成年犯占绝大多数。在所调查的未成年犯中,男性占97.6%,女性占2.4%。调查数据表明,在罪名上,未成年犯体现出一定的性别差异。如图4所示,男性未成年犯的主要罪名是抢劫罪(46.8%)、故意伤害罪(17.5%)、强奸罪(14.5%)、盗窃罪(10.6%)等;女性未成年犯的主要罪名是贩毒罪、抢劫罪、强迫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总体分析,男性未成年犯的罪名中暴力犯罪类型居多,女性未成年犯则呈现出非暴力性的特点,主要是毒品犯罪和性犯罪。
2.年龄特征。在年龄结构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以15岁和16岁为主。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2017年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6.6岁,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7岁。故意杀人罪的首次犯罪年龄平均值为14.1岁;其次是抢劫罪,首次犯罪年龄平均值为14.3岁;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首次犯罪年龄平均值均为14.5岁。
3.身份特征。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成年犯中,独生子女占32%。在成长地方面,44.9%的未成年犯来自农村,19.0%的来自乡镇,16.8%的来自县城,7.2%的来自市郊区。如图6所示,未成年犯在成长地方面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
4.文化特征。在文化程度方面,在所调查的未成年犯中,小学的占26%,初中的占63.9%,中专或高中的占9.9%,本科的占0.2%。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中小学为主,其中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最高,比成年犯高出10.4个百分点。
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与具体罪名密切相关。如图7所示,在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未成年犯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远高于文化程度为中专或高中、本科的未成年犯;在文化程度为中专或高中的未成年犯中,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所占的比例大。由此可见,文化程度偏低的未成年犯更容易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5.性格特征。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在未成年时期的负面性格特征占48.2%,其中,19.4%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暴躁,偏执的占8.9%,孤独的占6.9%,冷酷的占6.3%,自卑的占5.7%,抑郁的占4.7%,懦弱的占2.6%。通过数据比较发现,未成年犯的积极性格特质比普通未成年人低,负面的性格特质高,尤其是未成年犯的性格特点是暴躁的比例为19.4%,比普通未成年人高9.4个百分点。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的性格特征与具体罪名密切相关。如图8所示,犯故意杀人罪的未成年犯的孤独性格非常明显,开朗性格则相对较少;犯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犯的暴躁性格突出;犯强迫组织卖淫罪的未成年犯的正直感是最低的,犯强奸罪的未成年犯的自卑感则较为强烈。另外,男性未成年犯的负面性格特征主要是暴躁、偏执、冷酷、孤独和自卑,而女性未成年犯的负面性格特征主要是偏执、暴躁和孤独。
(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特征
1.犯罪类型特征。根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具有集中性和复合型等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具有集中性。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分布在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盗窃罪。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抢劫罪和盗窃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之间。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抢劫罪占35.8%,故意伤害罪占33.2%,盗窃罪占17.73%,强奸罪占8.45%。2017年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抢劫罪占52.3%,故意伤害罪占18.6%,强奸罪占11.2%,盗窃罪占9%。通过数据比较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以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为主,这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关。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处在成长过程中,与成年人相比,心智不成熟,是非判断能力弱和自我控制力较低,情绪易波动,缺乏理性,其身心发展的矛盾性使得其犯罪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冲动性和暴力色彩。
与成年犯的犯罪类型相比较,未成年犯在暴力犯罪方面,明显超过成年犯,其中,未成年犯触犯抢劫罪的比例较高,为52.3%,超过成年犯16个百分点;未成年犯触犯故意伤害罪的比例为18.6%,超过成年犯2.5个百分点;未成年犯触犯寻衅滋事罪的比例为3.6%,超过成年犯0.7个百分点。在性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方面,未成年犯明显低于成年犯,其中,在性犯罪方面(强奸罪、猥亵妇女罪),未成年犯所占的比例为11.7%,低于成年犯(20.4%);在毒品犯罪方面,未成年犯所占的比例为1.9%,低于成年犯(5.4%);在财产犯罪方面,未成年犯所占的比例为10.4%,低于成年犯(14.7%)。
(2)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具有多行为性。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犯作案过程中触犯多个罪名的现象增多。2009年调查数据显示,多种类型犯罪行为混合交织在同一个未成年罪犯身上。未成年人在實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
部分未成年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不择手段,同时实施多种犯罪行为。由某一犯罪动机支配实施了数个行为,往往侵犯多种法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这反映了部分未成年犯在作案过程中极不理智的特点,与成年犯相比更容易冲动,实施犯罪时不计行为后果。
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特征。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具有客观性和可知性的特点。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主要包括人身、金钱或其他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是金钱的所占的比例较大。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多数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手段特征。犯罪手段是犯罪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主要有暴力、欺骗、偷盗等。其中,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的是74.4%,使用盗窃手段的是9.0%,使用欺骗手段的是0.9%。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具有较强的暴力性质。另外,调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方法趋于复杂和成人化,与其单纯、幼稚的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极不协调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的发展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可以学习模仿的犯罪方法。
4.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征。刑罚是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后果,刑期的长短反映了刑罚的轻重程度。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的刑期是1年以下的比例为4%,1~2年的占21.8%,2~5年的占 47.5%,5~10年的占22.8%,10至15年的占2.9%,15年及以上的占0.8%,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占0.2%。与成年犯相比,未成年犯被判处5年以下的短期刑所占的比例大,为73.3%,比成年犯(52.5%)高20.8个百分点。这是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未成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犯判处短期刑,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
5.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特征。调查数据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大,为79.2%,超过成年犯中共同犯罪的比例(72.4%)。这与未成年人容易受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不良心理的影响有关。
在共同犯罪中,51.4%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没有成年人参加,共同犯罪成员完全由未成年人组成。在共同犯罪角色分工方面,40%未成年犯的是从犯,39.3%的是主犯,17.9%的是胁从犯,2.8%的是教唆犯,其中,胁从犯的比例高出成年犯8.3个百分点。这说明未成年人被威胁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数占一定比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调查发现,未成年犯在共同犯罪中成为主犯的原因主要是讲义气(41.2%)、下手狠(21.8%)。
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同伙关系形成的时间上,61.5%的是早已形成,38.5%的是临时拼凑。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成员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主要进行抢劫、打架斗殴、盗窃等活动,行为带有随机性与幼稚性,临时组成或组织结构不稳定,往往在数次犯罪活动之后而散伙。因此,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团伙呈现松散型、临时纠合性等特征。
(三)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特征
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能够直接反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受多种因素影响,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冲动(40.4%)、哥们义气(24.7%)、追求享乐(18.3%)、好奇(14.9%)、他人教唆(12.5%)、为钱所迫(10.5%)、网瘾(6.9%)、报复(3.7%)、性需求(2.7%)。与成年犯相比,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是他人教唆、哥们义气的比例高,其中,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是他人教唆的比例高出成年犯4.7个百分点,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是哥们义气的比例高出成年犯3.7个百分点。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
要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单单了解他们的犯罪特征是不够的,需要通过相关对比才能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因此,本次调研在吸收和借鉴之前两次调查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就未成年犯罪人相关因素进行两个角度的对比考查。
一个角度是以未成年犯罪人为参照点,对其在相关犯罪影响因素上与成年犯、工读生、普通中学生和高校大学生等相关群体的差异进行了对比,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课余生活、不良行为(应对)和网络因素等五大方面,这是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因素对比的重点内容,也是主体内容。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年龄在14~18周岁之间)与未成年犯属于同一年龄阶段外,为更好地达到对比效果,增加了对于成年犯和高校大学生群体两个成年群体的考查,虽然二者的生理年龄均已超过18周岁,远超过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有些甚至超过了25周岁的青少年年龄界限,但是,本调查要求他们回忆自己在未成年时期(主要是指14~18周岁)的相关情况,做出对应回答。因此,默认未成年犯可以与二者的相关调查内容进行对比。之后为行文方便,在个别地方,会将普通中学生和高校大学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仍属于青少年范围)统称为普通青少年。
另一个角度是以2017年的未成年犯罪人为参照点,对其在个别犯罪影响因素上与2014年未成年犯罪人群体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因为相较于之前的版本,201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更新了内容,不同年代版本间重合题目不多,因此,此次调研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代效应对比仅集中于2014年与2017年两个未成年犯罪人群体的个别因素。此外,在进行2017年未成年犯罪人与相关群体的对比时,会加入对于2014年与2017年两个未成年犯罪人群体相应影响因素的年代对比,以说明同一群体间不同年代的影响因素作用。
不论是2017年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对比,还是其与2014年未成年犯群体的对比,均采用同质性卡方检验(又称独立卡方检验)进行,即对各个比较群体在具体影响因素题目上的有效人数分布进行比较分析。根据卡方值(χ2)和标准残差值(SR,观察频数和期望频数间的标准差)作出统计差异性判断。卡方值(χ2)及其差异显著性水平是衡量各群体在各影响因素项目上是否存在差异的标准,当p<0.05时表明差异显著。标准残差(SR)的绝对值超过2.0,表示观察频数和期望频数间的差别对χ2的统计显著性起到主要作用。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各个群体在问卷回答中存在答题遗漏、题目选答等情况,故各个群体在调查问卷每一道题目上的有效答题人数并非完全一致,会存在一定的人数差异,但并不影响对相关特征差异的分析判断。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个体的第一所学校,对于个体的心理發展和行为习惯养成都具有重要影响,无疑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次调研从父母背景、养育方式、家庭模式和亲子互动等四个层面对包括未成年犯在内的五个群体进行了对比考查,每个层面又分若干角度去分析,在这里仅呈现部分研究结果。
1.父母的文化程度,具体包括父亲的文化程度和母亲的文化程度。(1)父亲的文化程度。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五个群体父亲文化程度的相关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不同类型的人群父亲文化程度的人数分布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父亲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父亲具有初中学历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父亲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父亲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普通中学生父亲具有硕士和博士文化程度的人数也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父亲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父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成年罪犯父亲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数也相对显著偏多,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父亲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不论是工读生,还是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其父亲具有本科和硕士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未成年犯中父亲具有博士文化程度的人数也表现出相对显著偏少。整体就父亲的文化程度而言,表现出普通中学生好于大学生,大学生好于工读生,工读生好于成年犯,成年犯好于未成年犯的态势。
2014年和2017年所调查的未成年犯群体父亲文化程度的人数分布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2014年和2017年两次未成年犯群体父亲文化程度呈现出显著性差异,但显著性差异程度不大,表现为各个组内群体标准残差的绝对值均未超过2。具体而言,2014年未成年犯群体父亲的小学文化程度相对显著偏少,初中文化程度相对显著偏多;而2017年未成年犯群体父亲的小学文化程度相对较多,初中文化程度相对显著偏少。两个年份调查群体父亲为本科学历的绝对数量都少。
(2)母亲的文化程度。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五个群体母亲文化程度的人数分布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母亲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显著偏少,工读生母亲具有初中学历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母亲具有中专或高中和本科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普通中学生母亲具有硕士和博士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母亲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人数显著偏少,成年犯和未成年犯母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母亲具有中专或高中、本科和硕士文化程度的人数显著偏少,未成年犯母亲中没有人具有博士文化程度,相比而言,人数显著偏少。整体就母亲的文化程度而言,表现出普通中学生好于大学生,大学生好于工读生,工读生好于成年犯,成年犯好于未成年犯的态势。
2014年和2017年所调查的未成年犯群体母亲文化程度的人数分布情况的对比结果显示,两个群体母亲的文化程度也体现出相似差异,即2014年未成年犯群体母亲文化程度为小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文化程度为初中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2017年未成年犯群体母亲文化程度为小学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文化程度为初中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
2.养育状况,主要包括12岁之前主要由谁照顾、是否属于单亲家庭等因素。(1)12岁之前主要由谁照顾。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仅有50%左右的未成年犯在入监前和亲生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一起,这说明隔代抚养等情况比较常见。这从五个群体的比较中也可得到印证。分析比较结果显示,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3到12岁间被妈妈爸爸看护的相对于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工读生来说显著偏少。
(2)是否属于单亲家庭。五个群体是否属于单亲家庭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型人群呈现出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来自单亲家庭的人数显著偏少,未成年犯、成年犯和工读生来自单亲家庭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这其中未成年犯单亲家庭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5.8%。
3.家庭模式,主要包括未成年时期父母间的感情和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两个角度。
(1)在未成年时期,父母间的感情。五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与父母的关系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型人群呈现出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未成年时期与父母关系很好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未成年犯和成年罪犯未成年时期与父母关系很好的人数显著偏少;即使是未成年时期与父母的关系较好的人数统计中,未成年犯的相关人数也显著偏少;不论是未成年时期与父母的关系一般,还是不好,都表现出相同的态势: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相关人数显著偏少,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群体相关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未成年时期与父母不生活在一起的人数统计差异性检验表明,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相关人数显著偏少,而成年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相关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这说明,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且关系较好的情况比较普遍,而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情况相对较少,且与工读生一样,即使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三者与父母的关系也不尽如人意,相对落后于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 如表5所示。
(2)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5个群体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型人群表现出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成年罪犯群体选择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家庭成员有犯罪记录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成年罪犯、未成年犯和工读生群体在相关人数上相对显著偏多,其中未成年犯有犯罪记录的人数虽然少于成年犯,但超过了14%,需要重视。
4.亲子互动,主要包括有无零花钱和监护人的抚养方式。
(1)在未成年时期,有无零花钱。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有无零花钱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不同类型人群表现出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群体选择未成年时期有零花钱但时间不定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有零花钱且时間固定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但工读生和未成年犯群体在该项选择上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成年犯群体选择每次10元以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和成年罪犯群体选择每次给10-50元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和未成年犯在此项选择人数上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群体选择每次给50-100元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未成年犯在此项选择人数上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群体选择每次给100元以上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在此项选择人数上相对显著偏多。
(2)在未成年时期,监护人的抚养方式。
5个群体未成年时期监护人的抚养方式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关心疼爱,正确引导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群体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其中未成年犯还要低于成年犯近2个百分点,只有37.9%;两个罪犯群体选择要求严格,事事过问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一味顺从,过分溺爱以及经常打骂,家庭暴力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群体选择这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其中未成年犯还要高出成年犯4个百分点;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放任自由,不管不问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个罪犯群体在此项目上做出选择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工读生群体选择赶出家门项目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因素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在个体的生命历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次调查从学习状态、学习压力、人际关系和法律认知等四个层面对包括未成年犯在内的5个群体进行了对比考查。
1.学习状态,主要包括是否经常逃学和学习氛围等。
(1)在未成年时期,是否经常逃学。
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是否经常逃学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7所示,不同类型群体在未成年时期是否逃学问题上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没有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其他三个群体相对显著偏少;不论是选择离开过学校,时间不超过3个月,还是离开过学校,时间超过3个月,都表现出同样的差异态势,即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在这两个项目上选择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在这两个项目上选择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2)在未成年时期学校的学习氛围。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学习的学习氛围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8所示,不同类型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认为学习氛围很好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其他三个群体则恰恰相反,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认为学习氛围较好的人数,大学生群体相对显著偏多,而两个罪犯群体则相对显著偏少;选择一般和较差的人数,则表现出相似的人数分布,即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其他三个群体选择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选择学习氛围很差的人群中,大学生群体相对显著偏少,而两个罪犯群体则相对显著偏多。
2.学习压力,主要包括学习压力和压力来源。
(1)在未成年时期学习压力。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学习压力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9所示,不同类型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工读生选择压力大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则在此项目上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选择压力不大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个罪犯群体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2)未成年时期学习压力的来源。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学习压力的来源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群体选择来自父母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普通中学生选择此项的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选择学习压力来源于老師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其他三个群体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选择学习压力来源于同学竞争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其他三个群体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群体将社会就业作为学习压力来源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普通中学生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选择其他作为学习压力来源的人数分布中,大学生群体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相对显著偏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学生在未成年时期学习压力来源相对集中,而工读生学习压力的来源相对比较多元,至少比其他四个群体要广泛一些。
3.人际关系,主要指师生关系与校园暴力处理方式。
(1)在未成年时期师生关系的满意程度。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师生关系的满意程度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0所示,不同群体表现出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普通中学生群体对未成年时期师生关系选择非常满意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群体对未成年时期师生关系选择满意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对未成年时期师生关系选择一般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对未成年时期师生关系选择不满意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此项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2)校园暴力(欺凌)最佳处理方式。
5个群体认为受到校园暴力(欺凌)最佳处理方式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同样通过暴力手段报复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其他三个群体在此项目上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其中有49.2%的未成年犯选择此项;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忍气吞声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个罪犯群体在此项目上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告知家长或老师寻求帮助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两个罪犯群体在此项目上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诉诸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其他三个群体在此项目上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其中有4.4%的未成年犯选择此项,只比成年犯稍高些。
4.法律认知,主要包括是否开设法制教育课和了解法律的渠道。
(1)在未成年时期是否开设法制教育课。
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开设法制教育课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未成年时期没有开设法制教育课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在此项目的选择上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在此项目的选择上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大学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未成年时期长期开设法制教育课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其中未成年犯选择此项的仅为12.7%,只比成年罪犯高出1个百分点;大学生群体选择开设法制教育课,但没有坚持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2)在未成年时期了解法律的渠道。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了解法律的渠道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1所示,不同类型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选择从学校法制课堂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两类罪犯群体选择此项目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选择从同学朋友处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类罪犯群体在此项目的选择人数却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选择从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类罪犯群体在此项目上的选择人数却显著偏多;大学生群体选择从报纸杂志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但是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在此项目上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和工读生选择从广播电视媒体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类罪犯群体选择此项目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群体选择从互联网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未成年犯选择从互联网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从其他渠道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两类罪犯群体选择其他途径了解法律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课外生活因素
家庭和学校之外,未成年人还面对着诸多复杂的环境,休闲、交友恋爱等课外生活因素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1)在未成年时期最经常去哪些场所。
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最经常出入场所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未成年时期经常出入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经常出入歌舞厅和网吧的人数相对显著较多,其中42.6%未成年犯选择网吧,明显又高于工读生和成年罪犯,两类罪犯群体选择经常出入游戏厅的人数相对显著较多;成年犯群体选择经常出入台球馆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未成年时期经常出入电影院、青少年宫、文化宫和图书馆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选择经常出入青少年宫、文化宫和图书馆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两类罪犯群体选择经常出入电影院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
(2)在未成年时期,经常在一起的玩伴。
5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经常在一起的玩伴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群体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与在校学生交往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两类罪犯群体在此项目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与社会闲散人员,不学习不工作,学历是初中以下和高中以上的人交往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而两类罪犯群体在此项目的选择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多,成年罪犯为53.9%,未成年罪犯为56.8%;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与已经工作的人交往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和未成年犯群体在此项目的选择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多。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行为等个人因素
除了上述外在因素,犯罪未成年人个体的心理和行为因素也影响着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出。
5個群体未成年时期有过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差异显著。具体就不良行为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在没有所涉及问题行为上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SR分别为5.4和15.9),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在没有所涉及问题行为上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SR分别为-5.9、-12.1和-14.7)。大学生群体在旷课、夜不归宿和抽烟等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在饮酒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普通中学生群体则在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抽烟等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工读生群体则在旷课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在携带管制刀具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成年罪犯在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和抽烟等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在饮酒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未成年罪犯在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抽烟等问题行为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就旷课、夜不归宿而言,分别为48.2%、16.4%,需要重视。
研究还表明,不同类型群体未成年时期接触反主流文化,价值观偏差的情况也存在显著性差异。统计分析显示,未成年犯崇拜科学家的比例为10.7%,比普通未成年人低28.5个百分点;未成年犯崇拜文学家的比例为3.6%,比普通未成年人低近28.8个百分点;未成年犯崇拜现实中的英雄人物的比例为5.6%,比普通未成年人低20个百分点。而未成年犯崇拜有钱有势的人的比例为26.4%,比普通未成年人高15.5个百分点。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因素
随着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网络既可能给未成年人提供学习渠道,也可能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很多未成年犯过多地受到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长时间上网也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1)未成年时期每天上网的时长。
大学生、普通中学生、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5个群体每天上网时长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每天不到1小时和1-2小时时间上网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3个群体在这两个项目的人数选择均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每天3-4小时时间上网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群体此项目的选择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每天5-6小时时间上网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和未成年犯两个群体在该项目的人数选择均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每天超过6小时时间上网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三个群体在这个项目的人数选择均相对显著偏多,其中未成年犯选择比例最高,达到38.5%。
此外,通过2014年和2017年的未成年犯群体每天上网时间的对比显示,2014年未成年犯群体通常每天的上网时长不到1小时和超过6小时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而通常每天的上网时长5至6小时之间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2017年未成年犯群体通常每天的上网时长不到1小时和超过6小时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通常每天的上网时长5-6小时之间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
(2)未成年时期上网的目的。
5个群体未成年时期上网目的的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选择看新闻和查学习资料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多,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群体选择这两个项目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大学生和普通中学生群体听音乐、聊天和玩游戏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少,而工读生、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犯群体选择这3个项目的人数均相对显著偏多;大学生群体选择看视频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而普通中学生选择此项目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少;普通中学生选择浏览网络色情暴力信息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工读生群体选择其他目的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家庭层面。
要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抚养,从心理上给予他们安全感和满足感,提高未成年人的抚养质量。要加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善《民法总则》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性质区分开来,同时对监护权的剥夺、转移、撤销等作出详尽的规定。要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水平,增强其家庭教育的积极效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要加强家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及时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反对和杜绝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温馨的家庭氛围。
2.学校层面。
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法治讲座、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教育。要加强价值观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热爱国家,关爱他人;倡导正确的行为规范,促进未成年人遵守道德行为准则。要推进心理健康教育,要配备用好专业的心理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课程和心理咨询,尤其是要教育未成年学生如何应对暴躁、偏执等负面情绪。要发展专门学校教育,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做到提前预防和重点预防,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社会层面。
要着力构建零犯罪社区,形成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及时帮扶社区内的困境未成年人,维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优化社区环境,加强对社区内营利性娱乐场所的管理,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出入营利性娱乐场所。要构建健康的网络文明保护工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若能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要积极创建无标签色彩的“青少年社会适应性教育服务中心”, 培训专兼职社工和志愿者,服务有困惑青少年及其家庭。
参考文献
[1] 操学诚、路琦等:《 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6期。
[2] 路琦等:《 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3期。
[3] 路琦等:《 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4期。
[4]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状况及对策的调查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6期。
[5] 刘世恩:《试论我国少年收容教养制度建设》,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4期。
[6] 黄兴瑞、曾贇、孔一:《少年初犯预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7] 刘若谷、苏春景:《虞犯制度背景下工读学校改革走势的思考》,载《中国特殊教育》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