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林
【主题导引】
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屡现报端,骇人听闻。2013年11月,重庆10岁女童无故殴打一男婴并致其从25楼坠地。2014年5月,山东招远一名未满14周岁的“全能神”信徒当众将一名女子活活打死。2015年10月,湖南邵阳三个未满14周岁的学生为抢劫财物竟以木棒殴打留守学校宿舍楼的教师李某并最终致后者死亡。2016年7月,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个13岁的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行为严重化的趋势与我国立法、司法的初衷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也令立法者、司法者、法学研究者等感到困惑,让社会深感不安,因为它反映的不只是现在,更是关乎国家与社会的“未来者”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对于犯罪的认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能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频发,关于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论尤为激烈,并形成了降低论、不变论和弹性论等观点,反映出了社会各界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高度关注。是故,本刊特邀请犯罪学和刑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理论研究前沿与司法实践现状展开研讨,回应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热切关注,以期能够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与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完善贡献智识。
张俊英老师主要针对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侵害案件频繁发生的现状,力图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反控责任年龄”规则,以解决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侵害现象。其指出,现实残酷案例的不断涌现警醒人们需要反思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反思不能仅通过反对或者维持现有规定来实现,而应当从刑法的逻辑结构着手。对此,英美法系的“恶意反控责任年龄”规则可提供较好的借鉴。对于“恶意反控责任年龄”规则在我国刑法的本土化构建,其指出,“恶意反控责任年龄”规则在我国刑法的本土化对接不仅仅是一般的规则移植,更是对我国刑法立法取向与刑法发展模式有着较大影响的规则嵌入,不宜直接照搬到我国刑法制度中,但其逻辑取向、规范模式可以借鉴,即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弹性规定、逐步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规范模式,并在刑法分则中增加处罚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實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以及多次进行的放火、爆炸等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特别款项等。
杨统旭检察官主要针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和所产生的困境,提出了诸多应对之策。其指出,在理论上刑事责任年龄已不符合实质因素即当前青少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中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由于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质的放纵。面对以上困境,刑法应当予以应对从而发挥保障社会的功能,必须走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刑法即是重打击并适用刑罚的误区。而在澄清这个误区的前提下,可以尝试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借鉴美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种相对弹性的制度模式设置恶意负责年龄阶段。当然,其也指出,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范围及恶意认定标准等方面也应当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考量。
鲍新则博士主要针对成年人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共同犯罪应如何处罚的问题进行研究。其指出,共同犯罪的规定旨在明确各共同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有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模式;从属性说是区分制下的产物,其旨在为狭义共犯减轻刑事责任,独立性说缘于教唆未遂的特别规定;间接正犯原本是为了弥补极端从属性说的漏洞而创制的概念,随着限制从属性说的普及和推广已经足以修补处罚上的漏洞和处罚的不均衡;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均没有正犯概念的土壤和养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也不具有犯罪的主体资格,应该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视为刑法上的物,对成年人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