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
我退休不久,2000年秋与李某再婚,我俩并于2006年春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登记在李某名下。我俩感情不错,李某有儿女,他担心我将来在房产继承上受气,于是在2012年秋请人打印了赠予书一份,上面载明:“在我百年之后,我与何丽华婚后共同财产——我们现共同居住的阳光小区二室住房,属于我的份额部分全部赠予我妻子何丽华继承。身前立言人: 李某。”2014年12月25日,李某因病死亡后,我提出按照李某所立赠予书,阳光小区楼房归我所有。李某的子女们认为,我提供的赠予书不真实,是其父亲在病重期间受我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按份额共同继承该房产其父亲的份额。他们的说法对吗?
读者 何丽华
何丽华读者:
且不说李某子女们所言是否有证据证明,单看李某所立赠予书,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与文字表述看,该赠予书属于遗嘱性质,应视为遗嘱。更因该遗嘱并非李某亲自书写,所以系代书遗嘱。而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李某的赠予书(实为遗嘱)因缺少见证人在场见证,故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无效,属于形式上的不合法。
遗嘱无效后,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你可主张适当多分遗产。
律师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