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态治理中腐败归因偏误及其矫正

2018-01-27 20:42袁明旭
探索 2018年4期
关键词:偏误归因腐败

袁明旭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归因理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产物,在解释、说明、预测和控制人类行为中具有基础性意义。心理学的归因研究不同于学术上的因果学理分析,是对人们关于社会问题的一种自发性群体心理意识的探究,这种群体意识是社会舆论的基础和显现。归因是人的一种自发的普遍性心理认知行为,“是指人们根据行为或事件的结果,通过知觉、思维、推断等内部信息加工过程而确认造成该结果之原因的认知活动”[1]2。归因的结果对人的心理预期和后续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正确归因有助于提高行为的积极性并产生对自己及他人有利的合理行为,而错误归因则会导致行为动机的削弱和越轨行为。

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违背法律、道德等规范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对腐败的原因也有了较为正确的认知。但毋庸讳言,仍有一些人存在着腐败归因错误和偏差,制约着腐败的源头式治理。腐败归因是人们对腐败发生原因的认知和归属。腐败归因偏误是将腐败原因错误归属于似是而非的非根本性和源头性的因素。腐败归因偏误误导人们对腐败及其治理的态度、认知、情感、行为、策略和价值取向。腐败归因偏误常常弥散于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风气、政治文化和社会心理产生着潜移默化的浸淫腐蚀。十八大以来,经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2]。2013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人员208 306人[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4]67。本文拟通过对腐败归因偏误的分析和矫正,以期对政治生态治理有所助益。

1 当前腐败归因偏误的主要表征

对腐败归因探讨是研究人们对腐败问题的群体心理意识倾向。“参与腐败的个人经常会为腐败行为提供合理化的解释,让自己和其他人相信他们不是腐败的,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5]根据研究者所发现的主要归因偏误种类,本文拟据此探讨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以下几种腐败归因偏误。

1.1 腐败的基本归因偏误

基本归因偏误是人们对行为进行归因时的一种高估内在倾向作用而忽视情境因素作用,或忽视内在倾向而高估情境因素作用的两极化倾向。社会心理学家罗斯为强调这种归因倾向的普遍性、活跃性和非逻辑性,而将其称作“基本归因错误”(the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FAE)[6]。腐败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对腐败归因的基本偏误也是普遍存在的。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个人因素,认为腐败完全是由腐败者自身内在因素所导致的,是素质不高、观念错误、信仰缺失、作风不正、价值错位、贪图享乐等原因诱致的,“人们常常将某人特定的社会角色所引起的行为归因于这个人的个人特质”[7]45。这些原因本无可厚非,但忽视了外在情境性因素作用。这种归因源于民众对领导者的工作情境、生活场景和社会关系比较陌生,而领导的个体因素则较为凸显,更容易引起关注聚焦,在腐败归因时就易倾向于个人内在特质因素,而对情境性因素关注较少。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外在情境压力因素,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体制下为了招商引资提高经济增长率,有些领导干部与国内外企业家打交道,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人情往来,送礼行贿受贿也在情理之中,并且这也不是违法违纪的原则性问题。曾经一度流行的“腐败合理论”“反腐阻碍经济增长”的论调就是这种错误归因的注脚。比如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某在受审时认为,“我没有受贿动机,所履行的是正常职务行为,是为了发展经济,体现了发展才是硬道理”[8]。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他者,认为是别人导致了自己的腐败。有的官员把腐败归因于受他人指使,是上级领导、家人、情人、商人等导致了自己的腐败。如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原副主任王某在庭审时说:“我贪污,全怪上级领导让我当领导!”[9]有的官员把腐败归因于家人,认为是为了儿子、妻子等才贪污受贿。有的官员把腐败归结于不敢得罪比自己权势大的人,甘肃省庆城县原县委书记张某称是为了避免成为人民的罪人才不得已受贿,如果拒收钱,“很有可能伤害了我们县民营企业家的自尊心,万一导致项目夭折,我岂不是成了人民的罪人”[10]。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社会环境所致,认为是社会风气不好才导致自己随波逐流而贪污受贿。“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就是其典型的托词。“个人总是将自己的意识更多地指向外部世界,而不是自我,所以在归因时他们常常意识不到自身特质对引起行为的重要性,而将注意的焦点放在了外部。”[1]59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某因买官卖官、收受贿赂被审判时对办案人员说:“中国是礼仪之邦,春节收红包属于礼尚往来。送者是出于情意,收者岂能驳他们的面子;这就像小孩子们收压岁钱一样,正常得很,不违法!”[11]有的民众也把腐败归因于社会环境不好,一面痛骂贪官,认为无官不贪,一面却又为追逐自己不正当利益而去行贿搞不正之风,殊不知自己就是社会环境的一分子。这是一种助纣为虐的“平庸之恶”。

1.2 腐败当事人-旁观者的归因偏误

当事人-旁观者归因偏误是指当归因者作为旁观者或观察者对他人行为进行归因时,更多地倾向于将别人的行为解释为由其个人因素导致,而忽略外部情境因素的作用。“有一种普遍的倾向:活动者将他们的行为归因于环境的要求,而观察者将同一种行为归因于稳定的个人倾向或特质。”[7]47作为旁观者的民众对腐败归因倾向于高估腐败者的素养、人格、态度、价值观等内在因素。在各种网络、微博、微信等的网民评论和民间议论中,对查处的腐败分子的评论较多的就是“无官不贪”“在官场中,哪个官员没有问题”。这种归因高估了腐败者的个人因素。

典型的当事人-旁观者归因偏误是把腐败归因于家庭出身,认为出身贫寒、家庭贫穷是腐败的根源。旁观者把被查处官员的家庭出身作为其腐败的内部个人因素,认为出身贫苦的身份决定了其必然腐败。作为当事人的腐败者,在归因时往往把其作为外在无法选择决定的客观性因素。这种归因偏误较为普遍并具有较大迷惑性。有人认为,大多数贪官都出身贫寒,比如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李某3岁丧母,靠每周自己背的2斤大米和一瓶泡菜考上大学,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叶某高中毕业前没穿过从商店买的鞋[12]。这实质上是一种落后的错误的“血统论”归因。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外在无法控制主导的客观因素。云南省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在忏悔时虽然谈到了自身腐败的原因在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但更多强调的是客观外在情境因素的影响,他说“是2005年以后,自己也60岁了,又生了一场大病,这个时候思想就抛锚了,就追求物质的金钱的”[13]。有人把腐败归因于“一念之差”,认为是偶然不确定的一念之差才导致了贪腐。实际上,这些腐败者都绝非“一念”而是“千念万念”。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派系斗争,认为之所以被查处是因为权力斗争的结果。腐败治理中查处了大量的“山头腐败”和窝案,有国外媒体把其归因于派系权力之争,国内也有一些人附和。这种归因置这些人结伙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于不顾。这是源于习惯性怀疑和阴谋论思维定势的归因。这种归因忽视了一个基本常识:法律只重证据和事实,对腐败分子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切想象性的东西都不足以采信。这是一种不问是非、黑白混淆的腐蚀性很强的错误归因。

甚至有人把腐败被查归因于超自然因素,认为主要是办公室、住宅或者祖坟的风水不好,是神灵没有保佑。腐败的信息具有滞后性,只有被正式查处清楚之后才能被确证。有些人在归因时常常把腐败及其被查处相等同。有的官员一边贪污受贿,一边祈求神灵保佑。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某在被查处时竟然哀叹:“佛不佑我。”[14]

1.3 利己主义归因偏误

利己主义归因偏误是指在利己观念驱使下,人们往往倾向于把成功等积极行为结果归因于个人因素,而把失败等消极行为结果归因于外在环境因素。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性,人往往有一种自我认同、自我保存、维护自尊和推卸责任、逃避责罚的倾向。腐败无论对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消极负面的,是个人失败和治理失灵。被查处的腐败当事人处于失败沮丧绝望状态中,在进行腐败归因时会想方设法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极力否认和百般辩解,企图找到一些对己有利的归因而减轻处罚。在对腐败归因时往往强调客观因素,即使提及个人因素,也往往轻描淡写,或者似是而非。这种偏误是由个体维护自身利益、自我价值观的动机导致的,是为减少因被查处造成的焦虑、沮丧、绝望等情绪,进而夸大和加工有利的信息资料,忽视、低估或缩小不利因素。这种归因具有自我保护、自我防御的作用,但也带有明显的自我欺骗性质。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领导职位,认为当官做领导就会腐败,是官位使然。这种归因之所以是利己主义归因的缘由,是因为中国传统上是官本位的社会,“当官发财”是一种亚文化。当官是一些人衡量人生成功和价值大小的唯一标尺,当官就能发财致富、光宗耀祖、封妻荫子、享受特权。有的官员公开宣称“千里来当官,为了吃和穿”“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权有多大,利就有多大”。山西吕梁上水西村村支书王某上任不到一年就贪污腐败,打击报复举报人,公开宣扬:“我不贪污,当官干啥。”[15]

有的把腐败归因于不懂法不知法,认为是法盲才导致了贪腐。社会中流行的“不知者不为过”“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等观念使有的人错以为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可以减轻处罚,为此把腐败归因于不知法、不懂法,似乎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众理解和法官同情。受到查处的李某说:“我怎么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我又不懂法。”[16]这种错误归因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现代公民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1.4 利组归因偏误

自利的个体组成的群体具有利己主义倾向,利组归因偏误是指成功群体的成员倾向于从群体自身寻找原因,高估夸大群体对成功的作用,失败群体成员则倾向于从外部寻找原因,低估群体对失败结果所担负的责任,把失败原因归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们不仅将他人的行为归因于其个人特征(基本归因偏误),而且将他人的行为推论到其所隶属群体具有的特征。这种归因偏误有助于维持和保护个体已形成的关于组内和组外成员的刻板印象。”[7]62

在腐败归因中,利组归因偏误也较为常见。一般来说,维护所属群体形象和组织荣誉是人的自发倾向。对于发生腐败问题的组织,组内的成员往往把腐败归因于腐败分子个人特性,把其与组织区隔开来,认为主要是腐败者自身的因素导致的,或者归因于外部客观情境因素,与组织尤其是与自己无关。而群体外的成员则倾向于把腐败归因于其所属组织群体的特性,从群体内在因素而较少从腐败者个人特性和外部情境寻找腐败的根源。

有人把腐败归因于监督机构不作为,归因于纪委监察部门和媒体等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是监督的缺失、疲软宽松才导致了腐败。如因贪腐被判死刑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某认为,“我当上副省长后,就好像小猫关进牛圈里,天马行空,来去自由。假如江西新闻媒体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报道我的绯闻,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17]。这种归因的片面之处在于忽视了腐败者内在因素,在同样环境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并没有腐败,并没有因监督不严而徇私舞弊。这种归因的动机是力图获得从轻处罚。

有的把腐败归因于组织职位设置的不合理性,认为是组织中没有足够多高级别职位而存在的“天花板效应”导致了腐败。“升官不成便腐败”成了某些官员腐败的理由和借口,认为不能升官就没了政治前途,就转而追逐钱财和寻求享乐。腐败分子中的“49岁”“59岁”现象就是把腐败归因于仕途不顺,多年没能升官的逻辑。从组织设计原理来看,任何组织的领导职位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为了满足人的欲望而设置多余的官职,这是一个基本的管理常识。人的无限欲望与职位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是存在的。这种归因动机是推卸和稀释责任以减轻处罚。

1.5 低估一致性信息偏误

心理学家凯利的方差分析归因模型认为,人们在对特定社会行为进行归因时,应同等重视特异性、一致性、一贯性的信息[7]63。但研究表明,人们在实际归因时对一致性信息缺乏足够重视,甚至忽视一致性信息,判断时容易偏离归因理论的预测而产生低估一致性信息偏误。一致性信息是行动者与多数人的行为是否一致,如果大多数人都做出了相同行为,则称之为“高一致性信息”,反之,则称之为“低一致性信息”。低估一致性信息偏误就是在对行为结果进行归因时忽视实际行为一致性的基线水平的倾向。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进行判断和决策时常常会产生“基础比率谬误”,即忽略或者误用基础概率的倾向[7]64。腐败归因中低估一致性信息偏误是有些腐败者不能正确运用概率原则进行预判,采用一些自以为是的错觉进行抉择,以为别人腐败容易被发现,自己则不易被察觉,把自己排除在一致性信息之外,就如赌博一样常常无视赢少输多的基本概率,总觉得自己比别人幸运。这是一种侥幸心理。

心理学家卡辛把一致性信息具体区分为外显的和内隐的一致性信息[7]64。外显的一致性信息就是被告知给归因者的可被观察到别人如何行动的信息。内隐的一致性信息是指归因者已形成的关于他人在类似情境中将会如何行动的信息,是基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而建构起来的系统性知识图景。在腐败归因中,如果外显信息与归因者内隐的一致性信息不相符合,归因者往往用内隐的一致性信息作为归因的依据而忽视外显的一致性信息。内隐的一致性信息较为稳定和隐秘,是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心智模式,是归因者头脑中已有的关于待解释事件的“图式”或“脚本”的“先定标准”,它对判定哪些因素是正常的、哪些因素是异常的起着重要作用[1]104。在腐败归因时,一些领导者和民众在其内隐的一致性信息中认同“当官发财”和“无官不贪”的观念。而被查处的腐败者则把其归因于运气不好,在其内隐的一致性信息中,他认定自己比别人幸运,自己贪污受贿被发现的概率低。“赣南第一腐败大案”中的李某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审判时哀叹,“查到我头上,算我运气不好”[18]。

有的人用内隐的一致性信息对腐败进行想象性归因,习惯性地不相信公共权威部门和新闻媒体公布的信息,选择性地只认同与自己内隐的一致性信息相符合的资讯。这种虚假的一致性效应是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和思维模式。对于被查处的腐败者来说,其内隐的一致性信息指向其他官员与自己都有相同的腐败的想法和行为。如被查处的腐败分子赵某说,“像我这一级(副厅级)干部,100个人中,若是先抓进95个,那里面肯定没有我,要再抓,就不好说了”[19]。

2 导致腐败归因偏误的原因分析

腐败归因偏误是归因者系统歪曲了某些本来正确的信息,有的源于归因者的利益考量、动机差异、信息不对称,有的则源于认知能力、价值偏误、成见偏见等的局限。

2.1 腐败信息的不对称

归因是利用相关信息推断事件发生原因的信息加工过程。“归因本身是一种社会信息的加工过程,它通常也要经由对信息的注意和编码、精细加工、形成认知表征以及利用有关的认知表征作出推断等过程。”[7]137信息是否准确、及时、充足、全面、真实直接影响到归因的正确与否。腐败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令全社会深恶痛绝的、高度隐秘的违纪违法行为。腐败是一个黑箱,有关腐败的具体细节都是当事人高度保密的,难以为外人察觉。只有腐败当事人有信息优势,其他人往往只了解蛛丝马迹,这存在着显著性的信息不对称。

公共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共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人民(国家)是委托者,公共管理者是代理人,人民通过法律契约指定、雇用公共管理者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其相应权力。政府官员拥有信息优势,如果缺乏严密监督,容易诱发机会主义的腐败行为。腐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零和博弈,如果未被发现,就获得巨大收益,如果被发现就会受到惩处,因此腐败者会千方百计地隐匿相关信息。委托人难以做到对代理人的全方位立体式实时监督,在未被发现前,腐败信息对于他人和组织来说是黑箱,只有被发现查处之后,对于查处的部门和人员来说,腐败才成为“灰箱”。这种腐败信息的显著不对称或悖论直接导致了腐败归因偏误。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腐败者在基于企图逃避和减轻惩罚心理作用下往往对腐败信息进行大量加工式的包装、伪造、隐瞒,在被查处时会产生潜意识的“应急保护”,急切地寻找能够逃避危险的一切可能方法。一些官员总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千方百计地利用假象来遮蔽贪腐行为,把腐败归因于外在的情境性因素,以此减轻自责获得心理安慰和平衡。普通民众获得的相关腐败信息极为有限且信度较低,信息的有限和失真导致了归因偏误。

2.2 主体性的迷失

主体性是作为现实活动主体的人在与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独立性。有的官员把腐败归因于他人,推卸自己违法犯罪的责任,把自己描述为完全受他人摆布控制的对象,把自己扮演成无辜的受害者和从犯。在排除某些官员故意贬低自身行为责任能力以减轻处罚之外,均是缺乏主体性的体现。有的官员为了获取权力、财富、美色、享乐等,不惜自我奴化,被金钱、权力、美色、贪欲所绑架奴役,成为失去主体性的受本能支配的行尸走肉。

主体性迷失主要表现在:对自身的职责和肩负的使命缺乏认知认同,缺乏角色意识和角色定位;缺乏彰显自身管理主体价值的以人为本理念,把他人或自己当作手段,自我奴化和奴化他人;缺乏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缺乏自律性,缺乏自我反思能力,无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习惯性推卸责任,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作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不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过着默默无言、浑浑噩噩的奴隶生活的奴隶,是十足的奴隶。津津乐道地赞赏美妙的奴隶生活并对和善的好心的主人感激不尽的奴隶是奴才,是无耻之徒。”[20]36这种主体性缺失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有意无意地把别人甚至自己都当成了工具,不把人当作人,当作目的本身。主体性的缺失使有的人把腐败归因于他者和外部情境性因素,虚化自己的责任。

2.3 社会政治生态的浸淫

社会政治生态作为环境因素对人们的腐败归因习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社会政治生态中,官本位作为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荣、以官为尊的文化,深深地浸淫着社会的许多方面,并作为一些人认同的价值观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在中国,官本位有着很深厚的历史基础。从历史上来看,一个国家几千年来,其基本的秩序是以官为核心的,其他政治、社会和经济等级,都与官的等级有关。这使得中国的官本位,在文化上成了一种习惯和民情,渗透在历史的所有遗产中,也渗透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渗透在戏曲、文学,包括语言和生活习惯中。在价值上成了衡量一切价值的准则,在这一体系中,任何价值都要转变为官的等级,否则不入社会主流。”[21]

归因的跨文化研究表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原因特性或维度的知觉是不同的。例如,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的美国人将个人的天资视为决定成功与否的一种重要的内部原因,而印度人则谦诚地把天资视为上帝恩赐的一种礼物[1]200。官本位作为一种体制设置、制度安排、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作为传统文化基因的“官本位”文化及其体制成为腐败归因偏误的深层次驱动因素。在官本位文化熏染下,一些民众和官员仍然信守“当官发财”的心智模式,在工作中没有切实把角色定位为人民公仆,潜意识把自己当作“官老爷”,把当官可以光宗耀祖、致富发财作为人生目标。

2.4 腐败监控制度的偏软偏松

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遵从和规范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系列规则、规程、习惯、道德、法律等的总和,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的运行机制。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22]196。制度能够有效约束人们的反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能够从外在的强制性和内在的集体无意识性上影响人们的行为,由此也对人们的腐败归因行为和习惯发生作用。

一个国家腐败监控的制度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腐败归因的水平。制度化水平高意味着腐败监控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制度的功能和权威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和行使,人们在进行腐败归因时容易趋向于腐败者的主观个体因素和制度有效性权威性的外在因素的平衡,腐败归因不容易发生偏误。而当腐败监控的制度化水平较低时,则容易发生极端化的归因偏误,或把腐败主要归因于个人的主观因素,或完全归因于外在的客观因素。党的十八大前,腐败监控没有形成科学化、严密化、系统化和高效化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尤其是制度的执行力较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的:“我们的制度有些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杆做的,那也不行。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是白搭。”[23]129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在腐败治理中,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管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一些腐败分子和民众把腐败主要归因于外在的制度缺失和纪委监督的偏软、偏宽和偏松。

2.5 价值观的偏误

价值观念是行为主体在长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对某类事物的价值信念、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一般价值规范的稳定思维模式。价值观以价值信念为基础,具有鲜明的行为指向性,对思维和行为具有导向功能,具有认知反映功能,对归因方式和导向有直接影响。当前,有的官员价值观明显错位,主要表现为:(1)金钱至上价值观,信奉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一切为了钱,把追求金钱财富看作人生的唯一目的和终极目标,把金钱作为衡量人生价值和评价一切的重要标尺,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看作是金钱关系。在拜金主义价值观驱使下,有的官员堕落成为金钱的奴隶。(2)权力至上价值观,信奉权力通吃。把追求权力作为人生的目标和理想,信奉“有权就有一切”,把权力作为人生终极的价值,作为衡量人们身份地位的唯一标准,把权力作为聚宝盆和摇钱树,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力交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把权力私有化、家族化、商品化。(3)享乐至上价值观,追逐奢靡纵欲。有的官员奉行“人生苦短,及时行乐”“人生在世,吃喝二事”,热衷于吃喝玩乐,痴迷于声色犬马,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4)极端利己主义价值观。有的官员一切以自我利益为考量,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只想着个人升官发财,对群众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这些错位的价值观使有的官员走上了贪腐之路,并直接导致了腐败归因偏误。

2.6 认知能力的欠缺

归因是人们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意识,归因正确与否与认知能力高低直接相关,腐败归因偏误归根结底是一个认识水平的问题,是过于高估或低估某些因素而导致认知错误。人是思想意识的动物,人们在对其自身和他人行为归因过程中会根据经验知识逐步形成个人的习惯性归因倾向。认知能力较高意味着能够系统、全面、动态地看待客观事物,能够透过表象看到本质,通过偶然发现必然,认识到事物发展的根源和规律,能对社会现象进行正确归因。人是有理性的,但理性是有程度和层次差别的,“清晰的思考是非常罕见的事,但甚至简单清楚的思考也几乎是罕见的。我们许多人在大多数时间里根本就不思考。我们信奉并感觉着,但并不思考……思想懒惰是人最常见的特质之一”[24]18。

认知能力欠缺的第一个表现是思维方式的落后。把腐败归因于家庭出身的贫困是一种早已被历史和事实证明了是错误保守的“血统论”,这种思维方式没有认识到中国传统社会是落后贫困的农业社会,现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出身而论,绝大多数官员的父辈或自身都是农民,在90年代前都处于普遍贫困状态。第二个表现是认知的表面化、浅薄化、片面化、简单化和情绪化,缺乏理性思维能力。把腐败归因于为促进经济发展其实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认识到腐败损害的是国家、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破坏的是社会法治和政府公信力,损害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腐败表面上看,对于局中人的确是‘帕累托改进’了,但从社会总收益与总成本角度算账,是失远远大于得。”[25]第三个表现是缺乏辩证思维能力。很多人不善于辩证思考,难以透过现象看本质,有的人腐败认知失调和认知偏误。最后的表现是混淆因果关系,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混淆原因与结果的谬误。——没有比把结果误认为原因更危险的谬误了:我把这种谬误称为理性的真正堕落。尽管如此,这种谬误却属于人类最根深蒂固的习惯。”[26]33

3 腐败归因偏误的矫正策略

腐败归因偏误会成为一种亚文化,对领导干部和民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直接影响,误导反腐败斗争导向,阻滞廉洁观的形成,干扰正确价值观的培育和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降低廉政政策的执行力,衰减腐败治理的有效性,制约良好政治生态的生成。为此,必须警惕腐败归因偏误,标本兼治纠正腐败归因偏误现象。

3.1 强化腐败治理责任主体的自律性

如果腐败治理责任主体存在着归因偏误,基于自我一致性效应,就会直接给自身、民众和公务人员提供不良示范,导致普遍严重的腐败归因偏误,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有效进行。为此,腐败治理责任主体必须首先具有正确的归因取向,具有正确的归因能力和风格。腐败治理主体必须高度认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度认同反腐败政策,深刻领会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抛弃腐败无害论、不可治理论,对腐败绝不宽容,减少其归因偏误对廉政建设的消极影响。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纯洁队伍,不断提升其勤政廉洁能力,提升其发现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能力,使之成为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内控制者”。腐败治理主体还须关注社会中的腐败归因偏误,通过各种媒介和方法公开辨析和及时驳斥,宣传正确观点,在强化自身正确归因基础上,使社会公众修正归因偏误。开展对公共管理者的归因训练,通过强化矫正模式、观察学习模式、团体发展模式等使其掌握基本归因技能,形成正确的归因方式。

加强公共组织责任主体建设。公共组织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必须独立为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人们似乎有一种合理地满足自己需要的倾向,他们既要使所作出的归因符合自己的需要,又要使它看起来是合理的。当归因者的现实需要和他的信仰发生冲突时,他们不会无视自己的信仰而作出一种连自己都不能相信的归因。”[1]143为此,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各个层级和人员的责任机制,明确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

3.2 提高辩证思维能力

正确的归因离不开较高的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是人们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思维方式,是发展、全面、系统、辩证统一地对事物的认知。经验证明,不断学习是公共管理者获取知识和智慧、提高辩证思维能力的基本的途径和方法。领导者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要求来进行学习,端正学习态度,做到自觉学习。“思考决定命运。无论你在做什么,无论你感受到了什么,无论你需要什么——这一切都取决于你的思考质量。”[27]1转变教育培训方式,由注重知识传授转变为注重学习方法的培养;由注重新观念的传播转变为注重辩证思维能力的提升;由注重组织化培训转变为自主学习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着重加强整体性、系统性、前瞻性、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公共管理者应注重在实践中自觉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在实践中接受锻炼把辩证思维方法和能力融入到领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强化。强化自我反思,提高元认知水平。元认知水平高的人能清楚地认识到自我认知过程的优缺点,进行正确归因,从而进行改进或调控。提高元认知水平的主要策略是对归因过程和归因方式进行再归因,从思维方式本身寻找原因。善于反省和总结是提高辩证思维能力的催化剂和内在动力。对领导干部来说,从自身的错误和他人失误的教训中反思和学习是更为有效的方法,培养换位思考能力,站在人民立场上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3.3 提升治理腐败的制度化水平

提高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实现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归因偏误的制度路径。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导的腐败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协同合作,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相关制度体系实现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和高效化的过程。加快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网络体系,提升廉政机构和制度的治理能力。全面实行官员“问责制”,建立健全腐败责任追究制度和全天候全覆盖的巡视巡查制度,形成结构合理、责权匹配、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是监察委员会),实现高效的网络化治理。

加快构建一元主导、多元协作的腐败治理模式。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党和政府为中心,在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媒体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廉政建设治理模式。。加快完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构筑严密科学良好的法律体系,消除廉政建设的盲区,以法反腐,以法促廉。完善执法体系,严格执法责任,强化问责机制,加快实现腐败治理手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3.4 全面深化改革消除官本位政治文化

官本位是民主政治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层次体制和观念障碍,也是腐败归因偏误的政治文化根源性因素。“一种行为结果被归因于稳定的和普遍的原因,都预示着这种行为结果很可能还要重复出现,而被归因为不稳定和不普遍的原因则预示着这种行为结果很可能不会再出现。”[1]197这种稳定性因素既表现为体制的路径依赖,也是政治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为此,必须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全面深化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是遏制“官本位”的制度保证,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在保障领导干部合法合理利益基础上,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提高领导干部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公正化和科学化水平。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的民主制度和保障机制是消解“官本位”意识的主要路径[28]。

3.5 强化公共价值观建设

价值观在深层次上决定着人们的归因偏向,“当归因者的现实需要和他的信仰发生冲突时,他们不会无视自己的信仰而作出一种连自己都不能相信的归因。”[1]143为此,加强价值观建设是源头性腐败归因偏误矫正的基础。

一是明确领导干部的价值观要求。在价值观建设方面,“主体宜显不宜隐。到底是谁的价值观,需要明确到位,主体一定得鲜明,说出来一听就知道是谁的”[29]。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把“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要求具体细化为角色规范和价值观,信奉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加强价值观建设的法治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纳入到相关的法规条例体系中,以保持核心价值理念在社会运行中的至上性,并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得以推广和普及[30]。把领导干部的核心价值观纳入到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之中,加快领导干部价值观的公共性、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31]。

三是加强领导干部价值观教育和重塑的舆论宣传引导。“理性的价值观可能会减少腐败的机会,因为他们倾向于一个根深蒂固的等级制度和权力不平衡越来越少的更加平等的社会。”[32]党和政府在党员领导干部的价值观教育塑造上掌握着主动权和话语权,应该引导各种媒体,强化对领导干部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主导核心价值观体系。通过系统完备的价值观教育、管理体系对领导干部进行灌输、教育,保证其发挥有效的价值导向作用。

四是多方协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建设。把领导干部的价值观建设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一手抓反腐倡廉,一手抓价值观建设,以持续有效的惩治腐败促进领导干部正确价值观的重塑和涵化。同时,以正确的价值观指导和提升腐败治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3.6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腐败治理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公民参与腐败治理实践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纠正腐败归因偏误,“要在行为实践中改进归因偏向,在实践中发现和纠正不当的归因偏向”[33]55。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民参与腐败治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对矫治腐败归因偏误具有实践性作用。通过公民的腐败治理的参与实践,既能够增加公民对国家政治体系运行的切身认识,获取政治知识,提高政治认知水平,增强公民的政治信任和政治效能感。同时,还可以强化主体意识,增强对党和政府合法性的认同,克服对公共管理者的偏见和成见。这有利于获取更多的政治资讯,通过政治沟通交流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腐败归因偏误。

为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党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有利于公民获取相关信息,能够在较为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基础上对腐败发生的原因进行较为正确的归因。知情权既是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形成正确腐败归因的信息基础。在切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明确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过程和方式。对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涉及国家机密的腐败案件的审理应尽全部公开审理,并采取各种渠道和方式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实现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和常态化。

拓宽公民治理腐败参与渠道,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在现有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基础上,利用现代媒体网络不断拓展新的参与渠道,不断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保障公民在腐败治理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的范围、对象、内容、程序、方法、途径和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确保公民在腐败治理参与过程中发挥主人翁监督作用,在参与实践中克服归因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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