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政体模式的创新

2018-01-27 20:42
探索 2018年4期
关键词:监察权政体监察机关

陈 尧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上海200030)

1 引言

自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我国的国家政体已历时半个多世纪,经历了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崛起等宏大时代背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执政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作出了顶层设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对此,学术界作出了热烈的回应。一是研究者肯定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为这一改革适应时代要求,在制度上保障了从严治党和实现有力防腐肃贪[1]、优化了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和职权关系[2]、改变了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和完善了权力监督体制[3],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4]。二是研究者从改革的理念和逻辑角度,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按照法治逻辑和法治理念,遵循了维护人民主权和依法治权治吏的逻辑[5]。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宪制权力架构的改变,应当遵循合宪性的路径和本质[6],符合宪法体制的发展[7],并注意解决遇到的宪法问题[8]。三是研究者探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路径,即源于反腐败体制存在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双重压力而构成当前政治改革的突破口[9],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逻辑为先“变法”后“变革”[10],遵循从政策反腐向法治反腐进阶,建立长效和稳定反腐机制的新路径[11]。四是研究者对监察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权力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诸如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职权的配置[12],监察权的性质[13],监察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关系的重新构建[14]。五是研究者对监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程序性、技术性问题,如辩护权、留置措施等进行了探讨[15]。

自中国共产党提出试点建立监察委员会以来,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从无到有呈现井喷式增长,但基本上停留在法学领域,较多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改革逻辑与路径、监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关系等话题。由于时间仓促,现有研究基本上以论证性、对策性研究为主,局限于中国场景的探讨,缺乏宏观视野的分析和国际视野的比较,鲜有从其他学科视角进行分析,尤其是从国家政体和民主结构角度的研究。鉴于此,本文从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国际传统政治理论影响的角度,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深远意义。

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时代的吁求

2018年3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称、性质、地位、人员组成、任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行使相应权力、履行职能职责、发挥政治功能等提供了根本依据。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立监察机关,将监察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独立行使监察权,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做出的重大改革创新。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是国际社会各国政府颇为头痛的事情。由于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具有两面性,被称为“必需的邪恶”。权力的邪恶在于权力容易被滥用、在于权力容易从合法领域扩大到其他领域,可以为任何集团、任何个人的目的服务[16]292,由此产生了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就曾强调权力制约的重要性,指出“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17]252。

对权力的限制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权力本身的制约。权力对象可以使用几种办法来反抗或抵制:抵消权力,将完整权力转变为分散权力;对其权力在广延性(权力对象的数量)、综合性(领域的数量)和强度上设定限制;摧毁其全部完整权力;获取并行使其完整权力[15]13。其中,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常态的权力限制。在一些政治权力稳定运行的国家中,通过选举竞争、权力分工和制衡、实行有限权力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有效手段。同时,通过公民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以权利制约权力,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补充性制约手段。

第二个层面是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作为抽象物的权力,只有与具体的权力行使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8]155,因此产生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的必要。国际社会许多国家都通过反腐败机制、独立的司法系统来实现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不过,司法惩治毕竟是一种事后处置,仅靠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政治体制进行深层的改革[19]207。将限制政客们以及政治机构的权力同建立独立的监督和执法系统相结合,是一种有效的反腐败策略[18]187。

正是遵循这样一种普遍的权力监督逻辑,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在执政党的决策下,我国开始推行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已将监察机关从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上升到与政府、司法机关并列的重要地位。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三省市率先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全面建立监察体制积累经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1月18-19日召开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规定建立国家监察制度,将国家监察制度纳入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范围。

根据2018年3月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体制的总体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到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据统计,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监察对象共增加163.5万人,达301.3万人,增幅达118.7%[20]。2018年3月18日选举杨晓渡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中央层次建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全面建立和运作。

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重大创新,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坚实的政治基础、扎实的实践来源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3 监察权:我国政体改革的创举

从内容上看,国家监察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反腐败,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监督的目的。但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配置进行了创设和重组,这一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创举,不仅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和具有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而且也是意义深远、事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重大改革。除了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第四种权力——国家监察权,也因国家监察制度的设置而创立。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建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组成的国家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治制度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融入全球市场方面发挥了根本作用,为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国家政体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尤其是当一种政治制度长期实施而形成惯性之际。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入,腐败也呈现高发态势。十八大以来,经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就达到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包括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孙政才等位高权重的政治人物。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 218.6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67.4万件,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 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21]。

反腐败的严峻形势表明,现有的监督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化监督体系,包括执政党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党内监督体系对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实现了监督的全覆盖;在行政机关内部,监察机关建立了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但是,这套以行政监察为主的监督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首先,监察范围未能全覆盖。对于行政机关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还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就形成了对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灰色地带”。同时,对于党内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停留在纪律检查的层面,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其次,监察监督过于分散。现有的监督资源和力量分散在党的纪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出现了监督职能分散、监督对象的交叉重复与不周延、衔接和协调机制不畅、党内纪检监察制度的法定主体定位缺失等问题[22]。1993年,党中央决定将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将两支主要的反腐败力量集中在一起,中央纪委集中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但是,合署办公并不能完全解决监督范围局限、监督对象不明确等问题。再次,专责监督体系缺乏统一。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多头治理难以有效遏制腐败,必须将监督资源集中,将党的执纪与国家执法衔接起来,将纪律监督、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反贪污、反渎职等力量整合,实现反腐败的组织体系、资源力量和手段措施的统一。这就迫切需要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明确监督责任机关和监督对象,有利于形成严密完整的国家监督体系。

政治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是关键,执政党的权力越是强大,对权力的监督就越发重要。健全科学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将反腐败和权力监督的各种资源力量集中统一起来,从形式上建立一种新的监督监察体制的同时,也创设了一种新的国家权力即监察权。

古代中国就已经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的权力几乎涉及国家的方方面面,包括立法、人事、行政、经济、司法、军事、仪制、文教等领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国家纲纪,也制衡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2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的党内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监督两套监督体系,分别对执政党内部和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监察。这里的监察权并不属于独立的国家权力,而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性权力,其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督意义上的监察权从行政机关内部脱离出来,上升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构成一种针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的国家监察权。

如何看待这种监督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影响的国家权力区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监察权,“这里的监察权或许是一种混合型的权力,既包括了代表制民主下的代表责任(传统的议会监督权),又掌握了一定的行政调查处置权,甚至包括了一定的司法性权力”[5]。尽管从内容上看,监察权力似乎并未获得新的内容,但有研究者认为,可以依据功能创设新型权力,在权能上可能会兼具立法、行政、司法的部分权能,目的是实现特定的功能。监察权就是这样一种重组的具体权能,即将行政权的部分权能和检察权的部分权能重组为监察权[24]。另有观点也认为,判断一种权力的属性,不仅要考虑权力划分的基本理论,更要考虑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宪制结构,“我国宪法所设计的国家权力结构是以国家机构为中心,而不是以国家权力的性质为核心”[25]。

结合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有些研究者认为这种监察权已经不完全属于受宪法和法律制约的国家权力,而是与党所行使的政治领导权、指挥权、监督权以及对干部的问责权存在交叉和重叠关系。它属于一种执政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机构的国家治理权相混合的产物,是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执政方式[12]。监察权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国家权力属性,又有党的权力属性,或者说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政治性[23]。有学者甚至将之称为“现代性公共权力的‘第四权’”[26]。

不过,笔者认为,从宪法和法律确权的角度来审视,监察权属于一种国家治理的法律性权力,不能因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检委合署办公,就认为创制了一种新的公共监察权,只能说国家监察权与党的监督权组合在一起行使。况且,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主要是国家机构改革,监察机关性质、监察组织体系、监察权限和权责关系等均以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依据。

就国家治理角度而言,国家监察权不同于且大大超越了传统的行政监察权。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为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目的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整个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监察对象包括执政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监察机关对上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但不对各类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增设国家监察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

与司法权相比,监察权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与法院、检察院类似,各级监察委员会也是由本级人大产生,任期与人大一样,同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均必须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根据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作为执法监督机关,监察机关主要有三大职责:监督、调查和处置。根据监督调查结果,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做出处理、建议、问责、移送起诉等处置。从履职措施上,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其中,“谈话、留置”属于监察委员会独有的履职方式。从监察委员会履职的方式看,履行监察权的措施和手段涵盖了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看出监察权具有综合性和混合性的特点[7]。可见,无论是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还是监察权的属性,抑或是监察权的行使方式,都具备了独立性的特点[24]。因此,国家监察制度是一种新的国家政治制度。

4 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对传统政体模式的突破

自古以来,人类政治社会一直关注的一个核心话题就是寻找理想的政体形式,建立能够造福于人类社会的最优政治制度。在传统政治学中,“选择政府形式是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其他所有的问题都必须根据这一问题来加以考虑”[27]110。传统政治学也往往被看作有关政体论的政治研究,其主要内容不是从历史的、社会的角度对既有制度的解释,而是对好的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建构。从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马基雅维利、布丹、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们孜孜不倦地探讨什么才是最好的政体。古典主义语境中的政体,主要是根据统治权进行划分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探讨的是按照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进行统治的问题。但在具体统治时,仍然离不开权力的分工问题。亚里士多德很早就对政体的构成进行论述,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28]214-215

近代以后,随着由谁统治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人民主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多数人的民主政府已经成为主流,如何统治成为政体理论关注的核心话题。人们不再关注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而是集中讨论国家权力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洛克最初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为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隶属于立法权,并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来划分政府形式[29]89-98。其后,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洛克不同的是,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任何两种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就会导致专制[17]154-157。由此,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或三权制衡的学说,这一学说逐渐成为西方政体理论的模板。随着代议制民主政府的建立,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的国家政治结构构成了许多国家政体的主要形式。其中,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组成的不同权力结构,形成了通常意义上的议会制政体和总统制政体。从国家权力划分角度来设计政体,因为其兼具实体性与形式性而具有强大的说服力,这个框架也成为理解宪法工程尤其是宪法设计的重要基础[30]。

现代政府中的三权分立以代议制作为纽带。这种三权分立的架构,只有与竞争性选举制度、多元政党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三权分立只解决了权力的制约或制衡问题(即国家权力的分工),但无法解决权力的规范运作即监督问题(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如何将监督权嵌入国家权力体系中,成为现代政体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竞争性选举制度和多元政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由于政治竞争的需要,政党及其候选人在政治市场上供选民选择。为了赢得选举,政党及其候选人之间互相揭短、攻击对方,在相当程度上将竞争各方的信息尤其是涉及诚信、声誉等方面的信息较为充分地公开以供选民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政治监督的功能。同时,选举竞争也能在一定程度使得当选者对选民负责任,通过投票形式公民可以更换政府中的党派和官员[31]。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曾指出,由政党组成的政府,是组织民主问题中最现实的、最可行的解决方案,政党政府能够建立起一个责任政府[32]199-202。然而,这种非制度化的软约束无法真正解决权力的有效监督问题。20世纪后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代议制民主日益暴露出结构性张力,传统的分权制衡机制逐渐蜕变为一种“否决政治”而演变为限权掣肘机制,激烈的政党纷争使得政府难以有效运作而经常性地瘫痪,已经成为了一个系统性问题[33]。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式政体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民主发展的要求,西方的政体理论无法解释非西方国家的政体模式,尤其是中国的政治制度。

中国的国家政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来源和制度来源包括人民主权思想、巴黎公社制度、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制度(包括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等)以及抗日根据地时期的民主政府体制(包括参议会、政府、法院)等。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如何确保党领导的国家机关有效运行,这就产生了对执政党自身监督的需要以及对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监督的需要。在中国,通过选举竞争来实现对执政党的监督和多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适应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以纪检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为内容的监督体系也未实现监督范围的周全,在新的历史时期亟需改革和创新。这就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政体模式的时代逻辑。

国家权力结构主要涉及在宪法层面上同一层次的或横向的各种权力之间配置及其相互关系,权力结构并非仅仅局限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凡属于宪法文本明确的各个具有独立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都可以称为国家权力结构[21]。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在原有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基础上增加了监察权,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执政党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意图来看,将监察机关从行政机关中“升格”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的、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的国家机关,显然塑造了一种新的国家权力结构。这使得我国国家政体中长期稳定的立法机关加“一府两院”格局转变为立法机关加“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权力结构,我国的国家政体从原先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位一体”转变为立法权、监察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四位一体”形式。监察权的设立构建了一种立体的政体模式。国家权力结构内部不仅有分工协作,也有监督制约,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完整有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针对国家政治制度作出的顶层设计。这一改革完善了我国的国家政体模式,形成了新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互相分工、有机协作的民主结构,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了人民民主。

显然,对于我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创设的监察权,没有简单套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是根据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遵照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原则进行设置。对于这种监察权,不能用以往的监察权理论来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类[13]。简单地将政体模式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做法,已经难以适用于非西方国家和后发展国家的政体建构。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所创设的监察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国家监察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位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新型的政体模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以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创新之举。这一改革突破了国际社会传统政体理论机械的、僵化的结构主义观念,为国际社会政体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和贡献了中国智慧,尤其对一党长期执政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建立有效的政体形式提供了新的经验参考。同时,这一创新也有助于提升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学界的话语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

5 结语

当代中国的政体建立在世界最大规模的政治社会中,这就决定了任何先验的政体模式都不能简单地运用于中国的政治体系。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别国的政体模式,否则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历史上从未存在一种一成不变的最优政体模式。西方政体模式的价值在于其政体背后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而非表面上的制度形式。任何一种政体形式的选择和构造都需要根据特定的历史文化,才能适应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政治发展的长期趋势。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之际,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执政党审时度势、锐意创新,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对当前中国的政体结构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改革,建立了“四位一体”的政体模式,构建了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机构体系。有理由期待,这一政体模式将是人类有史以来运行得最为有效的政体之一。

猜你喜欢
监察权政体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依法治国背景下监察权运行模式分析与问题思考
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独立运行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启示
监察权向基层村居延伸的调查与研究
监察机关如何与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
19世纪中后期中国朝野对西方国家政体的认知
浅谈监察机关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性
亚里士多德理想政体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论我国检察院的角色定位、具体权能及其尴尬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