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8-01-27 19:29源,支
天津法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商法法学院为题

冯 源,支 荫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2018年9月29日,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师范大学会议中心召开。此次会议受到京津冀地区多所院校的关注,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的多名学者与会,也有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暨南大学、兰州大学等地学者参与讨论,本次会议兼设理论专家与实务专家的对话环节。共计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围绕大会主题建言献策。

此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小冬教授主持,天津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博士生导师赵雅文教授致辞,随后的主旨发言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贾邦俊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建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曹兴权教授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磊教授进行主旨发言。

李建伟教授以“商法的发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为题,以《民法总则》及《公司法》中的相关问题为依托,探讨了商法的发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契合性。首先,就《民法总则》第113条中民事主体的界定,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价值观的角度分析,不应是“小三角”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应是“大三角”国家、集体和个人;其次,就《民法总则》中将“习惯”列为法律渊源的做法,论证了习惯在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而从商法的角度,一个民族长期的优良生活经验是其集体意志的载体,商事行为相比较于民事行为更加注重集体意志的表达,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更加体现了对于商人集体意志自治的尊重,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体现了商法所应遵守的理念。最后,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价值观的角度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背景下,个体行为的自由不仅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是商业发展中创新的动力和源泉。因此,私法自治、企业自治、商人自治来自于私法主体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也是商法基本原则、理念与思维方式的核心,故而商法的发达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完美契合。

曹兴权教授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媒介的商业道德”为题,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商业道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美融入商法的媒介。具体而言:首先,可从范围、路径、结果三个维度,在政策逻辑和法理逻辑上分别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能够融入商法的因素与路径,以及与之适应的商法制度;其次,分析商业道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媒介的原因,主要由于商业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关系,类似法律与道德的天然联系;再次,商法道德这一媒介不可忽视,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事法律制度中需遵循法律的运行逻辑,而融入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加以表达;最后,就方法论而言,重视政策实现的可行路径,就应重视商业道德的媒介作用,如《民法总则》第1条的规定是实现《社会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改法规划》中相关政策的路径。同时,第1条为民商事立法提供理念指导,其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应探寻将之落实的具体路径。此外,利用商业道德这一媒介,在立法上,可采取宣示条款完善和具体规则拟定相结合的方法,在执法上,应注重市场秩序监管中的信用治理。

郝磊教授以“商法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切入点”为题,阐述了商法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首先,从商法原则的功能角度,其具有指导和统摄商事立法、指导商事制度的适用及指引商行为的作用;其次,从商法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联性的角度,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与意义,认为二者的关联性在于商法原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要求,进而再通过商法的具体规则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约束和调整;最后,从方法论的角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应充分发挥商法原则的作用。国家层面上,营利理念与富强价值观的融合,可以使市场主体更活跃,商事交易更便捷高效;和谐价值观的融入商法体现为交易迅捷、保护交易公平、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实现社会的和谐;社会层面上,自由价值观的融入商法体现为交易迅捷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确保营利;平等价值观蕴含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中,通过情势变更等机制确保市场交易公平的顺利实现;从个人层面上,诚信价值观应当借助商法的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以及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等方式向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包括融入商事立法、司法、执法及守法。

除上述主旨发言外,本次会议还包括三个主题研讨单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理念

第一单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理念”的研讨由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万国华教授主持。发言人试图寻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多层次具体价值融入商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从核心价值观推动商事主体责任的变迁、塑造了商法的理念、体现于商法通则与外观主义等具体角度展开论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的发言以“技术变革背景下的商事责任与核心价值观”为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价值观的角度阐释了工业时代商事责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型;同时,从科技发展对法律冲击的角度,探讨了信息技术合并所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导致的商事主体责任的变化问题;最后,通过实例阐述了人工智能等问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世君教授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基本理念”为题。首先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次的界定对于商法基本理念标准的界定有一定的指导与借鉴意义;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商法基本理念的提炼和概括可以表现为,既是行为规范又是思想规范,既约束个人又约束政府,同时含有目标导向的作用;最后,商法基本理念可根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概括为鼓励营利、诚信守法、保证安全三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郜庆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思考”为题,首先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商法是调整商人从事商事行为之法,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是商人阶层的价值观,因此新时代的商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必要性。其次,商人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结构性、制度性及伦理性困境,实践中可从民主观、平等观、公正观和爱国观诸多角度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可能性。最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需要网络数据时代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的解读,应保持商法制度的稳定性以构建良好的竞争秩序,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处理好核心价值观的“缺位”与“越位”问题。

兰州大学法学院宋鹏副教授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通则的制定”为题,分析了商法的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密切的关联性。首先,制定商事通则能有效填补民法在商事领域的立法漏洞、有效协调和消除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矛盾与冲突,同时能够实现现代化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从而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其次,商法理念是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商事法律制度基本依据,是商法法律适用的灵魂,它决定了商法在制度实施层面的基本立场和气质;最后,在解释论语境下的商法理念应密切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应该包括“尊重并保护商事利益、尊重并贯彻商事逻辑、尊重并体现商事价值以及尊重并服务商事创新”四项内容。

天津医科大学人文学院石旭雯副教授的发言以“商法外观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为题,探讨了两者关联性。首先,在外观主义的价值追求与公正价值观的契合性上,外观主义中强调的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同时也是公正价值观在商法领域的体现;其次,在外观主义体现的风险分配机制与公正价值观的契合性上,表现为风险分配模式体现了“公平”的价值追求,在交易中,让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掌握较多信息的商人承担更多的交易风险,不仅可以促进交易的效率和公平,同时符合公正价值观追求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最后,在外观主义与诚信价值观的契合性上,外观主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阶原则,同时,外观主义对于“善意信赖”的维护是诚实信用具体实施的体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副教授的发言以“论‘课程思政’的实施路径——以商法教学为例”为题,探讨了商法教学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把握。首先,“课程思政”实施的关键在于教师的育人自觉性,并要求教师要做到身正、学高及拥有育人的责任感,体现了敬业价值观;其次,“课程思政”实施应因势利导,将专业课上出“思政味”,要坚持对专业课中“思政元素”的挖掘,利用优秀成果对核心价值观与商法制度建设的契合性作为科学回答,在专业课中有意识找到并运用“思政元素”,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最后,可利用“课堂教学案例库”实施“课程思政”,在案例选择上注意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统一以及“思政味”和“科学性”的统一,“隐性思政”与“显性思政”相结合。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主体制度

研讨会的第二单元由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世君教授主持,六位发言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主体制度”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商事具体制度的指导上,发言人认为价值观推动了商事主体的创新性发展,或从反面约束了公司作为社会工具的不良影响,部分嘉宾的研究使用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经济学等多元化的研究手段,较多关注主体利益平衡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萍教授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创新”为题,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商事立法价值有指引作用,对多元复合价值的追求是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的,通过更优越的体系结构安排及制度设计并加以实践,可真正激发出市场自身的能动性,有效释放市场能量;其次,就具体的主体来说,商事主体的创新性体现在网络互助平台的产生所衍生出的非营利非公益组织等社会型企业的发展,这种社会型企业的创新点在于其兼守社会使命和经济利益的双重底线,于公益和私益之间促进社会弱势社群的共同发展;最后,与其强调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不如重构中国本土的商事主体制度,从立法中明确非营利非公益法人的组织形式,建立我国社会型企业的制度体系,从而为社会主义商业的发展树立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鹏翔教授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为题,通过举例说明公司作为社会工具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定灾难,因此无论物理工具还是社会工具的使用上,要控制其对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其次,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与公正价值观的角度分析了在民法中与商法中对于法人地位的区别,在于民法关注其外部性,商法关注其内部性;最后,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与友善的价值观角度分析,企业内部人举报的制度恰好符合商法关注法人内部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为题,强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观与公司法之间存在契合性,对解决“公司设立容易退出难”的问题有指导作用;其次,公司退出制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退出渠道不够畅通,清算制度存在漏洞等,可通过扩宽公司市场退出的路径、完善清算义务人规则以及完善司法强制清算规则等方法解决;再次,在股东退股制度中,对于中小股东退股不自由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与退股自由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可通过完善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退股权的保护,以及利用章程限制转让转股等方法解决。据上,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不仅应注意制度的前后贯通;同时,也要贯穿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突破阻碍股权流通的“关键点”,实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平衡。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樊纪伟副教授的发言以“从股东代表诉讼实践看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平衡”为题,首先以2014—2016年天津各级法院审结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情况、涉诉公司的类型情况及涉诉有限责任公司的409件案件中的原告股东持股比例等数据为支撑,提出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过分强调保障股东诉权,而忽视了公司自身利益;随后提出可通过建立不起诉理由通知书制度、允许公司辅助被告一方参加诉讼等方法,平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公司与股东的失衡关系,实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相关理念的契合。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崇胜博士的发言以“法律经济学作为公司法学研究范式之反思”为题,首先对于研究范式的理论进行了梳理;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公司法学追求的是一种功利主义下的效率最大化;最后,指出法经济学追求的目标与公司法的指导理念有相同之处,但单纯套用法经济学的理论于公司法中未必能让其发挥同样重要的作用,这也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价值观在法律适用上的体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尚海涛副教授的发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路径和对策”为题,首先,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的承接以及通过从硬法中引入软法的规定来实现的可能性;其次,可通过对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的发挥,逐步实现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接,同时,也可从自治性的立法中体现出来,例如在基层组织的村规民约中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加以规制;最后,通过将核心价值观引入具体的法条或具体规则与解释中,实现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相关理念的呼吁。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交易制度

研讨的第三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主持,七位发言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交易制度”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各发言人从司法实务出发,选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保险案件裁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模式、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比较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探讨商事交易与价值观的关联性。

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王卫国教授的发言以“保险案件法官裁判思路之矫正”为题,从实务角度,分析了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法官裁判的一般思路,即相对于保险公司更偏袒个人,他指出这种做法的弊端,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于公正、平等价值观的追求相悖;因此,应当矫正这种习惯性思维,在平等对待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同时,遵循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裁判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相关要求与审判实践切实结合起来。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的发言首先赞同了张世君教授提出的商法基本理念既是行为规范又是思想规范的观点,随后以“从认识论角度探讨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为题进行交流,认为诚信应当作为法的价值,诚信不仅是公民的规范,也应是所有民商事主体的规范,同时也提出基于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应如何面对投保人背信行为的救济等问题,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价值观与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之间的紧密联系。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杨海静博士的发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何处去”为题。首先介绍了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背景与发展过程;其次,分析了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好处与弊端,好处在于可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城镇化进程以及推动政府行政与经济职能分离,弊端在于政府融资平台的出现也存在政府隐形债务上升,银行风险控制的松懈以及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最后,政府融资平台挑战与机遇并存,可通过融资平台去行政化,厘清政府与融资平台的关系及存量债务、明确“谁借谁还,自担风险”原则以及建立独立的运行决策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等方式实现融资平台的转型,契合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南开大学法学院孙婷博士的发言以“商事交易制度的构成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关联性”为题,首先提出商事交易的构成,既包括其内涵与功能,也包括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殊性;其次,提出商事交易制度的逻辑基础与核心价值在于营利性,而为了保障营利目标的实现,又需要有其他具体理念和原则进行支撑和维护;最后,在商事交易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关联性上,商事交易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海珠讲师的发言以“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为题,首先通过对两则案例的介绍,对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纳入到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正当性分析;其次,对于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确立应注意其与私益诉讼(包括代表人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衔接以及惩罚性赔偿和行政罚款之间的关系分析;最后,得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天生具备着适应消费公益诉讼的属性,理应成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一把利剑,为消费公益诉讼保驾护航,使得消费公益诉讼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维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结论,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富强、和谐社会的追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法官的发言以“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为题,从实务的角度,首先论述了在商法裁判中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诚信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其次,指出商事裁判思维中具有强调尊重和保护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尊重商主体的意思自治、保证交易的快捷与安全以及重视和尊重商事习惯的特点;最后,就具体的保理案件分析,指出保理业务本身的性质及其涉及的不同的合同关系导致了这类案件的疑难性,但通过对相关域外用语的法律化以及多重法律关系的分解,便可化繁为简,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于保理案件重视程度的逐渐提升,也从对商事习惯尊重的角度体现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源讲师的发言以“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理念的比较”为题,首先在宏观上厘清社会主义价值观不同层次具体价值与商事审判、家事审判的内在联系,又在细节上指出尊重习惯是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的相同点;其次,指出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家事审判侧重情理,而商事审判侧重技术,但二者在司法分工的专门化上存在共通之处;最后,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价值观出发,将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比喻成两个人,虽性格迥异,却可擦出“爱情的火花”。

会议的闭幕式由王春梅教授主持,并由郝磊教授进行总结致辞。郝磊教授指出本次会议讨论内容丰富、视角多元、领域广泛、方法多样,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同时为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综上,本次研讨会从理论角度与实务角度探讨问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分享成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商法领域的融合及相关制度的未来发展做出了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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